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行使检察权 坚持党的领导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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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继续教育公需课:全面深化改革 实现文明发展(多选题答案)

2017年继续教育公需课:全面深化改革  实现文明发展(多选题答案)

多选:1、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认为: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2、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管理)3、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认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4、行政体制改革中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包括(加大改进的力度、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的手段加强管理和服务、通过管理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有机统一,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的同步提升)5、国家治理体系的几大支柱有(把市场决定价格作为价格形成的常态改革、推进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6、国家治理体系的几大支柱包括(国家权力动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国家的党政关系问题、独立的司法体系、反腐败机制、政府治理、社会治理以及其他重大领域的治理机制)7、社会矛盾的三个基本特点(群体性、普遍性、制度性)8、金融市场体系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9、我国现行市场规则存在的问题有(公平性不够、开放性不够、透明度不够)10、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要从(体制机制改革、形成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机制、农村社区化)几方面入手。

21、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要()之间相互制约、监督。

A、公安局C、法院D、察院22、法治中国包含()。

A、法治国家B、法治社会C、法治政府2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

A、让权力有效运行B、解决权力之间的冲突C、改变权力无效“空转”的现象D、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监督24、()永无止境。

A、实践发展B、解放思想C、改革开放25、改革基本经济制度要坚持()。

A、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动摇B、充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26、有效需求不足,包括()。

B、边际消费将递减C、投资收益递减D、货币的流动性偏好27、生产要素包括()A、资本B、土地C、劳动力D、技术E、管理28、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认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的制度保障。

2020年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每日一题(第490套)

2020年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每日一题(第490套)

【单选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关于依法治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
【答案】D
A.依法治国要求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主 要方式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改革开放 后逐渐形成的 C.依法治国要求行政执法应当合法、高效 、合理、公平 D.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约束公民滥用权 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020
【单选题】-自觉接受监督是政法机关的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实行依法治国,要求构建“以权力制约权 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 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B.政法机关既要接受国家监督,又要接受 社会监督 C.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发挥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的监督作用 D.建设法治国家,首先是公民要遵守法律
【单选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对此,下列 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B.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 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监督 C.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 保护、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D.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 探索、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监督
【单选题】-关于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逐步推进由高级人民法院 解释法律的制度 B.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 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 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 制度 C.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浅谈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

浅谈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检察权

及 工 作 人 员 ,为 实 现 一 定 的共 同 的政 治 目标 进 行 的 政 治 行 为 和 政 治 过 程 ,从 而
实现党 的领导 , 现党对 立法 、 实 司法 、 行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保 证 宪
法 、 律 、 政法 规 和地 方 法 规 的 遵 守 和 法 行
关 完 成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 二 是 通过
执行。 ②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 即国家行
政 机 关 对所 属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活 动
是 否遵 守法 律 、法规 和政 府 的 决 定所 实
国家 的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把 那 些 忠 于 职 责 、 奉公守法 的干部选 派到各 级国家机关 , 从 组 织 上 保证 国 家立 法 、 法 、 执 司法 工 作
人 员 的 队 伍 索 质 .从 而 实 现 对 社会 主 义
要 保 持 独立 性 ,排 除 各 种 法 外 力 量 的 于 扰 , 得 检 察 权 的 行 使 有 效 性 。 当然 , 取 人 民检 察 院依 法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并 不 意 味 着 检 察 机 关 可 以摆 脱 或 削 弱 党 的 领 导 ,
社 会其 他 组 织 对 实 施法 律 的 监督 。 二 、 党 的领 导与 独 立 行 使 检 察 权 的
辩 证 关 系
法 律 活 动 各 环 节 的 有 效保 障 和 监督 。 三
是 通 过 国 家 机 关 的 党 组 织 对 党 员 干 部进 行 严 格 的 教 育 、教育 党 员 干 部模 范地 遵 守 党 纪 国 法 .对 于违 法 乱 纪 的党 员 及 组
织给予党 纪处分 . 样 , 党 的方针 、 这 从 政 策 、纪 律 的 角度 ,保 证 法 律 的统 一 和 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8.14•【文号】高检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8月14日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体制保障。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坚持宪法确定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方面总体上做得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存在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和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敷衍应付甚至自行其是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当前,检察事业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同时要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这对于更好地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部署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六观,六个统一

六观,六个统一

准确把握、牢固树立“六观”。

一要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

这是检察人员共同的根本宗旨、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也是全体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二要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做到执法时想到稳定、办案时考虑发展。

三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

四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坚持以数量为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障、效果为根本、安全为前提,做到五者协调统一、相辅相成。

五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

六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加强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准确把握、自觉坚持“六个有机统一”。

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二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

深化对科学发展主题的认识,既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要在检察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三要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党领导司法的辩证关系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党领导司法的辩证关系

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党领导司法的辩证关系作者:李建明来源:《唯实》2013年第10期不时曝出的刑事错案让人们不得不思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如何有效预防错案的问题。

预防错案必须针对错案原因入手,而刑事错案原因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错案预防对策的多元性和系统性。

有些刑事错案的原因中包括地方党委(通常是通过政法委,下同)不恰当的案件协调因素在内,因为这种协调有时候客观上消解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功能,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及时纠正的刑事错案未能避免或者未能及时纠正。

刑事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而刑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也是应当坚持的宪法原则。

于是,在预防刑事错案这个问题上,究竟如何处理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坚持地方党委对刑事司法工作领导的关系,成为令人纠结的难题。

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一关系,刑事错案的预防效果必将受到制约。

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宪法、法律的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在追究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司法权独立行使与司法独立有所区别。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下的司法独立,强调的是司法权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一切权力,而不仅仅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宪法、法律上的刑事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强调的是,在具体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具有排除一切干预和制约的绝对独立性。

以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为例,因为每一个检察院既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又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所以检察权的独立就不可能是司法独立意义上的绝对独立,检察权独立行使具有相对性。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5419篇)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5419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一8题,单选)A、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关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B、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C、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D、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A、公众参与B、专家论证C、合法性审查D、逐级汇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作者:刘宏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检察活动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权时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

决定着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活动的基本方向,体现了我国检察权的基本价值目标。

关键词检察权法治检察为民宽严相济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2-02一、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1.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

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其他外部机构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为了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作为宪政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来设置,使其既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也不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独立地位,是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豍2.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上具有独立性。

检察系统内部同级或上下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独立性,虽然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整体指导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各级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级检察机关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外,不得随意干涉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

(二)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存在的问题1.检察官身份不独立。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因此,检察官的身份独立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前提。

但是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上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成员还是普通的检察官,其身份都不具有独立性。

2检察人事权不独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择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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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党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党的领导作者卓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指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同志,甚至是一些职务较高的领导干部往往对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存在模糊认识,以党委名义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一些无理干涉,在检察机关内部对此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争议和分歧:一是“对立论”,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不可能独立行使检察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绝对领导论”即认为检察工作必须置于党(很大成份是指当地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件及大要案件的初查、立案、批捕、起诉等都必须向党委请示汇报。

三是“辩证统一”说,即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又要独立行使检察权。

以上几种说法都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在现实操作中,却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误区和不可操作性,如“对立说”就完全否定了党的领导,只强调检察机关的职权,脱离了我国基本国情,是无路可行的。

如果只强调党的领导,任由党委部门调遣,有的让检察机关参加抓计划生育工作、烤烟工作等,对检察机关办案经常打招呼、递条子,干涉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使检察机关失去了其应履行的职能,对检察工作只有百害而无一利。

辩证统一说也只是纯粹理论上的看法,试想,假如党委或某书记为了地方利益而要求检察机关作出有违法律的决定,检察机关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笔者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本来就是一回事,无须把它们分割开来看待,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和产生的,同样,检察职权也是党赋予的,检察机关依法国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把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坚持党的领导割裂开来的观点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和党委领导甚至是某位书记的领导混为一谈。

一、正确、全面理解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片面地理解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看着是党委的领导或某位书记的领导,实际上是把“党的领导”庸俗化,歪曲了“党的领导”。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正确、全面理解“党的领导”呢?按照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党的学说原理,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党的领导是总体的领导;二、党的领导是多层次的领导;三、党的领导就是服务。

所谓总体领导,就是宏观的原则和方向的领导。

列宁在批评前苏联共产党内有关错误做法时指出:“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象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

”(《列宁全集》第33卷第221页),《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性质决定了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经济组织和生产组织,而是阶级组织、政治组织,这种性质决定了它既不能代替政权组织发号施令,也不能代替经济组织和生产组织直接指挥具体的生产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只能从宏观上进行原则和方向性领导,即总体领导。

其次,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决定了党必然是总体的领导,因为社会主义事业涉及到方方面面,党不必也无暇去把每方面的具体事务甚至每个微小的环节的领导和管理都集于一身,所以只能进行总体领导。

再次,党的领导的最重要、根本的作用,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充分地享受和行使国家权力。

保障不是取代,而应该是支持、维护;是提供充分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把握总的方向和原则,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还得由人民来行使,不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就会形同虚设。

现阶段,“党政联席会”、“一把手亲自抓”、“党委重视……”等频繁出现在报纸和文件中,严重误导了广大群众,让人们总认为党委什么都能管,什么都能抓,而且一抓就灵。

“党的多层次领导”指党的领导组织机构,即指党的领导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等多个层次的领导作用构成的总体领导。

不同层次的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有不同的体现:党中央是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代表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对全国各条战线进行全面领导;地方党组织则是执行机关,主要作用是结合本地区实际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政治、思想、组织三方面进行具体领导;基层党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其领导作用是团结、带领生产、工作第一线的群众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保障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到实处。

所谓“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为人民服务,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什么是领导?领导就是服务。

”从根本上揭示了党的领导的本质内容。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首先要用科学、严谨的态度来认真、严肃地对待党的领导问题,“党的领导”不是一句口号,而是科学,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是必须经过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才能掌握的系统知识。

其次,要全面、完整地把握党的领导的科学体系,要懂得党的领导的基本概念、性质、地位、作用、目的和意义,还要懂得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方式和途径,懂得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要性、重要性等有关问题,并且要把党的领导的各个方面的内容贯穿起来理解,准确理解党的领导的总体面貌和精神实质。

第三,学习和研究党的领导这门科学,要结合工作、生活的实际,明辩是非,树立坚定、正确的观念。

二、正确认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予以确认,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以下四种含义:一是检察权为国家专有的基本权力之一,是国家权力,只能由国家专设的机关即检察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力;二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目的,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且须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使;三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第四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指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而不是指检察长或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法律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特权。

以上四点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只片面强调或忽视其中一部份都是不正确的。

正确认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要在思想上明确以下几点: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脱离党的领导。

检察机关的职权是法律赋予的,我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并且是在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保证执行的。

法律的阶级性就决定了由它所赋予的承担法律监督使命的检察机关及其执法活动都不能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了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及其执法活动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

二、检察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这是法律对检察机关最根本、最起码的要求,执法机关不依法办事还叫什么执法机关呢?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检察职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大体现。

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不接受必要的监督制约。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监督,也没有绝对的被监督,监督者也应是被监督者,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也不能例外。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党组织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都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

监督并不等于干涉,我们既要反对那种任意干涉甚至直接取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行为,又要反对那种认为法律监督机关就不需要任何监督的观点。

所谓“干涉”是指以非法或者不正当的方式,随便过问、插手、阻挠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非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的行为;而“监督”则是指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程序,或者以正当、合法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或者要求并敦促检察机关纠正内部违法问题的行为。

简言之,“干涉”就是非法的横加干涉,“监督”就是合法正当的督促。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问题:一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对象是否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二是党的领导是否包括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进行指挥和干预?对于第一个问题,从法理上看似乎不难解决,因为依照宪法和党章的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应当同等接受法律监督;但如果第二个问题成立,就会出现矛盾,因为党的领导如果具体到对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指挥和干预,正如前面提出的一种观点,检察机关查办大要案件的初查、立案、批捕、起诉都必须要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那么就否定了第一个问题的成立,也就谈不上党组织及其成员平等接受法律监督的问题,更谈不上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此外,还会使党的领导陷入事务化和琐碎化、庸俗化。

所以党的领导必须是大政方针的领导,是政治的、思想的和组织的领导,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体事务的指挥和干预,那种强调检察机关在具体事务上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观点与我国宪法精神和党章规定是相背离的,是不符合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的。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性质、目标等方面本来就是同一的,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持和拥护。

坚持党的领导和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统一性还表现在:一、二者的根本性质是同一的。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是全中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忠实代表;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所依据的便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带有鲜明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属性,与党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有同一性。

二、基本目标的统一性。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其途径是通过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依法治国等改革措施来推进。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运作特征上看是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但从目标上看,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是通过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使社会经济的运行、行政机关的运作纳入法治轨道,达到协调、平衡、有序的发展,从而为实现党的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服务,所以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基本目标也是统一的。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看出,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地方党委来实现的,那么检察机关怎样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地方党委的关系呢?一、在大政方针、基本路线、基本政策上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认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服从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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