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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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廖xx,男,xxxx年4月10 日生,住xx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 年9月18日,廖xx 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

页倒数第11 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 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 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3 月26 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 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

[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 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

事故及受伤的事情,与伍海玲证明廖xx 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烫伤的证言相矛盾,且伍海玲与廖xx是同居关系,与廖xx 有利害关系,因而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基于上诉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责任推定,是遗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参与人的情况下作出的,在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犯罪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矛盾情况下,公诉人的举证程度根本没有达到《刑诉法》

1、公诉机关举证责任没有完成"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的标准和程度。

上诉人认为尽管公诉人对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提出异议,但在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有责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不是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一审判决"对上述鉴定意见书和伍海玲的证言不予以采纳"而判决上诉人有罪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和《刑诉法》第53 条、第195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xx年)第455条等有关规定,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和重新开庭,也没有充分证据推翻《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法院只能宣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

2、上诉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上诉人

廖xx 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诉人无须自证自己无罪!

根据20xx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时的《讯问笔录》

(第二页第8 行)问:发生交通事故后你怎么处理? 答:我当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受伤昏迷了,后来我被驾驶的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发现有人喊...............................

第三页倒数第7 行: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治疗? 答:我胸部受伤了,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后没有住院治疗。20xx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来接受羁押时的《讯问笔录》(第二页第5 行)答:碰撞后,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跃(约)十分钟左右,我醒来,我便驾车离开了

问:出事后你受伤没有?有没有住院? 答:出事后,我受伤了,没有住院。

20xx年9 月6 日证人陆先胜的《询问笔录》

(第二页第6 行)答:我从我铺往我家行路,大约相距现场大约50 米远左右,我见到一个人撑住一把伞往前跌,当时只见到伞跌落,没有见人

跌,没有注意到撞击声音...........

问:你与陈玉芳是否行近现场? 答:我与陈玉芳都没有行近现场察看,只看到两个人睡在地上,车辆跌在旁边

20xx年9 月6 日证人陈玉芳的《询问笔录》

(第一页倒数第2 行)答:我就走出来,看见一男、一女倒在路边,摩托车也跌倒在路边草丛上....

上诉人在《讯问笔录中》交待是被"摩托车排气管烫醒了" " 我胸部受伤了"和证人伍海玲出庭作证也证明被告人廖xx 胸部烫伤是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但经向xx 市人民法院的申请,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 号《检验鉴定意见书》)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是吻合的!以上证据起码可以证明以下三个事实:

首先,廖xx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第二,所受的伤是胸部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 其次:不是被告人当时自己驾驶的助力车所造成!

问题出现了:

本次交通事故肯定还有第二个肇事者! 廖xx 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

上诉人在每次讯问笔录中均供述了发生交通事故是胸部受伤(烫伤)、庭审中证人也出庭作证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公诉机关如果认为廖xx 的身上的烫伤不是这次事故造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应该由公诉机关举证,而不是要自证自己无罪!一审法院明显颠倒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是要求公诉人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厘清以上种种疑点,而是直接判决被告人有罪,实在荒唐至极!

3、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xx 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桂公明司鉴痕字[20xx]第2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廖xx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

而xx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公交认字[20xx]第FW34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的当事人、车辆、道路等基本情况:廖xx 驾驶合美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人为谢瑞萍,并没有其他车辆和物品,显然与《检验鉴定意见书》"廖xx 上身的印压(烫)痕迹不是其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 存在的严重矛盾!证明还有一个人在本案被告人廖xx 之前先行逃逸,也就是说本案遗漏了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说明本案确实事实不清。

三、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不要把本案办成冤假错案!!

上诉人没有能力亲自抓获另一个的肇事者,但由于上诉人身上的烫伤确实是此肇事车造成,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有"利害关系"" 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 "不予以采纳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连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也不采信,法院只采信有罪证据,而对于一切无罪、罪轻证据采取一种漠视的态度,此种判决是是否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因此我们呼吁二审法院能够认真地查明案件事实,还上诉人一个清白,呼吁法院不要把本案办成一个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7月12日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2

上诉人:陈xx,男,汉族,xxxx年11月30日出生于xx省内乡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xx省内乡县赤眉镇陈湾村前和25号。

20xx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xx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

20xx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渭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交通肇事罪一案,经xx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7月21 日20xx 渭刑初字第xxxxxxxx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打急救电话,并在事故发生处等待交警的到来,该行为属于自首。一审对这一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一; 审中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没有认定是

错误的。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二、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致人的。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40%;有以上自首情节并且犯罪较轻的,可

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 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3) 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但能多方筹款、借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

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幅度内靠近上限从轻;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本案中按最高刑期2 年计算,结合具体案情上诉人的宣告刑期应为24个月—{(自首24×40%)+(退赔24×0)+(受害人有过错24× 15%)}=3.6个月。原审量刑确实过重。

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法定量刑在六个月至2 年。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自首、赔偿受害人家属、当庭认罪悔罪表现十分明显、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本次事故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受

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上诉人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_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上诉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6 个月。完全符合缓刑条件。

三、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本案发生后,上诉人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王静贤老人今年72 岁,其死亡赔偿金应为

15695 元×8 年=125560元,丧葬费应为17149.5 元,合计142709.5 元。按照主次责任上诉人承担90%应该赔偿128438.55 元。上诉人即其家属完全愿意全面赔偿。但是,受害人家属至今仍索要21.5 万元的超高近一倍的超高额赔偿金。正是这种高额索取行为致使民事赔偿未得到解决。但是,因事故车辆在礼泉县人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没有任何问题,加上上诉人已经支付的15200 元,实质上受害人家属已经得到了全面赔偿。一审简单的认定上诉人没有进行民事赔偿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处罚过重。同时上诉人具备缓刑条件。关于上诉人对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部分,一审认定错误。原审量刑过重,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判,依法改判。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7月26日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状 上诉人:汤文君,男,广东省五华县人,1963年10月4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月29日被逮捕。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05年1月7日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有贪污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上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未充分考虑本案所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现依法上诉,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依法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法院,均认定了上诉人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院一方面认定上诉人构成自首,另一却未在量刑上对自首的情节充分考虑,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中的最高刑,这显然不符合刑法中

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 二、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且主动投案自首,更说明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对这种情况,依法应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5年1月日

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本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属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二是上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这就更加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险程度很高。 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从客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从后果上来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死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刑事拘留通知书范文2018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b7656572.html, 刑事拘留通知书范文2018 刑事拘留属于一种强制措施,针对正在犯罪,可能逃跑,企图自杀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要拘留当事人的,需要下达通知书。那么,刑事拘留通知书范文2018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检拘通[ ]号 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经本院决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拘留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 二、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尖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三、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中或其所在单位。 刑事拘留与治安拘留之间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刑事上诉状(无罪) 第1篇: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胡____,男,16岁(19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省____县人,____中学高一学生,住____市____路____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____年4月xx日被拘留,4月22日被逮捕。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年7月16日(20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刑法的条款来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而合法行为则不能实行防卫;(2)必须是对实际存在并且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本人实行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行;(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是裁判案件的准绳,以上述法律精神来衡量上诉人的所作所为,得出来的结论只能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上诉人既无伤害死者胡___理的动机与目的,又无伤害行为。4月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廖xx,男,xxxx年4月10 日生,住xx市清湾镇清湾村卫龙组0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 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人为自首,一审判决却因为上诉人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而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自首是十分错误的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2页倒数第8行:"公诉机关指控,??20xx 年9月18日,廖xx 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但第6 页倒数第11 行又认为:"??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逃逸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为自首,且上诉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 怎么又变成"在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书明显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自首不成立,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十分错误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 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的整个过程,使得案件及时侦破和审判,节省了司法成本,庭审中亦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谢瑞萍的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应当认定自首。 廖xx 辩称本次交通事故遗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观真实并有《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的事实,其认为在疑点未能排除、案件事实未查清前,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护瞥见是正确的,是正当行使辩护权,不能因此而否认其自首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 年3 月26 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没有考虑自首情节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改正一审的错误判决,依法对上诉人宣告无罪释放! 二、一审判决指控被告人廖登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明显明显不 足 一审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廖xx 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还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提供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桂公鉴字 [20xx]第23号鉴定意见仅证实廖xx身上的印压(烫)伤痕迹不是其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所致,未能证明伤痕为何时何原因造成;证人伍海玲当时不在事故现场,据被告人廖xx 供述其交通肇事后发后并未告知家人其发生交通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是一份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范本】刑事诉讼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钱某,男,24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因钱某、黄XX盗窃、销赃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 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人钱某为钱某、黄XX盗窃、销赃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X字第X号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诉人)钱某认为本案判决在认定犯罪方面是正确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为: (一)本案第一被告钱某犯盗窃罪、销赃罪,原判决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共判刑七年。上诉人认为第一被告钱某盗窃作案数额虽属较大,但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动坦白认罪,以这个情节衡量,无论如何总不该顶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销赃罪行,原判决亦认定“钱某系帮助黄XX销赃”的,意即黄XX是本案销赃罪的主犯,钱某是销赃罪的从犯。原判决对黄XX 的销赃罪判处徒刑二年。那么,作为销赃罪帮助犯的钱某总不该令其负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钱某既犯有盗窃、销赃两罪,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七十二条,是属于“数罪并罚”。原判决没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数罪并罚”规定,对数罪分别作出判决,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这是不合《刑法》规定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第一被告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当,要求重新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本案第一被告)钱某 2005年X月X日

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故意伤害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中专文化,住**市**乡***村中心街57号。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不服201X年x月x日收到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201X)X刑一初字第xx号判决;并予以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细分有三个理由,一是持致人性命的匕首,二是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三是事后对被害人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基于三个理由原审法院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现做具体分析:

首先,使用致人性命的匕首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常理,刀枪等利器具有较大杀伤力,可以认定为致命工具,棍棒石头杀伤力要小的多可以认定为非致命工具。但在实践中,使用刀枪并不一定是故意杀人,使用棍棒石头也不一定只是故意伤害。司法实践中,使用棍棒石头甚至赤手空拳进行杀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至于本案,上诉人的匕首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在法庭上上诉人供述其匕首总长十几公分,是从裤兜里掏出的,属于普通的小型刀具并非致命刀具;二是上诉人自己的握刀的拇指受伤流血,这说明上诉人的手握住了部分刀刃,这就更加缩短了刀具的使用长度从而大大降低了杀伤力。因此,以使用工具是否致命作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没有道理的,同时本案中,所使用的刀具也并非危险程度很高。 其次,朝要害部位捅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将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作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同样会导致客观归罪,与刑法理论相违背。从主观意图上说,故意伤害也可能会打击要害部位,故意杀人也可以打击四肢进行折磨。从客观结果上,对要害部位的打击可能不会死亡;而对非要害部位的打击也可以因延误救治、失血过多等原因死亡。 本案中,原审法院已经认定上诉人是被被害人用右臂夹着脖子,上诉人只是想摆脱被害人而采取了不当行为并不是刻意选择捅刺的部位。从后果上来看,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被害人是大量失血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并心包填塞而死亡。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使用刀具直接造成的。原审法院以死亡的后果去直接推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是站不住脚的。

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肖某,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为 衡东县踏庄乡踏庄村9组,现在XX监狱服刑。 申诉人认为XX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号、XX法院第二审刑事裁定书XX号裁决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认定的犯罪不能成立等问题,现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一审刑事判决书XX号、第二审刑事裁定 书XX号; 二、请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均表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意明 显”,并根据此论断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 证据证明申诉人有伤害故意: 本案发生的真相是:曹某与张某两人产生债务纠纷,申诉人作为曹某的朋友参与调解,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并进而产生轻微打斗,此时申诉人便 站在双方中间进行阻隔以避免双方冲突升级。但张某的朋友何某车上的几 个人(含受害人彭某)却误以为申诉人动手打人,从车上冲下来后不分青红 皂白地对申诉人进行殴打,申诉人为避免受到伤害转身逃跑。此时受害人 彭某及另一名男子随手捡起木棍开始追打申诉人,追赶过程中几次直接攻击申诉人,期间导致申诉人两次摔倒,第二次摔倒时钥匙链掉落,申诉人随手捡 拾,

此时被害人刚好赶到并跳起攻击申诉人,申诉人情急之下用手推挡,但因手中 此时持有钥匙链上挂着一把平时用于切水果的尖刀(该刀没有刀套,平时使用 时无需打开),推挡时不慎刺入对方胸口,过失导致被害人彭某死亡。 判决及裁定通过现有证据已认定如下事实: 1.申诉人作为债务纠纷其中一方(曹某)的朋友,一直未动手伤人,并 非斗殴参与人,只是站在双方中间进行阻隔以图避免双方冲突升级; 2.申诉人直到致害受害人彭某前,均无任何攻击行为,而是一直被彭某 等人围堵、追打; 3.申诉人不慎致害所使用的尖刀为其钥匙链上随身携带用于日常生活中 切削水果,并非为参与斗殴特意携带。 上述事实已证明申诉人自始就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与行为,但在其后不慎 导致受害人彭某死亡的关键事实上,一、二审均忽略以下重要证据: 1.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证明了申诉人被追打、逃跑、在 逃跑过 程中两次摔倒、第二次摔倒后捡拾钥匙、以及受害人飞身踢打申 诉人的全过程。该证据说明:直到最后不慎至对方死亡之前,申诉 人从未伤害过对方。 2.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目击者XXX、XXX均表示申诉人在第二次摔倒 时,面对两名男子的追击,是用手“推开”受害人彭某。该证 据说明:申诉人在面对受害人攻击时,推挡对方时的主观目的并非是 故意或者放任自己的攻击行为,甚至连攻击行为都谈不上,仅仅是一 个正常人在面对攻击时下意识的防卫行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申诉人在2016年8月25日至2016 年 11月23日共计9次讯问笔录中,均无任何差异的陈述了案件事实,从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模板1 上诉人:程____,男,xxx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四组。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于xxx年8月27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x)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1、上诉人当时驾驶的车辆装满货物,车重五十余吨,摩托车撞上诉人驾驶的车辆时,车辆几乎没有振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光线较暗,本案中摩托车是碰撞到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上

诉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身较长,上诉人已经尽了应该尽的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3、上诉人直到xxx年4月13日凌晨3点左右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通知,[见《讯问笔录》(第2次)中程付良的供述内容]才详细检查自己的车辆并发现自己挂车最后一排轮子的左后轮的挡泥板有些损坏,也才知道自己车辆与被害人摩托车相撞的具体位置,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4、上诉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曾调取了事发时的视频录像,上诉人看到:录像显示上诉人当时是在缓慢地驾驶车辆行驶, 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

刑事上诉状范文

刑事上诉状范文 时间:2011-08-19|作者:(律师)陈奎|关键词:刑事上诉状|浏 览:8165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 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 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 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 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 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 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奎 2009年11月27日

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

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 关于上诉状的书写大家了解过吗?这是一种法律文书,有特定的格式!以下是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大家可以阅读这份范文,了解上诉状的格式! 优秀刑事上诉状经典例文【1】 上诉人:田**、男、1986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城固县*******组,农民。 被上诉人:张**、男、农民,住城固县****************组。 被上诉人:张****、男、1967年3月15日生于城固县,住城固系张**之父。 被上诉人:伍**、男、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伍****、男、1964年3月15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系伍圆之父。 被上诉人:任**、男、16岁住城固********************,农民。 被上诉人:任****、男、40岁系任**之父。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张**、伍**等抢劫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2005)城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从重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32.6元(详见请单)。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伍**量刑畸轻。 被告任**、张**、伍**在月夜风高之夜持械抢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受伤。 一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张**、伍**二被告自己供述认定其为从犯,证据不足。 二被告虽系未成年人,但公然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且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上诉人)倒地已经明显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对其殴打,情节恶劣。 到案后拒不支付被害人的治疗费用,无悔罪表现。 在上述种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二被告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依法重新对二被告量刑。 二、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仅仅判令各被告分别承担法律责任,裁判不当请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重新裁判。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应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费等等。 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赔偿上诉人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于2013年11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12日对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吉C2Z772号牌别克车,行驶至南崴子镇房身岗子村时,与穆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穆某报警,南崴子派出所民警董某某等人出警,在执行职公务过程中刘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妨害董某某执行职务。经鉴定,董某某面部外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6mg

/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杜某某、奚某某、穆某证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总和刑期为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为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故意杀人上诉状范文两篇

故意杀人上诉状范文两篇 引导语: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故意杀人上诉状范文两篇,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上诉人:秦xx,男,1967年10月13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xx县xx镇xxx村。现羁押于xx 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八年五月九日(2007)长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定性不准,量刑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作出较轻的量刑。 2、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赔偿标准适用错误,导致赔额不当,请求一并改判。 上诉理由 一、关于刑事部分的上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地方表现在: 1、上诉人在审庭中与之前的多次讯问中均一致供述受害人王xx落选后,心怀不满,拉帮结派,多次阻挠村委正常工作,夜间打电话恐吓有关村民。并多次派人威胁自己,

对此各被告人供述也相互印证。原判认为仅是上诉人的”猜疑”不符合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选举已经结束,矛盾也随着缓解,如上诉人供述,“与王xx并没有什么仇恨”。上诉人又为何还要“教训”和“吓唬”受害人王xx呢?这从一般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2、上诉人供述:“2006年4、5月份的一天”和“一个月后”及“又过了一二十天”一共三次遭到受害人王xx派的人拦截吓唬,此后才使上诉人产生了“教训”王士平的想法,而原判却认定上诉人早在“同年3月份”就纠集其他被告人共同对王xx实施打击是错误的。 3、原判认定的“梁xx、秦xx和靳xx随后闯入,持木棍朝王xx乱打,王xx被打倒在地”不对。上诉人是最后一个进去的,进去已见王xx侧面倒地,一只胳膊搭拉在办公椅子上,没有看见王xx的头部,即照王xx的胳膊部位打了一下,庭审以及此前的供述均是一致的。因此受害人头部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罪责。 4、在原判审理查明部分没有认定上诉人在案发当晚的“中止”行为,不仅上诉人事先多次强调是“教训”受害人,“不要打出事来”,案发当晚到了现场后,上诉人中途也阻止其他被告人说“感觉要出事,算了吧”,并说“从今天开始,谁也不要再提此事,这个事不敢干”,但在其它被告人坚持的情况下才又继续了下去。 5、原判认定“公安人员于当晚8时38分到达现场,找到王xx时王xx已停止呼吸,”是错误的。上诉人等将王xx

2020最新刑事上诉状范例

2020最新刑事上诉状范例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 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

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XX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XX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20xx年11月27日

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

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 刑事上诉状格式和范文 刑事上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这是制作刑事上诉状的法律依据。

刑事上诉状由首部、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尾部组成。 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是该文书的核心内容,亦可称为正文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刑事上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自诉案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上诉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上诉人,分别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

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并在土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后面用括号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一案有多名被告人的,未提出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第二,公诉案件,只有L诉人,不能把人民检察院列为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自诉案件上诉人相同。 第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列自诉人或被告人,写明其基本情况。 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人相同。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故意伤害罪刑事上诉状范本,可供参阅!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人,下岗职工,住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元茂巷号,电话139715137 。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老板,住本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3 3号楼号,电话837350 。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2006)硚刑初字第5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判决部分,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误工费16255元、护理费5400元、必

要的营养费3600元和后续治疗费1317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56955元。 上诉理由: 一、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遗漏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可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但是因为1986颁布的该法律的许多条文都相当不完备,如:以上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条文,就只规定了: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很显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得要详细、具体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时都不应当遗漏了这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囫囵吞枣 原审关于民事部分的判决综观全书只有以下几十个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

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

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 引导语: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篇关于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一:上诉人蒲某,男,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桃洪镇。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2)隆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蒲某在2011年7月10日晚聚众斗殴案中不是主犯,是从犯。理由如下:第一、项某方参与斗殴人员主要是项某的亲属叫来的,上诉人只是出于义气喊了几个人来谈事,主观上没有斗殴的故意,见侦查卷项某、阮某、陈某供述。第二、客观上发生斗殴时,上诉人与项某夫妻在XX大酒店等待与对方协商,不在案发现场。第三、斗殴发生是因被告人陈某等人与被告人郑某、罗某等人以前的私人恩怨引发的,起诉书指控2009年4月18日发生纠纷可以证明上述被告人之间有私人恩怨。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量刑畸重。上诉人在2011年7月10日晚上的聚众斗殴案是从犯,不是主犯,应适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以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三年,量刑畸重。上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撤销原判,

对上诉人犯聚众斗殴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与犯强迫交易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万分感激!此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蒲某xx年xx月xx日聚众斗殴罪上诉状优选范文二:上诉人王XX,又名王军卫,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山县仓头乡军王村井沟井南组10号,现羁押于山县看守所。上诉人王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2012)平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当中关于王军伟的刑事判决,改判为聚众斗殴罪,并依法对上诉人做出较轻的量刑判决。2、贵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释法,据以界定该罪是聚众斗殴参加者全部转化还是直接致害者单独转化。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罪名错误。上诉人承认自己犯罪,也当庭予以认罪,但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也不承认一审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的有罪判决。上诉人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犯罪主观方面,上诉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王留长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的平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中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4月28日晚,在河南省山县仓头乡军王村召开群众大会,王留安因害怕在会场和王留长发生殴斗,王留安在开会前让其次子王军伟到张店乡雷叭村找其女婿国孩前往开会现场。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以上事实可见,王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xx,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xxxxxxxxxxxxx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广东xxxxx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盗窃价值的证据不足 1、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签章时间为2011年10月14日,而鉴定基准日为2011年11月5日,即被害人提供的成本物料价格因早于鉴定基准日,并不能客观、真实反映22天后的物料价格,故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2、被害单位为本案厉害关系人,被害单位提供的证据存在证明力的问题,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主要包括物料价格、人工成本等。被害人为玩具生产企业,物料等应为采购所得,理应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等相关文件,以证实其价格的真实性,但这份分析表中只有被害单位的签章,其证明力存疑,故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3、本案被害单位有加重上诉人责任之嫌疑。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体现出:被害人鉴于玩具半成品被盗的频繁发生,于2011年10月31日安装摄像头,并根据录像于201年11月5日报案,2011年10月14日就已经准备好《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可以看出被害单位“杀一儆百”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有加重上诉人责任的嫌疑,其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4、从上诉人龚年口出租屋查获的物品为6项,对比东莞市物价局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和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可以看出被害单位与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6项物品价格毫无差异,其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存疑。 5、东莞市物价局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最后得出的价格,是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结合被盗物品的种类数量计算而得出,并未提供鉴定基准日相关物料的价格来源,人工成本的计算方法、被盗物品的重量等相关鉴定要素。因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存在的准确性、时效性问题,故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也应不作为定案证据。 基于以上事实,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产品成本分析表》,及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都不足于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都不成立,上诉人盗窃数额根本没有办法确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三年六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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