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编号:(X)XK13-006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第五章产品检验.............................................................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七章附则................................................................. 附件1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51)附件1-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附件1-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附件1-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附件1-4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设备表............................... 附件1-5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检验设备表............................... 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附件1-7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附件2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5检验报告............................................................. 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1.查申请产品标准以及有关引用标准。
2.与有关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标准贯彻执行情形。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有关引用标准不齐全或为过期版本。
缺少产品标准或使用过期版本。
2.如有需要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未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治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方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方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1.查是否制定了文件化的质量治理考核方法。
2.检查考核记录。
文件规定明确,考核记录完整。
有文件规定,没有考核记录。
文件未做规定或文件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没有考核记录。
1. 是否制定了操纵文件。
2. 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1.查阅采购治理制度。
2.查3~5份要紧原材料看其是否完整合理并贯彻执行。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采购质量操纵文件内容存在缺陷。
无采购质量操纵文件。
2.企业应制定阻碍产品质量的要紧原、辅材料的供方的评判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判,储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查年度培训打算和培训记录、考核记录及有关证件。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培训打算或考核记录不具体。
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
四、技术文件治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核查方法
合格
轻微缺陷
不合格
此项
不适用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1.查是否制定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2.检查考核记录。
文件规定明确,考核记录完整。
有文件规定,没有考核记录。
文件未做规定或文件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没有考核记录。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抽查1-2个工种,每个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能熟练进行实际操作,但对工艺技术文件理解不够准确。
不能正确按工艺规定操作。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查看采购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并看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相关文件或验收规定不够明确或个别采购未按文件执行。
无相关文件或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未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 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产品有关的标准。
2. 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1.查申请产品标准以及相关引用标准。
2.与有关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全部满足核查要点要求。
相关引用标准不齐全或为过期版本。
缺少产品标准或使用过期版本。
2.如有需要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0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范围为依法设立的、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依法设立且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进行审核颁发。
租赁生产场所和生产装置的合法企业,以租赁生产企业为审核颁证对象。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统一颁证、分级审核、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证之外的、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按照分级审核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对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一)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二)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三)省重点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和改扩建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属省审查批准的新设立企业和改扩建项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后执行)。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设区市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前款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受理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受理审查)第一篇: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受理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4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填写表1中的“产品等级”。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覆盖产品问题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各省规定份数)申请材料审查:1.是数量为8件2.申请书填写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产品单元准确;3.提供的证明性出具单位正确、清晰、核对章符合要求;4.申请书应该填写的不要漏填、漏页,其他材料也要完整。
总之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第二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A危化安许证受字…B‟C号D: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H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E及相关文件、材料收悉。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I类)部分)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3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1
一级
钡化合物
1
工业氯化钡
Ⅰ类
——
Ⅱ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氢氧化钡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氯酸盐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引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是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而制定的一项执照,该执照必须在进入生产领域之前获得。
本文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获得许可证的程序、要求以及监督和执法措施等内容。
一、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 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单位在申请前需要准备一系列材料,包括申请表格、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2.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现场环境、应急处理能力等。
3. 现场检查评估通过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申请材料中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4. 许可证的颁发通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后,相关部门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给申请单位。
二、获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1. 法律法规的遵守申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2.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申请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以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3. 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申请单位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排放和处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申请单位需要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申请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
三、监督和执法措施1.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2. 问题的处理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漏洞,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3. 信用评价相关部门将对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诚信程度给予相应的评级和奖惩措施。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传真:022—26644947
联系人:王琪
检验范围:附件1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4470619
传真:028-84470629
联系人:李肖锋
检验范围: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氟化合物、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申证单元中的工业硫磺、五硫化二磷、氯磺酸、氢氧化钾、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金属钠
邮政编码:210029
电话:025-86611130 86563511
传真:025—86608930 86614761
联系人:黄晓风
检验范围:氰化物,一级钡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磷化合物,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氟化合物,过氧化物,硫化物,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二氧化硫,硫磺,五氧化二磷,氯璜酸,氢氧化钾,高锰酸钾,氯化锌,三氯化铁,水合肼,亚硒酸钠,一氧化铅,硅酸铅,金属钠。
1。4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的规定,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法生产工艺、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已被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期限为2000年,本次发证不受理上述生产工艺和生产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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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中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1内产品(标☆的品种除外)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1.1.8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9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
传 真:022-26689265
电子信箱:wujiyan@
联 系 人:王 琪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2
工业亚硝酸钙
Ⅰ型
一等品、合格品
Ⅱ型
一等品、合格品
5
过氧化物
13
工业过氧化氢
70%
——
50%
——
35%
——
30%
——
27.5%
优等品、合格品
14
工业过氧碳酸钠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15
工业过硫酸钾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6
硫化物
16
工业硫化钠
1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0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表1中标☆的品种除外)(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32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1
一级
钡化合物
1
工业氯化钡
Ⅰ类
——
Ⅱ类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氢氧化钡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氯酸盐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64
合格品
55
合格品
40
合格品
35
合格品
15
亚硒酸钠
28
饲料级亚硒酸钠
——
——
16
一氧化铅
29
电子工业用
粒状一氧化铅
——
优等品、一等品
17
硅酸铅
30
工业硅酸铅
——
——
18
工业金属钠
31
工业金属钠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19
氢氧化镁
32
工业氢氧化镁☆
Ⅰ类
——
Ⅱ类
一等品、合格品
Ⅲ类
一等品、合格品
注:标◇的为包括加工的品种,标☆的可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7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84885418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孙 琳
2.3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实施细则的宣贯。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X)XK13-006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Ⅰ类)部分)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无机产品(Ⅰ类)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