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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_百度(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 6号2011-08-0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 3月底。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 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 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 (见附件 1 。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 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 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 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 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2 ,第 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 59 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和特殊性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二、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税企签订承诺书

税企签订承诺书甲方(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乙方(企业):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合作,为确保税收法规的严格执行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承诺书。
一、甲方承诺:1. 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征收税款,确保税收政策的透明和公正。
2. 为乙方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乙方正确理解并执行税收政策。
3. 保护乙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泄露乙方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4. 接受乙方的监督,对乙方提出的疑问和建议给予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二、乙方承诺:1. 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逃避、拖欠税款。
2. 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主动接受甲方的税务检查和审计,配合甲方完成各项税务工作。
4. 及时向甲方报告经营活动中可能影响税收的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三、双方共同承诺:1.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企关系,通过定期沟通和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2. 共同抵制和反对任何形式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3.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如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中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2.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承诺书中的义务,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税收管理措施。
五、其他:1.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税务机关公章)(乙方企业公章)请注意,此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特殊性税务重组协议书

特殊性税务重组协议书(中英文实用版)Task Title: Special Tax Restructuring AgreementTask Title: 特殊性税务重组协议书I, the undersigned, hereby agree to enter into a special tax restructuring agreement as follows:我,签署人,特此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特殊性税务重组:The purpose of this agreement is to facilitate a tax-efficient restructuring of the business operations of Party A ("Company") in order to optimize its tax position and enhance its overall financial performance.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甲方(“公司”)的业务重组,以优化其税务地位并提高其整体财务表现。
甲方(Company) shall restructure its business oper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in this agreement, which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the transfer of assets, the reorganization of its corporate structur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other measures as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objectives of the tax restructuring.甲方(“公司”)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重组其业务运营,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资产、重组公司架构,并实施其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税务重组的目标。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08-0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
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第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

关于下发《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的通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省局制订了《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请各地在企业重组所得税税务处理时遵照执行,实务操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本指南下发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指南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建议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指南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10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指南处理。
省局所得税处省局国际税收处2011、5、11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4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在江苏国税部门征管的纳税人发生《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企业重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要求,切实履行以下职责:省局负责对全省企业重组所得税管理的指导工作;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确认的相关工作;对全省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督查。
公司税务承诺书模板

公司税务承诺书模板一、背景介绍公司的税收承诺书是指企业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维护税收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自愿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一种书面承诺。
税务承诺书的落实是税务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方式之一,同时也是企业诚信经营的体现。
二、具体承诺内容我们公司承诺如下:1.依法纳税,不进行虚假记账和虚假税务申报;2.发票管理合规,不出具伪造、变造的发票;3.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4.遵守税务机关的稽查、查账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涉税资料;5.公司管理团队将对涉税事宜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员工对公司税务承诺的了解和执行。
三、承诺的适用范围此承诺书适用于公司在营业期间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四、承诺的期限本承诺书自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公司下一次涉税申报之前继续有效。
如果公司违反了本承诺书中的任何一项内容,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的补充说明本承诺书不代表税务机关对公司的执法和监管放松,税务机关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的税务申报和税务管理进行监管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六、承诺的签署我们公司郑重承诺以上内容均属实。
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签字:职务:日期:年月日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公司档案室,另一份由公司代表保管。
七、总结税务承诺书是企业承认纳税责任和税务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保障了纳税人的权益。
只有企业诚信的履行税务承诺,才能获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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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的特殊性所得税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同时5项)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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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业务完成后的连续12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
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