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伦理化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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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现状及发展研究

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现状及发展研究

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现状及发展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公共伦理建设在我国日益成为重要的议题。

公共伦理,作为社会道德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政府、企业和公众等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更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的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公共伦理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对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包括政府、企业、公众等各个层面在公共伦理建设方面的实践和成果。

同时,也指出了当前我国公共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伦理意识淡薄、伦理制度不完善、伦理监督不到位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传统文化影响、制度机制不健全、社会环境变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接下来,本文对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等趋势的深入发展,我国公共伦理建设将面临更加复杂和多元的挑战。

因此,文章提出了加强公共伦理教育、完善伦理制度、强化伦理监督等一系列对策和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公共伦理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

本文总结了公共伦理建设在我国的重要性和意义,强调了公共伦理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也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以期为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的历史回顾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的历史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古代的儒家伦理观念和社会道德规范。

自古以来,儒家思想强调的“仁爱”“忠诚”“礼义廉耻”等伦理观念,对我国的公共伦理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传统伦理观念不仅塑造了我国社会的道德风貌,也为现代公共伦理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进入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经历了显著的变革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开始重视公共伦理建设在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完整版)中国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

中古古代社会对法的理解一、从灋说法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写法是“灋”。

“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从古体法字外部的形象特征,可以分析出古代对法的认识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一)“氵”即水。

法“平之如水,从水”,即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正直。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对水的特性的熟悉与掌握也是早期各民族最基本的生活技巧。

古代的中国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虽然还不能对水平面毫无倾斜的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也不能科学地分析出水的结构,但在日常生活的经验中已经观察到,水无论是在流动时还是静止时,都具有相对均平的性质。

他们希望把水的这一特性渗透到法中去,使法适用后的结果不偏不颇,公平正直。

(二)“廌”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貌似牛、羊、鹿、熊。

《说文解字》对它的解释是:“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其实是黄帝建立部落联盟之后世代主管司法的部族的图腾。

由图腾崇拜演化出民族禁忌,这种禁忌就是最早的行为规则,它是法律的前身。

(三)“去”,《说文解字》解释是:“去,人相违也。

”该字甲骨文、金文由弓矢二字组成。

古人捕猎,常常因猎获物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判断是非的最可靠办法是出示其弓,看弓上的记号和矢上的是否一致,一致就是“夷”(弓矢一体),不一致便是“去”。

在裁判前常发誓诅咒,若被认定有过错,则罚他到河那边去。

经过水的冲洗,可将他对神的罪过清除掉川。

由此可见,古体“灋”字凝结了古代中国人对于“法”这一社会现象的最朴实最可靠的见解。

即:“法”是由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通过查明证据来解决纠纷判明是非曲直并对违法者施以刑罚的特殊社会活动。

同时,也是通过这一社会活动来体现人们必须遵守的公共生活准则。

但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法的认识水平,还是相当粗糙、相当直观,用水这一自然事物来作为法的标准,使法带有更多的自然色彩;用廌这样的神物来说明法的权威,给法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浅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

浅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

浅谈对中华法系的认识作者:蔡浩威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摘要:中华法系是我国在长达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中形成的法律体系,其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影响深远。

通过对《唐律疏议》法律条文的分析和整理,归纳出了中华法系的五个特征:(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二)重视教化,宽仁慎刑;(三)家族本位,维护伦理;(四)贵贱有等,尊卑有序;(五)皇权至上,政法合一。

在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法系不仅推动了古代中国及其周边国家如日本、高句丽等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律疏议》;中华法系;古代法律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3-0069-04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1]。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中华法系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积淀,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对中华法系加以研究总结,深入挖掘我国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中华法系的历史概述(一)中华法系的概念中华法系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论法律五大族之说》一文。

关于中华法系的概念,当今法律史学界通常认为,所谓中华法系,就是指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各国所制定的封建制法律的总称。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它是以传统中国法律为母法的东亚法系。

它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却从未中断,具有其他法系所不具备的完整性与悠久性,是研究东方法律文明的典型范例。

它不仅是中国法制文化深厚底蕴的集中体现,也被世界公认为体现人类社会进步和法治文明的瑰宝。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一、礼与法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表达,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标准、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

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开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标准制约的作用。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标准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

最早的法,根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标准的人,以刑的处分,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

古代法的内容根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根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标准。

二、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

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

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效劳,为皇权统治效劳,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

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

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标准与常态。

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标准),表达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表达在以下几点: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

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_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_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_法律职业伦理是什么《法律职业伦理教程》评介法学1602班 ** 当代法治国家的建设,一方面,需要构筑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制的健全;另一方面,需要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使法律职业者具备法律知识、逻辑思维和道德品格。

然而,近年来, 特别是随着“死磕派律师”、“某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某检察官殴打护士”等一系列案件的出现,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已成为法治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问题也引起了法学教育界的重视。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正是在这样背景下的一本力作。

该书显示出与传统《法律职业伦理》教材迥异的特点,从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确定,到职业伦理内容的界定,再到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寻觅,无不包含着可贵的原创与创新因素。

不仅如此,这种创造性的劳动还坚持了科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具有开阔的视野,不失为一部传授知识、技能与思想的优秀教材。

如果说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在探求新的发展,那么《法律职业伦理教程》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探索和尝试。

一、创新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创新,即更新与改进,这需要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为此,作者在《法律职业伦理教程》完成了创新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基础性的工作,其中包括提出法律职业伦理的各类相关概念、界定其特征、划定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范围并厘清内在的逻辑。

目录代表着作者的思维,章节标题显示了著者学术思路的切入点,章节下的小标题则将此切入点逐渐拓展,深入表述。

因此一本著作的目录安排体现着作者的思维逻辑和写作意图,应当成为整本书的重要纲领。

从《法律职业伦理教程》的目录可以看出,该书采用了传统的总论与分论的内容划分。

总论部分主要是关于界定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范畴、特征与社会功能,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概念、特征;分论部分创造性地划定了法律职业伦理主体的范围,将以往的《法律职业伦理》教材的讨论主体从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者,扩大到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法学专业教师上,这无疑是该书的一大亮点与特色。

德法互摄:中华法系的特质和现代意义

德法互摄:中华法系的特质和现代意义

德法互摄:中华法系的特质和现代意义作者:钱宁峰来源:《唯实》2015年第12期随着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主流话语之一。

然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断始终提醒人们法律之外有道德,法治之外有德治。

尽管法律、道德、法治和德治等词汇经过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已不再拥有传统文化固有的语境,但是“德”和“法”并置的模式始终要求从历史角度来理解中国法治道路的自身特色。

这就有必要探究中华法系的特质,进而深入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

一、人伦入法:中华法系的特质在比较法中,中华法系被视为一种区别于其他法系的独特的法系类型。

这种法系在19世纪以前始终按照自己的发展轨迹延伸。

自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已经成为法政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

对此,理论界大致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中华法系的物质层面,如律、令、格、式、礼等法律渊源形式,侧重于通过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进行解读;二是中华法系的精神层面,如仁、德、和等概念范畴,侧重于对其所具备的价值观念进行挖掘。

无论上述哪一种论证思路,均体现了中华法系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有机结合。

那么,中华法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法系?或者说中华法系的特质是什么?对此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华法系研究者进行了多面向的描述。

在这些描述中,比较典型的做法就是将中华法系概括出一种统摄性特征,如“和合”、“人本主义”、“亲属伦理”等。

其大致做法为讨论中华法系的价值观念及其法律形态。

这些本位论虽然有助于解释中华法系的某些特征,但是有可能出现某些缺陷。

一是伦理、人本、道德、义务等概念是近代以来在西方观念冲击下形成的范畴,虽然其可以揭示中华法系的某些特征,但是始终存在隔靴搔痒之嫌。

二是和合等概念来自于传统典籍,凝结了中华文化的传统气质,但是这种概念难以和法律相结合,从而使得传统与法律之间的关联度并不清晰。

不过,也有学者试图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将中华法系视为一种名分法。

然而,名分概念本身具有正当性的意味,但是名分本身是什么却似乎并没有归纳出来。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后感(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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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在近现代中国历史上,法律与法治建设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变迁,以及对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影响。

一、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治理方式在清朝时期,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儒家思想和律令制度。

儒家思想强调家族纲常和尊卑有序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官通常会依循儒家的价值观来进行判决。

此外,清朝的法律体系也大量继承了前朝的律令制度,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但由于清朝法律实施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严重,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法治建设严重滞后。

二、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随着近代中国的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混乱局势,法律改革成为了当时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尝试。

民国政府颁布了《大同宪法》和《约法十款》,旨在确立国家的法律地位和国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民国政府还积极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改革,如民法典的制定和行政法的建立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

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起点出发。

新中国政府通过颁布宪法、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许多国际法律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其中,2004年颁布的《物权法》和201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增强公民的权益保护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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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律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

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12个基本方面,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尽管人们在中外法律学说史上对法的起源问题,曾有过神意论、理性论、权力论等不同的认识,但‚刑起于兵‛以及‚法源于礼‛这两个观点,现在已几乎成为了有关中国法起源问题的通论。

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

‚法的发展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三大阶段:首先是法律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故乃‘道德法’;最后是法律进一步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便是‘独立法’。

‛其中,‚道德法‛阶段无疑占据了中国法发展历程的主流,‚独立法‛的形成则直到清末修律之后才真正开始。

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不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在中国古代,也有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或者说以德代法的倾向。

‛这种传统对现代中国社会仍有着比较大的影响。

但这种道德与法律界线不清的状况也并非绝对,中国古代‚出礼入法‛的论断就是最好的例证。

‚所谓‘出礼入法’似乎就是指违犯了‘礼’,严重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有学者甚至还认为‚礼‛与‚刑‛结合在一起,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出礼入法或出礼入刑,是中国封建时代法律体系的另一特征。

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则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诠释‚出礼入法‛的论断:即人们逾越了道德的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道德与法律间必须有泾渭分明而且合理的界线。

这对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现代化的法治在今天的中国虽然已经初现雏形,但由于历史上‚道德法‛传统强烈影响的存在,在很多地方仍无法合理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线,这也成为导致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缓慢的原因。

且不论中国古代在这个问题上的实际状况如何,但至少古人们在认识上早已明晰二者间的界线。

中国古代至东周前虽仍保持着德法未分的状态,但德法分离的思想却在东周后就已较早出现了。

传统儒家思想虽然在总体上极力主张德法融合,但在其中也不乏德法分离思想观点的点点火花。

‚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这些论断就是作为儒家思想代表的荀子提出的。

他认为‚礼‛是法的总纲而法是‚礼‛的派生,若将‚礼‛视为反映社会道德关系的基本规范,按照我们今天的理解其实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当然这其中自然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

萌芽于春秋之际的法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开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道德应与法律分离的主张。

特别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等偏激法治观念的蔓延,则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越来越远。

‛韩非子甚至还提出了‚不务法而务德‛的主张。

自两汉起德法融合的思想虽总占据着统治地位,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区别的认识却越来越清晰。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以及‚出礼则入刑‛,就语出自记载东汉历史的《后汉书〃陈宠传》。

即使是在‚一准乎礼‛、‚德主刑
辅‛的唐代,人们仍能在认识中明晰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作用。

李世民更提出了‚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以及‚失礼之禁,著在刑书‛等很多著名论断,在后者中他更是将刑的作用归于禁止失礼行为。

而这句话若用法伦理学的现代话语来进行注解,就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者说是底线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

中国社会自宋以后进入了‚以德代法‛的时代,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封建礼教取得了统治地位,它在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上甚至取代了封建法律,德礼与刑法的界线在中国才从此开始变得模糊,而在此之前道德与法律却依然处于分离的状态。

这意味着中国传统社会尽管以德代法占据主流,但仍然具有时间较长的道德与法律分离的历史。

注重弘扬这种传统、区分道德与法律间的界线,这也就是‚出礼入法‛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我们将现代法治的本质内涵归纳为:通过执法者严格依据民主程序产生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明确、完备的法律,来保障社会成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促进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其中包含着法律是多数人利益的表现、法律具有至高权威、上下一体同受且只受法律之治等核心观点。

它既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原则性的、根本的治国制度,它还表示由此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更是人类在饱经封建专制之后的一种新的价值追求。

纵观东西方文明发展史,应该肯定地说,现代法治渊源于西方法律文化。

众所周知,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斯多德和西塞罗就明确表达过近似于现代法治之本质的观点。

据一般考证,亚里斯多德是最早提出‚法治‛并加以理论化的思想家。

他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西塞罗更明确地强调了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他认为:‚法律当然是为了平民的安全,维护国家和人类生活的安宁和幸福生活而创造的‛,由于法律的正义性和正当的理性,所以事实上最终并不依赖与皇帝或罗马统治者的任性,而是依赖法庭的正义;握有统治权仗的人可能更替,而罗马法却没有改变。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大多继承了西方古代的法治理论,并以争取民主、维护人权为核心加以阐释和弘扬,其中典型的代表人物如哈林顿、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人对于法治的深刻而全面的论述至今仍是全人类法律文化的亮丽篇章。

及至现代西方,思想家们对于法治这一古老观念的理论探索更是层出不穷,各种观点异彩纷呈,但仍然没有离开法律至上、良法要维护公民自由、保障基本人权这一传统主线。

不必讳言,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史上也产生过‚法治‛这一提法,中国封建法制史上也实行过‚法治‛之治。

这主要是指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所主张的‚法治‛。

法家以此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

如《管子〃明法》中说:‚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韩非子〃心度》中也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

而且,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即实行过法家的‚法治‛。

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那种‚法治‛与西方传统中的法治及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前一种‚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夫生法者,君也。

守法者,臣也。

法于法者,民也‛。

(《管子〃任民》)‚法‛与‚术‛、‚势‛一起‚皆为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即‚法治‛的主体是皇帝,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在于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争‛,使老百姓服服贴贴地屈从于专制统治。

而后两种法治主体是全体人民,客体是各项国家
事务和各种社会行为,内涵是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为什么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没有能在人类文明最早的发源地发源?原因当然有多种。

我认为,其中对于‚正义‛这一观念的不同认识是构成中西方法律传统差异的根本所在。

古代西方文明的正义观念中包含个人权利的思想,即视个人权利为正当的、合理的。

如《法学阶梯》中说:‚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所以,‚他们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要帮助确定和实现每个人的权利‛(梁治平《书斋与社会之间》第119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而古代中国文化观念中,理想的社会是一种无私的‚大同世界‛,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生活中的法律不但不像西方法律那样是作为维护个人权利的一种保障而存在的,反而是要抑制个人利益。

而个人权利的保有乃是作为人之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的需求。

因此,大体而言,中国古代法律多是强行法,多是刑法罚则的规定。

如果说,中国民众对法律无认同感,无亲近感,无自觉依法和守法的传统,那么,古代法律背离人性、压抑人性、践踏人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通过比较和分析中西法律传统的事实差异,在对待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时,我们既不应牵强附会地硬要从我国君主专制的古代法文化中找寻蕴含有法治真谛的观念、学说、规范、制度,也不能因为现代法治理论渊源于西方法律文化而在自己民族的文明史上无源可求,就自惭形秽,妄自菲薄,崇洋媚外。

我们应该以一种平和、客观的心态,将西方法律传统视作全人类文明的一部分,视作人类的共同财富,当认为它有现代价值,可根据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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