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暂行办法
赴韩交换生项目简介: - 东北师范大学

2013赴韩国大学交换学生项目简介交换学生项目是根据我校与韩国友好大学签订的交流协议,每年选派学生赴韩国大学交换学习的项目。
自2003年9月起,我校已向韩国友好大学派出多批交换学生。
到目前为止,已有近百名学生到韩国大学交流学习。
我校学生在韩期间不仅学习到了专业知识,而且拓宽了自身视野,获益匪浅。
项目特点:1. 学生在韩国学习期间,韩方提供学费减免的待遇。
2. 学生在韩国大学取得的学分,经学校认证合格后转为我校学分。
3. 交换学生保留原学籍、毕业就业派遣资格等。
报名条件:1. 本科二、三年级及研一、研二在校学生;2. 平均学分3.0以上,无补考纪录,无违纪记录;3. 能够使用授课语言(韩语或英语)听课、交流;4. 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其他国家留学;5. 有一定经济能力;派遣时间:每年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选拔过程:1. 经院系同意,学生提交《东北师范大学学生公派赴韩留学申请表》、成绩单及其他所需材料。
2. 材料审核合格后的同学可参加面试。
3. 根据学生的最终成绩,确定交换学生名单。
最终成绩=学习成绩(50%)+面试成绩(30%)+外语成绩(20%)※ 2013年赴韩交换学生招生简介我校已与17所韩国学校协商决定,计划选派交换学生共计35名。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备注:以上派遣人数及派遣年限等事宜有可能根据境外学校的要求而更改。
如有变动,按照最新要求为准。
各大学简介:1.高丽大学高丽大学是韩国最大的私立综合性大学之一。
2.庆熙大学1949年建校,在文科、医学、艺术方面有很大的成就3. 东国大学1906年建校,地域学、生命科学、影视表演等领域独树一帜。
4.祥明大学祥明大学是人文科学、自然科学、艺术科学、体育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大学。
5.东亚大学1946年建校,位于韩国釜山市。
6. 安东大学成立于1947年,是庆尚北道地区唯一一所教育部直属的国立综合大学。
7. 全北大学1947年建校,在韩国的24个国立大学中,全北大学是历史最悠久,面积最大的学校之一。
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

大学赴境内高校交流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管理,确保校际联合培养人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校际或校际联盟协议,经学校选拔赴境内高校进行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交流学习是指赴境内其他高校、为期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性交流学习。
二、选派条件与程序第三条我校相关专业二、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前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且无不及格科目、无违纪行为,可根据交流计划提出申请。
跨学科转专业学生于转专业当学年不得参与交流计划。
第四条教务处每学期发布选派交流生的具体计划和各接收高校的具体要求;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科内转专业学生向新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择优向学校;接收双方教务处审核确定交流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三、课程管理第五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尽可能修读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对应的课程。
在交流学习前,须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相应专业交流学期或学年的课程设置,并在开学一周内与我校所在专业系主任商定预修学课程。
第六条对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程,若在交流学校无法修学,须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
第七条交流生原则上应修读与我校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等量或超量学分的课程。
第八条学生应修的实践教学环节、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各课程学分,需在我校获得。
四、学分要求第九条必修课、外语选修课、职业发展教育选修课、体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学分要求按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学分要求。
交流生按照我校专业教学计划,需修满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学分、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转换为我校上述三种类型课程,获取相应学分;外语选修课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
五、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第十一条交流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和学分认定申请,并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为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校与境外多所高校开展了学生交流学习活动。
为规范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被派往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分别完善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组织选拔学生,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八条各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选派第九条选派条件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2.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十条选拔程序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信息。
2.教务处、研究生院通过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报名。
3.相关学院(部)确定初选名单,连同学生研修计划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并对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赴境外交流学习的保证书进行备案。
4.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初选名单和学生研修计划进行审核后按1: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派出人选。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东师校发字[200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宽口径、厚基础、精专业、多出路”的培养思路,保证和促进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适应新世纪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与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我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为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取得学校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即可毕业。
为此,学校规定以四年为标准本科学制,并以此制定课程计划。
但学生的实际修业年限,可根据其获得学分的不同情况在3至6年内浮动。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6年期满,仍未修满课程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者,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条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根据课程计划的基本要求和自身的学习情况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限于开设平行课堂的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所有学生均可以修读副修专业或第二学位课程。
部分优秀学生还允许转专业。
第四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三学期制,即“两长一短”三个学期。
长学期为19周,考试2周;短学期一般为3—4周。
第二章课程结构与学分分布第五条学校对各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提出统一要求,各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出各专业的课程计划,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校构建“模块化、多样化、网状多向”的课程体系,方便学生自主选课。
学校本科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专业教育课、教师资格教育课和任意选修课四大模块构成。
其中,教师资格教育课是为准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提供的一个课程模块。
学校各专业课程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均可以分为必修和选修两大类。
必修课是指依据本专业的培养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限定性选修课是指按照课程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从若干门(模块)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模块);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修满课程计划中规定的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学分要求之外修读的所有课程,课程计划中只作学分规定,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任意选修。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办法随着我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内外许多知名大学进一步加强了与我校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学校互派本科生交流学习是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之一。
交流学习对大学的学术发展及学生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对我校学生派出交流期间所修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以下简称课程认定)标准和程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第一条国家或学校公派(含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教务处备案的院级学生交流项目)的境内外交流项目,所修课程按照交流协议结合本规定予以认定。
经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内外参加的短期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如学生本人提出课程认定申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一般只能认定为我校选修课)。
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学校不予课程认定。
第二条按课程内容相同的原则,根据接收学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习证明及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读课程的内容,认定成我校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名称、课程属性(通修课、通选课、专业教育课等)、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条对于我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交流生在接收学校无法修学,则需在交流学习结束后回校补修或申请免修考试。
第四条交流期间学习成绩必须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第五条学校鼓励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选修的非我校课程计划内的课程,免收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二、组织协调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组织协调,相关学院负责课程认定具体工作。
各学院应以分管教学院长负责,组织交流生课程认定工作。
在派出交流前,指派专人(以教师为主)指导帮助学生了解接收学校的课程设置、选课等学习活动。
在学生返回后,相关学院负责其课程认定相关事宜。
三、成绩转换及记载第七条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学生的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考查课采用通过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
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各学院、学部(以下简称各学院)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学生选拔、思想政治教育协同、学业指导、课程协调、学分认定等。
第四条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
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五条选派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选派程序(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确定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交流生填写《理工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第三章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七条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须在离校前参加教务处组织的行前教育,并办理离校手续。
各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结合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备案批准。
x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x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校与国内其他高校本科生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交流学习学生是指根据“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相关规定,从我校相关专业选派至国内其他学校交流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交流生在对方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的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对方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对方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对方学校出具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书》。
第二章交流生选派标准、程序及管理第四条交流生的选派标准(一)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第二校园”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交流生的选派程序(一)学校根据协议内容和专业需求,确定各专业派出计划,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学生自愿报名。
(二)学院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教务处。
学院在选拔评定时应充分听取相关书院的意见。
(三)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交流生名单进行审批。
各学院负责将审批结果通知学生并及时通报相关书院。
第六条交流生的培养、学籍及成绩管理(一)交流生应按对方学校当学期的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结合我校当学期的培养计划,填写《x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附表一),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赴对方学校学习。
(二)交流生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校。
教务处将对方学校开具的成绩单递交学院后,学院依据《x大学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按照学分互认原则对学生在交流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
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院应如实记载,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统一的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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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暂行办法为拓宽学生视野,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办学目标,秉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我校与国内多所知名高校开展本科生交流工作。
为规范本科生交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形式
1.派出交流生
除接收学校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东北师范大学派出二、三年级本科生到交流校相同专业培养。
接受学校或其中某学科(专业)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至少与东北师范大学相当。
我校派出交流生的课程认定及成绩学分管理依照《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2.接收交流生
除派出学校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东北师范大学接收交流校二、三年级本科生到我校相同专业培养。
二、组织协调
1.教务处负责本科生交流管理工作,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制定交流计划,选拔派出(接收)交流学生,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
2.学生处负责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3.党委组织部负责党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
4.后勤服务中心做好交流生住宿、就餐等后勤保障工作。
5.图书馆负责交流生图书借阅事宜。
6.各学院由分管教学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书记负责,认真落实派出交流培养计划、返回学生课程认定;做好接收交流生教学安排、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党团文体活动等工作。
三、派出交流生管理
1.选拔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未受过任何处分。
(2)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3)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已修课程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前30%以内,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学生在校期间的交流学习时间累计最多不超过一学年。
2.选拔程序
(1)春季学期期中组织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工作,届时公布各高校及专业的派出名额,由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2)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各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
以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等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
(3)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接收学校推荐,征得接收学校的同意后正式派出。
3.交流生离校前准备工作
被学校确定派出交流培养的学生应按照双方学校的要求做好交流学习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读本办法以及《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办法》等,充分了解有关交流学生的各项规定。
(2)学院指派教师帮助学生全面了解接收学校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特别要认真学习接收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备案批准。
(3)在本校缴清交流学习学年学费方可离校,接收学校不再收取学费。
住宿费等其它费用按照接收学校标准缴纳。
(4)签署《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交流培养协议书》。
4.交流学习期间注意事项
(1)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接收学校的校纪校规,对违纪违规交流生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我校学籍档案。
(2)学校鼓励派出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3)交流生应与学院老师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4)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享受接收学校本科生相同待遇。
由接收学校负责办理派出学生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临时医疗证等,有关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回校报销。
中共党员,应在接收学校办理临时组织关系,参加组织活动;交流生自行支付往返旅费、餐费、
书本费等。
(5)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5.交流学习结束后注意事项
(1)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它学校,交流期满一个月内无故不能按时回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在收到接收学校寄回的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后,应及时办理课程认定手续。
6.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相关政策
(1)交流学生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各学院不得遗漏交流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2)为了使派出交流生与在校学生的学习成绩具有可比性,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根据《东北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课程认定后作为推免保研、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奖的依据。
四、接收交流生管理
1.对到我校交流培养的外校本科生,依据双方协议,参照我校本科生培养模式进行管理。
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2.外校交流生至我校就读期间的学生证、图书证等证件由我校统一办理。
3.外校交流生凭东北师范大学交流生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流生的住宿、就餐等日常生活事宜。
4.各学院负责安排外校交流生的教学安排、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党团文体活动等工作。
5.外校交流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
6.各相关学院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及时将其成绩单报送我校教务处。
7.外校交流生交流结束后,须到我校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五、其它
1.对于其它未尽事宜,本着方便学生的原则,由双方学校协商予以解决。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在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