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简介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学习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室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一)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行政检察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3月23日上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以“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发布了“民事行政检察助推法治江西建设”十个典型案例,彰显了我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所树立的司法公信力。
典型案例一梁某某等8人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基本案情】2011年1月24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7年7月5日,梁某某等8人分别与南昌市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南昌市城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向某开发公司购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路下沙沟7号的商品房共13套。
同时约定,公司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办妥房屋产权证。
现其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但某开发公司却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开发公司为争议房屋办理房屋备案及产权证。
同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分别为8人作出了8份民事调解书。
同年1月30日,梁某某等8人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并向南昌市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南昌市房管局为上述13套房屋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
经检察机关查明:该8起案件均系原审案外人万某、方某等人制造的虚假诉讼。
万某、方某等人为了赚取梁某某等8人的办证费,将10套梁某某父亲自建的农房,3套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手续不全、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虚构成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且伪造了用于诉讼的房屋买卖销售合同、购房发票、该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原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被告的和解协议、民事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等。
之后,万某委托案外人梁某处理诉讼事宜,梁某带着伪造的8起案件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找到原审法官郑某,郑某在未审核原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套用梁某提供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8份民事调解书。
人民检察院技术办公大楼维修改造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检察院技术办公大楼维修改造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一、项目名称: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办公大楼维修改造项目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建设地点:四、建设性质:五、项目建设期限:7个月六、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办公大楼总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层数6层。
本项目对大楼屋面、墙面做防水处理,供水、供电改造,内部装修,院区道路改造等。
七、项目建设目标: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区人民检察院办公硬件条件,提高办公、办案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方便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提升外部形象;并使整个城市的重心逐步向新城区转移,从而进一步促进某某市新城区的开发和建设步伐,扩大城市规模和框架。
八、总投资及资金筹措:该项目总投资为302.0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271.90万元,其他费用15.78万元,预备费用为14.38万元。
具体见投资估算表。
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向上申请补助资金15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152.06万元。
九、结论:**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办公大楼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是为保障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其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诉讼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平台。
加强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办公大楼的维修改造,充分发挥其行政办公、办案效率,必将对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1、本项目将有效改善办公条件,提高行政办公、办案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方便?老百姓?办事,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增强办案能力,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有力的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2、本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某某市新城区建设规划要求,对引导城市向合理的方向发展并促进某某市新旧城区均衡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一、项目建设背景**是某某市委、市政府的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
检察院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1.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一)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
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a)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b)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控告申诉科一、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会委员、检察员 ß C.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ß D.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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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ß 答案:C。
ß 《检察官法》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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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2.检察官任职条件与法官没有任何区别。 • 积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0条》):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年满二十三岁; •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 5、身体健康; •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 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 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 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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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ß 消极条件如下(《检察官法第11条》):
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ß
2.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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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检察机关的体制与组织机构
•3.我国检察官的任期: • 因选举或任命制度的不同而异。 • 对以选举产生的各级检察长,其任期和各级政 府首长相同,都是五年,且连续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 对以任命方式产生的检察官,则没有明确的任 期规定。
•反贪局
•反渎局
非理性抗法案件的处理.doc

非理性抗法案件的处理作者:罗智敏陈浩庆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9期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贯穿到办案的全过程,是检察机关办案中应坚守的重要要求。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这一要求,在成功办案的基础上,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尤其是对非理性抗法案件的处理,充分展示了检察官的办案智慧和职业操守。
一、对两起非理性抗法案件的分析[案例一]2005年至200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帮助介绍张某龙的儿子张某飞、黎某的儿子黄某到公安局上班需要花钱找关系、买指标为由,先后诈骗张某龙人民币104000元,黎某人民币104000元。
犯罪嫌疑人周某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
2011年5月2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26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非理性抗法经过周某诈骗一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均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阶段程序合法。
但被告人亲属无视法律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多次围攻侦查人员,围堵检察院大门,强占法院领导办公室,集体闹访市委政府,甚至打着横幅到省、市两级司法部门上访。
被告人家属坚持认为被告人从未收取过被害人的任何财物,系一起冤假错案,系同村有矛盾村民勾结公检法制造出来的假案。
被害人于2010年4月29日到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告发,临川公安分局经侦查,获取了周某涉嫌诈骗的证据,便于2010年5月17日将周某刑事拘留,5月25日临川公安分局将周某提请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周某亲属以周某未诈骗被害人钱财,是受人陷害为由多次到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访,要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周某,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周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抚州市法检系统统一考录工作人员工作入闱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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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吴定兴 李立 李增 李祥祥 余敏章 廖泽霆 甘紫嫣 吴秋馨 邱凌峰 艾军 黄冉 董骞 饶燚 周维勇 李新 程龙辉 陈钰 梅晏榕 邵辰曦 张梦谍 袁杨 邓琼惠 尹志芸 张颖 伍淑丽 平新河
2014年抚州市法检系统公务员考录入闱体检(体能测评)环节人员名单
(共计83人,其中加试体能13人) 2015.2.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姓名 周超 吴琼 陈振华 王健 许强和 张华锋 杨嘉懿 李英 胡仙红 廖丽芳 游朦 吴新典 朱国洋 廖临怡 章燕燕 赵娇华 李亚鹏 赵佰顺 徐泽新 方锁柱 准考证号 20107301124 20107341106 20107062919 20107342025 20107375414 20107374106 20107374502 20107300519 20107052308 20107060524 20107312505 20107340414 20207382104 20107060909 20107380907 20107371422 20107341708 20207382828 20107313426 20107374016 报考职位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二)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二)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岗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岗 乐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南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南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南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宜黄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资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资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广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广昌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二) 乐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二) 南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二) 南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二) 南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岗(二) 笔试成绩 面试成绩 总成绩 127.81 128.3 138.08 127.69 121.79 133.39 122.51 123.2 115.71 120.75 115.13 120.41 116.93 121.9 121.27 123.5 122.58 109.68 117.07 120.8 82.01 81.21 83.79 83.32 81.52 81.92 81.3 79.84 82.1 77.58 76.12 83.68 84.6 82.67 81.78 83.34 78.72 81.83 82.3 78.55 291.83 290.72 305.66 294.33 284.83 297.23 285.11 282.88 279.91 275.91 267.37 287.77 286.13 287.24 284.83 290.18 280.02 273.34 281.67 277.9 是否入闱 备注 体检(体测)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体能测评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入闱
徐龙清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徐龙清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0【案件字号】(2020)赣10刑终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鲍国华陈凤英徐丹【审理法官】鲍国华陈凤英徐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龙清【当事人】徐龙清【当事人-个人】徐龙清【代理律师/律所】徐慧琳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慧琳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慧琳【代理律所】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徐龙清【本院观点】上诉人徐龙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地点变化的赌博场所,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徐龙清系主犯,具有自首的减轻量刑情节及犯罪前科、部分退赃的酌定量刑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书证并处罚金改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有期徒刑质证前科主犯自首拘留从重可以从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龙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地点变化的赌博场所,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徐龙清系主犯,具有自首的减轻量刑情节及犯罪前科、部分退赃的酌定量刑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犯罪数额认定错误,量刑畸重及不应认定上诉人系主犯的观点,经查,原审判决综合采信全案证据,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于法有据;上诉人徐龙清等7人共同开设赌场牟利,各有分工,犯罪地位作用相当,原审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据此,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