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威胁,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序进行。
(2)成立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设施等及时到位,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三、组织管理1、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1)主要职责: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应急工作的开展。
(2)组成成员:市政府领导,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构(1)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2)组成成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等。
3、专家咨询组(1)主要职责: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善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组成成员: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2015年修订版-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修订版)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医院广大职工及就医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及医院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环境安全及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强化培训、适时演练、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应对、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科学处置、协调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服从指挥调度、散布谣言、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众健康等行为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医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调查、现场救护、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监测检验、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防患未然。
第六条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表现给予相应的奖惩。
组织管理第七条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院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院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院长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医院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管理。
医院内突发事件大体可分为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两类,医务部负责对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医院感染爆发流行、核素泄漏、重大医疗事故等)的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对环境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水、电、医疗设施等的质量事故、水灾、火灾、台风、地震、战争、动乱、恐怖事件等)的管理。
上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前言为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上海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市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旨在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依据和保障。
2. 事件分类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以下几类:1.大气污染事件2.水污染事件3.噪声污染事件4.土壤污染事件5.危险废物污染事件6.生态破坏事件3. 应急响应级别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以下四级:1.一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特别重大,对周边地区影响显著。
涉及疏散、救护等重大措施。
2.二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较大,对周边地区影响显著。
涉及疏散、救护等重要措施。
3.三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一般,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小。
涉及疏散、救护等常规措施。
4.四级响应:事件危害程度较小,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小。
涉及疏散、救护等基本措施。
4. 应急处置流程4.1 报告与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确认事件性质和程度。
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3 组织应急处置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细化每个部门和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4.4 信息公开与社会应对加强事件信息的发布和公开,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引导公众合理应对。
同时,根据事件的特点和对公众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处置措施5.1 大气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喷洒固化剂、雾炮降尘等措施3.关闭相关企业4.污染源治理5.2 水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加强监测与预警3.喷洒固化剂、除臭等措施4.召开水污染应急处置会议,组织协调治理5.3 噪声污染事件1.加强监测和评估2.减少噪声源的噪声产生3.封闭噪声源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5.4 土壤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落实土壤污染整治方案,加强污染物控制3.收集恢复污染土地4.强化治理和监测5.5 危险废物污染事件1.切断污染源2.清理、转移危险废物3.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加强治理和协调工作4.对环境进行修复5.6 生态破坏事件1.切断破坏源2.组织环境恢复和修复3.落实环境保护整治措施4.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6. 应急处置人员和力量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明确各应急响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浦府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浦府办〔2010〕3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世博核心区配套工作指挥部、川沙新镇:区卫生局制订的《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浦东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1.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1.2.4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2.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1.2.6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2.7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1.2.8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1.2.9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1.2.10 《浦东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预防接种和群体预防性服药事件、环境因素事件(如生活饮用水污染等)、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doc

XXX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1.3.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现肺鼠疫病例;②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⑥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⑧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②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③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④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一、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发传染病、顶空污染、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因人类活动所导致的紧急事件,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威胁,需要马上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和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是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以指导各级政府和机构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行动。
二、应急响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Ⅰ级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不同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需要采取不同的救援行动和策略,包括人员调度、物资储备、舆情引导等方面。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领导指挥机构应急响应时,应组建领导指挥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行动指挥部和工作组,分别负责领导、指挥和具体实施救援行动。
领导指挥机构需要做出科学决策,调配资源,组织协调,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向公众发布救援信息。
2、人员调动应急救援时需要调配大量的医疗、护理、管理、服务、安全保卫等各类人员,确保救援人员能够尽快进入现场,完成各项任务。
人员调动需要根据任务性质和紧急程度,完善岗位职责,制定人员组合和调动方案,保证人员能力和数量与应急需要相匹配。
3、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大量的医疗物资、安全保卫用品、通讯设备等各类物资。
为了保证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需要事先制定储备方案,根据需要预置应急物资。
同时,应建立物资库存管理系统,确保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有保障。
4、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及时高效地发布信息是至关重要的。
信息发布需要经过事先规划,建立信息网站、媒体联系渠道、应急通讯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
5、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演练是在模拟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进行的实战演习,可以帮助救援人员熟悉应急流程、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应急演练需要根据不同的场景、情况,制定相应的演练方案,参与演习的人员需要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进行行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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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范围,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区(县)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区(县)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例(5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范例一、背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成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由于人类不能预测新的传染病何时出现,所以我们必须作好迎接它们的充分准备,___架构和运行机制。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镇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___传染病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收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制定本预案的指导思想是。
强化领导,统一指挥;明确责任,健全机制;科学预防,有效实施;畅通信息,快速反应,目的是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三、预案启动的条件:在本镇内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站应立即___有关人员,对事件的性质进行评估,如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县卫计委,并立即启动本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具有突发性,它是突然发生的,是突如其来的,一般来说,是不易预测的事件。
例如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非典型肺炎。
2、具有公共卫生属性,它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它的范围包括重大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是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集中的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如本辖区出现的鼠疫、___和肺___首发病例;连续出现___例以上的鼠疫和肺炭殖疫情;___的暴发疫情。
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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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事件分级1.4适用范围1.5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2.2应急联动机构2.3工作机构2.4专家机构2.5专业技术机构3 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3.1信息监测3.2预警级别与发布3.3预警行动3.4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原则4.2分级响应4.3响应措施4.4应急响应终止5 后期处置5.1后期评估5.2抚恤和补助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5.4信息发布6 应急保障6.1技术保障6.2物资保障6.3经费保障6.4通信保障6.5交通保障6.6治安保障7 监督管理7.1公众宣传教育7.2演练7.3奖惩8 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1.3.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2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现肺鼠疫病例;②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④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⑤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⑥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⑦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⑧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②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③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④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⑩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②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③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④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⑤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⑥区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①一个街道、乡镇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②一个街道、乡镇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③区县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区县卫生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处置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备案。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 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
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3工作机构2.3.1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常态管理和应急处置,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办。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一旦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的组织架构为基础,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具体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另行确定,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
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领导确定,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1)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建与完善信息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本市卫生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培训和演练;指导各区县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能的培训;及时掌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伤病救治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和处置情况;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核与辐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医疗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协调、支持卫生部门准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及公众信息;在不影响事件处置的前提下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指导本市媒体客观、全面地进行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协助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
(3)市政府外办。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国际组织来沪考察的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争取国际救援;对境外媒体进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4)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负责组织相关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5)市教委。
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搞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自我防护;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预案,并组织演练;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
(6)市科委。
支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与疫苗研发、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7)市公安局。
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及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快速通行。
(8)市民政局。
搞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搞好款物管理和发放;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9)市劳动保障局。
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0)上海铁路局。
根据需要,组织对进出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搞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
(11)市交通局。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道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12)市港口局。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搞好疫区的水路交通管理。
(1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根据需要,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协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货物进行检疫查验。
(14)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15)市农委。
负责动物疫情防治,开展对与人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
(16)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口岸出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疫情信息。
(17)市环保局。
对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及储备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