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九章

正确把握“数额巨大” 这一问题 正确把握“差额巨大” 只有在无法查清,行为 人又不能说明来源是合 法的情况下,才能按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认 定
除根据已查清的事实 分别定贪污罪、受贿 罪外,还应认定巨额 财产来源不明罪,实 行数罪并罚
巨 源额 不 三明财 产 罪来
处 罚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 分予以追缴
隐 瞒 境 四外 存 款 罪
概 念
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申报境外存款的 规定,对其本人境外的 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 大的行为。
客 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申报制度和国家对外汇的管 理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数额 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 行为贪 一污 罪认 定
与盗窃 罪、诈 骗罪的 界限
与职务侵 占罪的界 限
按职务侵占罪共同 犯罪处理的情形
贪 一污 罪
身份 犯与 非身 份犯 相勾 结的 认定
按贪污罪共同犯罪 处理的情形
从有利被告的原则考虑, 就低不就高,可按职务侵 占罪共同犯罪处理
贪 一污 罪
处 罚
个人 贪污 数额 在10 万元 以上 的
客观方面不同 侵害的对象不同
挪 用 二公 款 罪
一罪 与数 罪的 界限
本罪和受贿罪实行数 罪并罚,本罪和相关 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 并罚的情形
从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故 意的起因上进行区分
认 定
共同 犯罪 的认 定
从是否组织、领导、指挥、 策划挪用公款共同犯罪, 或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 起主要作用上区分
根据获利、分赃的情况 进行区分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7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
刑法学正当行为

3. 防卫不适时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 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
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 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可预防。 (2)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负正常的刑事责任。 现场可追及的盗窃等例外。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 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 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情况,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强度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 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强度。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 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
(6)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等。 四、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 是并列的。
2.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 (1)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有 益于社会的一面。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
3.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间接故 意和过失。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个别情 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九章 正犯与共犯

(3)个别化说认为,间接正犯的着手认定不能一概而定,应当区别对待
2.间接正犯与亲手犯的区别
(1)亲手犯的概念:亲手犯又称自手犯、亲身犯、己手犯,是指犯罪的实行行 为只能由行为人亲自实施才能成立的犯罪。
(2)亲手犯概念应否存在之争 否定自手犯概念的见解
肯定自手犯概念的见解
(3)亲手犯的分类
在日本,一些学者将亲手犯分为形式亲手犯和实质亲手犯
(三)间接正犯的类型 以被利用者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间接正犯区分为以下类型: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如幼儿或者心神丧失等无责任能力者
(2)利用非刑法上的行为者:如反射性举动睡梦中的举动以及身 体受绝对强制下的身体动静
(3)利用合法行为者 利用合法行为者而构成间接正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
形式亲手犯:是指法律将某种犯罪类型的间接正犯单独规定为另一个构成要件的 场合
实质亲手犯:是指在犯罪性质上要求行为的主体与行为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 只能把由一定主体进行的行为解释为实行行为
德国学者罗克辛将亲手犯区分为纯正亲手犯和不纯正亲手犯
(多选)下列属于间接正犯的是(
)
A、甲用枪威逼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抢走财物近3万元
B、乙将装有毒品的包裹交给不知情的旅客,让其带出境外
C、丙强制被害人自杀身亡
D、某市交通局局长能状态而侵害第三者法益的场合
利用他人的紧急避险行为
(4)利用无故意的行为者 利用无故意的行为者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利用完全不具有过失的行为者 利用具有过失的行为者 虽然对特定犯罪无故意,但对其他犯罪有故意 (5)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利用无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 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
刑法学第9章正当防卫PPT课件

•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表明,立法上设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为了 制止犯罪侵害,而不是违法侵害。
• (2)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侵害 • 对于非暴力犯罪、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轻微暴力犯罪、一
• 3.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 结束,这是防卫不适时的客观表现。
• 防卫不适时包括两种情况:
• 1、事前防卫。2、事后防卫。
7
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 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 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三 特殊正当防卫 (一)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 刑事责任。”这便是特殊正当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区别:(1)特殊正当防卫 针对的是犯罪,且犯罪范围确定,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不仅是 犯罪而且包括违法;(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 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意义:鼓励(防卫人)与威慑(加害人) (四)对特殊正当防卫应掌握的要点 1 法律特征 (1)特殊正当防卫只能适用于犯罪侵害 一般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即可能是犯罪侵害,也可以是违 法侵害;而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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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之阻却犯罪性事由
第一节 阻却犯罪性事由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九章量刑

第九章量刑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九章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9章 刑法学课件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 为。 二、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造成一定 的损害结果。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 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具备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1、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 大意的过失
(二)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过当程度 2、权益性质 3、防卫目的 4、罪过形式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A 直接依法实施的行为 B 执行命令的行为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A 明确承诺的 B 推定承诺的 C 自损行为7、法令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 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 害行为。
第三节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的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 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1、避险认识 2、避险目的
刑法学第九章.刑罚

五、缓刑
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 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 缓刑两类。 缓刑两类。
第九章 刑罚
政法学院
第五节
一、减刑
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 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象条件
实质条件
第九章 刑罚
政法学院
二、假释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新罪的危险, 没有再犯新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 放的制度。 放的制度。
对象条件 时间条件 实质条件
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坦白
三、立功
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等情况的罚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制度。
剥夺 教育 威慑 安抚 改造
政 法 学 院
三、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 和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效果。 和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政 法 学 院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 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 挥刑罚的功能、 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制度 原则, 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 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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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即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王某能逃避刑事处罚吗?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二
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
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法 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 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 司法活动。
刑罚执行具有如下特征:
01
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 关。在我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
(三)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 于减刑的限度,《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 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02 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 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03 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
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 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 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 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
第三节 减 刑
一
减刑的概念
二
减刑的适用条件
三
减刑的程序
四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一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 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 种刑罚执行制度。
二
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 八条的规定,减刑可以分 为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两 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 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 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
事判决和裁定; 刑罚执行内容和方式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与监狱法等
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等。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 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和劳动,也不能只讲 改造和教育;惩罚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 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监狱 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 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罪犯必须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 教育,参加劳动。
(五)社会化原则
社会化原则,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 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回归社会。
社会化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社会,让社会参与对
犯罪人的改造; 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能适应正常的
社会生活。
第二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
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
刑罚消灭的特征
一
刑法学
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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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三节 减 刑
第四节 假 释 第五节 时 效 第六节 赦 免
案例 导入
王某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在已 生了两个女儿后,坚持要生一个儿子。县计划 生育委员会派人专门去做他的思想工作。他非 但不听,反而将工作人员打成轻伤。此事在当 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王某知道自己惹了祸, 心里十分害怕。这时,邻居中有个稍懂法律的 人告诉他说,可以到外面去避避风,因为法律 有规定,经过一定的年限后,司法机关就不会 再来追究刑事责任了。于是,王某在警察来抓 他之前就逃到广东去了。
机关都是特定刑罚的执行机关。
02
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不得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判决所确
03 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
刑事审判解决了定罪与量刑的问题,但是作为刑事审判结果的宣告刑的 法律效力还有待通过刑罚执行活动得以实现。
(三)人道主义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 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生活,实行 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 手段。
(四)个别化原则
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 给予不同的待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 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 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与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 险性大小、受刑种类和刑期等。
二
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பைடு நூலகம், 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执 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 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 以实现的准则。
二
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 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道主义原则
(四)个别化原则 (五)社会化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行刑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 刑罚执行依据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 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 罚权。对于犯罪人来说,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 的终结;对于国家来说,刑罚消灭则是求刑权、量 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二
刑罚消灭的特征
01 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 提条件,刑罚消灭就无从谈起。无论是应当适用刑罚还是已经适用刑罚,都 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
二
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二)实质条件 (三)限度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只适用于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
(一)对象条件
01
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二)实质条件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