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闽交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0〕151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真:87500866)。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8005f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eb.png)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北京市路政局: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隧道工程建设成就显著,相继建成了秦岭终南山隧道、厦门翔安海底隧道、上海长江隧道等一大批公路隧道工程。
目前,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重心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隧道工程数量不断增多,全国仅高速公路在建特长隧道就达160余座,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地质条件愈加复杂,工程管理难度明显增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隧道工程施工环境封闭,隐蔽工程较多,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易发难控。
部分地区和项目隧道工程地质勘察不详、设计深度不足;建设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现场施工组织不力、设备简陋、工艺落后,野蛮施工、偷工减料等现象屡禁不止;施工管理和现场监理缺位,隐蔽工程质量管控薄弱,工程实体质量和结构耐久性受到影响。
为切实规范隧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隧道工程技术保障措施(一)推动隧道工程标准化施工。
运用现代工程管理技术和方法,从强化设计、工法、施工组织、工艺流程等标准化入手,规范隧道施工主要环节质量管理行为;坚持因地制宜,推行隧道施工钢筋加工、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三集中”和衬砌模板、二衬台车“两准入”管理,提升隧道工程质量保障能力。
(二)推动隧道工程信息化施工。
针对隧道施工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加强施工信息化系统建设,实行围岩与支护结构监控量测信息化、人员定位与安全管理信息化、施工质量管理信息化,及时有效指导和控制施工,降低质量安全风险。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初步设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闽交建〔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闽交建〔2016〕49号龙岩市交通局:你局《关于请求审批省高速公路网漳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初步设计文件的请示》(龙交建〔2016〕45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古武线永定至上杭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交通〔2015〕180号)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建设规模与主要技术标准(一)本项目起于龙岩市境内永定区湖雷镇,接莆永高速公路,利用已通车的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经永定金砂、上杭稔田、庐丰、临城,终于上杭县湖洋镇观音井,设置观音井枢纽互通与已建成的永武高速公路相接。
路线全长71.097公里,其中利用永定湖雷至城关高速公路14.94公里,新建56.157公里。
全线设上北枢纽互通(已建)、湖雷(已建)、永定、金砂、稔田、庐丰、上杭南、上杭西(原工可湖洋)、观音井枢纽9处互通式立交,其中利用2处,新建7处。
(二)本项目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特大桥1/300,其余1/100。
其余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规定执行。
二、路线本项目的起点、终点、主要控制点及走向合理,符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初步设计综合考虑沿线地形地质、水文、占地、工程规模、投资及路网规划等因素,对路线方案进行了技术经济比较,原则同意设计推荐的方案。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榕交建[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榕交建〔2013〕124号)各县(市)及晋安、马尾区交通局,仓山区建设局,市公路局,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质监站: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2〕115号)和省公路管理局《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批核备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2〕31号)、《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3〕16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质量,确保审批核备工作与省交通公路部门有机衔接,我委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3年10月21日福州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2〕115号)和省公路管理局《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批核备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2〕31号)、《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闽路建〔2013〕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普通公路工程项目审核审批质量,规范项目审核审批内容、程序、时限,确保审批文件的严肃性、完整性,落实相关责任以及后续监管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上报的文件及资料应齐全,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条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遵循“目标到位、责任到人、限时办理、跟踪到底”的原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闽交建〔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未分阶段)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前,应提请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桥梁、隧道结构物、软基、高边坡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含检查人员名单),作为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要件。
二、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条件进行核查,重点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复核后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厅受理验收申请后,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质量监督、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再根据抽查情况,研究是否组织验收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2月5日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阶段组织验收的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闽交运[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交运〔2010〕74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交应急发(2010)84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传真:************,邮件地址:**************.cn。
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传真:*************。
省交通运输厅值班室电话/传真:*************。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一)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涉外旅游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福建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省管辖内河水域沉没的事故;(三)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在我省内河水域发生碰撞的事件;(四)在我省境内(内河水域)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辆(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五)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七)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八)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九)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十)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十一)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班线客运、内河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十二)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十三)在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十四)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十五)厅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十六)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实施细则

解除租房合同回函范文模板
【回函标题】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
【回函】
尊敬的 [对方姓名/公司名称]:
您好!
根据我们之间于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我方作为[租户/房东],您作为 [房东/租户],就位于 [房屋详细地址] 的房屋达成了租赁协议。
原合
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租金金额]、[租期起止日期]、[押金金额] 等。
现因 [具体解除原因,如:个人原因、工作调动、房屋状况、合同条款变更等],我方提出
解除原合同。
为确保双方权益,我方愿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相关事宜:
1. 解除合同时间:我方建议自 [具体日期] 起正式解除原合同。
若需提前通知,请遵守原合同规定的 [提前通知天数] 天提前告知对方。
2. 结算事宜:根据原合同规定,我方将 [退还押金/支付违约金],并结清至 [解除合同日期] 的所有租金。
3. 物品归还与验房:我方将在 [具体日期] 之前将房屋钥匙归还给您,并保证房屋设施完好无损,届时欢迎您进行验房。
4. 其他约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诉讼。
为避免后续纠纷,我方希望尽快与您确认上述提议,并在达成一致后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的 [具体天数] 天内回复,以便我方尽快做出相应安排。
感谢您在租赁期间的合作,希望我们的处理能够顺利、和谐。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
沟通,请随时与我方联系。
此致
敬礼!
[您的全名/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日期] 【结束语】。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隧九条)

.
'.
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
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
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
四、必须落实超前水文地质探测预报各项规定,监控量(探)测数据超标立即停工撤人,严禁冒险施工作业。
五、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
六、必须严格控制现场作业人数,掘进作业面应实施机械化作业,严禁超员组织施工作业。
七、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逃生通道,严禁在安全设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规运输、存放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九、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援装备,严禁事故发生后违章指挥、冒险施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闽交建[2015]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5.01.12
【实施日期】201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
(闽交建〔2015〕5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隧道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约定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履职考核,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存在挂靠承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要果断采取信用评价、行政
处罚等管理手段进行严厉处理。
另外,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协作队伍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和特殊工种要求的执证上岗管理,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特别是关于爆炸、塌方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
二、重点把好隧道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关并确保有效执行。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要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予以重点审查施工方案,把好审批关,并在实施中强化监督,特别是对方案中有关对人员、机械、进场材料、试验仪器等资源配置要逐一核查,严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
各级交通质监部门要在日常检查中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予以重点督查,对不按审批方案组织实施,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的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停工整顿,并按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