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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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
在建设项目中,职业病的防治至关重要。本办法旨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进行分类管理,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与安全。
背景介绍
随着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建筑工人面临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危害。这对工人 的健康和安全构成了威胁,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职业病的定义和重要性
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或工作方式引起的疾病。它对工人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影响,需要得到重视和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对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工人在工作中不受职业病的侵害,并提供相应 的防护和救治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它涉及到项目 的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等各个环节。
本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确 保有效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意义 和影响
通过有效管理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可以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
防护措施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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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识别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规定建设项目中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和
设施,确保工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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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
监测和评价建设项目中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的实施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7月27日发布施行。

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有关工作(一)加强宣传。

•办法‣的实施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紧密围绕•办法‣的各项内容,联合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完善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配套办法,建立高效有序、公开透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程序,依据•办法‣规定建立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并切实加强专家库的管理,严格执行专家审查制度。

(三)强化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所出具报告负责的意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备等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

(四)严格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办法‣的宣贯工作,各地要组织一次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查的专项检查,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二、切实处理好•办法‣实施中的几个问题(一)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二)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表;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编制评价报告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7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管理措施。

本文档旨在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准则和管理要求,促进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准则根据职业病的危害特性和影响程度,将职业病危害分类如下:2.1 一类职业病危害一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高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大,患病率较高。

2.高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短,可能迅速导致严重后果。

3.高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短,病死率较高。

4.难治愈:患病后难以治愈或病情容易复发。

2.2 二类职业病危害二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中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较高,患病率较高。

2.中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较长,可能导致较严重的后果。

3.中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较长,病死率较中等。

4.部分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但可能存在复发风险。

2.3 三类职业病危害三类职业病危害指的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职业病,其危害特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低致病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相对较低,患病率一般较低。

2.低潜伏期:患病的潜伏期相对较长,可能导致轻微的后果。

3.低病程病死率:患病后病程短,病死率较低。

4.可治愈:患病后可通过治疗完全治愈。

三、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如下:3.1 一类职业病危害管理要求对于一类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管理要求:1.预防为主:建设项目应重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采取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如换气设备安装、防护设施配备等。

2.严格监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一类职业病危害源的监测和防控,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健康检查: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建设项目的发展,建设工程领域出现了一些职业病危害问题,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减少职业病发生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办法的意义、内容以及如何实施。

二、意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提供规范的操作指南,使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科学分类和管理,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其次,在建设项目中,不同岗位和工种面临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分类管理,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提高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最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还有助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推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整体提升。

三、内容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人为因素等几个方面。

物理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等;化学因素包括粉尘、有害气体、有毒物质等;生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动植物等;人为因素包括不良工作环境、不合理的工时安排等。

2.岗位及工种分类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所面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建设项目职业病进行分类。

例如,对于高处作业人员,应该关注其面临的坠落、电击等风险;对于搬运工、焊工等,应注意粉尘、有害气体等危害;对于采石场的工人,应加强对粉尘危害的防控等。

3.危害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通过对建设项目中各类岗位和工种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识别评估,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估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采样检测、工作环境监测等手段进行,以确定工人是否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影响。

基于危害识别评估结果,可制定相应的防控策略,包括工程控制、个体防护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措施。

4.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应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在各个领域,我们经常跟试题打交道,试题可以帮助参考者清楚地认识自己的知识掌握程度。

那么一般好的试题都具备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22年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选题(40):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C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标本兼治防治结合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用人单位的( A )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B、安监部门C、卫生机构D、工会3、用人单位( A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A、必须B、可以C、应该D、视情况而定4、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B )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C、中华全国总工会5、任何单位和个人( C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经批准B、在确保无危害时可C、不得6、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 A )。

A、国家职业卫生标准B、世界卫生组织标准C、国际劳工组织标准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 A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A、国务院B、省、自治区、直辖市C、市级D、县级8、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C )A、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9、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 A )劳动者。

A、如实告知B、通知C、选择性告知10、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 C )承担。

A、卫生部门B、主要负责人C、用人单位D、检查者11、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 C )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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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发布前,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的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 定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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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22号令
49号令
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的卫生审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 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 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 生审查。
控制效果评价 审核 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 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 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 卫生审查。
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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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 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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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
22号令
49号令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 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 批的国家重点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 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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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定义 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审查 49号令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49号令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 罚则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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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
五、49号令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 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 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 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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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审查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 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 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 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较高的 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 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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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
2、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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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 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 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 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范围的。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 建设项目。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 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 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 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 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 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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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 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 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 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 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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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Βιβλιοθήκη 三、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 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 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四十九号 ),于2006年6月 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7月27日 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二十二号 )同时废止。本办法共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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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 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的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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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 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 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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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 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 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 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 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 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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