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管理细则(新)
最新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最新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珠海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3月30日珠海市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珠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管理规定,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执业机构),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做好实习人员的行业教育、专业培训和实务训练工作。
保障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与质量。
市律协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律协设立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专门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市执业机构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执业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经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
包括社会性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建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落实一名专门人员负责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资格、资料审查、指导老师的确定、实习计划制定与落实、申请办理《实习证》、实习期满的实习考察、鉴定和申报实习考核等工作。
并将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交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执业机构应当加强实习人员的监督、管理活动。
做好实习人员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专业实务培训等工作。
依法保障实习人员合法的权益。
1第二章执业机构、指导老师、实习人员申请条件第七条符合《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执业机构,经市律协审核批准,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八条执业机构拟接收实习人员申请实习的,应向市律协申报并经审核合格后,将确认可以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执业机构名单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实习管理制度

律师实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实习律师的全面发展,提高实习律师的职业素养,维护律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联合体和律师机构。
第三条实习律师是经过民主程序,由执业律师事务所受聘接受律师实习培训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和法律专业研究生。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实习期满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发挥模范作用,加强学习和培训,认真完成实习工作。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参加的律师培训计入其职业培训时间,实习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其培训完成的时间向实习律师支付培训津贴。
第二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律师的实习目标、实习岗位、实习任务、实习期限、实习考核、实习证明等相关制度。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律师指定实习导师,并建立实习律师与实习导师之间的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了解实习律师的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营造尊重人才、重视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必要的资料、器具和条件,为实习律师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实习律师的培训,帮助其加强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了解其学习和工作情况,评估其学习和实习成绩。
第十三条实习律师应当提交实习报告,详细陈述实习期间的学习情况、工作收获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四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导师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的指导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律师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评定其实习成绩,定期向实习律师本人和所在学校出具实习评定意见,为实习律师提供实习证明。
最新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实习活动的秩序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到湖南省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市(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会员所)实习人员的管理由省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负责。
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申请律师执业实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无其他职业,能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实习人员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我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市(州)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省直会员所的实习人员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人事托管合同以及托管费用发票。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

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加强对律师实习生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培养,提高其法律实务水平。
第三条律师实习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有权利进行审判观摩、协助律师参与诉讼等工作,并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养。
第四条律师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其中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为半年。
实习期满后,实习生可申请参加律师执业考试。
第五条律师实习生需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河北省律师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始实习。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负责律师实习生的管理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律师实习生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律学历;(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九条律师实习生的报名程序:(一)律师实习生应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个人简历、法律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二)律师事务所会同河北省律师协会审核律师实习生的资格;(三)律师实习生被录取后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和管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实习生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习。
第三章实习期间的管理和指导第十一条每个律师实习生应有一名指导律师,负责对其进行指导、辅导和督促,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实习生提供必要的执业环境和条件,如提供实习场所、文献资料、实践机会等。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生应当参加月度例会,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实习经验和成果。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生有权利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如律师会议、课题研究、庭审等,但不得过分占用实习生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生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如保密、诚信、守时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应对其进行评估,并予以书面意见反馈。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律师实习生可注册为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专门工作。
律师实习管理细则(新)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依照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为严格律师实习秩序,方便实习律师办理实习证和实习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实习登记,由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所递交的材料只需一份):(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1、申请表应明确填写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2)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和丰富的实务经验;(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2、申请表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连接紧密。
递交材料时必须粘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1、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实习人员姓名;(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这四项为必填项,要求不得有空项;其他项若没有内容补充的写“无”,例如实习内容第三条,实习纪律第四条;递交材料必填项如有空项,要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商补全再递交材料。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只有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的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证;(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提高实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实习律师的资格1.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 已完成法律师资格考试并合格;3. 申请成为实习律师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4. 注册并加入相关律师协会。
三、实习律师的权益和义务1. 权益(1)享有实习期间与其他律师同等的法律职业权益;(2)按照规定获得实习期间的报酬;(3)获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训;(4)参与律师事务所内的相关会议和培训。
2.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2)服从指导律师的管理和安排;(3)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和客户秘密;(4)认真履行委托的工作职责;(5)参与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四、实习律师的管理1. 指导律师(1)律师事务所应为每位实习律师指定一名指导律师;(2)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律师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3)指导律师应定期与实习律师进行交流和沟通,解答实习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
2. 实习期限(1)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2)实习期满后,实习律师可以申请晋升为律师。
3. 考核评价(1)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实习律师进行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专业素养、执业能力等。
五、实习律师的培训1.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提高实习律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2. 实习律师可以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外部培训,并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费用;3. 实习律师应积极参与培训,不得敷衍或拒绝参加。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2.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争议,应依法解决;3.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结:本实习律师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实习律师的管理,确保实习律师的权益,并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律师事务所应为实习律师提供指导和培训,并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大连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细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五届十五次会长办公会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人员准入、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工作由大连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简称实委会)负责,每年受理一至二次实习申请。
第三条申请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除符合《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户籍在本市或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准入条件;2、在本市考取的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或该资格档案已调入本市;3、已辞去现职,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人才中心,能够按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司法行政机关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实习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二)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助。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不得做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一)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指导律师资格的;(二)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指导律师培训的;(三)二年内累计有3次以上投诉的。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实习费用或以保证金、低押金等方式变相收取实习费用。
第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实习人员与拟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外地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交档案已调入我市的证明;户籍非本地的人员提交市司法局同意实习的证明;(四)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五)本市(区、县)人才中心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实习人员档案存放证明;申领兼职执业证的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应届毕业研究生提交所在学校证明;退休(役)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六)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实习证工本费20元;(八)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九)中共党员组织关系调转证明。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实习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实习机构的管理规定,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实践,并接受实习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2. 通过实习机构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的初步审查;3. 按照规定向实习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1. 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践活动;2. 遵守实习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同事和当事人;3.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实习机构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以下管理:1. 建立实习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2. 定期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等;3. 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参加实习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2. 道德品行;3. 业务能力;4. 实习表现。
第十条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实习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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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照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为严格律师实习秩序,方便实习律师办理实习证和实习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实习登记,由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所递交的材料只需一份):(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1、申请表应明确填写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2、申请表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连接紧密。
递交材料时必须粘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1、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实习人员姓名;
(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这四项为必填项,要求不得有空项;其他项若没有内容补充的写“无”,例如实习内容第三条,实习纪律第四条;递交材料必填项如有空项,要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商补全再递交材料。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只有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的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证;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可递交户口页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承诺书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下实习人员管理栏内下载并本人签字;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
罚的证明材料。
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检索证明,只提交复印件,原件由个人保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由天津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对社会公开存档的省、市、区、县人才中心档案存放地出具相关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或无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书的;或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或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的,存档证明由所在院校出具。
)
(八)由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实习人员另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应由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开具,内容为证明律师事务所没有受过处罚,有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十一)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
实习证于递交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通知查询天津律师信息网公告。
第四条实习人员需提前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管理”栏目内下载《实习总结》表,按要求填写,待实习期满考核时同其他所需
材料一并上交。
《实习总结》表中除指导律师点评及实习律师事务所鉴定可以手填外,其他用计算机填写,切勿手填。
如填写内容超出范围,可另附页。
第五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一)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如律师事务所注销、指导老师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不能提供实习环境,则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实习时间连续计算。
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因个人原因转入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时间将重新计算,变更实习律师事务所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原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解除《实习协议》的证明;
2、原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已经进行的实习活动出具《实习总结》;
3、实习人员与新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申请、实习协议;
4、新实习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5、律师实习证;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三)实习人员因指导老师或个人原因在本所需更换指导老师,要事先通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核准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实习人员如在实习过程中遗失实习证,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刊登在报纸上的遗失声明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补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集中培训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实习期满考核应在实习期满后十五天内递交考核材料进行考核,超过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实习期满考核应递交以下材料:
1、《实习总结》;
2、《实习鉴定书》;
3、《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律师实习证》;
5、实习律所为实习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或个人缴纳的社保证明;
6、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第九条《实习总结》中考核内容如下:
1、要求实习律师在实习过程中不少于参与4种案件的办案,并将办理时间、案由、指导老师、案情简介、案件主要辩论焦点、案件结果、个人对案件的分析等方面体现出来,要求实习律师填写每月办理案件的工作记录,并在考核中将进行案卷抽查(根据总结中所列案件目录);
2、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不得少于10次;
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进行案卷整理及归档的实际操作并进行记录;
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必须参与诉讼、非诉讼或仲裁活动并进行记录;
5、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规定,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案件不得少于3件;
第十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的《实习总结》、考评意见以及案卷的,由市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者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提供虚假的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对实习律师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且在两年内不准许实习申请。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律师挂名实习,经查证属实,市律师协会撤销其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1年内,可随时申领律师执业证;超过实习满期1年但未满三年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鉴定;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需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