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碰撞该不该理赔
无接触碰撞定义标准

无接触碰撞定义标准
无接触碰撞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车辆或行人并没有发生物理上的接触,但由于其中一方的行为(如危险行为、鲁莽行为等)导致另一方受到影响并产生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这种交通事故形态也被称为“无接触交通事故”。
在判断无接触碰撞时,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另一方受到影响并产生伤害或财产损失。
即使双方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但如果其中一方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或驾驶规范,并且这种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该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一辆车在没有打任何转向灯的情况下忽然变道或加塞,导致后方车辆为了避免碰撞而猛踩刹车或打方向造成事故,那么前方车辆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接触事故的责任方。
需要注意的是,无接触碰撞的责任划分容易有分歧,具体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导致事故的具体原因来判断。
同时,非机动车及行人也存在担责的可能性,如果他们的违章和不文明行为导致车辆无接触受损,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总之,无接触碰撞是一种特殊的交通事故形态,其判断标准主要依据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另一方受到影响并产生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责任划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公平、合理。
车险理赔案例

车险理赔案例_1
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
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
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
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无接触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无接触事故责任认定规则1. 引言嘿,朋友们,今天我们聊聊一个大家都不愿碰到的话题——无接触事故。
听到这个词,是不是脑海里立马浮现出一堆搞笑又尴尬的场景?你知道的,有些时候,我们的车就像是在演一出“鬼片”,明明谁都没碰,结果却被碰得一团糟。
好吧,别担心,今天咱们就来轻松聊聊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让这个话题变得不那么死板。
2. 无接触事故的概念2.1 什么是无接触事故?首先,咱得弄明白什么叫无接触事故。
简单来说,就是你的车和别人车之间明明没有肉体接触,但还是出现了损坏,比如刮擦、划痕,甚至是心理上的“阴影”。
就像你在路边慢慢走,结果被一辆车“擦身而过”,风一吹,可能就把你的车漆给刮了。
尴尬吧?这个时候,责任就得理清楚了。
2.2 为什么会发生无接触事故?说到无接触事故,很多朋友可能会问:“这不是天方夜谭吗?”其实,不少时候,这种事真的是发生得频繁。
有的人开车就像是在做特技表演,车速快得像飞一样,突然转弯或变道,结果就导致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再加上天气不好,路面湿滑,甚至一阵大风,都是无接触事故的“助推器”。
就像电影里的特效,事故发生得出其不意,让你措手不及。
3. 责任认定的原则3.1 有证据说话当无接触事故发生后,最重要的就是证据。
俗话说,“无凭无据,难以为继”,这话一点没错!如果你身边有监控摄像头,或者路过的好心人拍了视频,那你可就占上风了。
无论是前方的行车记录仪,还是后视镜中的一闪而过,都是你维权的利器。
没有证据,就像没有底气,责任认定就会变得模糊。
3.2 责任分析其次,责任的分析也是个头疼的问题。
大家在争论的时候,往往像是打起了“口水战”,谁也不肯让步。
这时候,保险公司和交警就像是舞台上的和事佬,他们会根据证据来判断责任归属。
如果真没法确定责任,那就只能由各自的保险公司来处理了。
就像朋友间借钱,欠得明白才好,不然闹得不可开交可就麻烦了。
4. 如何应对无接触事故4.1 及时处理遇到无接触事故,首先要冷静,千万别慌。
车辆受损有几种理赔方案

车辆受损有几种理赔方案车辆在日常使用中难免会受损,如碰撞、刮擦等,造成不同程度的车损。
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针对不同情况,车辆受损的理赔方案也不同。
本文将介绍车辆受损有哪些理赔方案。
一、全损赔偿全损赔偿是指车辆因遭受意外损失、盗抢、火灾等原因造成必须报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予车主全额赔偿的一种理赔形式。
具体保险公司对全损的定义不尽相同,一般认为车辆经济修理费用达到车辆保险金额的70%~85%时仍无法修复,就属于全损。
全损理赔的赔偿金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赔偿金额:该金额为投保时商定的车辆保险金额。
2.发生前实际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3.车船税:车船税是发生事故时车辆已经缴纳的车船税费用。
4.购置税:购买新车时缴纳的购置税。
5.已缴交的保险费以及未缴交的保险费不退还。
二、部分损失赔偿部分损失指车辆因发生碰撞、刮擦等事故后车辆受到局部损失,但整个车辆并未报废。
部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造成的损失多少来进行计算。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下列方法来确定部分损失赔偿的金额:1.实际支出数额:是指车主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2.市场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核定的此类型汽车的正常市场价值。
3.车辆保险金额:是指车主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
4.经济修理费用:是指经修理后汽车恢复正常使用的花费。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受损程度和经济修理费用的比例来判断是否进行部分损失理赔。
三、直接赔偿直接赔偿是指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车主受到的损失,而不必进行修理或更换零件。
直接赔偿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刮擦、涂漆等损坏,但整个车辆并未报废,修理费用低于优质零件更换费用。
2.车辆遭受盗抢后被保险公司寻回,但已经被损坏,无法恢复原状时。
直接赔偿金额一般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计算:1.车辆保险金额:是指车主投保时所确定的保险金额。
2.车辆价值:是指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市场实际价值。
3.经济失值:是指车辆的价值由于事故而降低了的金额。
法律咨询交通理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以下简称原告)与乙(以下简称被告)均为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被保险人。
2021年6月15日,甲驾驶的机动车与乙驾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甲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认定,甲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对甲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然而,甲认为乙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若乙需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 乙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乙均为机动车,且双方均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认定,甲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因此,乙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乙需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甲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
应如何认定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

应如何认定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责任案情2012年7月5日18时许,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越顺行的被告段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后,右转弯进入加油站,为避免两车发生碰撞,段某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右打方向,致使该手扶拖拉机乘...案情2012年7月5日18时许,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越顺行的被告段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后,右转弯进入加油站,为避免两车发生碰撞,段某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右打方向,致使该手扶拖拉机乘车人杨某掉落地面受伤。
同年5月14日,该事故交警部门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无现场,双方叙述不一致,证据不足,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因对于杨某损失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7689.44元。
分歧本案中,王某驾驶轿车与段某驾驶拖拉机未发生直接碰撞,在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能否判定王某承担故事赔偿责任,合议庭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鉴定结论,王某驾驶轿车与段某驾驶拖拉机未发生直接碰撞,段某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右打方向致使杨某掉落地面受伤,与王某驾驶轿车行为没有任何关联,王某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王某驾驶轿车与段某驾驶拖拉机未发生直接碰撞,但王某超车后在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右转弯进入加油站,段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致杨某掉落地面受伤,故王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公安机关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
对于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一般可由双方各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无法认定当事人过错的,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同时可根据双方车辆状况、受损程度,对事故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机动车之间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也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保险赔偿

“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保险赔偿交通事故一般指车与车、车与人、车与物发生相撞导致的事故,“相撞”通常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
但本文讨论的两个案例,都是没有“相撞”的交通事故。
【案例一】2013年9月15日7时20分许,方先生骑着电瓶车沿着成一定坡度的公路从坡底往上骑。
途中他一直靠着右侧一人多高的石墙(引桥实体)行驶,当骑到三分之二路段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身后疾驶过来,并且车身紧挨着方先生的人和电瓶车,可吓坏了方先生,因为右侧是一人多高的石墙,如果向右打方向就会撞到石墙,反弹过来有可能被货车碾压。
在夹缝中骑行的方先生极度恐慌,当整个汽车车体超过电瓶车时,方先生由于受惊吓连人带车翻到在地。
当时,货车驾驶员从倒车镜里看到了这个情况,还踩了刹车停了一会儿,之后就开车跑了。
2013年9月29日交警部门查获这辆逃跑的由邱先生驾驶的货车。
民警对方先生的电瓶车和邱先生的货车进行勘查对比,没有发现明显的碰撞痕迹,通过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的调查询问,最后交警部门认定方先生与邱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方先生和邱先生均没有异议。
邱先生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事故发生后,方先生因翻车导致尾骨骨折并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5月7日,方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邱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6545.10元。
法官分析认为,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认定被告邱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并据此做出判决。
【案例二】2012年4月16日16时25分许,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向左转弯时,靠中心绿化带东侧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避险向右侧翻,张某某倒地受伤,肱骨发生骨折,发生交通事故。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2003年6月20日,××市吴某,:驾驶 东风牌单轴挂车从家门口倒车,当其倒车到 弯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交通部门 裁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 要责任。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限额为20万,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 车分别的保险金额。
【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理赔案例
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 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 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 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 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 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
整理ppt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理赔案例v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案例
②《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 的被保险人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徐 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 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 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 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本 案具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 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 定给予赔偿。所以,徐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 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其应承担 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2.3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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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碰撞该不该理赔张某在一次驾驶中,因违章驾驶导致对方车辆受损。
这次交通事故中蹊跷的是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相撞,只是由于对方车辆因避免张某的车辆而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从而导致自身受损。
交警最后认定张某赔付对方3万多元的费用,但当张某在结案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车辆没碰公司拒赔张某是某单位的汽车驾驶员,2004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驾车送领导去开会,由于当时时间比较急,车辆行驶的速度比较快。
在路口转弯时,张某借着超车的机会想驶入对面车道。
恰在此时,迎面驶来了一辆小轿车,由于是弯道口,张某并没有看见对方行驶过来的车辆,等自己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了。
眼看就要相撞,小轿车司机立即猛打方向盘避让张某驾驶的车辆,结果导致自身车辆侧翻,车身受损,副驾驶位的乘客受伤。
经过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协商,张某赔付对方3万多元。
由于投保了车辆保险,事故发生后,张某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
交警处理完毕后,张某带上相关的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赔偿赔付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支付的3万多元的费用。
但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是拒绝理赔,原因是在接到张某的报案后,保险公司委派相关人员认真审查了事故的全过程,最后认定事故中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属直接损毁,因而对张某提出的申请,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
张某对此感到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赔偿损失。
紧急避险有无错事实上本案的争议在于:两车并没有发生相撞,第三者的损失不是由保险人直接造成的,是否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笔者参考了相关的法律中关于责任保险的界定。
所谓的责任保险,依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
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两辆车并没有直接发生碰撞,显然第三者的损失不能认定是被保险人的车辆直接损毁的,这就使问题变得复杂化了。
究竟谁应该来承担此次事故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还是张某本人,还是对方的驾驶员?首先,从事故的责任认定来说,张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违规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某负全责。
也就是说是该张某来承担这个经济损失,还是保险公司来承担这个损失。
其次,我们可以将情况假设,如果小轿车司机不紧急右打方向盘,两辆车肯定会撞到一起的。
如果这样,必然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小轿车的驾驶员在关键时刻,采取了合理的紧急避让措施,防止了大事故的发生。
从行为的属性上来说,小轿车司机的这种行为属于紧急自救措施,是在交通驾驶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
从法律上来说,为了使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允许的。
[!--empirenews.page--] 保险公司该不该担风险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紧急避让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与此相同的是其它法律却做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很明确地规定,小轿车翻车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
而张某的这一赔偿责任是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过程中产生的,他已将这个风险进行了转移,所以,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次翻车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小轿车司机在两车相撞的危险时候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致使自己的车辆以及人员遭受了更大的损失,而这个损失完全是由于张某所驾驶的保险车辆过错引起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而这个损失又属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所以,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一些不负责任的保险公司往往会利用一般人对保险知识欠缺的机会,大玩文字游戏,让投保人找不到方向,然后再随便找个理由,拒绝承担相关的保险责任。
此事件中,法律已经很明确地规定,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本案件中,事故发生是由保险车
辆引起的,并且是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引起的,这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主持人关注谁来承担风险“买保险理赔究竟有多难?”前几天有个朋友这样问我。
当时真的感到很诧异,便问朋友为何发出如此大的感叹。
朋友告诉我,现在的保险公司,不管是产险还是寿险,收钱的时候都特别客气,服务也特别好,但是等到你去理赔找他要钱的时候,要有多难就有多难。
上次陪一位读者去中国人保分公司做采访时,恰巧遇见一理赔客户在人保柜面申请理赔。
一面是客户焦急的询问如何办理理赔,一面是理赔服务人员冷漠的态度。
可能这不仅仅是人保一家吧,一些保险公司都存在着服务问题。
更为严重的就像上面的案例中一样,不相信保险公司专业的法律顾问不明白这个紧急避让导致风险谁承担的道理,更多的还是保险公司自己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罢了。
随着目前保险市场的规范化,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多,市场也不仅仅是谁一家的天下了。
要做好保险、做好市场,更多的还是需要保险公司去改善自己的服务,完善自己的管理,从而用诚信用服务去取悦于客户,去占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