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蜀一、王浩、王睿、马岩、吕亚鹏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设计规模小于10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计规模小于1000m3/d)现有设施、新建设施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方案)适用于本标准。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零一八年五月项目名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编制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人员:王蜀一、王浩、王睿、马岩、吕亚鹏目录1项目背景 (1)1.1任务来源 (1)1.2工作过程 (1)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概况 (2)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5)2.1农村生活污水问题日益突出 (5)2.2国家和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6)2.3中央和地方农村污水治理度不断加大 (6)2.4标准制定对规范农村污水处理的重要指导作用 (6)2.5标准制定促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保证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7)3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8)3.1编制原则 (8)3.2技术路线 (8)4 标准内容的制定依据 (9)4.1标准适用范围 (9)4.2术语和定义 (10)4.3标准分类分级 (10)4.4污染物控制指标的选择 (10)4.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13)5 主要国家、地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发展概况及相关标准 (18)5.1与国外标准比较 (18)5.2与国内相关标准比较 (18)6 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22)6.1环境(减排)效益 (22)6.2经济投入分析 (22)7 标准实施建议 (23)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根据《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 20号)文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及环境承载力等差异,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城乡生活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
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方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
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对13万个村庄进行农村环境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
陕西省污水排放标准

陕西省污水排放标准陕西省污水排放标准是对《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06)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标准值不分行业,其标准值以"其它排污单位"的控制指标值为基础,参照GB8979-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挥发酚(Ar-OH)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增加控制项目一项"石油类":标准实施遵照标准不交又使用原则。
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杜新黎吴卫东李合义魏学东。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061范围本标准按照渭河水系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挥发酚(Ar-OH)和石油类五种主要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量,检测方法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向渭河及其支流排污水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g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7488稀释与接种法GBll914重铬酸钾法GB7590蒸馏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1蒸馏后用滨化容量法GB7878蒸馏和滴定法GB7479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16488红外分光光度法陕政办发(2004)100号批准的(陕西省水功能区划》3术语和定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指对除有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或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以外的所有行业的污水综合排放限值所作的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treatment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标准实施与监督 (4)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 11/307-2013《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DB11/ 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120192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炊事、洗涤、洗浴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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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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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
4.3 其他规定
4.3.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4.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再生利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
4.3.3 对于重要断面汇水区、重要水系源头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区域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河网地区,区 政府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 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a) 规模大于 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A 标准,出水排入 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A 标准。
b)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按 4.1.2 要求执行。
4.1.1 规模大于 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规定。
4.1.2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1

ICS 13. 060. 30Z60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代替 DB61/224-2006 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1 - 04 - 20发布 2011 - 05 - 01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
-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围,从渭河水系(段)扩展到省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省环境科学研究。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振文、吕亚鹏、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霞、长顺。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61/224-1996。
DB61/ 224-2011 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省辖区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60-2000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200-2005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2007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2009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8-2009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09-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HJ 503-2009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HJ 597-2011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市政办函〔2018〕227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提出“一三五”治水目标,启动了河、湖长制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五策治水”的部署要求,以治污水为突破口,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先示范建成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
为确保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现就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一三五治水”目标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提升农村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群众参与。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主体责任,主管部门牵头实施,群众参与管理。
要强化镇(街)一级政府的监管责任,积极引导农户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简单维修,适量分担农村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
——坚持权责明确、建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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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 50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目次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蜀一、王浩、王睿、马岩、吕亚鹏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
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设计规模小于10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计规模小于1000m3/d)现有设施、新建设施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方案)适用于本标准。
H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