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视域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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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

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2.29•【分类】问答正文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答记者问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简单介绍一下《规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

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

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

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

起草部门全面梳理了相关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则》。

因此,《规则》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依法治国视域下如何培养青年大学生法治意识

依法治国视域下如何培养青年大学生法治意识

依法治国视域下如何培养青年大学生法治意识作者:陈盈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所谓“法治”,首先要强调良法;其次,要强调全民守法。

只有这样,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青年大学生是一群有着专业水平和高素质的人才,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任,因此我们要更加注重培养青年大学生的法治意识,这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青年大学生在校的时候可以带动周围的学生学法、懂法,形成良好的校园氛围;未来参加工作,流向社会的各个角落,也能够通过自身的行动带动更多的人来尊法、守法。

这不仅有利于和谐、文明的校园文化建设,也有利于构建文明家风、崇法、守法的社会新风。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意识;青年大学生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41-02作者简介:陈盈,女,汉族,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

一、法治意识的概念(一)法治意识的概念及辨析要培养法治意识,首先要了解法治意识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

”“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制定得很好得良好的法律。

”在这里不难看出,法治首先要求是良法,其次是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我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提倡“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就是要到达这样的一种境界,让良法深入人心,得到普遍的遵守,成为人们心中的敬畏。

法治与法制,一字之差,截然不同。

法治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1],法治的内涵,在于它强调的是一种管理方式,它反对人治,反对将法律当作统治的工具,相反的,法治强调的是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2]。

对于国家机关,我们强调法律保留的作用,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公民,我们强调法律优先的作用,法无禁止即自由。

对教育惩戒的理解认识和感悟800字10篇

对教育惩戒的理解认识和感悟800字10篇

对教育惩戒的理解认识和感悟800字10篇对教育惩戒的理解认识和感悟800字(篇1)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成了热议话题。

的确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

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

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

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面对即将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应该如何正确运用,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还是非常认可的,而且呼声很高,普遍有些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真正为教师代言,以后惩戒学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气壮,不再怕家长和公众的说三道四。

不过个人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惩戒权,并不是什么尚方宝剑,也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可见,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惩戒权,教师如何去用好是个难题,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因为惩戒失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这也是每个教育人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爱”的,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出于“爱”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让学生知道。

青少年法治教育学校全方位落实的几点建议

青少年法治教育学校全方位落实的几点建议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迫在眉睫。

根据青少年的成长规律和发展特点,教育青少年知法懂法,增强其法律意识,培养其自我的约束习惯,可以有效遏制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16年6月《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颁布后,中小学设立了法治知识专册课程。

这无疑有利于青少年从小就树立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作为法治教师,我们要深刻理解法治教育不仅要牢牢抓住关键课程———各学段的道德与法治课或高中思想政治课,还需要学校全方位从教育教学上落实法治教育,使其深入于心,外化于行,内化于情。

俗话说,过什么教育生活,未来就可能会成为什么样的人。

一、学校环境,影响法治教育的成效学校环境实质上是一种德育隐性课程,对学生进行道德熏陶,帮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道德规范,实现道德成长,其中重要指标就是规则意识与法治观念。

学校的校园建筑、环境布置等显性的要素,学校的人际环境、心理环境等隐性的要素,都是法治教育的重要资源。

譬如说,学校食堂就是一个发生教育的重要场所,是师生关系的见证场域,也是学生法治素养的检验场所。

综观不少学校的食堂,有分教师食堂、学生食堂或者教师窗口、学生窗口。

学校把师生就餐分开、分类安排,尽管有许多理由,而从法治教育中的平等观念上来说,所谓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学校教师如社会给军人、老幼病残孕的特殊照顾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要平等对待学生、关心关爱全体学生等。

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平等是以生命平等为基础的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师生平等需要体现在学校的一点一滴中。

排队,师生一视同仁,在这样规则面前原则上没有例外,要例外需要征得站在自己队列前所有人的同意方可提前。

我们知道,法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理想的生存状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

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

准确把握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着力点

准确把握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着力点

准确把握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着力点作者:胡峻来源:《中国德育》2019年第19期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培养青少年法治素养的重任。

青少年法治教育不仅要让学生懂得法治基本知识,也要使青少年养成法治理念,同时学会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具体的问题与事件。

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制教育,法制教育注重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知识的教育,而法治教育则是一项系统工程。

青少年法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中,说明法治教育是一种人文素质教育,其目的在于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

为确保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能够在实践中有针对性开展,使法治教育活动能够取得应有的实效,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着力点。

第一,切实抓好法治理念教育。

法治教育实践中,部分学校、教师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只要青少年懂得基本的法律规则或法律知识就可以。

这种法治教育的定位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功利式法制教育,而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教育。

自1985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多年的法制教育,其主要目标是让青少年知法、守法,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制教育,其目的不僅是让受教育者知道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信仰宪法和法律,从而养成一种法治自觉。

规则教育只是对青少年进行的普法教育,是一种浅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法治教育应当更注重法治理念的教育,不仅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法律规则教育,而且要通过规则教育或法律知识教育使青少年养成崇高的法治理念或法律信仰。

因此,法治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通过法治教育使受教育者养成一种自觉的、理性的、系统的法律意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参与者,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推动者。

只有青少年具有崇高的法治理念才能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位一体的建设。

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培养青少年的法治理念为重心,规则教育要围绕法治理念教育开展,并且要通过规则教育、案例教学等使受教育者在潜移默化中修成一种法治的自觉或信仰。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分析与思考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分析与思考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大学生法治教育分析与思考党的十八大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加速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进程,提高社会全体成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成为当前我国推进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

大学生作为国家法治教育的直接受益者,作为国家法治精神的主要践行者,对于其法治知识、法治情感和法治行为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其法律能力不仅关乎着自身未来的成长,同时也对国家的法律宣传与法治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基于这一原因,在全面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积极探索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思维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培养现状当前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和法律意识水平总体呈现出向上的积极态势,然而需要认识到的是,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依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权利义务意识模糊等现象,严重影响着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脚步。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强烈,但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经过我国多年的法律普及以及法治教育,大学生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已经有了深刻的认知,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尊重法律,遵守规则,规范自身言行。

但是在大学生具备自我约束和自我审视能力的同时,需要认识到的是,大学生的自我规范大多出于朴素的道德认知与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碎片化的法律知识,然而对于大部分日常所需的法律整体认知与法律学习并没有呈现较高的水平,导致出现了认知重视与实践忽视这一不平衡局面的出现。

这一现象的存在,会使得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忽视法律的存在与法治的力量,一旦其周身遭遇与自身所认知的法律知识产生矛盾或超出其法律认知,大学生就容易出现放纵自身行为或由朴素价值进行主导采取过激手来面对问题。

这一现象的存在在为大学生未来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潜在风险的同时,也会为我国的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学校青少年学法用法制度(三篇)

学校青少年学法用法制度(三篇)

学校青少年学法用法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教育措施,旨在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规范。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学校青少年学法用法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一、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学校应该利用法治教育课程、法律知识普及宣传活动等多种方式,向青少年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

二、组织法律实践活动。

学校可以组织一些法律实践活动,如法庭观摩、法律咨询等,让学生亲身参与其中,感受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三、建立学校法律咨询机构。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指导他们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学校法规和纪律。

学校应该制定具体的学校法规和纪律,明确学生的行为规范和要求,建立健全的校园法规制度和惩戒机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五、加强法律教育课程的质量。

学校应该加强对法律教育课程的规划和设计,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加相关教材和教学资源的供给,使法律教育课程能够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

六、建立学生法律援助制度。

学校可以与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学生提供帮助,解决他们面临的法律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家校合作,共同营造法治校园。

学校和家庭是学生最主要的两个成长环境,应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营造尊重法律的良好氛围,让学生在家庭和学校的双重教育中受到正确的法治教育。

总而言之,学校青少年学法用法制度是一项有益的教育措施。

通过宣传法律知识、组织法律实践活动、建立学校法律咨询机构、制定学校法规纪律、加强法律教育课程质量、建立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家校合作等途径,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学校应该积极推进青少年学法用法制度的建设,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教育惩戒在教育治理中的价值、困境及出路

教育惩戒在教育治理中的价值、困境及出路

教育惩戒在教育治理中的价值、困境及出路作者:陈赋光来源:《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22年第08期摘要我国教育惩戒的性质是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等教育权益相关主体约定俗成的教育激励行为。

教育惩戒能满足教育治理主体重心下移、主体多元化、制度复合化、手段多样化、过程持续互动化和教育目标多层化等教育治理要求,有利于提升教师的教育责任和信心,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品质,打造凝聚人心的育人工作载体,保证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落到实处。

同时,教育惩戒也面临着实施风险增大、被边缘化、被无暇顾及、被滥用等现实困境。

发挥教育惩戒在教育治理中的价值和作用,要完善多主体参与的教育惩戒法律法规以及监控机制,组织开展教育惩戒的知识培训和研究,持续不断地为中小学教师减负。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治理教育惩戒价值教育惩戒困境引用格式陈赋光.教育惩戒在教育治理中的价值、困境及出路[J].教学与管理,2022(24):29-32.自2020年12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以来,有关教育惩戒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由于对教育惩戒的本质缺乏科学的认识,往往会使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陷入舆论道德与法律追责的双重压力之下,从而使教育惩戒在中小学教育实践中无法正常实施。

分析教育惩戒实施的要求和过程,发现其具有独特的教育治理价值。

一、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性质惩戒,即通过处罚来警戒。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处罚),从而避免失范行为的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1]。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教育行为,往往涉及轻微的体罚或损伤学生人格尊严。

有学者甚至认为“完整的惩戒离不开体罚”[2]。

但是,我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均禁止教师和学校对学生(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惩戒规则”再次强调了这些禁令。

由于我国没有对体罚和侮辱人格尊严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教育实践中,老师经过与学生、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主体进行协商、约定,利用约定俗成的轻微体罚(如短时间的罚站)或轻微的贬低学生人格尊严(如点名批评)来实施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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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视域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
作者:刘燕燕
来源:《新丝路(下旬)》2020年第01期
基金项目: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院级课题《惩戒机制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探究》研究成果,编号:2017sk12
摘要:近年来,校园霸凌以及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促使人们开始反思青少年的法治教育。

学校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其中的教育惩戒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教育惩戒是否得当会对法治教育产生不同的影响。

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应正视教育惩戒,提升教育实效。

关键词:教育惩戒;惩戒失当;青少年;法治教育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与教育惩戒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1]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建设法治国家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被确定下来。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

”[2]建设法治国家,我们需要有法治素养的公民,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希望,青少年的法治素养直接关系到未来社会的法治素养,也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

而法治教育特别是学校的法治教育是培养青少年法治素养的主渠道。

何为法治教育,顾名思义,是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形成法治思维、法治意识,进而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

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制教育,除了对法律制度的学习了解以外,更注重法治思维的培养、法治意识的养成,其内涵和外延都要更广于法制教育。

法治教育概念的提出,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建设民主社会的要求。

时代在发展,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也在不断提升,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纵观近年来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状,不难看出,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惩戒的失當,对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培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何为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3]如果在教育过程和管理中没有惩戒或是弱化惩戒,抑或是滥用惩戒,那很难使受教育者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也很难形成是非观念和责任意识。

一个缺乏正确是非观和责任意识的人,又怎么可能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呢!
二、教育惩戒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影响
1.教育惩戒得当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正面影响
教育惩戒得当意味着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对受教育者失范行为的纠正是恰当、准确的,符合受教育者的生理和心理及思想认知的特点,也在受教育者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得当的教育惩戒旨在通过惩戒的方式使受教育者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加以改正,以形成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进而形成法治意识。

2.教育惩戒失当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负面影响
教育惩戒失当的两大突出表现是:惩戒弱化或缺失、滥用惩戒。

惩戒弱化或缺失就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没有惩戒或弱化惩戒,具体表现为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这和赏识教育的教育理念流行有关,教师和学校谈惩色变。

另一种现象是滥用惩戒,把惩戒等同于体罚,手段简单粗暴,对于受教育者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伤害。

无论是惩戒弱化或缺失还是滥用惩戒,都不能让受教育者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都对法治教育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很难培养受教育者形成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4]法治思维既包括精神领域的法治价值观和法治意识,也包括行为上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为依据处理问题的法律手段和法律行为。

因此,法治思维既是一种法律的价值观,又是可以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理性工具。

生活中,拥有法治思维的人,不仅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相信公平正义,同时在行为上又遵守法律,且能够依法维权。

而缺乏法治思维的人则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缺乏规则意识,在行为上会表现为不能依法依规办事,也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

无论是惩戒缺失或弱化,抑或是滥用惩戒,本质上都是对规则的践踏,这样的教育很难使受教育者认同规则、遵守规则,产生规则意识。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使受教育者不能形成责任意识。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如果在教育领域里一味的只说赏不说罚,受教育者永远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对错,不能形成正确的是非观。

也就是说只有赏识没有惩戒的教育在现实生活中会表现为过分强调权利,弱化或无视对等的义务要求,受教育者不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很难形成责任意识。

另一方面,如果滥用惩戒,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受教育者动辄得咎,也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侵犯,也无法让受教育者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

同时,从受教育者群体角度出发,过分强调责任人权利,对其要履行的义务没有要求,对其错误行为没有惩戒,其实也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再次,法治教育难见实效,受教育者知行不统一。

从目前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状来看,会发现有以下情况出现:法制教育有,法治思维没有;法律知识有,法治行为没有;法制课堂
有,法治校园没有。

也就是说,法治教育的实效大多还体现在对法律条文、法律知识的学习上,法治思维法治素养并未培养起来,因此受教育者也多表现为知行不统一。

诚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不可否认,教育惩戒的失当的确是间接原因之一。

三、正视教育惩戒,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
近年来,校园霸凌以及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开始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促使人们开始反思青少年的法治教育。

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主阵地的学校教育,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教育惩戒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正视教育惩戒,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1.校纪校规的制定应依法为据
教育惩戒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

同时,校纪校规也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直接依据。

校纪校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是与法治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2.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需要立法支持
学校教育中,教师是大多数教育惩戒的直接认定者和主要的执行人。

从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教师有没有教育惩戒权,法律应有明确规定。

其次,教师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认定受教育者失范行为的程度并以此为据进行相应的教育惩戒,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

再次,对于受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和学校管理中的失范行为认定,明显带有主观特征,如何在认定中减少及避免认定的主观性和惩戒的随意性,需要法律更详细的规定。

最后,既要防止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又要保障这一权利的行使,法律也还需在权利监督部分加以详细规定。

3.社会、家庭、學校联动,创设法治环境
教育从来不仅仅是学校和教师的事。

如果教育惩戒不能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

无论是社会还是家庭,都应认识到必要、适当的教育惩戒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有利于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

社会舆论对于教育惩戒应多做正面、积极的引导,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学校、教师也应始终铭记惩戒只是教育手段,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以身作则,依法从教,打造法治校园,三方联动,共同为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养成创设相应的法治环境,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实效。

注释:
[1]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版166页
[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22日发布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版173页
参考文献:
[1]毕钰.我国教师惩戒的实施困境与理性出路[J].教学与管理,2018.12.20:23-26
[2]王振宇、谷亚.教育惩戒的意蕴、价值及实施原则[J].教学与管理,2019.11.1:25-27
[3]董新良、闫领楠.教师惩戒:合理性及其实现[J].教师发展研究,2019(3):22-28
[4]杨德群、田领.法治中国视域下教师惩戒权立法探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4):53-58
[5]刘晓阳.思政课堂中法治教育一体化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8(上):186-187
作者简介:
刘燕燕(1979--)女,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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