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读
稽查操作规程原法和新法有对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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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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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新旧条文对比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蓝色为新规程 黑色为旧规程 蓝色为新规程,黑色为旧规程 蓝色为新规程 黑色为旧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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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 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 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2011年11月17日星期四 6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简介(三)
• 5、取消了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使稽查案件检查、 处理流程与《税收征管法细则》的要求一致。简易程序取消后, 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由审理 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 • 6、适应基层工作实际,增加了检查的中止、终结程序,力图解 决稽查案件大量、长期积压问题。稽查案件在原《规程》中只有 “执行完毕”一个出口,此次修订通过增加检查的中止、终结程 序,可解决基层实际工作中大量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 • 7、从证据形式和获取方法上对稽查涉及的几种主要证据加以规 定,规范税务稽查取证行为。 • 8、对稽查过程中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及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进行规范。 • 9、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稽查执法人员的一些具体问题。其中包 括涉税举报材料质量普遍不高,指向不明确,内容复杂,经常给 税务稽查工作带来很多额外负担,造成稽查资源浪费的问题,以 及对稽查案卷资料如何归集、如何加强管理一直缺乏较为全面规 定的问题等。 • 10、新《规程》体现了重视程序的理念。
税务稽查工作鉴定

---------------------------------------------------------------范文最新推荐------------------------------------------------------税务稽查工作鉴定 我叫xx,到税务处工作已经有一年了,回顾在税务处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鉴定如下: 一、强化“稽”字 认真履行职能XX年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
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1、税费收入要确保,2、征管手段要优化,3、科技兴税要到位,4、党风建设要严明,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
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
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1 / 11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 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源巡查操作规程

1 税源监管1.1.1 税源信息采集一、业务描述税源信息采集是税务机关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将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纳税资料和相关生产、经营的信息数据以及第三方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录入和分析,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更新和维护,用以识别判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从而进一步采取相关征管措施,促进税收管理工作,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提升征管质效。
税源信息采集主要包括:纳税人税(费)种登记信息采集;纳税人应申报资料报送采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其他税源信息的采集。
二、业务发起本业务根据以下情况发起工作任务:1、税收管理员根据日常税源巡查计划,对查账征收纳税人的应申报资料进行采集。
2、纳税人办理税务设立登记后,大集中系统自主推送发起。
三、业务流程1、任务发起: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税源巡查计划或大集中自主推送任务到税收管理员。
2、任务执行:税收管理员接受任务后2个工作日后应对分管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采集。
3、结果反馈: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事务岗在收到税收管理员转来的采集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及时录入大集中系统,为判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生产经营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四、业务流程图税源信息采集业务五、表证单书1、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采集表2、纳税人应申报资料采集表3、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六、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1.1.2税源巡查管理一、业务描述税源巡查是指税务管理人员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与涉税相关的场所进行实地观察、问询以及核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过程出现的各种涉税问题和异常情况,主动掌握纳税人税源的增减变化、发现征管漏洞、动态监控税源的一种税源管理方法。
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拒签的分析与对策

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拒签的分析与对策刘玉艳【摘要】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有个别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拒不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签字,这给税务稽查人员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大的困惑,降低了稽查效率.为有效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首先阐明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具体政策的情况下研究该问题的必要性,进而分析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拒签的法律影响,得出在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稽查对象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拒不签字不会影响正常稽查处理的结论,提出税务工作人员对此情况的应对原则及完善税务稽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以有效解决税务稽查人员的困惑,使稽查人员遇到该类问题时能够果断作出正确决策,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期刊名称】《辽宁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年(卷),期】2018(020)002【总页数】4页(P101-104)【关键词】稽查对象;证据;法律影响【作者】刘玉艳【作者单位】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辽宁朝阳122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工作人员需要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了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所涉及的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账户、记账凭证以及相关税收资料的准确内容,还记载了对稽查对象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和有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计算过程.既起到对相关税收证据的归纳梳理作用,又为撰写税务稽查报告提供了直接依据,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内部稽查审理和执法检查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文字资料.而且税务机关一旦涉及行政诉讼,《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作为税务机关实施稽查行为过程的重要记录,是税务机关应诉答辩、揭示事实、分清责任、提出辩解,以证明稽查处理合法的重要证据.因此,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过程中必须完成的任务,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 研究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上拒签这一问题的必要性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流程,税务稽查人员在完成稽查工作前需要与企业进行沟通,要求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一般来说,只要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公正实施稽查,在做到文明执法、程序合法、稽查有据、计算无误的情况下,经过正常的沟通解释,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都会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按照工作流程和惯性思维,广大税务稽查人员普遍存在只有得到相关人员的签字才能依法处理的共识.但近年来,在税收稽查工作实际中,少数情况下出于各种难以把握的原因,也会发生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拒签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乃至《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甚至各地的税务文件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应对规则,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各地税务稽查人员往往无所适从.而拒不签字的情况在举报案件中出现的比率比一般稽查案件更高,且举报案件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概率也远大于一般稽查案件.税务稽查部门相关人员遇到该问题时出于职业谨慎和担心执法风险的保守考虑,往往会因难以处置致使案件陷入僵局,久拖不决,严重影响税务稽查部门的公信度.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对该问题展开法律层面的分析和研究,以厘清法律责任,得出明确的结论,解决税务稽查人员的困惑,消除稽查部门的顾虑,以促进稽查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稽查部门公信力的提升.2 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拒签对税务稽查合法性的法律影响尽管当前税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税收文件针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指引性规定.但依据现有法律,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得出,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稽查对象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底稿效力和作用,不影响稽查处理合法性的结论.2.1 在税收案件行政诉讼中,有稽查对象签字盖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属于诉讼外自认证据,不能用作直接证据证明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事实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遇到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拒不签字的情况,有的税务稽查部门相关人员之所以不敢果断处理并及时结案,主要是担心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一旦发生行政诉讼,会导致不利后果.而认为得到签字确认就没有法律风险,没有签字就会面临法律风险,这是一种对法律的误解.这种误解是混淆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在底稿上签字的证明作用,而且过分夸大了签字后的底稿的证明力.底稿本身的证明作用和签字自认的证明作用并不相同.在稽查执法中,通过对证据进行梳理判断稽查对象是否违法及违法程度.在行政诉讼中,底稿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在稽查执法中可以因自认作出相应处理,在行政诉讼中却不能以自认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因此,税务稽查部门以获取签字自认来回避风险显然是达不到目的.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只是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一种诉讼外自认行为.这种自认并不能直接证明税收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在行政诉讼中,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属于产生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确认税收违法存在的诉讼外自认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下称《行政证据规定》)只对诉讼中的自认证据作出明确规定,但未对行政过程中的诉讼外的自认证据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各国的立法惯例,一般不承认诉讼外自认证据在诉讼中直接产生效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实际审理中自认证据都依据这一原则处理.2.2 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的税收违法证明作用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作为资料更侧重于起到串联证据使案卷脉络清晰便于审理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稽查对象是否违法的直接证据使用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确认纳税人违法的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依法收集的书证、证言等相关证据.而底稿是对这些证据进行归集、整理、加工、使用的过程记录,是稽查工作的记录,对证据起说明、论证的作用,本身不是证据.《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说明,《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作用在于“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这便清楚地说明底稿是串联案件证据的资料,能使案卷脉络清晰便于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资料,并非作为确认纳税人违法的证据使用.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拒签,只能认定为稽查对象不认可税务稽查人员对证据的使用,只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本身是正确无误的,便不会因为税务稽查对象当事人的不认可而影响税务稽查的合法性.2.3 现有法律法规并无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的要求目前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规定的文件是《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该规程并没有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必须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的要求.虽然税务总局印发的底稿式样上有被检查人签字项,但《税务稽查操作规程》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却只规定了检查人员应当签字,并未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必须签字[1].2.4 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拒签,不影响税务稽查处理确认稽查对象税收违法的关键是收集足够的合法有效证据,并保证证据的使用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得出合理结论,而不能过分依赖稽查对象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的签字.即使有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签字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在稽查执法中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行政诉讼中也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在有其他书证、物证、证言的证明下才能起到证明作用.而没有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签字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只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同样可也作为间接证据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由此可见,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是否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对税务稽查合法性并无实质性的影响.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签字,既不是确认违法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在稽查程序合法、证据来源合法、收集证据客观、证据使用合理、适用法律正确、计算过程无误的前提下,只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稽查对象税收违法,便不影响税务稽查部门处理.3 税务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拒签情况下税务人员的应对原则为保证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事实能经受住法律的考验,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应把握如下几个原则:3.1 强化证据意识,不以当事人自认为原则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应把握证据为王的原则,不应以纳税人的自认作为确认其违法的必要依据.在发现稽查对象确有违法事实,而相关责任人拒不自认的情况下,要通过其他书证、物证、证言等来证明稽查对象的涉税违法事实.坚决摒弃强调使用当事人自认原则,因为如果过分依赖当事人自认,可能会在收集客观证据方面降低标准,忽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而如果证据本身达不到标准,一旦遭遇行政诉讼,将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和尴尬.3.2 保证证据有效,以使用合格的证据为原则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只要有确实充分的书证、物证、证言证明,完全可以确认稽查对象违法.案件定性以及税款计算等,最终取决于稽查人员收集到的各种有效的证据资料,如账册、凭证、合同、单据等等.正确使用证据的前提是保证证据有效.保证证据有效,首先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对于证言等言辞证据尤其要慎重使用,强调与书证的印证.对于账簿、凭证等书证,注意辨别和确认,善于利用金税工程系统和其他软件等技术手段提高对证据真实性的辨别力.其次保证证据的取证过程合法,做到调取证据的过程合法,手续完备.再次,确保收集的证据和违法事实紧密相关,能够确实起到证明违法事实的作用[2].3.3 注重程序合法,做到稽查实施全过程合法为有效避免执法风险,税务稽查人员在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从始至终要做到一切执法程序合法,保障稽查对象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陈述、申辩权,确保稽查执法过程合法.否则,如果在执法开始阶段对程序注意不够,一旦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拒不签字,对稽查实施过程不认可而发生行政诉讼,即使稽查人员努力弥补程序上的不足,也可能陷入被动,甚至会因程序不合法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对于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拒签的情况,稽查人员需在底稿上注明原因,做到手续完备.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要求见证人一起签字证明.为强化效果,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对要求签字的过程记录.3.4 正确使用法律,保证稽查处理客观公正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应在保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的基础上,通过对稽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完成《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对于底稿中关于稽查对象应交税额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数据的计算,必须在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并正确使用的基础上,保证计算结果准确无误.并且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稽查对象既要尽量做到不重复检查,又要保证国家税款的不流失,保证整个税务稽查过程及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4 完善税务稽查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在各地税务稽查过程中已发生多起因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拒签而影响稽查工作的事件,国家税收管理部门乃至立法部门应引起重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弥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漏洞,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4.1 完善税务稽查的相关政策法规国家税收管理部门应该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发布有关税务稽查的执法程序,规则要详细明晰,要对税务稽查各环节作出明确的规定,要使税务稽查人员有法可依.对于稽查对象的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涉税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则要以更高层次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的形式来发布,使稽查工作人员能够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全身心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4.2 畅通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的沟通渠道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应该畅通一线执法人员对相关法规政策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来自一线执法人员反馈的意见.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能够充分考虑一线执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出符合税务稽查实际情况的规定.4.3 保证税务稽查相关法规的及时更新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应完善政策法规意见征求机制,做到接收反馈意见及时化、科学化、常态化,以便形成合理的机制,及时更新法律法规,以满足税收执法过程中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产生的新情况,及时解决税收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5 结语本文针对税务稽查工作中,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拒签,稽查工作人员难于找到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这一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稽查对象相关责任人拒不签字并不影响稽查工作的合理合法性,从法律层面提出稽查人员应对此类问题的原则和建议,为促进稽查人员能够理性、客观地采取恰当措施,保证案件依法处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相关文献】[1]张国慧 .当前税务稽查案件取证工作问题及应对策略[J].现代商贸工业,2015,(10):183-184.[2]李晓飞.论税务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商,2014,(19):112。
[税务稽查工作鉴定]税务稽查最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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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鉴定]税务稽查最坏结果我叫xx,到税务处工作已经有一年了,回顾在税务处一年来的工作感慨颇多,我稽查三科的同志们在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引下,在分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下,胜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鉴定如下:一、强化“稽”字认真履行职能某某年的税收任务对于我局来说十分艰巨,摆在我科面前的稽查任务也非常沉重,全年共给我科下达稽查户数200多户,稽查任务100万元。
为了完成这些硬指标,我科全体同志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我科根据年初工作会议上的“五要”(1、税费收入要确保,2、征管手段要优化,3、科技兴税要到位,4、党风建设要严明,5、文明服务要优化)讲话精神,认真开展了稽查工作。
我科的稽查对象大多是注销、变更企业,特别是注销企业有两种原因:一是无力经营,二是合并改制。
把握好注销企业的最后一关,防止税款流失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动态稽查、询问稽查、比较稽查、信息稽查、关联稽查等方法,将每一户接受稽查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按税法规定和稽查操作规程作了全方位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局审理委员会汇报,按照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税务稽查是打击偷漏税的最直接的手段之一,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我们在稽查时有效的将这些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
二、着眼“稳”字确保收入完成由于目前我区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经济效益下滑,资金周转不畅,导致税收收入很难完成。
税收收入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市局考核收入计划按平均进度考核,这就要求我们稽查科在完成任务时也要跟上分局的步伐,每当查补出税款时,我们就立即组织入库。
由于企业有困难,总想一拖再拖,我们就再三做工作,采取“说破嘴、跑断腿”穷追不舍的工作态度催缴入库,保证了全局一盘棋的步伐。
三、狠抓“素”字解决营养不良干部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反映着稽查质量的高低,为了保证稽查质量,我科的同志们在跟上分局的业务学习的同时,本着缺啥补啥的原则,结合全国税务执法资格考试,自己每天抽出半个小时的时间“充电”,着重解决工作中急用的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动态,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稽查操作规程

稽查操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5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12-2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它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解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程。
解读:法律依据多了个等字,给了稽查工作规程更宽广的引用范围.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征管法紧锣密鼓修订中,修订了之后怎么办?是不是又要根据新征管法再来一个新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第三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解读:强调了税务稽查只能由税务局的稽查局来依法实施.改变了旧法的主语”税务机关”.同时将其他涉税当事人纳入稽查对象,从而表述更完整,另外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在新规程中没有引用表述,什么叫“专司”,中文语法可以理解为“只能专门司理”,那么发票违法就不可以查处了?显然这样的定义不科学,易引发歧义,同时刑法中的偷税罪已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因此新规程有意避开,不能不说是一种先见之明,省得日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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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案
•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 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 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 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 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 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新《规程》第三十四条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
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
新《规程》第二十七条
检查
•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 • 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
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 证。 (规范了委托协查与异地调查两类稽查方式)
新《规程》第三十二条
检查
• 查询存款账户: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单位)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 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审理
•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 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 进行审理。
•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 《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 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
实施三级审理机制,即审查部门审核、稽查局集体 审理、税务局集体审理,以确保审理工作有序开展。
新《规程》第二十五条
检查
• 采取询问应注意的事项: • 1、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 2、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
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不是所有的 询问都必须送达《询问通知书》) • 3、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 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 4、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 处捺指印; • 5、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 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 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新《规程》第四十六条
审理
• 审理的内容: • 1、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 2、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 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5、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 7、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新《规程》第十九条
选案
• 关于检举涉税违法信息 • 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
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 对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
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 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给予奖励。(也就是说对不是实名检举的 不能奖励。)
新《规程》第十七条
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
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
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
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
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 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 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 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 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新《规程》第七条
总则与管辖
稽查的管辖范围 • 1、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税收违
法行为; • 2、不属于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的
新《规程》第二十五条
检查
• 调取证据材料的程序和方法: •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 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 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 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 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 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 人开具 《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退还。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个人)储蓄存款 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 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 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新《规程》第三十三条
检查
• 查过程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
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 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 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 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 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与征管法只列举了限期内缴纳税款一种情形相比, 而新《规程》则明确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四种情 况,这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一种体现.
新《规程》第三十六条
检查
•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 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 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 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 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 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 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新《规程》第十一条
课程纲要
1 总则与管辖 2 选案 3 检查 4 审理 5 执行 6 总结
选案
• 稽查选案的程序:获取信息、集体研究、 合理准确选择和确定。
•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 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
户手续。
新《规程》第三十五条
检查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新《规程》第十八条
选案
•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 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 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 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 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 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 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税收违法行为,以发生地和发现地为准。 如发票案件等。 • 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兜底条款。 如总局稽查局从各地抽调人员组织的专案 稽查等。
新《规程》第十条
总则与管辖
• 管辖出现争议的处理: “一个原则”: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 “二个步骤”:逐级协商解决 ;不能解决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
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 长批准
新《规程》第四十四条
检查
• 检查终结(终止)的情形: • 终结(终止):主要是说某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预期
效果都完全停止,不再继续;或者某个法律时效停止计算 等情形称为终止。
•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 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 担主体的;
• 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 的;
•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可以终结检查的。
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
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
准后,终结检查:
新《规程》第四十五条
课程纲要
1 总则与管辖 2 选案 3 检查 4 审理 5 执行 6 总结
《税务稽查操作规程》解 读
课程纲要
1 总则与管辖 2 选案 3 检查 4 审理 5 执行 6 总结
总则与管辖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 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 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 》),几易其稿的新《规程》共八章 八十条。其内容包括总则、管辖、选 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 附则。
总则与管辖
• 新《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 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
总则与管辖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 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 促进依法纳税。
稽查的主体:税务局稽查局 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 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 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 相关工作。
新《规程》第二十二条
检查
• 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 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
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新《规程》第二十三条
检查
•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 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 相关联。(体现效率原则)
•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 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 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 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