计量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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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浙质量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印发《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浙质量发〔2015〕12号各市、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现将《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月30日关于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权下放工作的通知》(浙质法发〔2013〕251号)的要求,为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质量,现就加强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的事中监督管理(一) 切实提升承接能力。

不断细化和完善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市、有关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相关制度,加大保障力度,全面增强省级委托计量行政许可业务能力,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加强人员培训和行风廉政建设,严禁一切借行政许可名义搭车乱收费,严禁以任何借口增加企业负担,严禁以行政许可名义签订服务协议,严禁吃拿卡要。

(二)严格遵守受理范围。

各市、县局要按照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和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实施许可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受理内容。

对企业主动申请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145号公告)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的,一律不得违规受理。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简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是中国政府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过程中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目的是规范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促进国防计量技术发展,维护国家计量安全。

立法依据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1.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计量工作保障国家安全的意见》。

2.国务院2002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计量管理的决定》。

设置条件根据上述立法依据,国防计量技术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向国防需求明确的领域提供计量技术服务,如制造业、交通运输、军检等。

2.进行检验、测试、精密量值传递等计量活动。

3.持有国家授权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能够确保计量准确性的仪器设备,并通过相应的技术评定。

4.具备计量标准器具和仪器设备管理的能力,建立并实行标准器具和仪器设备的校验、检定、质量控制制度。

5.根据需要,开展研究、制定和修订国家、军队计量标准和规范。

同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ISO9001、ISO17025、GB/T18668等。

审批流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的审批流程如下:1.申请:申请人或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或军队计量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

2.预审:受理机构进行预审,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相关条件。

3.现场审查:如申请材料通过预审,则进行现场审查,对设备、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

4.报批:审查通过后,受理机构将申请报专家咨询组、领导小组审批,并报国务院批准。

5.签发许可证:国家认监委或军队计量管理机构对经批准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发《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证书》。

其他注意事项1.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应遵守《计量型国防科研单位标准》(GS/I 0001-2015)和《计量技术机构质量管理规范》(GB/T3359-2018)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2.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应每年向国家认监委和设区的市级计量机构申报年度计量活动,并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共6项)

行政许可(共6项)

行政许可(共6项):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签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小型锅炉房建造设计方案标准法律依据:《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签定,方可用于制造。

计量型式批准

计量型式批准

计量型式批准
计量型式批准是指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计量器具的型式设计、结构性能和技术指标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决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法制管理要求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通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表明其设计和制造满足了国家规定的准确度等级、安全要求以及适用法规等条件,可以在相应范围内合法生产和销售。

在中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单位向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如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试验报告等。

2.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收申请后,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

3. 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由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即对计量器具进行全面的技术测试和评估。

4. 技术评价合格后,计量行政部门作出型式的批准决定,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 获得批准的计量器具可以依法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投入生产与销售。

国际上也有类似的程序,例如俄罗斯的计量型式批准证书(PAC认证),也需要经过相应的文件准备、技术评价和审批流程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行政许可后计量工作的思考

行政许可后计量工作的思考

行 政 许 可 后 计 量 工 作 硇 思 考
徐毓雄
( 国空空 导弹研 究 院 ,河南 洛 阳 4 10 ) 中 7 09

要 :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设 置 审 批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结 束 后 ,对 通 过 许 可 的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在 管 理 和 技
术 上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本 文 结 合 中 国 空 空 导 弹 研 究 院 计 量 工 作 的 实 际 ,分 析 了在 计 量 站 管 理 、 型 号 计 量 保 证 等
方 面 工 作 的 现 状 , 并 提 出今 后 工 作 的 重 点 和 方 向。 通 过 健 全 计 量 站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型 号 计 量 保 证 的 顶 层 策 划 促 进 计 量 工 作 的进 步 和 发 展 。 关 键 词 :行 政 许 可 ; 型 号 计 量 保 证 ; 计 量 信息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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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测 技 术
这些 能力 的设 计 需 要 大 量 的试 验 数 据 ,需 要 型 号 计 量
计量管理与质量
・5 ・
产品的专用测试设备要 比产 品的测 试精度高 4倍 ,这 样 的高精度测试 一般应该在 校准实验室进行 ,如果要 在使 用 现场 的恶 劣 环 境 条 件 下 进行 测 试 ,如 何 保 证 测 试精度。第二 ,在原来产 品的测试精 度 比较低时 ;溯 源链 的计量保 障容易实 现 ,随着产 品的测试精度 大幅
0 引言
为了加强 国防军工 计量的法制管理 ,国防科工委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许 可法 》对 现有 国防军工 系统 的一、二级计 量技术机构进行重新 能力布局和行 政许可工作 。经过充分 的准备和上级领导 的大力支持 ,

计量器具许可证

计量器具许可证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内容:计量标准考核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三、许可条件: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实施机关: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应当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

五、许可程序:计量标准考核程序,包括受理申请、发送计量标准考核任务(计划)委托书、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审批和签发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五个环节(参见计量标准考核审批程序流程图),具体如下:1.申请申请单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详见申请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第一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工作按计划完成

第一批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工作按计划完成

六 、第 一 批 机 构 设 置行 政 许 可 完 成 审 定 工作 根据 委 办 技[0 5 1 2 0 ] 1号 “ 1 关于 国 防计量 技 术 置 行政 许 可 工 作按 计 划 分步 实 施 ,2 0 0 行政 许 5年
可的 范 围是 :计量 一 级站 ;无线 电 电子 学 、时 间频
可办 公室 ( 下简称 行政 许 可办 公 室) 专家 的共 同 以 和 努力 ,2 0 0 国防计 量 技术 机 构设 置 审批 行政 许 5年
四 .建 立机 构 设 置行 政 许 可 评 审 员 队伍 为 了保 证 机 构 设 置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进
工 计 量 管 理 或 技 术 的专 家 作 为 行 政 许 可 评 审 员 , 机构 设立 评 审标 准 进行 研 讨学 习 ,统 一 了对评 审
成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协助国防科工委办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日常工二编写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立评审标准在国防科工委计量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政许可办公室组织编写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立评审标准初稿通过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的意见修改形成草案刊登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简报上广泛征求意见
可( 以下简 称 行政 许 可 ) 作 按 计划 完 成相 关程 序 , 度 ,行政 许 可 办 公室 聘 请 了 1 工 长期 从 事 国 防军 3名
期 间 主 要做 了 以 下 T作 :


《 国防 计量 技术 成 立 国 防计 量技 术 机 构 设 置 行 政 许 可 办 并组 织评 审员 进行 了集 中培 训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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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行
政许可,主要是办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审查认可(授权)。

从办事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认证、复查换证、能力扩项、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名称变更等形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是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受理申请、评审委托、审批发证的过程的操作文件,该过程发生在发证机关与实验室接触并为之服务的层面。

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办理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授权):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和其他执法监督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授权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授权)。

审查认可(验收):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其他执法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系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验收)。

首次认证: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办理首次认证。

复查换证: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复查换证。

扩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理扩项。

标准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的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时,办理扩项。

授权签字人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

此外,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需办理实验室名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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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一)报名 申请《计量检定员证》及复核换证人员携相关资料至考试机构 (深圳市计量测试学会)报名(考试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深圳市计量 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中航技术检测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进 行培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由考试机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定 人员考核发证管理系统录入考生信息); (二)考试机构审查申请资料、发放考试通知 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 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即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或说明不符合要 求的理由。对于报考资料齐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由考试机构在3个工作日 内发放培训、考试安排通知。 (三)考试及公布考试结果 考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考试机构完成考 试成绩的评定及成绩汇总,考生可通过电话(82093513、82093274)或登陆 深圳市计量测试学会(http:// )查询考试结果。 (四)提出办理《计量检定员证》申请 考试机构携有关资料向发证机关 提出办理《计量检定员证》申请。 (五)审核批准 发证机关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批准 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六)制作、发放《计量检定员证》 考试机构制作证书,到发证机关盖 章并发放证书。
(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 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 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 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 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合格后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 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 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经 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 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 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与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行政许可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五)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六)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七)计量器具检定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 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 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 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 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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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实施机关:
(1)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的计 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2)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计量检定的人员由授权的计量 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申请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 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4)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 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
(五)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任务的授权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 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 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 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 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 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实施机关:
(1)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 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应当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 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3)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 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 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申请建立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受理计量 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提供材料目录: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a)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工商执照)复印件1份 b)《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1式3份(用计算机打印,并送电子文档) c)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出厂检定协议书1份 d)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必须持该项目并在有效期内)至少2人各 1份 e)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或全性能试验结果通知书) 1份 注:用于易燃、易爆等场合使用的计量器具还应提供防爆试验合格证书复 印件1份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a)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存档); b)《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1式3份。 c)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或委托检定协议书1份 d)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1份。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持上述资料到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接办件工作人员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资料齐全的5日内出具受理通 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允许当场更正。 (3)审查: a)资料审查:受理部门经办人审查资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资料审查5日内完 成。 b)现场考核:申请单位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聘请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 合格、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组成考核 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 具考核报告。现场考核应在20日内完成。 (4)决定: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在15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考核不合格的,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5)发证: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填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决定书3日内送受理部门 接办件大厅。 (6)送达:办件大厅收到证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当日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同时填写送达回执。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质检办科[2005]172号附 件《计量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a)《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 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 b)《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个系 列800元,每个型号160元。 c)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申请条件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a)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b)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 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c)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 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d)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 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e)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f)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申请条件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a)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 环境。 b)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 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 境。 c)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 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d)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 件。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 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 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 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 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 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 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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