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条例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稽查对象与范围1.稽查对象: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稽查范围: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费用和基金。
三、稽查程序1.稽查计划(1)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稽查计划。
(2)稽查计划应明确稽查对象、范围、时间、方式、人员等。
2.稽查通知(1)稽查人员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稽查通知书。
(2)稽查通知书应载明稽查时间、地点、内容、要求等。
3.现场稽查(1)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通知书的要求,按时到达被稽查单位。
(2)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3)稽查人员应按照稽查通知书的要求,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现场稽查。
4.调查取证(1)稽查人员应依法收集、整理与税收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2)稽查人员应采取合法手段,不得侵犯被稽查单位的合法权益。
5.稽查结论(1)稽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作出稽查结论。
(2)稽查结论应明确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6.稽查报告(1)稽查人员应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包括被稽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查过程、稽查结论等内容。
7.稽查结果处理(1)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结果及时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稽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稽查人员职责1.稽查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税收法律法规。
2.稽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3.稽查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稽查人员应接受上级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五、附则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2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一、税务稽查职责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三类发票涉税案件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二、执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三、立案标准(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未具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税务稽查程序(一)确定稽查对象。
稽查选案部门根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要求,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它信息资源确定选案指标,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处理各类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人员进行立案稽查。
(二)下达稽查通知。
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检查通知。
(三)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与否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四)审理。
审理人员对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待审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其目的是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收征收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强化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操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和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目标是依法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优化纳税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在开展稽查活动时,税务稽查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开展稽查工作,对各类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厚此薄彼。
2. 法定程序:遵循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坚持合规稽查原则,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保障权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税务稽查与纳税人关系,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4. 适度执法:合理确定稽查力度和频次,避免过度执法给企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税务稽查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稽查计划、稽查准备、稽查实施、稽查报告和稽查结果处理五个环节。
1. 稽查计划:稽查局务必定期进行稽查计划的制定,根据税收管理的风险和重点领域制定稽查计划,并通过内部讨论和决策流程确认具体实施方案。
2. 稽查准备:稽查人员应搜集税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制定稽查目标和方案,并编制工作计划和组织稽查人员。
3. 稽查实施:依照工作计划,稽查人员前往稽查现场,按照稽查目标和方案进行稽查活动,开展询问、复核、检查账簿、查封扣押等稽查行为。
4. 稽查报告:稽查人员应及时整理稽查结果,编制详细的稽查报告,明确涉及的问题、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
5. 稽查结果处理:稽查局根据稽查报告,依照税收管理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规定,对稽查结果进行认定、处罚或解决,确保稽查结果的合法有效。
三、稽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税务稽查人员作为稽查工作的执行主体,应秉持忠诚、公正、严谨和保密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和权利:1. 搜集证据:稽查人员有权搜集和调取与稽查对象有关的涉税信息、资料和证据,确保稽查工作的证据充分和客观。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完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编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行为不属于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
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八)其他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全文一、稽查结果统计与报告(一)稽查结果汇总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稽查。
2、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程序、方法进行工作,不得利用其职务特权进行侵犯被稽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3、稽查人员应当在稽查中认真审查被稽查对象的账簿、凭证、报表等各种财务资料,并对能够获取的、可以进行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比对,逐项核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于疑点问题要查证明确,并向被稽查对象进行询问,使被稽查对象有充分的表达权和申辩权。
5、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嫌非法经营和侵犯税收利益等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稽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稽查结果进行认真总结,并制定详细的稽查报告。
2、稽查报告应当体现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措施。
3、向被稽查对象出具稽查报告应当在稽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出具稽查报告时,应当同时将稽查结果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5、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稽查结果,应当严格保密。
二、稽查处罚和监管(一)税务处罚和行政复议1、对于被稽查对象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稽查人员应当依据税收管理法规予以税务处罚。
2、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说明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方式、申诉渠道等内容,并在稽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查对象。
3、对于不服税务处罚决定的被稽查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被稽查对象如对税务处罚决定不服,则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之后,应当组织税务稽查部门和稽查对象协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于涉及转移财产、损失断言等情况,要进行特别防范,并加强整个稽查过程的监管。
(三)稽查记录与考核1、税务稽查部门应当建立稽查人员档案和稽查记录档案,做到事实明确、证据确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管理办法 “黑名单”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 回避原则
规程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 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跟踪管理等。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节条款
主要内容
重点
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选案的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计划
避免重复检查等
第十六条
案源信息的来源、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 避免不必要的被动检查
第十八条
举报信息的分类筛选、处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节条款
主要内容
重点
第十九条
立案
区别于日常检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对于一些无法通过税务局征收管理范 围确定的
如: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既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稽查 局查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稽查局 查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没有过于固化, 而是以有利于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原则为 基础,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上加以规定; 二是对协查取证加以规定,以规范通过协查方式获取的证
据要求; 三是规范检查流程,增加中止检查、终结检查程序; 四是增加检查环节税收保全的内容。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章章节节条条款款
主主要要内内容容
重点重点
第第四四章章
检检查查
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查查前前准准备备
本条规定了开始检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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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
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
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 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 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 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 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 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 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 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 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 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 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 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 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 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 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 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 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 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 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 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 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 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 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 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 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 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 在30日内退还。
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 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 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 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 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 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 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 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 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 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 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 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 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 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 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 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 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 明。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 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
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 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 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二0一0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
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
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 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 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 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 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四章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 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 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 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 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 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 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 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 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三条 应遵守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
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
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
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 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 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 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 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 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 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 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 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 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 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 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 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 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 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 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 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 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 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 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 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