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建设)的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供应商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公路、水运、运输场站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或管辖区(以下简称“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高指、港口(务)局、质监部门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运输场站四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使用。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为公路、水运项目及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公开平台。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0〕131号印发)有关要求,做好公路、水运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建设的不断发展,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成为了行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不断完善信用评价管理,促进企业守信经营,对于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针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方面的体会,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信用意识,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在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中,重点是要求企业强化信用意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的信用破产问题时有发生,对于企业来说,要摒弃以往“急功近利”的思想,转变经营理念,注重信用的积累和守信经营,才能够赢得客户的信赖和市场的认可。
只有提升企业的信用水平,才能够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信用评价标准,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中,需要加强对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只有确保信用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够保障企业在信用评价中不受到不公平对待。
加强对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确保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只有如此,才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守信经营,推动整个行业的信用建设。
三、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中,需要加强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风险问题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
在信用评价管理中,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信用风险问题,避免信用风险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只有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才能够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的工作。
只有加强信用意识,强化信用评价标准,强化信用风险防范,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才能够有效地促进福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

浅谈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的几个体会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在福建省进行交通建设项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一项制度。
在实践中,我对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有以下几个体会:信用评价是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其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业务素质,从而鼓励市场主体提高自身竞争力和信用等级。
对于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激励其更好地参与交通建设市场竞争,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信用评价具有信息公开透明的特点。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强调信息共享与公开,通过建立信用评价系统和平台,实现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信用评价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
通过定期对交通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能够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信用风险隐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管理。
针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限制措施,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
信用评价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履约能力、诚信度、资信状况、技术实力等多个方面,评价标准可以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是一个集市场促进、信息公开、监管防控于一体的重要制度。
通过信用评价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履约能力,促进交通建设市场的规范发展。
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七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B级表示。
第八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1、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次数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经查实,道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服务质量原因,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受到旅客、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的次数总和占该企业所有营运客车车辆数的比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1、国家规费缴纳情况:企业所属客运车辆按国家规定应缴交的交通规费(含运管费、养路费、客运附加费),不得漏缴、少缴。
1、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和完善考评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等情况。
2、企业稳定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稳定工作。道路客运企业不得因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条 道路客运企业考核总得分为考核项目与加分项目得分的累计。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第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优良(AAA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以上情况的。
第十四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二)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3.10.15•【字号】闽交规〔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闽交规〔2023〕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工作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福建省推进交通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我省落实交通强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深入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研究解决交通强省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我省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当好福建省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的开路先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赵龙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郭宁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林文斌副省长成员:孟芊省发改委主任李志忠省科技厅厅长翁玉耀省工信厅厅长杜清森省公安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厅长林中麟省财政厅厅长陈永共省自然资源厅厅长许碧瑞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朱子君省住建厅厅长陈岳峰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陈明旺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黄河明省商务厅厅长、省口岸办主任林向东省文旅厅厅长丘毅省应急厅厅长王智桢省林业局局长黄培惠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凯福建海事局局长王文胜省邮政管理局局长潘军民航福建安监局局长蔡文伟民航厦门安监局局长潘向阳省高速集团总经理、省高指副总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陈岳峰兼任,副主任由省发改委副主任侯为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增贤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4.02.04
•【字号】闽交建函〔2024〕16号
•【施行日期】202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桐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司2022年3月2日取得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你司因持证人员离职导致注册人员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达到原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条件,申请注销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司公路工程综合丙级检测资质,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JC综丙2022-002)同时作废。
你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交回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联系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联系人:杨连凯,联系电话:*************,87500866(传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4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榕交规范〔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榕交规范〔2024〕1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现将《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信用登记第四章信用考核范围第五章信用考核方式和内容第六章信用结果第七章信用考核人员行为管理第八章附则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闽路办农〔2019〕函9号),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纳入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乡、村道。
第四条本办法从业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勘察设计负责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考核管理和指导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0]74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0]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9dd3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2e.png)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0〕74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传真:************,邮件地址:**************.cn。
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传真:*************。
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电话/传真:*************。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四)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八)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九)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内河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二)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三)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四)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五)厅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六)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闽交建…2008‟97号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务(口)管理局,各设区市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2006年,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7年下发了补充修订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工作,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福建省交通厅、省重点办根据试行情况,结合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为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有关信用奖罚规定自2008年度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执行。
在此期间,信用奖罚仍执行原办法有关规定。
二、请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根据本办法,尽快修订、完善原考核办法;省交通质监站应组织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三、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好在建项目从业信用的综合考核工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引导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咨询、材料供应商、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及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省交通厅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定并公布从业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其中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信用考核工作会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开展。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省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及重要网络普通公路(以下简称“普通公路”)和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沿海各港务(口)局负责本管辖区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的初评工作,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上按照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三大类进行分类考核。
其中高速公路施工单位考核细分为路基土建工程(包括桥隧工程)、路面工程、机电工程三类;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单位考核细分为土建工程、机电工程监理二类。
除独立特大型桥梁、独立特大型隧道工程外,信用管理原则上按分类工程实行分类奖罚。
第五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省交通厅建立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在福建省交通厅网站(,以下同)上公布。
信用档案具体信息由各主管部门按分级职责组织登记录入,其中,省高指负责组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档案登记录入;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分别组织设区市交通局(委)、港务(口)局开展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用档案的登记录入。
第七条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由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和厅建设处分别组织。
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及时登记、更新从业单位、人员业绩信用档案信息、考核定级结果及信用奖罚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应及时将新建项目信息及在建项目更新的信息报送厅建设处,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三章信用考核与公布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考核应按照相应的考核类别分类进行。
考核等级分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五等。
第十条交通建设市场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人员[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及试验室主任,以下同] 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和综合评分定级相结合的双重考核方式,定级结果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级别;其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考核仅采取直接考核定级,对存在违法违规、履约信誉差或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依据其情节轻重进行直接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第十一条直接考核定级是指省交通厅或省重点办不定期对存在直接考核定级行为的从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直接考核定级,定级结果为C级、D级2个级别。
对存在现场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问题,未达到C级定级标准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列入省级重点督查对象。
列入直接考核定级的行为具体见附件。
第十二条直接考核定级为D级(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定级前,省交通厅将发函告知从业单位,从业单位可在限期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综合评分定级是指省交通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每年年终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初步考核结果,确定从业单位、人员相应的各考核类别的信用等级,确定的等级为AA、A、B、C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站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或标准,会同设区市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对管辖范围的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开展综合考核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采用日常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业单位从业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工程施工时间不足6个月的项目,其从业单位不参与该年度的综合考核。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处罚期限内仍可参加年度综合考核,但考核结果不能评为AA级或A级。
第十五条每年年终,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应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考核评分的基础上,根据平时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扣分后,将初评结果报送省交通厅;省交通质监站则根据日常督查进行考核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报送省交通厅。
省厅按不同评分权重值计算各类从业单位得分,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综合考核结果。
具体权重值如下:1、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单位:省高指及项目业主、省交通质监站评分权重分别为70%、30%;2、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单位:省高指及项目业主、省交通质监站评分权重分别为60%、40%;3、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及设区市主管部门、省交通质监站评分权重为70%、30%;4、普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省公路局(或省港航局)及设区市主管部门、省交通质监站评分权重为60%、40%。
第十六条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业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个同一考核类别工程(以下简称“同类工程”)的,以各同类工程合同价或考核期内完成投资作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其综合得分。
第十七条综合得分原则按85分以上为A级,60分以下为C级。
各类考核为A级的从业单位数量原则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数量的15%以内;考核为C级的从业单位数量原则不低于5%。
若考核等级为A级的项目部数量未达50%,或任一项目部考核等级为C级的,则该从业单位综合定级不能定为A级。
第十八条 AA级考核定级结果从A级中产生,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1、项目实际工期2年以上的项目部(或总监办、驻地办),在该合同实施期间考核结果均为A级,则完工当年该项目部(或总监办、驻地办)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2、某从业单位在本年度内承担的同类工程项目部(或总监办、驻地办)考核均为AA级的,则该从业单位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3、连续2年综合考核结果为A级的从业单位,其综合考核结果定为AA级(若该从业单位连续2年考核为A级的为同一个项目部,则执行本条款第1点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施工、监理单位主要从业人员,不另行组织综合考核,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项目部(或总监办、驻地办)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
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该合同段实际工期的80%以上;综合评分定级为A级的主要从业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考核期的80%以上。
第二十条综合考核结果在省交通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根据公示情况,省交通厅(省重点项目会同省重点办)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等级。
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厅网站(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时在省发改委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每年年终或下一年初公布。
第四章信用奖罚第二十二条省交通厅根据考核定级结果,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信用奖罚。
第二十三条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处罚执行时限以省交通厅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
直接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在处罚期限内,整改有力、成效明显的,经核实确认后,可适当缩短处罚执行时限;反之延长处罚执行时限。
第二十四条综合考核定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奖罚执行时限为自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施工、监理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
信用分分值为10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报价满分90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余分值满分90分。
具体分值为:施工招标项目施工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7分,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信用分分值分别为2分、1分。
第二十六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奖励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2、享受比其它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和中标的合同段数增加1倍的奖励;3、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上述奖励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在奖励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1、资格审查阶段,当其他条件满足时,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资格审查;2、可享受比其它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和中标的合同段数增加1倍的奖励;3、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