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征收补偿合同

征收补偿合同导读: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性由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决定。
如果两方都同意,那么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是有效的。
一、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1. 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性由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决定。
如果两方都同意,那么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是有效的。
2. 两方必须在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表达双方的意思,并就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前述意思。
3. 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内容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当地法律法规。
二、怎么写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1. 写明双方的身份,也就是甲方和乙方,以及当事双方的有关信息,并声明双方的自愿行为;2. 详细说明开发商房屋征收补偿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3. 明确表述双方关于争议处理的约定,包括仲裁机构、仲裁费用等;4. 附上双方签字的日期,以及有关证件的传真件;5. 详细阐述双方的其他有关约定;6. 签字确认: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以示同意。
合同征收补偿应包括的条款:水库征收补偿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双方的身份合同双方应明确清楚地表明它们的身份,如具体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并且应当注明其具体的。
二、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权利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权利应该明确,即水库征收的是被征收人的具体的物权或者所有权,如土地、林权、农田、森林等。
三、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被征收人的补偿权利应明确,即被征收人因水库征收而有权享受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补偿措施。
四、责任和义务双方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部门提供补偿的过程和时间,以及被征收人的责任和义务。
五、争议的处理双方应就如何处理因水库征收而引发的争议约定一致,包括提起诉讼的时间、提起诉讼的地点、提起诉讼的权利义务等。
六、合同生效双方应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生效条件、签订方式等,并注明合同的效力在何种范围内有效。
总之,水库征收补偿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身份、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权利、补偿权利、责任和义务、争议的处理和合同生效等内容,以便确保合同有效执行。
没有征地批文是否导致补偿协议无效?

We must see through the worldly human relationships, and we must not lose our innocenc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没有征地批文是否导致补偿协议无效?没有征地批文是可以导致补偿协议无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政府需要对相关地段进行征收和拆迁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法律完全程序制订相关征地计划,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批准实施。
一、没有征地批文是否导致补偿协议无效?没有征地批文属于违法行为,是可以导致补偿无效的,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那么,我们首先要判断识别什么是效力性规范。
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可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
一般认为,所谓效力性强制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强制规范或取缔性强制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受到国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坏了国家对交易秩序的管理规范。
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征收补偿协议书有效吗

征收补偿协议书有效吗征收补偿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就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有效性进行讨论,并为此写1000字的陈述。
征收补偿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依据: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有效性得以保证,是因为其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和方式。
因此,征收补偿协议书在法律上有具体依据,可以为相关持有人提供保障。
2. 双方自愿:征收补偿协议书是由征收方和被征收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平等地进行交流和协商,确保协议的公正和合理性。
当被征收人在充分了解征收的目的和程序后,自愿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书,就意味着其认可协议中所涉及的条款和内容。
3. 法律保障:征收补偿协议书一旦签订,其内容和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协商补偿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
因此,被征收人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证据的效力:征收补偿协议书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协议,具有书面证据的效力。
当出现任何纠纷或争议时,可以通过协议书作为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意愿和约定。
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可以依据协议书的内容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这为解决征收补偿争议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可以为被征收人提供法律保障。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书之前,被征收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的权益,并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维权。
只有在真正保障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征收补偿协议书才能发挥其正当的效力。
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赔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背景信息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就特定事项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包括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赔偿,以弥补另一方因特定事件或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协议通常被用于争议解决、法律纠纷的解决以及合同履行中。
法律效力的概念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约束力。
一旦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各方将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必须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首先,赔偿协议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意味着协议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民法相关的规定。
如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违反了法律的要求,那么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2. 协议的订立赔偿协议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达成一致,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订立。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要求协议必须以特定的方式或符合特定的形式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例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法律规定协议必须在双方都签字或按照一定的程序得到确认后才能生效。
3. 协议的内容赔偿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详尽列明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可以为任何一方的权益提供合理的保护。
协议应包含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背景信息,详细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涉及到的赔偿金额或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协议内容应该清晰,避免模糊和歧义。
如果协议的内容模糊不清或存在合同缺陷,那么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4. 争议解决赔偿协议通常包含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调解、仲裁或法院诉讼等。
协议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对于协议的法律效力至关重要。
如果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要求或是不合理的,法院可能不会承认这样的条款,从而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5. 协议的履行和违约一旦赔偿协议生效,各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赔偿或其他救济措施。
协议中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条款将会对协议的法律效力产生重要影响,而协议的履行和违约情况也将受到法律的调节和保护。
凯诺律师:补偿过低未签协议 一波三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终被撤销

凯诺律师:补偿过低未签协议一波三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终被撤销“征收”在近些年毫无疑问是一个热门话题,但是因为征收带来的社会问题却不是一句话可以说得清楚的,仅仅补偿协议的内容就有多种的纠纷形式。
成都的闵先生就因为与政府的补偿意见达不成一致,最终走上法律维权的途径。
【基本案情】成都的闵先生在成都市有一套房子,并且对于房屋及其所在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和使用权。
2017年1月,该房屋所在土地被征收,但是闵先生认为土地征收部门对其房屋面积等事实认定有误,且相关补偿标准过低,故未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3月21日,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张贴于闵先生房屋墙壁。
看到这里闵先生不服该告知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7月5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维持决定。
面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这一决定,闵先生并没有退缩。
更加坚信自己所认定区国土资源局的案涉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作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补偿标准过低,严重降低自己原有生活水平;同时他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对涉案告知书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于是一纸诉状将二者告上法院。
【律师说法】那么,针对本案闵先生是如何确定被告?其主张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在本案中,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告知书,闵先生表示不服可以向区国土资源局的上级机关也就是市国土资源局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均可。
闵先生选择向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而市国土资源局最终维持了区国土资源局的决定,此时闵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本着“行政维持共同告”的规定,被告为区国土资源局与市国土资源局。
凯诺律师事务所这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流程,要被征地的老百姓赶紧看看!

凯诺律师事务所这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安置流程,要被征地的老百姓赶紧看看!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以及对土地的需求,征用农村土地似乎已成为一种趋势,可是却也成了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灾区”。
之所以农村征地拆迁容易出现乱子,往往是因拆迁方在程序上面钻空子。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征收人及时的了解征收程序以及补偿安置流程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第一步,征地告知,这里的征地告知,就是咱老百姓口中常说的"拟征地公告"。
在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相关部门要先下发征地告知,提前通知一下。
告知征地范围包括,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此时,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征地公告”公告以后,被征收人不能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一旦违反规定做了,那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就很难获得补偿了。
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个别地方存在操作不规范,比如不发布征地预公告。
作为被征收人,如果不了解征地从什么时候开始,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的征地阶段,往往就只会被征收方牵着鼻子走。
不过征收方这种行为其实是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被征收人在发现以后可进行举报。
第二步,其次就是对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确认被划入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地上青苗、附着物的情况等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第三步,征询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以上第一步所说的内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听证。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有老百姓提出听证的,相关部门就必须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相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过县级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相关部门正式行文报批。
赔偿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赔偿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1. 背景介绍赔偿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发生损害事件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损害方应向受损方支付一定赔偿金额或承担其他责任的法律文件。
在现代社会,赔偿协议在各种交易、纠纷解决以及合同履行等场景中广泛应用,但是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一直备受争议。
2. 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赔偿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多个因素,以下是影响赔偿协议有效性的几个关键要素:2.1 自由意思赔偿协议要求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愿达成一致,而非被迫或欺骗。
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受到欺骗、误导或威胁,那么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在法律上,双方必须自愿确认其权利和义务,并对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
2.2 平等地位赔偿协议中的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协议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利益有重大不平等的控制或支配,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具有合理的自主权。
2.3 符合法律要求赔偿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个国家对赔偿协议的法律规定会有所不同,但是通常要求协议必须满足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如合法目的、有偿或无偿、明确条款等。
如果赔偿协议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要求,那么该协议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3. 赔偿协议的无效情况在以下情况下,赔偿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3.1 违法行为如果赔偿协议涉及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欺诈、犯罪、侵权等,那么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不会保护不合法行为的赔偿协议。
3.2 公共利益优先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但如果该协议违背了公共利益,法律可能会将其视为无效。
比如在环境、劳工保护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法律会保护公众权益。
3.3 损害重大如果赔偿协议涉及的损害过于严重,超出正常的商业交易范围,法律有可能认定该协议为无效。
在损害严重的情况下,法律往往会优先保护受损方的权益。
3.4 强制性规定在某些法律领域,法律规定了双方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或限制法律规定的责任。
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会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那么这种情形,当被征收人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时间,还能拿到相应的补偿款吗?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法进行公告。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原则上,被征地权利人应于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期间内进行补偿登记,这是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权利人财产权的必要措施。
但在实践中,种种原因导致补偿权利人未能如期于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因此而取消补偿权利人的补偿权,不仅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
因此,在该事例中,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直接声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是违法的,迟延的权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满后持相关的权属证书请求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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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随着我国的发展,城市不断的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各地区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征地拆迁工作。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需要转为国有,但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在征地拆迁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所谓承上指的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而启下则是征地的起点。
因此,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就看它有没有征地批文。
那么什么是征地批文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在被征收时,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书面表现形式,而这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征地批文”。
且《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的前提才是合法的。
这里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1)基本农田(不受面积限制,只要是基本农田就必须由国务院审批);(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农用地,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他情况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需报国务院备案。
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很多征收方都存在没有征地批文的现象。
那么一旦没有征地批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那么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针对此问题,凯诺律师认为,严格来讲,如果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当然,也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是开发商自行与被征收人进行买卖交易,不在地方政府征收的范围内,或是说不受地方政府的征迁政策调控,那么,此时开发商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行为,公平交易。
这时开发商是不需要征地批文的,只需要与被征收人协商好交易条件即可。
但严格来说,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是没有征地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只可以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
在我国,征地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不过,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对征收拆迁协议有效与否不能仅仅从开发商是否有权利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来认定。
那征收拆迁协议是否有效该怎么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而所谓效力性强制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虽然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规范。
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在开发商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开发商是自主的市场交易还是地方政府的意思了。
不过,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由于征地拆迁比较的复杂,所涉及的人数多,利益大,往往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一旦被征收人觉得自己补偿不合理或是对方征收不合法,要及时的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