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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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部门和省财政厅以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审核、批复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部门、省财政厅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二)组织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的设置;负责审核、批复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督促省直部门公开绩效目标;(三)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四)组织省直部门建立健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直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置;(二)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三)组织、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五)及时公开绩效目标;(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三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根据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要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是所有省级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八条根据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的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的范围包括:(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包括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省直专项支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具有特定用途和具体使用目标的共同事权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所有省直部门的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管理。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鄂国资发展[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国资发展〔2010〕5号)各出资企业,各监事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所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将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被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 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拨付资金
并监督使用 ! 第十三条 预算 单位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研究 制订本预算单 位国有经 济布局
和结构调整 的措施 ;
人 , 国有资本控 股公 司 国有 资本 叁殴 公 司 国有 股
权(股份 )应 分享的公 司清算净 收人 , 全额 卜交 ; (五 ) 法律 第十 一条 包括: 法 规和规章规定应上 交的其 他 国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背 预 算 支出 主 要 有资本 收益 , 按照有关 规定执 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2 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总 目录 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第八章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
省 出资企业 未按 照规 定期 限足
第六章
省级国有资本 经营决算
第三十条
省出资企业应 于每年 1 月 3 日 1
前 , 向预算大事 件发 生
影 响等特殊情 况需 要 调整 预算 的 , 由省财政 厅 编 制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调 整 方 案 , 经 省人 民政
府 同意并报一 民代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批 准 后 组 省人 织实施 第二十八 条 省级 国有 资本 经 营预 算 当年 结
(或 所属 ) 企业提 出 的支 出项 目计 划进行 审核 , 并
(一) 统筹兼顾, 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 自 身积 累 发展 与国有 经济 结 构 调 整及 国 民经 济宏
观调控 的需 要 , 适 度集 中 国有 资 本 收益 , 合理 确 定预 算收支规模 !
为 加强 省级 国有 资本经 营预算 管理 .
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人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 制度, 促进省属 国有企业 的改 革与 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书 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 以及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司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优先安排省本级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收尾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需要等;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投向并适时调整,统筹用于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农林水及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发展、节能环保、支柱产业发展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公共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第四条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鄂国资发展〔2020〕59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的编报工作,根据《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7号)、《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鄂国资产权﹝2011﹞3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三条省政府国资委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

省出资企业负责申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新设立省出资企业的资本性投入;2.省出资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资本性投入;3.省出资企业在建或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追加的资本性投入;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省出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企业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企业清算费用支出;5.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支出;6.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工作安排,启动支出建议草案编制工作,向省出资企业提出预算支出的方向、重点和相关要求。

第六条省出资企业根据省政府国资委的工作部署,提出本企业预算支出项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18〕126号各省出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落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经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资产评估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出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是保证企业规范改革、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省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资产评估管理各项工作,发挥好资产评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明确资产评估管理责任主体。

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核准。

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备案。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三、落实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责任。

省出资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评估机构选聘、评估项目实施、评估报告审核、评估项目备案等各项工作制度,于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报省政府国资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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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115号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的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具有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也与政府公共预算 (一般预算)保持相互-2-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第五条省财政厅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

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单位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 (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六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收入和支出组成。

第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省出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3-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五)其他收入。

包括其他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中央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十条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标准:(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10%-20%征收;拥有全资子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按集团公司 (母公司、总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10%-20%征收;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按规定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得的股息、股利,全额上交;(三)省出资企业国有产权 (含国有股份)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 (股份)应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全额上交;(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交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国家和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4-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省出资企业发展等要求安排的支出。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省人民政府新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2.省出资企业或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需追加的资本金投入;3.购买企业股权、股份支出;4.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主要用于弥补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包括下列项目:1.企业职工安置费 (或经济补偿金)的支出;2.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支出;3.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支出;4.其他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包括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助下级政府支出、向政府其他预算调出支出等。

第三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 (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编制办法和收支科目;(二)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三)编制、申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四)报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5-(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六)负责收取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七)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研究制订本预算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措施;(二)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管理制度;(三)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四)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五)编报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六)负责组织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四条省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二)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三)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四)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四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第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省出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年度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每年9月底以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6-订次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编制指导意见,并通知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省出资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预算单位审核,同时报送省财政厅。

申报材料包括:(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三)立项核准 (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 (或备案)文件;(四)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六)申请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出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七)省财政厅、预算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提出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并编制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建议草案进行审核,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平衡并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7-营预算草案,在规定时间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下达各预算单位和省出资企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将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预算单位应及时核定省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收取、监缴,不得擅自减免收益;确需减免的,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省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国有资本收益足额上交省财政,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省出资企业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报送预算单位。

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省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预算,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重大事件发生、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省财政厅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结余,可以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年度预算确定后,省出资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第三十条省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预算单位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上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第七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第三十四条建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9-度。

有关省出资企业按规定向省财政厅、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负责督促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并将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责任第三十八条省出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交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出资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省出资企业未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01-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或未按照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擅自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全额收缴违规资金。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侵占、截留、挪用所监管 (或所属)企业应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省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或擅自调整预算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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