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概要
2016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第一部分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建筑法社会保障法▲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1T1、形式: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2、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地方法规3、效力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4考点:裁决适用: 1\ 法律之间有争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地方法规跟部门规章不一致,提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那么就地方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提请国务院裁决P8:案例核心掌握: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依据●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T▲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不是人,是组织)1、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分类: 企业法人———公司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私立学校要办理▲1Z301023 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违约责任、被告)2、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P12页案例要点:施工单位要让发包单位签字,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单位变更授权人,应该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手续●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2 T▲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A 名义——法律后果归A ——合同当事人是AC ——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2、代理分类: 委托代理:(陈印:一般选项出现”委托代理”基本是正确答案)法定代理:监护人指定代理: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 禁止——全部转包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有法定资格的组织.具备三个条件:1、营业场所、相应资金2、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3、专家库委托代理终止情况:1、届满或任务完成2、取消委托或者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Z301033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假定:A 是被代理人 B :代理人 C :第三方1、责任承担: 一般代理—————A 承担转托他人复代理——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有权代理但紧急情况例外(为保护A 利益而转代理)被代人 代理人 授权被代理人名义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负责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A追认有效,不追认无效表见代理——前提:无权代理,后果:合同有效——C有理由相信B有权代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默示代理—————属于有权代理——A知道B无权代理,但不否认===同意===A承担后果授权不明——Ab连带责任考试判断要点:谁有错谁承担串谋———BC连带责任故意————C知道B无权代理,但仍与B实施民事活动,给他人造BC连带责任违法代理———B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但仍代理,或A知道B行为违法不反对的——AB连带责任3、连带含义:找谁赔偿都行●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3 t1、物权分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土地;自登记时设立。
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整理2016

1Z3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序号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1 宪法2 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4 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5 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矿山安全法等6 刑法刑法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制定单位名称法律地位宪法全国人大《宪法》地位和效力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规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XX 地XX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六)备案和审查提出意见裁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016 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 规考点总结

2016 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考点总结黄色是重点标记,红的是备注提示,蓝色的主要法规条款。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考点1】:法的形式7种,除国际条约之外的6种形式的制定主体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注意《民法通则》也是法律【考点2】:(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二)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Z30102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考点3】: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托代理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考点4】: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2016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整理

2016年一级建造师重点笔记整理(法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核发。
2、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3、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4、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7、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
8、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8)建设资金已落实;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0、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1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净资产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016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概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2016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重点难点

2016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考点重点难点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 三个重要概念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3个组织法,1个选举法,1个国籍法,1个区域自治法)2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公民间☆ 法人间☆ 公民与法人间■ 两类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 行政法 ■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内部■ 四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 经济法 调整经济关系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 社会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 刑法 犯罪和刑罚 刑法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流程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3. 法的形式(7类)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制定单位 名称 法律地位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XX法》特例:民法通则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它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XX地方XX条例》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属于地方性事务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多部门可联合制定地方规章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XX地XX办法、规定、实施细则》4. 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绝对好记自己整理的2016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记忆汇总

绝对好记自己整理的2016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记忆汇总第一篇:绝对好记自己整理的2016年一建《法规》时间知识点记忆汇总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全书关于时间知识点的汇总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留置的时间至少 2个月。
5、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 3个月。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收到申请之日起 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个月。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建造师执行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注册期届满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6、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① 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② 因前向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③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⑤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读(10)

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读(10)下定了决心要通过2016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那么就不要对复习松懈哦,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整理“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读(10)”,希望同学们都能取得好成绩!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解读: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IZ302011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领2.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6类工程)1)限额以下的小工程:投资 30 万以下;面积 300 平以下;省级可以调整2)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建筑法》83 条;按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3)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办理4)临时性工程5)军用——管不着的6)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依法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的,不领施工许可证【口诀】:临时抢救小文军+开工报告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国务院批准的开工报告≠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案例】1Z302012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P50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二、法定批准条件:(8点)1.用地批准手续:2.建设用地规化许可证3.需要拆迁,拆迁进度以满足施工要求为标准4.确定施工企业注意:有以下情况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1)没有按规定招标2)没有按规定公开招3)肢解发包4)不具资质5.有经审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查6.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相关资料;应当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一年以内,到位资金 50%;一年以上,到位 30%以上8.法定其他条件——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等【口诀】土地规划拆施工;图安质量有资金(以上8个法定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国外政府或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第二、《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发许可证;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l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一、申请延期的规定1.领取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一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延期、不开工、超限废止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3个规定)施工中因故中止,建设单位——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1.许可证:恢复施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1年恢复前——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2.开工报告:中止、延期——向批准机关报告不按期开工6个月以上的——重办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lZ302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P29《建筑法》64条1.具备条件未办证责令改正;即便开工了,也不能责令停工和处以罚款,只能责令办证2.不具备开工条件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但是工是一定要停的)3.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停止施工+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1%——2%)【真题示例】1.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定义和一般规定*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考点提示:(1)取得资格证书是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前提;(2)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可以担任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
注册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不予注册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并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考点提示:(1)资格证书签发后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只不过3年之后才提出的,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证明;(2)注册不得由本人提出申请,必须由聘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一级有初审程序,不是直接向建设部提出。
(二)延续注册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考点提示:(1)注意掌握各类注册分别适用于哪种情形;(2)简要比较下各类注册申请材料的区别,例如:初始注册并非所有申请人都要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变更注册是唯一需要提交执业印章的;增项注册适用于考出第二张证书情形。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5年的;(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3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不满2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撤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作废:(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考点提示:(1)这一节非常头疼,但只要把不予注册、撤消注册、吊销注册、注销注册的含义和关联搞清楚,并且吃透建造师与其聘用单位的牵连原理,各种情形也就不需要死记硬背了; (2)不予注册的“注册”不仅仅指初始注册,也包括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三)要注意: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的,没有继续教育要求。
(3)注意新规定特别强调了建造师注册与其聘用单位资质的联系。
单位没有相关资质,则建造师不予注册;单位资质被吊销,则建造师的注册证书也将注销(注销后待找到新单位后再办理变更注册,这里立法思路混乱,所以理解起来很吃力)。
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单位出问题或建造师失业期间,其证书和印章处于失效状态,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执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考点提示:(1)建造师可以注册在哪些单位,是今年必考的题;很奇怪,建设部自己就没有任何资质,不知道他的各级公务员考出建造师去哪里注册。
(2)注册在设计院、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的,不得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负责人;(3)施工单位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项目担任负责人。
当然,在甲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在乙项目担任安全顾问是可以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法律体系和法的效力1、法律部门2、法的制订机关:几个要点:1)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并注意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根本不同 2)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合称“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称“行政规章”3、法的纵向效力*: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部门规章4、法的横向效力(前提:)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5、难点*:(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订机关裁决;不同机关,按纵向规则处理。
民法一、民法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人身关系(婚姻、继承、扶养、监护)合同之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损害赔偿之债(平等主体)不当得利之债财产关系物权无因管理之债知识产权二、民事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民事法律关系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
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
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物:(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
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
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三、民事法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二)法人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这是今年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四、债权制度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一种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