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规定
电商平台抄袭行为法律后果

电商平台抄袭行为法律后果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商平台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抄袭行为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电商平台上的抄袭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电商平台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以警醒相关从业者和用户。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著作权法的适用在电商平台上,商家可能通过复制他人的商品图片、文字和设计等内容,进行抄袭行为。
这些原创内容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2. 法律责任如果某个电商平台上的商家存在抄袭行为,一旦被著作权人发现并提起诉讼,侵权商家将面临如下法律责任:(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商家支付经济赔偿,包括侵权所得和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担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商家进行罚款,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3)承担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侵权商家可能面临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商标法的适用商标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财产,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在电商平台上,商家可能冒用其他商家的商标,标注在自己的商品上,以此获取不当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2. 法律责任对于电商平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商家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商家支付经济赔偿,包括侵权所得和商标所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2)承担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3)承担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商标侵权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侵权商家可能面临拘留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59f7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d.png)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正文:----------------------------------------------------------------------------------------------------------------------------------------------------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答复(权司[1999]76号)××省版权局:你局关于咨询行政处罚时效的函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该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一、行政处罚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上述两条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它是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时间,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机关就丧失了行政处罚权。
虽然行政处罚时效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两年,但行政处罚时效是以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终了时起计算,而不是象民事诉讼时效那样,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有些违法行为,当事人知道时已经超过了两年,这时,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可以继续提出民事诉讼。
二、对于剽窃行为的终了,我们理解:剽窃行为发生之日,并不是其停止之时,剽窃者剽窃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出版发行,剽窃物的出版发行应视为剽窃行为的继续,只要剽窃物还在出版发行,其违法行为就没有终了,只有当剽窃物停止了出版发行,才视为剽窃行为的终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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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版权管理工作,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著作权管理的相关事项,涉及国家著作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登记机构、著作权收费机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著作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创作人的著作权,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繁荣。
第四条国家著作权局是我国著作权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国家的著作权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地区内著作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著作权登记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著作权登记机构,负责著作权的登记、认证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著作权收费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著作权收费管理的机构,依法从事版权授权、许可、转让等收费业务。
第八条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是指专门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九条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其著作。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其著作。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发行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其著作。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出租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其著作。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进行展览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其著作。
对著作权侵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执行

对于著作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承办、处理决定等。
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执行程序①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査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三、行政复议和司法复核①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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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重点法条精读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的实际损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赋予赔偿;政法英杰原创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赋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赋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二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相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相关法条」本法第 36、47、50、54~55 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6~37 条; 《刑法》第 217~218 条。
「意思分解」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及其权利救济,应重点掌握以下几点:1 具体侵权形态(1) 《著作权法》第 46 条罗列了 11 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只负民事侵权责任。
这 11 种行为只要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事责任形式包括住手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限于篇幅与必要性考虑,这里再也不一一列出该 11 种行为,读者可查看所附法条;(2) 《著作权法》第 47 条罗列了8 种严重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这8 种行为的实施人原则上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伤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见《刑法》第 217、218 条)。
2 不视为侵权的具体形态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的 12 种“合理使用”方式,详见本书前述相关内容,此处再也不展开。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应分别应承担刑事、民事责任,若发生著作权的侵权案件,被侵权一方是要进行赔偿的,或许我们很多人对此还不清楚。
那么,下面由我为您介绍一下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法律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
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法律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
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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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的规定很简单,2009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了的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版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该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法主体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19条、第2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5.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责任形式
《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列举的行政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没收侵权制品;⑤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管辖与时效
1.地区管辖
著作权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级别管辖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3.共同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4.移送管辖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行政处罚时效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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