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8月11日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文工作的有序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办公文书的处理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和定义2.1 公文的分类2.1.1 决策公文:用于领导决策的重要文件。
2.1.2 通知公文:用于传达重要事项、安排工作等的文件。
2.1.3 报告公文:用于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等的文件。
2.1.4 反馈公文:用于向下级传达决策、通知、指示等的文件。
2.2 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或与外部单位之间,为了交流信息、协调行动、决策执行等目的而发出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3.1 起草原则3.1.1 准确性:公文应准确表达内容,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1.2 简明扼要:公文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繁复。
3.1.3 规范性:公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
3.1.4 美观整洁:公文应具有良好的外观,排版清晰,格式规范。
3.2 起草步骤3.2.1 制定草稿:根据事项的特点和内容,制定公文的初稿。
3.2.2 审阅修改:将草稿交给上级或相关人员审阅修改,完善公文内容和表达。
3.2.3 定稿和签署:根据审阅结果,修改草稿并定稿,由相关人员签署名字和日期。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与批复4.1.1 逐级审批:公文从起草单位开始,逐级上报审批,直至最高级别审批。
4.1.2 并行审批:某些公文可以同时由多个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
4.2 审批要点4.2.1 审核内容:审批过程中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事项等进行仔细审核。
4.2.2 审批意见:审批人员要对公文提出合理、明确的审批意见。
4.2.3 审查归档:审批后的公文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第五章公文的登记和分发5.1 登记程序5.1.1 登记要点:对于重要公文,应采用编号登记的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200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务院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有贯彻施行,现就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意见”文种的使用。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未必一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上级机关应当圣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2.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度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3.关于“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如何区分的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
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 一) 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 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 二) 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 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 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 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 三) 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 四) 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施,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七条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办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行文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批复;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也可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批复。
第十二条凡属于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属于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直接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职权规定,对下一级政府直接行文。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收到上述公文后,均应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三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第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请示”公文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除上级机关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公文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八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同志的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政府名义行文。
第三章公文种类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指对来文来电进行答复、处理和转交,以及对局内公文的起草、修改、审核、审核、印发等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信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第五条具体的公文处理工作应根据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特别加强保密措施。
第七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文的保存和查询。
第二章来文来电的处理第八条对于来文来电的答复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来文来电的性质和内容确定处理流程和时限。
第九条对于一般性的来文来电,应在收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需调查研究后回复的,应在收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对于重要的来文来电,应优先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问题的来文来电,应按照保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听取并及时记录,对于有关内容,应分类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及时回复并妥善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对于来电来电中的其他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需转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转交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章局内公文的处理第十五条局内公文的处理包括起草、修改、审核、签发和印发等环节。
第十六条具体的起草和审核流程应根据不同类型和重要性的公文进行制定。
第十七条公文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公文的签发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在公文上予以签名和盖章。
第十九条公文的印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在公文上注明印发部门和印发时间。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6页)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校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疗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 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施行行政措施, 请示和答复问题, 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 报告情况, 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的工作作风, 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 推广计算机电子公文, 努力闰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 注重效用。
第五条各单位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㈠制订、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 做好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㈡对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㈢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 推动上级和本单位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办公自动化建设。
㈤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检查, 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㈥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要重视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行政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公正廉洁, 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公文由办公室文秘人员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通过会议等途径发出的公文, 收文者应当及时交本单位办公室文秘人员登记处理。
第八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学校行政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㈠“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渝办发[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9〕4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文办理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全市政府系统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文办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文质量,确保发出的公文符合实际情况,有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切实发挥公文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重庆市政府系统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评选办法为了规范公文管理,强化办文责任,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标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一)坚持考核标准一致,客观、公正地对全市政府系统上报的公文质量予以考核。
(二)根据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将公文质量考核标准细化,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每年根据综合考评情况,评选公文质量考核优秀单位。
二、考评对象(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二)中央在渝机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
三、考评内容(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请示、报告、意见。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请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批转(转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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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
市人民政府发布行政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二)议案。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事项,用“议案”。
(三)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四)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用“指示”。
(五)公告、通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六)通知。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定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用“通知”。
(七)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八)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如经采纳后非本机关单独实施的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
(九)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十)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用“批复”。
(十一)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办公厅(室)经授权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用“函”。
(十二)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公文名称、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数序号、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如下:(一)公文名称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便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上方,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
联合各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秘密公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在首面右上角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三)紧急公文,应当在首页右上角秘密等级上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公文份数序号,置于首页左上角。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标于方括号内的年号和序号组成,位于公文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并居中;联合行文,只标明景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注明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
标题位于横隔线之下避中位置。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及并列的几个机关名称之间可加顿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八)除“公告”、“通告”外,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件,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栏之下、抄送栏之上。
向此有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九)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
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日期之上加附件说明,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或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
附件与正件订在一起发送。
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发文字号。
但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发布的文件是正件的有机组成,不得视为附件。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如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间耽搁超守20日的,成文时间可由承办单位确定。
电报的成文日期以发出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一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公文除有固定文头的“会议纪要”和翻印的文件外,都应加盖印章。
“命令(令)”一般加盖发文机关领导人的签名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印章一般盖在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用印页如无正文,应当在页首用括注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公文如需注明发送或传达范围、使用办法、名词术语含义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登报”等附注,应加括号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位置。
(十四)主题词置于公文末页发送栏之上,顶格写。
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引主题词。
公文的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
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属词,最后标反映公文形式的类属词;词表中代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司时,可只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
(十五)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栏之下。
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如涉及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下级机关,应按顺序分行排列。
(十六)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位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印发日期以送印日期为准。
翻印文件,此标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十七)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第十条公文应当在每页下方外口用阿拉拍数码标注页数。
第十一条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必须使用规范简化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计算机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转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行政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的组织作指示、交任务、加约束,如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应与同级党委机关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有关主管部门答复。
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还可冠以“经××政府同意”由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不再报请政府批转、转发。
一年一度工作布置,无特殊情况,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发文。
第十七条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各地区之间、同级政府呼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第十八条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政府各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有较强约束力的文件,应报本级政府备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
第十九条同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的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与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事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先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应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
第二十条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向上级机关请示要求做到:(一)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可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包括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
(二)请示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
除领导人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同时又写主送、抄送领导人。
(三)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请示。
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的理由。
(四)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先行审核的请示事项,应当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得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政府请示。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根据公文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办理、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该睛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六)要求批转的请示,应当代拟批转机关的通知稿。
第二十二条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用“报告”或其他文咱的公文请示问题并出理“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向来函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用函,不得用请示或批复。
第二十四条对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
第二十五条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再另行发文。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
在报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
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除按规定必须正式行文批复的外,可采取抄送领导同志指示等方式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