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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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交水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港口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国内客运运营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直接向旅客收取;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任何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单独设项、另行收费。

理货服务费和引航服务以外引领海上移动式平台在我国水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理货公司、引领服务单位分别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国际船舶多点挂靠停泊费优惠幅度和货物堆存免费保管期,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与港口经营人协商确定。

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

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

拖轮费、引航费的具体计费办法详见《办法》。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闽交规〔2019〕10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优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交规〔2019〕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高速集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结合取消高速公路省界站后电子不停车收费门架系统的技术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优化我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方案如下:一、持续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免征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继续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二、优化电子支付缴费车辆差异化收费。

进一步鼓励车辆使用ETC电子支付方式缴费,推进物流经济“互联网”信息化,对使用ETC的车辆实行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

三、优化集装箱车辆差异化收费。

进一步支持大港口建设,对预约通行我省沿海港口附近收费站(具体站点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适时调整),使用ETC的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予以5折优惠。

四、深化大中型货运车辆区间差异化收费。

提高通道资源利用率,助力脱贫攻坚,进一步优化我省贫困地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对在G3-G25京台闽浙界至长深闽粤界路段、G1514- G3-G25宁上闽赣界至长深闽粤界路段、S0311浦建闽浙界至浦建闽赣界路段和G1514宁上闽赣界至宁德湾坞路段、G1514-G15W3宁上闽赣界至沈海闽浙界路段和G1514-G15W3- G4012宁上闽赣界至溧宁闽浙界路段等六条线路上行驶的使用ETC的货车分时段优惠,即日间(8:00-20:00)4类以上货车的按4类货车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夜间(20:00-8:00)3类以上货车的按3类货车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2]473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2]473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内贸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12日交通部交水发[2002]473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各有关港、航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的精神,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已全部下放地方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内贸港口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港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的内贸港口收费,均按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的规定执行。

二、将“交运发[1992]967号”文中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中《沿海港口费收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

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计费单位为‘W’的货物,每计费吨0.30元,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每计费吨0.15元,二吨集装箱每箱0.72元,国标五吨集装箱每箱1.15元。

”;《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1999年4月29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195号文印发)总则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构、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

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

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7.08•【文号】以交水发[1996]664号文•【施行日期】199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1996年7月8日交通部、国家计委以交水发〔1996〕664号文联合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港口外贸运输正逐步走向市场。

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港口外贸费收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为争夺货源竟相杀价;不严格执行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交通部颁布的《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任意更动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等。

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港口对外贸易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

为严肃物价纪律,保证港口外贸生产正常秩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外贸港口费收属国家定价范畴,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动,无权解释《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并变通。

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对各港口外贸港口费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对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价格法规定严肃处理。

三、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闽政文[2008]463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闽政文〔2008〕46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商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08-2020年)(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交通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战略部署,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沿海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沿海港口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提升港口综合竞争力,更好地服务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及《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福建省交通厅联合编制了本规划。

本规划是沿海港口的空间分布规划,也是省内最高层次的港口规划,将指导全省各沿海港口的规划编制与建设发展。

一、港口发展与布局现状我省建港岸线资源丰富,区位优势独特,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在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港口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资源、一大优势、一大潜力”,是海峡西岸经济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全国大局、促进两岸交流的有力支撑和重要平台。

(一)港口发展与布局现状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省沿海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厦门港和福州港为主、其他港口加快发展的格局。

至2007年底,我省沿海港口共拥有生产性泊位495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深水泊位89个;沿海港口2007年完成货物吞吐量2.36亿吨,集装箱686万TEU。

现状详见表1。

随着我省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步伐加快,厦门、福州两港的综合运输枢纽作用更加凸显,其他各港也得到快速发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2•【文号】交水发〔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促进港口行业高质量发展,决定放开港口部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范船舶护航和监护使用拖轮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开港口部分收费放开驳船取送费和特殊平舱费,实行市场调节,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计费范围,由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人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港口经营人不得在港口作业包干费以外对驳船取送、特殊平舱作业单设项目收费。

二、加强和规范拖轮费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使用拖轮进行护航或监护。

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区内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作业标准规范等要求必须使用拖轮进行护航的,拖轮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船舶在港区内航行,自愿申请使用拖轮进行护航的,拖轮费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

船舶在港区外航行,自愿申请使用拖轮或者根据有关规定使用拖轮护航的,拖轮费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与拖轮服务提供方协商确定。

大、中型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口靠泊时,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作业标准规范等要求,必须使用消拖两用船进行监护的,相关收费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拖轮艘次计费,实际工作时间每5小时计为1拖轮艘次(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每拖轮艘次费率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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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
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政[1983]10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3.10.30
【实施日期】1983.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废止1980年至1999年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1日)废止(原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关于我省
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83年10月30日闽政〔1983〕106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沿海各小港口起运点和交货点逐步增加。

但各港站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包括港、澳线)收取装卸作业费后,如何支付给装卸搬运单位,以及船舶在港所产生的速延费如何分配问题,执行很不一致,造成港方与货方、港方与当地搬运公司之间的矛盾。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我省对外贸易,现依据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和交通部〔83〕海洋商字76号“关于秀屿港口费收问题的函复”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现随文上报,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关于我省沿海港口部分费收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省实行特殊政策以来,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促进了沿海各小港起运点和海上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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