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公司撤销部门处理方案

一、公司注销清算流程1、成立清算组根据《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 181 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浮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企业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组成根据《公司法》第 184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解散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因《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组的成立于组成有特殊的规定,故此,依据前述规定清算组应由股东一人组成。
若该拟解散公司股东为法人股东,则清算组成员应为股东指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人数不限,但应有股东书面指派证明。
3、清算组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42 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所需要的基本材料:( 1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填写后需加盖公司公章) ;( 2 )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3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 )清算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5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解散清算组成员以及负责人名单备案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手段之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前不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有幸办理一起杭州公司起诉深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的股东无意中向代理人侯律师透露深圳公司已经被注销了。
这个信息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案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的变化。
经过深入研究,侯律师分析了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思路,供专业人士参考,有些内容可能需要实践验证。
一、公司注销的直接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由此可见,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故而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公司终止的,诉讼中止。
恢复诉讼的关键性前提就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
所以公司清算程序及实体权利处理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承受人的确定。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作为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
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
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约束权利人。
公司注销清算方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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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方案公司注销清算方案范本第一篇公司清算方案(正常处理程序)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理由(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注销工作内容(一)股东会清算决议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成立清算组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
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1、清算组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公司清算组备案(工商局、劳动部门)1、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全体股东签署)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刊登注销公告(发行报纸)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只有在登报一定天数(45日)后才能到企业营业执照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1、登记债权债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企业清算注销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8年起连续亏损,至2020年累计亏损已达3000万元。
甲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并进行了清算。
在清算过程中,甲公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 甲公司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 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鉴于上述问题,甲公司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并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甲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注销登记申请,并附上了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甲公司存在部分债权未到期,但已进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诉讼败诉的风险。
(2)甲公司存在部分债务存在争议,可能面临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3)甲公司存在未缴纳的税款、罚款等行政责任。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上述问题,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4. 甲公司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以下措施:(1)积极与债权人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债务负担。
(2)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政策,争取宽限期缴纳欠缴税款。
诉讼中公司注销如何处理

诉讼中公司注销如何处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
诉讼主体确定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诉讼成败。
诉讼主体的确定,从发生时间顺序看,可以分成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确定和诉讼中诉讼主体确定。
本文主要讨论诉讼中一类特殊情况即公司注销情况下诉讼主体的确定。
一、公司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公司依法注销,是指公司按照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清算程序,对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此情形下,公司在注销前已经清结债权债务,明确了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根据民法有关承继的一般原则,诉讼中公司的权利义务概由承受人承继。
所以诉讼主体可以直接变更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二、公司未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此种注销情形分成两种,一种是“承诺式”注销,即由出资人承诺对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承担所有责任,类似于为公司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一种是虚假清算注销,即实际并未清算,或者只对部分债务进行清算而注销。
对“承诺式”注销中由出资人承诺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下,由出资人概括承受公司的权利义务,诉讼主体的确定与公司依法注销情形下诉讼主体的确定类似,可以直接变更出资人为诉讼主体。
即便是部分股东做出承诺,其他股东仍得为共同的诉讼当事人。
当然如果公司为原告的话,可以由部分出资人直接应诉。
三、虚假清算注销情形下的诉讼主体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司注销即丧失了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主体资格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即便被告公司是以虚假清算骗取的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也已不复存在。
原告如果要求被告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应诉,可能无法实现其权利主张。
因为此情形下,法院不能审查承受人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比较可行的诉讼方案,将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20条规定来解决。
第19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对公司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二、股东对外主张原公司的债权或财产权益时,是否应由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鉴于股东主张原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权益,与股东之间就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除非原公司全体股东愿意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外,法院一般无需追加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如多个股东就同一笔债权或财产权益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
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对该财产权益进行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公司注销后相关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

公司注销后相关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一、注销公司后相关诉讼案由公司注销后,涉及到的诉讼案由和普通企业存在相似性,一般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案由:1.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在商业和经济关系中常见的纠纷。
当公司注销后,公司可能会有一些未处理的合同诉讼,例如与供应商或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购买合同等。
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有未了结的合同纠纷,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合同纠纷的案由可以是追索货款、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2. 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注销后,可能会遗留下尚未清偿的债务。
债权债务纠纷的案由一般是债权人通过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
公司注销后,如果债权人需要追讨欠款,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债权纠纷。
3. 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是指商业上的创造性作品,如商标、专利、版权等。
公司注销后,如果其注册的商标或专利被侵权,就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起诉侵权人追究其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等解决纠纷。
4. 劳动纠纷公司注销后,可能会涉及到公司员工的离职问题或者其他的劳动纠纷问题。
例如,公司注销后未向员工支付工资、社保等问题,就会引发劳动纠纷。
在诉讼中,可以通过起诉公司追究其违约行为并要求赔偿等解决劳动纠纷。
以上四种案由是公司注销后最常见的诉讼案由。
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申请相应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请求内容。
二、注销公司后相关诉讼的管辖公司注销后相关诉讼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公司注销时的时间、公司功过等。
因此,在确定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公司注销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公司注销前,如果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宣判或生效,可以按照原有的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但是,如果公司注销后,原有的管辖法院难以对其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则需要将案件移送至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 公司注销后涉及到的诉讼如果公司注销后涉及到的诉讼,未在注销前进入审理程序,需要根据公司的地址、原告或被告所在地址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在现代社会当中企业公司的数量以及在公司企业当中⼯作的⼈不断的增加,这就使得劳动争议的产⽣不可避免,⼤多数情况下,劳动者都可以求助于专门的法律机关以及法律条⽂,可是当作为劳动争议主体的公司不复存在时该怎么处理许多⼈并不清楚,那么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争议中公司被注销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仲裁申请⼈可以要求仲裁庭出具仲裁结果,然后变迁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相关组织或个⼈追讨劳动报酬。
2、劳动争议主体即劳动争议的当事⼈,包括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发⽣争议的⽤⼈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单位和其出资⼈、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
⼆、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劳动争议中“主体不适格”以下意思:1、是诉讼被告不当;2、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3、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的处理⽅法: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
2、委托代理的处理。
如果有条件的当事⼈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是严格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即使在劳动争议过程当中公司被注销,也可以要求公司的主要负责⼈或者是公司清算组承担劳动纠纷的处理责任,⽽如果找不到负责⼈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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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方案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
前不久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有幸办理一起杭州公司起诉深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的股东无意中向代理人侯律师透露深圳公司已经被注销了。
这个信息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案件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的变化。
经过深入研究,侯律师分析了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注销的处理思路,供专业人士参考,有些内容可能需要实践验证。
一、公司注销的直接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由此可见,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故而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项的规定,公司终止的,诉讼中止。
恢复诉讼的关键性前提就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
所以公司清算程序及实体权利处理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承受人的确定。
1、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
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作为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
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
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约束权利人。
2、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公司股东。
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
在此三种情形下,义务人的主体及承担责任的形式均不相同。
具体情况如下表:
三、恢复后的诉讼程序
1、诉讼程序的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在公司终止后权利义务人确定的,即可恢复审理案件。
中止审理案件的裁定不必撤销,人民法院通知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2、诉讼当事人的变更
在一审程序中,从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诉讼当事人的变更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系原告公司注销的,无论清算是否合法,由于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
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最好是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体股东继续诉讼。
(2)被告公司注销前与原告协商,并就涉案债务承受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人,据此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协议约定的权利享有人为诉讼当事人。
(3)被告公司在明知存在涉案债务而予以注销的情况下,其必然未依法清算。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直接裁定变更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诉讼当事人。
但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权利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张的权利并不是中止诉讼案件中的权利承继,而是一种基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行为新产生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能会裁定终结诉讼,告知原告另行起诉。
在二审程中,对上述的第一、二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2条规定,通知被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继续审理案件。
已完成的诉讼行为约束后继的当事人。
但是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有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
对第三种情形,除非注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承担债务没有异议,否则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其就未依法清算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上诉权,只能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生公司注销的情形,应根据审理案件的程序是一审还是二审,按照前述分析处理。
3、变更后诉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处理
对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对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人民可以在依法送达之后依法缺席判决。
公司在诉讼中注销是一个重大法律事实变化,会引起诉讼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强制执行程序。
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应对此高度关注,防止他人恶意隐瞒公司注销的重大事实,来拖延诉讼程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