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罚应该相当
设定处罚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 律 分析 】 法
本案 与普通 的无证生产计量器具案件 有很 大的区别 ,本
案 中某 公 司 不 具 备 生 产 计 量 器 具 的 能 力 ,其 违 法 手 段 仅 仅 是
重 新包装 ,重新标注 ,而该计量器 具的原生产J 家取得 了制 ~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证 。 同类 普 通 无 证 生 产 计 量 器 具 案 件 的特 点 核的 内容为 : ( ) 产设施 : 一 生 ( ) 二 出厂 检 定 条
可证 ( 简称无 证 )产 品违 法行 为 实施 行政 处 罚时 ,存 在着 适 用 《 业产 品 生产 许 可证 管 理 条例 》 ( 工 简称 《 可证 条 许 例》 )第 四十 八条规 定 难 以操作 的 问题 ,从 而造 成难 处 罚、 处 罚不 到 位 、不 能 结案 的情 形 。 笔者 以为 ,以上 问题产生 的主要 原因是 由于 《 许可证 条 例 》第 四十八条设 定的行政处罚 不太符合客观 实际 ,与 《 行 政 处 罚法 》第 四条 “ 政处 罚遵 循 公 正、 公开 的原 则 。设 行 定和实施 行政 处罚必 须 以事 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 为 的事实 、 性 质 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 相 当”规 定不够 一致造成 的,简单地
罚 款 ”。
《 许可 证条例 》第 四十八条规 定 ,对 销售 无证产 品行 为 要处以 5万元 以上 2 0万元 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 ,不管行政 相对人销售 无证产 品的数量 、货值 金额有多少 ,那怕违法货
值金 额 只 有几 十 元 、上 百 元 ,如 果 不 具有 《 政处 罚 法 》 行
第二十七 条规定的应 当依法减轻行政 处罚情形 时 ,都将被 处 以 5万元至 2 0万元的罚款 ,显然 ,设定这样 的行 政处罚在基 层 质量技 术监 督部 门的办案 中基本 上无法 执行 到位 。试 想 , 对超 过违法货值金额 高达几 百倍 的罚款 ,能让行政相对 人 口
行政处罚罚款倍率确定的方法

行政处罚罚款倍率确定的方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2期文/赵本东明知违法是要受到惩罚的,但偏偏又有那么多人知法犯法,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太低。
《行政处罚法》要求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但是过罚相当原则存在确定处罚罚款倍率很难掌握的问题。
这里根据违法所得必须小于被经济处罚的罚款数量这一原则,推导出了确定行政处罚罚款倍率基线的计算公式,得出了处罚罚款倍率基线决定于监督范围(职权、空间)与行政执法实力的对比的结论。
现就以追求非法所得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倍率存在的问题过罚相当原则: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罚程度还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人的过失相适应。
过罚相当原则如何实施却很难掌握。
过,如何衡量?直接人身、财产损失很容易计算,但是社会危害程度如何衡量?无法衡量!无法衡量过,何以确定罚?所以过罚相当原则难以实施。
过罚相当,如何才算相当?即罚是等于过还是过的几倍?相当是一个近似准确的概念,但是如何确定“相当”却很难准确。
过罚相当即使能做到很准确也只是对于单个案件而言是准确的。
如果一个违法者实施了几次违法行为而只抓到了其中一次,那么其它次违法行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不能予以处罚的,那么其它次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无法处罚的,处罚一次的罚可能小于其多次违法所得之和。
这样的话,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倍率就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过罚相当原则只是在理想情况下才准确:每次违法行为都能抓到。
所以如果只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很难确定处罚倍率,而且不准确,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违法成本分析法确定处罚倍率现在笔者提出用违法成本分析法确定处罚倍率。
违法成本是指人们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对于违法成本的标准,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高低不一,悬殊很大。
同样,各国法律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的违法成本标准也存在这种情况。
行政处罚 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这意味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必须是明确且法定的,任何行政处罚措施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且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且在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上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和结果都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3.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循正当的程序,包括告知、听证、申辩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重复的处罚。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这些原则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框架,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是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实施行政处罚为基本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有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自由罚等,无论行政机关实施何种处罚,对行政相对人来说,都是其自身权益的减损。
因此,实施行政处罚一定要客观、公正,做到过罚相当。
一、过罚相当原则的法规要求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过重罚,也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况。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行政处罚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适度适当。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要求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
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法行为”。
在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必须责令改期其违法行为,不是单纯的处罚,不能简单一罚了事。
真正行而有效的监管,不是以处罚案件的多少、处罚数额的多少来评判,而是以引导规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形成良好法治秩序为目的。
过罚相当原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执法监管部门具体执法行为的客观要求,更是立法本质的内在要求和立法目的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关系辨析

2019 年 05 月( 下) 法制博览 法 制 园 地
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 关系辨析
王君鸽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浙江 衢州 324100
摘 要: 在当今的整个社会中,行政处罚是一种很常见的处罚方式,当然,不能否认,它给生活做了很多的贡献。本文首先介绍了有关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以及过罚相当原则,而后又对它们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文所示。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目 标以及相对应的人的权利,不能轻易影响人们的利益, 如若出现了影响人的权益的这种情况,那么就需要将 这种可能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使两者之间保有良 好的比例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讲的比例原则。
( 二) 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
除了简单的比例原则之外,也有一些人开始引入 较为广义的比例原则。当行政机关进行工作时,如若 实施行为不能达到行政目标,又对行政相对应人的权 益不利,则不能展开实施行为。任何时候,当行政机关 进行工作时,都要先考虑好利益分配问题,且一定要保 证进行利益衡量,并且确保所产生的公益大于私益,只 有这样行政行为才可以顺利实施。
当然,很多时候我们也必须知道,很多行政程序的 次级程序,主 要 是 以 实 现 其 自 身 内 在 价 值 为 目 的,所 以,我们可以接受程序的确有着较强的工具性,但并不 否认其存在很大的内在价值。若换个角度来看,则可 以将“行 政 成 本”,“行 政 效 益 ”与 比 例 原 则 所 考 虑 的 “个人权益”以及“公共利益”作类比,并得出比例原则 适用于行政程序的结论,且它能排除很多行政程序的 任意性。
就行政程 序 自 身 来 讲,它 其 实 也 是 很 重 要 的,当 然,从法律程序这种角度上看,行政程序本身就是实现 外在目标的一种手段,并且只有当目标实现时,它才具 有重大意义。不能否认的是,明确制定实体法对于有 效进行控制社会关系很有必要,但显然,仅仅依靠实体 法,并不能保证实施,还需要一项维护实体法的依附性 法律,即程序法来促进其实施。所以,我们可以清楚的 了解到,法律程序本身其实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它 主要是用来促进实体法实施的,仅仅是一种手段。
治安处罚案件中,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适用

治安处罚案件中,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适用习法明理守法立身导语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却适用的很少,导致有的案件裁判结果脱离了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
案例陈某如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等治安二审案件(2021)沪01行终36号【要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被上诉人公安黄浦分局据此综合考虑事发原因、伤害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戴某违法情节特别轻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对戴某罚款500元(对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进行伤害,应拘留和罚款并处,减轻处罚应该在两个并处种类基础上给予减轻处罚),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案情】2019年7月1日19时许,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小区内,陈某如、戴某、证人宫某、陈某等同乘小区电梯下楼的过程中,陈某如在电梯内发表了针对原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戴某的不当话语,挑衅在先。
出电梯后,因言语冲突,戴某对陈某如实施了殴打行为。
戴某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在戴某任职期间,陈某如及妻子张永红曾因物业管理等与戴某发生过纠纷。
案发后,公安黄浦分局考虑到戴某虽然有殴打年满六十周岁陈某如的法定情节,但陈某如言语挑衅在先,且事发后经司法鉴定,陈某如所受伤害不构成轻微伤,戴某亦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意愿等因素,于2020年3月5日作出沪公黄行罚决字[2020]10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戴某于2019年7月1日19时许,在故意伤害陈某如身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戴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程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过罚相当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坚持触法必究、宽严相济,既要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又要确保行政处罚不超过适当的范围,避免对个人、企业的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具体如何运用过罚相当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依法精确衡量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行政处罚中,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科学评估,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
这样可以更好地确定行政处罚的力度,确保罚款、罚款金额的大小与违法行为相匹配。
2. 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行政处罚的幅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在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到所处的行业特点、地区差异等因素。
同样的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行政处罚的幅度也应该因地制宜。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辩解自己的行为,并享有合法申诉的途径。
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时,应全面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审慎权衡利弊,避免因行政处罚产生的过度惩罚。
4.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和有效,需要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理由以及规定的处罚内容,案件文书的发放应当透明、及时。
对于不当使用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并追究相关责任。
5. 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水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只有具备良好的执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的执法人员,才能更好地运用过罚相当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总之,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罚中的“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是...

X X 大学毕业论文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兼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姓名:__________2014年6月25日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兼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内容摘要:文章结合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着重论述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阐述了该案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及信赖保护等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
同时还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处罚变更一事不再罚城市规划争议案情简介: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
(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
)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
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
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
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
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
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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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 按体 积计 ) 的情况下皆可。酸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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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地区。 则应 当请 生 指导农民选购优质农资。一 产 企业 对 该产 品是 否 假
( 作者 单位 :辽 宁省 铁岭市质量技 术 监督局 )
在产品所标称的产地, 质 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 垦技监局找不到该企业。 这个模式的好处 : 一是通过确定重
则该企业不是无证无照 , 点监管产品目录 , 对全国农资质量有了
就是伪造厂名厂 址。 当 通盘 的把 握 ;二 是通 过联 网 溯源 的 办 应 建 议 农 民不要 使 用其 产 法 , 对可能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准确定 品 ,必要时也可检测 ; 五 位 , 重点监管 , 节约了管理资源 , 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