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级评委会评审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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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政策解答

河南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政策解答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 中所称“核心期刊 ”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 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 , 以论文发表时间的 版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 中所称“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 著作、教材 ”等 , 除注明的外 ,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执行 《GB/T 5795-2006》 )的公开出版物。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2. 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助理馆员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能对档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指导,能总 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 ,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2)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 。能独立完成档案的收集 和接收、鉴定、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工作。 (3)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种以上检索工具的编 制工作。 (4)能利用馆(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参与完成1种以上档案 史料或参考资料编辑工作 , 本人累计编纂5万字以上。 (5)熟悉档案现代化管理系统 。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本单位档案目录 的加工和数字化扫描任务并提供有效的检索、利用等。
(4)本专业学术成果 , 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 第一完成人。 (5)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申报人应同时具备。 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与能力、工作经历与业绩、研究成果与奖励
二 、初级职称评价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
〔2016〕 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馆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与能力 2\工作经历与业绩 3\研究成果与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豫人社办〔2019〕75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从2019年起,在河南工作满6个月且与用人单位(含中央驻豫单位以及在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管理原则,均通过本人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人员,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我省不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中级职称。

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出具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

二、按照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会计系列从2019年起不再实行评聘分开政策。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申报年度评审计划,按程序备案并上网公示,严格按照已备案公示的年度职称评审计划申报推荐职称评审。

三、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从2019年起,我省实行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用人单位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豫人社办〔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和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郑州市、焦作市进行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委员会组建问题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两市要按照人社部门主管、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的原则开展工作。

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具体承办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评审会议、答辩等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评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两市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规范评审程序,完善评委会运行机制,强化管理服务,确保评审质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要加强对下放省辖市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于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和材料接收问题郑州市、焦作市负责所辖区域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接收,两市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接收仍由省卫计委负责。

河南省2020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表

河南省2020年度省直有关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
89 省政府国资委 河南省企业管理研究所
90
河南省外贸学校
91 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促进中心
92
河南省商业经济研究所
93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
94
河南工业和信息化职业学院
95
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高级技工学校
96
河南信息工程学校
97
河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162
河南省第二实验中学
163
河南省实验小学
164
河南省实验幼儿园
165
河南大学附属中学
166
河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67
河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168
河南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
169
河南省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室
170
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171
河南省电化教育馆
5
18 15
10 25 20
1
2
8
5
25 30
河南省体育设施管理中心
215
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16
河南省体育中心
217
河南省体育服务中心
218
河南省体育场
219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220
河南省人民医院
221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2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23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224
河南卫生健康干部学院
225
河南省肿瘤医院
226
河南省胸科医院
227
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0
0
0
52
河南省农业科学技术展览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豫人社办〔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1〕13 号)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职改办〔2010〕9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四章附则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实践能力、教育水平和工作业绩,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分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豫人社办〔2020〕 7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我省《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河南省工程系列大数据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大数据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我省实施大数据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坚持科学人才观,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奖项、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根据大数据技术体系的技能要求和工作内容,全省大数据专业主要分为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维护等相关工作领域。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大数据相关领域工作的技术人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豫人社办〔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倾斜政策第四章绿色通道第五章推荐与申报第六章评审监督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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