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至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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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至上的名词解释

议会至上的名词解释

议会至上的名词解释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又称议会主权或议会最高,是指议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终决策权的原则和制度。

该原则认为,议会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和干预司法程序的绝对权力,不受其他行政机构、司法机构或元首的干预。

议会至上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国家,尤其是英国的政治体系。

议会至上的概念起源于英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英国,议会至上源于17世纪达到巅峰的盖尔文主义运动。

盖尔文主义者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由选民选择的议会行使,而不是由君主或贵族统治。

此后,议会权力逐渐增强,特别是在1688年的《格莱诸士宣言》中,议会对君主进行了限制,确立了君主制与议会制度的有机结合。

随后,议会至上的原则逐渐形成,并成为英国宪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议会至上的核心观念是立法机构拥有最高权力。

议会制定的法律是最终的、绝对的,其他政治机构和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

这也意味着议会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废除旧法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议会的权力还包括审查政府的行为、预算监督、对政策和法律进行辩论和修改等,以保证政府的行为合乎民意和法律。

在议会至上的体系下,司法机构并不拥有最高权力。

尽管司法机构通常负责解释法律并保护宪法的权威,但它们不能对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

如果法院认为某项法律违宪,它只能提出建议给议会,由议会决定是否修改法律。

因此,议会至上确保了立法机构对法律的最终决策权,并避免了司法机构侵犯立法权。

议会至上的优势之一是能够确保政府行为的透明和负责。

议会通过监督政府部门和行政机构的工作,确保政府的决策过程公开、民主和合法。

议会至上还允许议会对政府进行问责,例如就政府的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辩论,并要求政府对议会和公众负责。

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维护民主原则,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使职权。

然而,议会至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一些批评者认为议会至上可能导致无限制的政治权力集中,削弱了其他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作用。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一、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1、君主制与民-主制相结合君主制与民-主制本是水火不容的,君主制是指一个君主的统治,民-主制是指多数人的统治。

在英国宪政中,虽保留了君主的位置作为国家元首,但目前这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元首,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虽然仍然规定政府是女王陛下的政府,国王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并在法律执行需要任何中央公务机关参与的时候,执行法律。

政府的任何权力行为都是以国王的名义实施的,并在国王的只会和监督之下执行的,比如缔约、宣战、任命首相等。

但事实上这些决策并不是由国王淡定制定执行的,二十由议会或者内阁决定的,而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是人民的代理人,这体现了人民-主权,因此这就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结合了起来。

2、议会至上的议会内阁制英国的赢回分为上院和下院,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人民普选产生,这样组成的两院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

受到洛克思想的影响,英国人深信主权在民,所以代表人民的议会在理论上是至上的,它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具有最后控制权的代议机构的主要组织结构形式。

议会主要有立法权、财产权、监督政府权、部分外交权等。

英国的司法权相对弱小,也从属议会。

法官由作为阁员的大-法官任命。

内阁实质上市英国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首相作为政府首脑,由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但一直以来,议会和内阁的权力一直处于消长的状态。

3、独特的两党制英国的政坛主要由工党和保守党把持,除此之外虽然还有一些小党,但是难成气候,英国的议会和内阁主要都是由大选的多数党来把持的,这与其他两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两党制不同的是,其在野党被冠以英王陛下忠诚的反对党,反对党领袖领取国家支付的俸禄,组织影子内阁,在立法阶段对执政党的立法提出批评或反对,并参与协商决策,因此英国反对党实质上是支付体制内的政党,英国反对党的特殊地位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多见的。

议会制辩论

议会制辩论

议会制辩论
辩题,应该采用议会制度还是总统制度?
尊敬的评委和各位观众,今天我们将就议会制度和总统制度展
开辩论。

议会制度是一种政治制度,其中行政权和立法权分开,由
议会选举出来的政府负责执行政府事务。

而总统制度则是行政权和
立法权集中在总统手中,总统由全国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和国
家事务。

那么,到底哪种制度更适合我们的国家呢?
支持议会制度的一方认为,议会制度能够有效地实现权力制衡,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议会制度下,政府领导人由议会选举产生,政
府的合法性得到了充分保障。

此外,议会制度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因为议会代表了各个政党和派别的利益,政府也更容易得到各方的
支持和合作。

然而,支持总统制度的一方则认为,总统制度能够更加高效地
实现行政管理。

总统作为国家的领导者,能够更加果断地作出决策,不受议会多数党的束缚,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国家的变化和挑战。

此外,总统制度下,政府的责任更加明确,便于民众监督和评估政
府的表现。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权衡两种制度的优劣势,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发展需要,做出正确的选择。

无论是议会制度还是总统制度,都需要建立健全的制衡机制,保障政府的合法性和行政效率。

让我们共同探讨这个问题,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改革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

谢谢!。

英国议会制辩论基本知识

英国议会制辩论基本知识

英国议会制辩论基本知识
辩题,应该取消英国议会上议院的贵族制度。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是今天的辩手,我将就“应该取消
英国议会上议院的贵族制度”这一辩题进行辩论。

首先,我将从历史、民主和效率等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贵族制度在英国议会上议院的历史根深蒂固,但随着时
代的变迁,这一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贵族制度的存
在是对平等和民主的一种隐性歧视,它将权力集中在少数特权阶层
手中,而忽视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和声音。

取消贵族制度可以使议会
更加民主化,让更多普通人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实现真正的民主。

其次,贵族制度在英国议会上议院中可能会影响决策的效率。

贵族议员通常是因为家族地位或遗传而获得议员职位,而非凭借实
际能力和才华。

这样一来,议会的决策可能会受到贵族议员的个人
利益和偏见的影响,而偏离了公共利益。

取消贵族制度可以使议会
更加专业化和高效,让真正具备能力和经验的人才参与政治决策,
为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利益服务。

综上所述,取消英国议会上议院的贵族制度是符合时代潮流和
民主发展的需要的,它有利于提高议会的民主化程度和决策的效率,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和民众的利益谋福祉。

因此,我强烈主张取消英
国议会上议院的贵族制度。

谢谢!。

高一历史必修1同步练习(岳麓版)第9课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Word版含解析

高一历史必修1同步练习(岳麓版)第9课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Word版含解析

第9课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随堂作业——练双基一、选择题联邦宪法的制定1.“没有中世纪的废墟挡路。

……一开始有历史的时候已经有了17世纪形成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因素。

”具有以上发展特点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C.法国 D.德国答案:B解析:“没有中世纪的废墟挡路”指的是美国没有经历封建社会,美国建立的时候,资本主义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而其他三国都经历过封建社会,所以本题选B。

2.独立之初的美国面临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邦联议会的政策措施不为人民所关注、执行,各州之间互设关卡,商品流通严重不畅等。

这主要是因为( )A.英国经济封锁 B.社会动荡不安C.邦联制的存在 D.财政政策混乱答案:C解析:独立之初的美国实行邦联制,其实就是松散的联盟,中央政府权力小,而各州的权力很大,各州拥有征税和发行货币的权力,财政政策更是各行其是;各州之间设立关卡,造成商品流通不畅;各地经常发生骚乱,社会动荡加剧。

所以答案为C。

3.1786年华盛顿在给友人的信中写道:“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我们想要联合成一个国家,但我们又不愿给这个国家的管理者足够的权力去管理国家事务,岂不怪哉!”华盛顿想表达的核心观点是( )A.邦联是个松散的联盟B.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C.应该联合成一个国家D.中央集权可能导致专制答案:B解析:注意材料中的转折连词“但”,其意在强调“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重要性,所以答案为B。

不要误选A项,“在我看来,邦联只是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说明邦联是松散的联盟,但这不是其核心观点。

此时美国已经建立,C项错误;D项与材料信息不符。

1787年宪法4.弗吉尼亚州是美国独立之初就拥有的13州之一,曾拥有征兵权、征税权、发行货币权、制定法律权,1787年以后弗吉尼亚州将会丧失( )A.征兵权、征税权、发行货币权B.征税权、发行货币权、制定法律权C.征兵权、征税权、制定法律权D.征兵权、发行货币权、制定法律权答案:A解析:1787年,美国联邦制建立,收回了各州所拥有的征兵权、征税权、发行货币权,各州在不违背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可制定自己的州法,故答案为A。

部编版九年级历史上第17课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教学设计

部编版九年级历史上第17课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教学设计

部编版九年级历史上第17课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教学设计第一篇:部编版九年级历史上第17课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教学设计第17课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教学目标知识与能力:英国议会与王权的斗争;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原因、经过、结果,《权利法案》颁布的目的、基本内容、作用。

过程与方法:通过本课学习,了解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具有反复性、革命不彻底性,但是革命始终是向上的,《权利法案》的颁布标志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结束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正确看待英国的“光荣革命”,了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它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

教学重难点重点:《权利法案》的内容、意义难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曲折性、反复性、不彻底性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讲授法、问题探究、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女王、议会、首相、三者关系怎样?议会处于核心地位,但这一政治格局是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斗争才取得的,本课我们将学习这些内容(二)讲授新课:一议会与王权的斗争 1、17世纪初,英国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

2、议会与国王的关系:詹姆斯一世(1603—1625)詹姆士·斯图亚特是苏格兰女王玛丽·斯图亚特(Mary Stewart)与第二任丈夫达恩利伯爵亨利·斯图亚特(Henry Stuart)所生的唯一儿子。

他母亲的祖先从十四世纪开始一直统治苏格兰,出生后5个月,其父死亡,其母遭苏格兰贵族驱逐,流亡英格兰,詹姆士一世被苏格兰国内贵族加冕为王,称苏格兰的詹姆士六世;1603年3月24日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去世后,他继承了英格兰王位,称英格兰的詹姆士一世。

国王詹姆士一世狂热地推崇“君权神授”理论,渴望王权专断。

议会和王权处于对立状态。

集中体现在税收方面。

詹姆士一世不经议会批准,强行征税,与英国法律政治传统严重不符,议会与王权之间斗争不断《大宪章》二、革命的发生1、背景:13世纪末,英格兰基本确立议会制度。

征税权掌握在议会手中。

君主立宪制的英国1


(1)历史传统:英格兰曾在1215年颁布《大宪章》,维护教俗贵族的特 权,规定没有经过协商,国王无权征税,逐渐确立了“王权有限”和“ 王在法下”的基本原则。 (2)议会制度的确立:13世纪末,英格兰基本确立议会制度。议会由上 下两院构成,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骑士和平民代表组成,征税权掌 握在议会手中。
微拓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背景
1.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最基 础的条件。 2.阶级基础: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推动者和领导 阶级,他们的形成和壮大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必要条件。 3.思想基础:宗教改革后,资产阶级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成熟的理论体系, 清教运动(16—17世纪在英国发生的反对代表封建专制王权的国教的社会 政治运动)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主要选择,这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的旗帜。
典例分析
例 (2020·辽宁沈阳中考)“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 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 非法。”上述条款表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英国 ( B )
C.成为工业化国家
D.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
解析:“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皆为非法”说明国
解析:根据“国王(查理一世)”“1642年8月”“一场长期和顽强的 内战”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 1640年,英国议会重新召开,议员们不 断抨击国王专权。查理一世恼羞成怒,挑起了内战。1649年,查理一 世被推上断头台。因此题干反映的历史事件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三、《权利法案》
(1)1660年,查理二世接受议会有条件的邀请,做了英国国王。英国恢复了君主 制,但国王的权力受到了很大限制。 (2)查理二世的继任者詹姆士二世是天主教徒,他在英国恢复天主教和专制制度 ,进行反攻倒算,激起了人民的反抗。 2.光荣革命:1688年,英国发生政变,议会作出决定:废黜詹姆士二世,迎请他的 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入主英国,这次政变史称“光荣革命”。

英国议会制辩论基本知识

英国议会制辩论基本知识
辩题,应该取消英国议会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存在。

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就英国议会
制的一个重要议题展开辩论,是否应该取消英国议会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存在。

我将代表正方,支持取消上议院的存在。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上议院的历史渊源。

上议院的成员大部分
是通过世袭或任命产生,这导致了上议院的成员并不代表民意,而
且缺乏民主合法性。

这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不符,我们应该追求更
民主、更公平的制度。

其次,上议院的存在增加了政治体系的复杂性,导致决策的效
率降低。

在上议院的存在下,一些重要的法案可能会被拖延或阻挠,导致政府无法有效地推动改革和政策。

取消上议院将使政府更加高
效地运作,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最后,上议院的存在也增加了政府的开支。

上议院的成员大多
是终身制,他们享有丰厚的薪水和福利。

取消上议院将为政府节省
大量的开支,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更有意义的地方,如医疗、教育和
社会福利。

综上所述,取消英国议会上议院的存在将有利于提升英国政治
体系的民主性、效率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我强烈呼吁各位支持正方,认同取消上议院的重要性。

谢谢。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作者:丁奕萍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1期关键词:议会至上;法治原则;欧洲共同体一、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拥有三个重要的特点。

它的第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英国的立法机关有权修改任何法律,而且修改这些法律的方式和程序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的区别;第二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宪法与其他法律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没有任何地位上的区别;第三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任何机构,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其他机构都没有权力废除议会制定的法案,也没有权利对该法案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宣布该法案无效。

根据议会至上原则以上的三个重要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英国议会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无上的权力,只要它愿意,它就可以随时修改宪法,也可以溯及既往的进行立法,更可以确认违法行为是合法化的行为,它甚至可以解散英联邦或者改变英国政体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议会至上原则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以说是至高无上的。

但是戴雪在阐述议会至上原则时又认为其实议会实际上受到了来自于两个方面的限制的。

一个方面是来自外部的制约,是指来自于民众的制约,因为英国是代议制民主,这一政体就决定了议会不可能完全脱离选民的意愿,一旦他们的行为背离了选民的初衷,就会减损议会的权威;第二个方面的制约是来自于内部的,也就是说议会组成人员每个人都会有最起码的内心理性和道德底线,这就决定了他们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会受到自己良知的约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理性。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一般也是具有三层含义的。

第一层含义是指:政府是没有专断的权力的,也就是说在英国每一个人,只要没有经过法院依据普通法进行审判,判决其违反法律之外,不允许受被施以任何惩罚。

这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绝对权威,不允许在法律之外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每一个英国人都必须遵守英国法院的普通法律,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受同一法律的管束;第三层含义是说:宪法的一般规则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关键词:议会至上;法治原则;欧洲共同体一、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拥有三个重要的特点。

它的第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英国的立法机关有权修改任何法律,而且修改这些法律的方式和程序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的区别;第二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宪法与其他法律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没有任何地位上的区别;第三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任何机构,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其他机构都没有权力废除议会制定的法案,也没有权利对该法案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宣布该法案无效。

根据议会至上原则以上的三个重要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英国议会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无上的权力,只要它愿意,它就可以随时修改宪法,也可以溯及既往的进行立法,更可以确认违法行为是合法化的行为,它甚至可以解散英联邦或者改变英国政体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议会至上原则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以说是至高无上的。

但是戴雪在阐述议会至上原则时又认为其实议会实际上受到了来自于两个方面的限制的。

一个方面是来自外部的制约,是指来自于民众的制约,因为英国是代议制民主,这一政体就决定了议会不可能完全脱离选民的意愿,一旦他们的行为背离了选民的初衷,就会减损议会的权威;第二个方面的制约是来自于内部的,也就是说议会组成人员每个人都会有最起码的内心理性和道德底线,这就决定了他们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会受到自己良知的约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理性。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一般也是具有三层含义的。

第一层含义是指:政府是没有专断的权力的,也就是说在英国每一个人,只要没有经过法院依据普通法进行审判,判决其违反法律之外,不允许受被施以任何惩罚。

这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绝对权威,不允许在法律之外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每一个英国人都必须遵守英国法院的普通法律,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受同一法律的管束;第三层含义是说:宪法的一般规则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而在多数外国中,个人的权利(譬如对于人身自由的权利)靠该国宪法以存在,而在英格兰中,此类权利本先由法院替个人争得,然后由宪法以通则做概括地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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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西方法律思想史议会至上评姓名:徐梦潇班级:法学0901学号:090401131日期:2011.12.21议会至上评姓名:徐梦潇班级:法学0901 学号:090401131摘要:世界各国的议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大多数议会的职能是有着其相同或者相似之处的。

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其议会有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等职能。

议会至上可以有效地限制专制制度、保证法律的质量、有效地监督政府。

关键词:议会议会至上价值正文:当今世界,议会被绝大多数国家看作是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

各国议会在结构和功能上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它们之间的不同,尤其是功能作用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近现代议会以威斯敏斯特模式为滥觞,至19世纪欧美各国普遍设立议会。

而议会至上原则,在欧美各国的议会制度中都有所体现,本文旨通过对英国议会制度的探讨,并结合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对议会至上的态度,对议会至上原则作出评析。

一、议会与议会至上(一)议会议会,是一个统称,要给议会下一个公认而唯一的定义,是对议会机构进行总体研究所遇到的第一个难题。

因为议会在各国的正式名称不尽相同,如日本称为Diet,德国称为Bundestag,法国称为Assemblee Nationale,等等。

除了名称上的差异,各国议会不仅在结构、规模、任期、程序乃至职权诸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着差别。

由此可知,要给议会确定一个广泛认同的定义是不切实际的。

[1] 学者们主要从功能和结构两个角度尝试给议会下定义。

1.功能性定义。

最为典型的功能性定义就是把议会说成是立法机关。

无论是社会生活或是正式法律用语中,“议会”与“立法机关”互换使用是司空见惯的。

这种带有浓厚权力分立色彩的定义,并不能全面、准确地描述议会的功能:一方面,立法虽然是议会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议会还有其他工作要做。

另一方面,议会之外的其他机构也在不同程度地履行造法功能,法律规范未必仅出自议会或立法机关。

2.结构性定义。

美国思想家波尔斯比认为议会具有以下结构特征:官方性,基于其与人民的联系而主张自身的合法性,由众多的成员构成,成员之间形式上平等,集体决策,议事性等。

[2](二)议会至上1. 议会至上发源于英国1649年,英国议会平民院在与国王的殊死搏斗中明确提出:平民院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当时,这一概念指的是平民院高于国王和贵族院,平民院最终决定国事,直至废立国王和贵族院。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

1689年,英国政治学家洛克从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相比较的角度论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其他权力得之于立法权并从属于立法权。

而且,依照洛克的学说,立法权高于别的权力,即等于立法机关高于其他国家机关,或者说,议会高于政府和法院。

而英国也在其政治制度中奉行议会至上原则。

[3]2. 议会至上的内涵英国奉行彻底的议会至上。

这一信条有两重含义。

其一:法制含义,即惟议会有权制定、修正和废除法律,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甚至不受宪法限制。

其二:政体含义,即议会高于政府和法院;政府和法院必须服从和执行议会法,而不得对抗议会,不得否定议会立法。

二、议会至上原则下英国议会的职能世界各国的议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大多数议会的职能是有着其相同或者相似之处的。

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英国,其议会有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等职能。

(一)立法职能立法是英国议会的第一项职责,议会首先是立法机关。

所谓议会的自尊地位就是指议会的立法权。

从理论上讲,在宪法之下,议会有权制定或者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此外,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或者单位有权推翻或废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

从这个意义上说,议会是英国“权力的基础”,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

议会集三权于一身,议会高于政府和法院。

议会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高于政府和法院的地位,同时,它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

(二)监控财政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

正是围绕着钱的问题,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

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

在英国,钱是政府的命根子。

控制了财政,就等于控制了政府。

议会就是通过掌握钱袋来控制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

英国议会通过监控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牢牢地控制了政府。

(三)监督政府虽然在英国,执政党通常在下院占有多数席位,政府的提案一般都能被下院通过,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很有限,但是从宪法的角度讲,议会是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从属于议会。

议会既然将行政权交给了政府,它就有权力、有能力监督政府。

[4]三、议会至上的价值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采用议会制度,也有不少国家奉行议会至上原则。

那么,议会至上原则有哪些价值呢?(一)议会至上可以有效地限制专制制度17~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封建主义的基础受到猛烈冲击,封建专制制度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中动摇。

欧美的主要国家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经过艰苦的斗争,实现方式:革命战争、王朝战争、政变以及改革等,其理论来源启蒙运动的民主思潮。

这些国家实行的代议制度,核心是经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

尽管各国的资产阶级代议制产生的时间不同,每个国家又会由于国情差异所呈现的特点各异,但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资产阶级通过议会的设置,把国家的立法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以此限制和制约君主或总统等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都通过立法保证资产阶级的利益。

而议会至上原则可以在议会与君主或总统发生冲突时,将专制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二)议会至上可以保证法律的质量通常来说,议会具有制定、修改、通过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而程序上一般有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法律四步。

议案可分公议案和私议案。

提案可以由议员、议会中的委员会、国家元首、政府,或一定数量的公民提出。

审议议案通常要进行三读,且常设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可以保证立法的程序合法化,保证法案的质量。

委员会还在议会审议过程中进行调查和举行公开听证会,为各种利益集团和选民组织提供了广泛参与的公共论坛。

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会发布一些议案,但不经议会通过和批准,议案绝对不能成为法律。

议会至上原则在程序对法律的质量作出了最大的保证,既防止了立法受个别人的影响,又使法律能尽可能地代表民众的意愿。

(三)议会至上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既然政府产生于议会,从法律上讲,政府的权力是议会授予的,议会就有权监督、调查政府的行为,进而影响政府的执政过程。

议会至上原则赋予了议会至尊的地位,政府不能对其说不,这可以使政府时刻保持警惕,敦促政府对某项任务足够重视,是督促官员知政勤政的有效手段,也是揭露政治丑闻和政策失误的重要手段,以直接性公开性维护了政府地位和权威。

四、美国、法国以及德国对议会至上原则的做法众所周知,许多国家都有议会制度,但是奉行议会至上原则的国家,除了英国,屈指可数。

下面,笔者就美国、法国以及德国对议会至上原则的做法谈谈自己的拙见。

(一)美国——部分否定议会至上美国宪法不接受最高权力概念。

在它面前,国家的三大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同尊同荣,地位完全平等。

立法权的确支配行政权和司法权,然而这种支配其实只被理解为它们在行使程序上的有先有后,即必须先立法,而后才谈得上实施和适用法律。

而在地位方面,行政权和司法权并非只能服从立法权,而是可以反过来制约它。

在美国宪法里,国会并没有超越总统和最高法院的地位。

相反,这三大机关相互平等。

相应地,美国国会不能利用其立法权而无限制地、或者说任意地支配总统或最高法院。

国会行使立法权的行为受到总统和最高法院制衡。

总统对国会已经通过的法案享有完全否决权,即是说,总统不但可以否决他认为违反宪法的法案,而且还可以用其他理由、甚至不说明理由地否决法案。

最高法院则可以依据自己对宪法的理解而否定违宪法律。

实际上,美国总统和最高法院只执行他们所认可的法律。

不过,美国政体中,立法权及其拥有者国会位列第一,行政权及总统位列第二,司法权及最高法院位居第三。

这可理解为美国宪法有限制地承认立法权相对于另外两权的优越性,和随之而来的国会相对于总统及最高法院的优越性。

美国对议会至上原则的否定,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行政活动的效率,尤其是在非和平时期,总统有很大的自决权,甚至可以跳过国会。

但是,美国宪法对议会至上原则的否定,使得国家的政策、法律并不能很好地体现民众的意志,更多的是领导精英团体的意志。

(二)法国——完全否定议会至上上文提到,美国宪法部分否定议会至上信条,但还部分地接受洛克关于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的见解。

法国走得最远,从根本上否定了洛克的学说。

而在法国的双层政体下,总统独处第一层,至高无上;其他国家机关共处第二层;在这第二层中,政府位居第一,议会次之,宪法委员会和司法机关再次之。

可见,法国国家机构中,总统构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议会不仅失去了她曾拥有的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被排挤到第二层,就是在第二层中,议会也不再是领衔者。

可以说,发达国家各政体中,法国议会的地位最为低下。

法国各种国家权力也重新组合,立法权不再是最高权力,总统的权力则被赋予至上的地位。

总统有权监督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遵守宪法,有权对各国家机关的活动和纠纷予以仲裁,有权对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国际义务提供保证,有权将议会通过的法案提交公民表决。

可以将法国总统所享有的这些权力称为“元首权”。

这种元首权是当代其他任何发达国家的元首所不曾享有的。

法国的元首权旨在凌驾立法权。

立法权受到元首权居高临下的监督,其与行政权、司法权的纠纷要由元首权予以仲裁。

所以,法国诸种国家权力中,元首权是最高权力,而立法权已被降为第二层权力,议会至上被法国完全否定。

虽然这样的设置使得法国政府摆脱了曾经从属于议会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局的持续和稳定,但是由于总统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总统的个人因素对整个国家的政局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这是很可怕的。

[5](三)德国——部分限制议会至上德国奉行政府对议会负责制,这表明议会的地位高于政府。

德国的议会,尤其是作为议会的联邦议院,是唯一的国家权力中心。

它是德国所有联邦机构中唯一经过选民以普遍的、直接的、自由的、平等的方式选举产生的,它具有直接民主意义上的最高合法性。

然而,从下述两方面看,德国议会远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首先,德国总统有权审查议会已通过的法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可否决他认为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案。

第二,宪法法院亦有权审查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并否定与之相抵触者。

与英国、美国、法国相比,德国对议会至上原则作出的部分限制,既保证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又保证了民主与公平,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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