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近期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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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工作的提示

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工作的提示

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工作的提示
1. 提前准备:在开始申报之前,确保你已经准备好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包括员工的工资信息、社保基数等。

2. 了解政策:每年的社保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因此在申报之前,你需要了解并熟悉最新的社保政策。

3. 准确申报:在申报社保费时,一定要确保所有的信息都是准确的,避免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导致的问题。

4. 及时缴费:在申报完成之后,你需要按照要求及时缴纳社保费,避免因为延迟缴费而产生的罚款。

5. 保存记录:在完成申报和缴费之后,你需要保存所有的记录,以备后续的查询和核对。

6. 寻求帮助:如果你在申报或缴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不要犹豫,立即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7. 定期检查:在年度结束时,你应该定期检查你的社保费申报和缴费情况,确保一切都按照规定进行。

8. 遵守法律:最重要的是,你必须遵守所有的法律和规定,确保你的社保费申报和缴费行为是合法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人社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裁员率条件。

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企业上年度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2.缴费条件。

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1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其他条件。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实施范围。

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税总办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在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同时,确保改革前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改革任务平稳如期落地各省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本省税务系统实施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

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

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三、优化缴费服务,确保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谨此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补充支付条例》的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本次工作的计发范围为报送社会保险信息的参保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的享受社保福利的在册职工(含有固定工作时间人员和无固定工作时间人员)和社会保险福利受益人。

二、准备工作
(一)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报送社会保险信息并缴足社会保险费,并针对变动信息、派遣人员离职信息、退休离职信息及时集中办理。

(二)落实城镇缴费义务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例管理机制,如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降低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比例,按照规定交纳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核准人员名单
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应在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前,完成核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并将人员名单报送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登记审核通过并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柜员机上系统登记,以备计发社会保险待遇时使用。

四、参保缴费
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缴足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帮你及时计发社会保险待遇与安全保障。

五、及时计发
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关注计发情况,依据制定的计发周期,及时完成人员计发。

六、监督检查
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要配合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情况检查,检查不到位或报销问题及时配合处理,确保计发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异议,请尽快反馈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处理和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人社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的,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

本通知所指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就业地或参保地在本市指劳动者无业前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或参加过社会保险。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参照执行。

二、失业登记的办理渠道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线下渠道为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失业登记工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上渠道为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网站、手机客户端、微信等应用平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设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等。

人社厅函 (2010) 35号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 (2010) 35号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

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

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

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

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

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

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

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温馨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为了确保您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我们特此向您提供以下温馨提示:
一、申报时间
请务必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工作。

请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在申报高峰期造成网络拥堵。

二、申报材料
请确保您已准备好以下申报材料:
1.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上月工资表;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缴费方式
您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缴费:
1. 网上缴费:请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APP进行在线支付;
2. 银行代扣:与开户银行签订代扣协议,每月自动从账户中扣缴社会保险费;
3. 现场缴费: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缴费窗口进行现金或刷卡缴费。

四、注意事项
1. 请确保您的缴费账户信息准确无误,以便顺利完成扣缴工作;
2. 如您需缴纳补缴款项,请务必在申报表中注明并按时缴纳;
3. 请注意保存好相关申报材料,以备日后核查。

五、咨询与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更多信息:
1. 拨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
2. 访问社保部门官方网站;
3. 关注社保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

感谢您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祝您工作顺利!。

珠海市关于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0]33号

珠海市关于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0]33号

珠海市关于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关于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0]33号)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1999年全省市长座谈会和粤府字(1999)40号文关于全省在2000年底前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深化改革、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对我市“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清醒的认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给予重视,把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当作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抓住重点。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对象是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建立了法定劳动关系的职工。

市、县、区(功能区、管理区)国有、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参保率要达到100%,外资、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镇办等其他企业及其职工的参保率也要达到95%以上。

重点抓好应参保而至今仍未参保的企业及其职工,尤其是拒不参保企业的有关参保工作。

为此,凡符合基本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于2000年4月2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局及其下属各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如实申报职工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落实措施,责任到位。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目标的实现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必须落实措施,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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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近期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社保中心统一部署,近期有三项工作需要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因2009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延迟发布,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将集中办理补缴基数差额、调整待遇及补发待遇差额工作。

(详见附件1)
二、自2010年10月起调整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人员新参保业务报送材料增加“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证件照,以便及时领取社保卡。

(详见附件2)
三、自2010年9月起,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予以调整。

(详见附件3)
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调整工作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工作安排附件2:关于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调整的有关事项
附件3:关于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调整的有关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0年9月
附件1
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工作安排
根据《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集中办理时间:2010年10月至12月
二、补缴范围: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三、补缴原则
(一)2010年4至6月期间末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参保单位无须提交材料,社保中心将于2010年10月进行统一托收。

对首次托收不成功的记录,参保单位提交《北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北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以下简称表四、表五、表十)办理基数补差业务。

对于2010年4—6月欠费的参保单位,必须足额还欠并且财务回款后,提交表四、表五、表十办理基数补差业务。

(二)2010年4至6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提交表四、表五、表十办理基数补差业务。

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参保单位无须提交材料,社保中心将于2010年10月在现单位下进行统一托收。

(三)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四)对于社保中心统一生成统一托收的补基数差金额,四险补差与四险9月收缴月报分别通过银行进行托收,医疗补差与医疗9月收缴月报一起通过银行进行托收。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调整及差额补发
(一)养老保险
1、2010年1至7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由社保中心统一按新社平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将应补发的差额直接发放到退休人员养老金存折中。

2、对于2010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补差。

待财务回款后,由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重新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后,到支付部办理养老金差额补发业务。

办理补发业务需提交《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明细表》(表十六附表)、《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表十六)、《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旧社平核准表复印件、新社平核准表原件)。

3、截止到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0年12月16日为其
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
2010年1至7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凡涉及到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的工伤职工,其参保单位均需到支付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生育保险
因2010年4至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待缴费基数补差后,由参保单位到支付部门办理生育待遇补发差额业务。

五、业务办理时间:
(一)缴费基数补差业务办理时间:
四险刷卡结算、转账支票或现金方式缴款------每月1日至15日
四险委托收款方式缴款------每月1日至13日
医疗保险办理补差后随月报一起托收
(二)养老保险待遇差额补发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0日
(三)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差额补发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
附件2 关于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办法调整的有关事项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的精神,为保证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能尽快领到社保卡,同时也减轻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从2010年10月份起,将对新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登记的信息进行调整与补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首次在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参保人员需向参保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故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中的本人页(如个人信息有变更,须同时提供变更页,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复印件;
(三)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加洗的一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

(四)复印证件要求:
1、《居民身份证》只需复印有姓名和照片的页面、《户口簿》复印本人页,横向居中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如图1)
2、《户口簿》有变更页的,按上下摆放纵向复印在A4纸上。

(如图2)
注:本市城镇职工提交二份身份证复印件;外埠城镇职工提交二份身份证复印件及一份户口簿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报送新参保人员材料要求:
(一)参保单位通过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准确录入参保人员五项个人基础信息,即:公
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同时按要求采集录入其他个人相关信息。

(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将参保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同时将符合要求的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中指定位置。

参保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必须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申报。

(三)粘贴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将一份粘贴照片的《登记表》右侧背面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方背面单边粘贴(图中黑色区域背面对齐粘贴)(如图3),并单独整理上报;另一份《登记表》无须与证件复印件进行粘贴。

三、从2010年10月1日起,社保中心不再发放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统一为新参保人员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参保人员可凭此证明在使用期限内就医。

参保单位凭此证明按取卡日期进行取卡。

四、2010年9月及以前中断参保且未完成个人基础信息再次核对与采集的参保人员,2010年10月以后续保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农业户籍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员类别由本市/外埠农民工(1%)变更为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12%)的,在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时,还应提交打印的《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按新参保人员要求粘贴证件复印件和照片,《登记表》经本人签字后报送社保中心。

六、新参保且按1%比例缴费的农民工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七、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申报成功的新参保人员的《登记表》交网上申报岗,送交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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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8 16:40
附件3 关于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调整的有关事项
按照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要求,自2010年9月起对外埠城镇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调整如下:
一、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选择“在京领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核准手续。

二、外埠城镇人员选择“转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减少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手续。

三、由于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核准流程变更,自2010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镇人员和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至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请提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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