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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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二)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二)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1~2分) 这部分⼏乎每年都考且仅考1分,但集中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乎从未单独考查 ⼀、概念 ⼆、正当防卫(每年都⾄少考1分) 正当防卫年年考,说⽩了却很简单。

出于防卫的⽬的,针对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时,不明显借题发挥;如果对⽅在⾏凶,杀了他也不犯法;若是财产性犯罪,当场追捕不违法;防卫要是过了当,应当减轻或免罚。

某些不作为犯罪,也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犯罪,攻击破坏紧迫性,对于疯⼦未成年,也能为正当防卫,但必须相当紧迫,对于动物的本能,不成⽴正当防卫,应称为对物防卫,⾃⼰引起的危险,本⼈有忍受义务。

三、紧急避险(似乎就06年作为⼲扰项顺带考到和在02年卷四中考到过) 紧急避险年年提,说⽩了就⼀句话。

两边都是合法益,两害相权取其轻。

避险要是过了当,应当减轻或免罚,负有特定义务⼈,不能为本⼈避险,⾃⼰引起的危险,本⼈有忍受义务。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对⽐ 五、直接排除犯罪的事由(有可能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起进⾏综合考查) 排除犯罪的事由,另外共还有四种,法令⾏为与业务,经⼈同意与⾃救。

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2分) 历考的不是犯罪中⽌就是各未完成形态的区别,去年未考,因此今年更可能进⾏考查,分值⼤约在1~2分。

第⼀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 ⼀、概念与特点 ⼆、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三、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第⼆节犯罪预备(实际上从未直接考查) ⼀、概念 ⼆、特征 三、刑事责任 为了犯罪去准备,由于意外未得逞,若论及刑事责任,可照既遂从减免。

第三节犯罪未遂(实际上从未直接考查) ⼀、概念 ⼆、类型 三、刑事责任 已经着⼿去犯罪,由于意外未得逞,若论及刑事责任,可照既遂从减轻。

犯罪未遂有两种,能犯未遂与不能,另外要注意⼀点,迷信犯不是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 ⼀、概念 ⼆、刑事责任(可能会考1~2分) 犯罪中⽌有两种,实⾏终了未终了;如果实⾏未终了,须完全放弃犯意;如果实⾏已终了,有效防⽌犯罪果;放弃可重复侵害,⼀般认为是中⽌,要是共同去犯罪,也得防⽌犯罪果;不能防⽌危害果,随共犯进⾏定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法益)造成实害,因而出现了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所以,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最新整理)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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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法律知识:论述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总则部分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在一个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想实现某种犯罪目标,会经过不同的犯罪阶段,在不同阶段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有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没有按照他想发生的结果走下去,因此就会有不同的犯罪形态,我们来一一探讨。

首先,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着手的犯罪形态。

比如练习,调查,跟踪踩点等等都是一些准备行为。

也就是说,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才会有犯罪预备。

比如张三杀李四,虽然张三准备特别充分,但是结果并没有着手,即李四并没有死亡,因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说,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条件所迫,他不能再继续实施杀李四的行为,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我们把它叫做“外因”。

比较常见的一些外因有1.被害人的物质障碍。

2.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3.环境、时机的不利。

这一些是考试比较常出现的原因,虽然没有达到张三预想的结果,但是张三的准备行为也有一定程度的危害性,也需要惩罚,由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处罚时用词就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毕竟行为未着手,那就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如何区分预备与未遂呢?就看是否着手,着手的标准是行为对法益有没有带来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比如练习枪法程度不具备,开枪程度就具备。

虽然张三这次动了手了,但是结果同样也是没有得逞,也即李四还没有死亡。

同样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个原因跟犯罪预备的原因是一样的,无非就是两者的阶段不同,前面提到的是在准备阶段,而这里是在实行阶段,由于外因导致结果未得逞。

比如张三向李四开了枪,李四身手矫捷,躲了过去等等。

那我们就会发现,未得逞并不是张三不想杀李四,而是客观所迫,张三不能再杀李四,因此,犯罪未遂用弗兰克公式表示叫做“欲达目的而不能”,虽然李四没有死,但是张三的行为严重危及李四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也要处罚该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犯罪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

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

(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成立要件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意义:“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的分界点,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2)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① 二者相同点:一是都没有得逞,二是都因为意志以外原因。

② 二者区分:关键看是否着手,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

(3)“着手”的判断标准:① 形式说:开始实行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个罪名的犯罪构成。

这是传统理论的观点,但是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为命题人所摈弃。

② 实质说: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这是司考所持的判断标准。

练习:06年。

卷二。

54题: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

随着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脚步的渐渐临近,各位考生在辛苦备考时发生了让举国悲痛的天灾,但是我们要相信众志成城的力量。

现将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详情公布如下,关注时事热点紧随社会脚步,才能决胜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

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题: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题:犯罪未完成形态类型题目秒懂技巧。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国考常识中的考点之一,也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看似混乱,其实可以实现秒懂。

要想成功运用这一技巧,备考的小伙伴们需要弄清三个问题。

一、什么是犯罪的完成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满足了犯罪的四个要件:主体(谁实施)、主观方面(啥态度)、客体(伤了谁的利益)、客观方面(结果)。

通俗点儿说可以理解为想杀人杀完了,想放火烧完了。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完成。

通俗点儿说就是想干坏事儿没干成。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二、咋区分预备、未遂和中止区分三者可以找关键词。

犯罪预备简单来说八个字:准备阶段+被动停止;犯罪未遂也是八个字:实施阶段+被动停止;犯罪中止是准备或实施阶段+主动放弃。

比如下面三道例题:1、王某潜入某局财务室盗窃财物,打开保险箱后,柜中空无分文。

王某的行为是盗窃:A.中止B.预备C.未遂D.既遂2、甲与乙结有仇怨,一日,甲携猎枪前往乙居住地,准备枪杀乙。

然而甲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乙家楼下有多位警察正在处理一起刑事案件,感到无从下手,遂返回。

甲的行为属于:A. 犯罪预备B. 犯罪中止C. 犯罪未遂D. 没有犯罪行为3、张某用枪杀孙某,枪中装有6发子弹,张某朝孙某开了一枪,未击中孙某,在本可继续开枪杀孙某的情况下,张某未继续开枪。

张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犯罪既遂对比三道题,第一题已经撬开保险柜,没偷到钱。

不是不想偷,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没钱)被迫停止。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四节

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四节
【分析】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误的?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 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 乙不是犯罪中止。
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 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 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 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应予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 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即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后,犯罪结果并没有发生,行为人也认识到结果还 没有发生,认识到还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基于某种动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的,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 主观上的区分标志。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1)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这表明,行为人面临两种可能性,或者继续实施犯罪,使犯 罪既遂;或者不继续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不使犯罪既遂,就表明行为人 中止犯罪具有自动性。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你真的明白了吗?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你真的明白了吗?

2018年长春市事业单位通用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你真的明白了吗?在每年的无数的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笔试考试当中,法律市都会有的一个科目,而在法律的考试当中行政法是一个避不开的法律学科,在大力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刑法的考试题题目在呈现一个逐年上涨的趋势,就会有学生常常说,老师行政法好难呀,谁告谁我们老是记混,考的又多这怎么办呀,大家这个时候不要着急,这类题目大家找到窍门就会非常容易,所以本篇来给大家介绍如何去学习行政复议这个拦路虎。

【例题】甲因为乙一直不还其拖欠的欠款,于是产生了杀乙的想法,某天甲趁乙不备在乙的水杯里下了毒,但乙刚要拿起放了毒药的水杯时候突然肚子疼,甲见状心生怜悯,便夺下乙手中的水杯并将其送往医院看病,则甲的因为构成( )。

A 正当防卫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防卫过当【答案】C。

解析:这是一个刑法中犯罪未完成时态类的题目。

首先我们这类题目的时候先判断行为人究竟是意志意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停下所做所为的,如果是意志以内的则便不用再判断他实施犯罪的阶段,只需要知道有没有犯罪结果的发生便好了,这个题目当中甲甲还能够继续看乙喝下毒药毒发身亡,但是甲夺下了乙的水杯,这种情况下能为而不为,这时候就是一种犯罪的中止。

所以本题选C。

【方法总结】在做这犯罪未完成状态判断的题目的时候,首先看是意志意外还是意志以内,如果是意志意外,这时候你就需要通过是否着手来判断是哪个阶段的意志意外,我们说着手需要现实紧迫的危险性,所以没有现实紧迫性的时候便是一个准备阶段,这个时候意志意外就叫犯罪预备,如果有现实紧迫性,这时候就是实施阶段,便可将其判断成为犯罪未遂;这时我们说想做但是做不了的情况,一种是能做但是不做了,而且犯罪结果也没有发生,这时候便叫犯罪的中,不需要再区分哪个阶段。

【专项】甲乙共谋汽车,甲将盗窃的汽车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盗窃,让乙归还钥匙,乙说你等几分钟,我配一把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配置的钥匙盗窃成功,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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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考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是最好的复习工具,它能完整清晰地体现出考点和命题规律,也对考生的复习技巧方面有着导向作用,历年真题真实的反映了以往考试的考查方向、考查重点和考查模式,所以说把历年真题作为练习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2018刑法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2-2017 年司法考试试题,按照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分布,从法条、理论知识出发,为了使得考生能够准确、彻底地把握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对每一道题进行了精准、全面的分析,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刑法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第一■编总贝U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刑法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犯罪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犯罪构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刑法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编不定项选择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十章2017年不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十一章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十二章2015年不定项选择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1.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5 ,单选)A •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兀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兀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兀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兀未遂论处,合冋诈骗100万兀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 •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冋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数额认定【解析】这题涉及司法实务中操作模式。

在合同诈骗中,已骗取了部分钱的,以该部分犯罪数额认定既遂。

未遂的数额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2•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2016-2-5 ,单选)A •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 •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 •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考点】犯罪未遂;罪数【解析】由于吴某实施了一个行为,因此不可能最终成立数罪,因此B、D项错误;C项错误。

由于吴某对甲乙二人的死亡均有故意,因此未导致乙的死亡,应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同理,A项正确。

只是最终吴某仅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答案】A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3 ,多选)A •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

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

甲属于犯罪未遂B •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

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

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

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

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

丙属于犯罪未遂D. 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

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考点】犯罪未遂【解析】A项错误。

对于防止结果发生的中止而言,不需要结果的不发生与中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B项正确。

乙已然着手抢劫行为,最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实现既遂。

但中途放下刀子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中止,因为中止需要彻底的放弃。

C项正确。

丙虽然最终取得的财物数额较小,但是其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因此成立对数额巨大的财物的犯罪未遂。

D项错误。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以资助行为的实施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至于被资助者是否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行为,在所不问。

换言之,本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帮助犯,而是一独立的罪名。

【答案】BC4.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2-5,单选)A .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 .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考点】犯罪未遂【解析】A项错误。

为了出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还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误解。

一方面,《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

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

另一方面,贩卖”毒品并不以购买毒品为前提.如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

由此可见,只有实际实施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此,A选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B项错误。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的,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并且犯罪既遂。

这种情形与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财物被小偷盗走一样,构成受贿既遂是没有疑问的。

C项错误。

从行贿人的角度而言,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万元财物,财物已被送出,该行为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故成立行贿罪既遂。

虽然5万元财物被退回,但这改变不了犯罪既遂的事实。

从受贿人的角度而言,面对5万元的财物,只要受贿人没有明显的拒绝(拒绝必须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或者在当时存在明显难以拒绝的情形),受贿人收下财物本身即表明其承诺为他人谋利益,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成立受贿罪既遂。

至于第二天退回财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D项错误。

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由于诈骗犯未能取得财物,该诈骗行为不符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诈骗罪的构造,只能认定为诈骗未遂。

【答案】D5•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

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6,单选)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 •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 •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考点】犯罪中止;因果关系【解析】A项正确,D项错误。

甲杀人后,心生悔意,开车送被害人乙前往医院,只要当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这些情况表明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行为,能否成立中止犯,取决于死亡结果的发生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要求甲对死亡结果负责,甲就有成立中止犯的余地。

B项错误。

甲放毒蛇咬乙的行为具有致乙死亡的危险性,但是,题目交代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因此,甲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

乙声称想死、放弃救治,这一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一般人都会积极配合治疗),主要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乙主动放弃治疗)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应当认定死亡结果与甲的杀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既然甲开车将乙送医的行为足以避免乙的死亡,则应认定甲属于自动有效地防上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C项错误。

根据客观归责理论中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公民,刑法并不过问其纯粹的自杀行为,只要被害人自愿地选择死亡。

那么,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应由被害人自我负责,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负责,虽然甲的行为也创设了乙死亡的危险,但是,这一危险是只要将乙送到医院就完全可以消灭的,被害人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死亡结果属于其自杀行为所致,不应归责于甲,而应由乙自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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