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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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环保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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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酸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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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车间粉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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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粉尘分散度
级次
25
正负离子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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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级、精密、贵重仪器检测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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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开机费40
每处理一批样品,只收一次开机费。
液相色谱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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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开机费50
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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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开机费40
离子色谱仪
项次
40
开机费50
红外分光光度计
项次
20
开机费30
紫外分光光度计
一、同意将“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更名为“环境监测收费”。
二、环境监测收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按《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执行。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收费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四、《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粤环[1990]6号文附发的《广东省环境监测站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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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稀释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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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固体样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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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气体样品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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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培养基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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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含水率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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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水样测试分析
水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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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均为常规方法测试。
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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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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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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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酸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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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混浊度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年度排污税支出预算,按照“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使用原则,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支持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治理污染源,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污染物从产生到排放的全过程控制,大力消减污染物放总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

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年度市定重点区域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遏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成本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4、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5、环境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及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及控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应急装备配置等。

第四条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l、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税;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当年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围;3、项目申报单位已落实所申报项目需要投入的其余资金:4、申报项目应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度及实施后预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标。

第六条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1、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属的,直接提出申请。

2、申请使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继续申报的,须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5.15•【文号】[90]环监字第197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0)环监字第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为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0年五月十五日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为认真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使用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切实发挥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在控制污染、促进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挤占、挪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现对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预算级次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如数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管理,不得拖缴和截留。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环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拨款的规定,于季后10日内,根据环保部门的申请,一次拨入环保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保补助资金专户”,以减少资金的滞留期,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建立排污费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拨回情况季度报表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抄报省)环保部门于季后20日内上报国家环保局。

四、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时,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计划程序编制,环保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项目,不准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它用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粤府[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粤环〔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月23日以粤环〔2015〕9号发布自2015年1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且在当地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可在本规则的基本框架和总体要求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当地的交易规则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纳入全省试点范围的排污权交易统一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上进行。

交易机构负责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管理系统和登记结算系统。

第四条在指定区域或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可以在当地合法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当地没有合法交易平台的,在省统一的平台上交易。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50%,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469号)执行。

第二章交易主体第六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

第七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出让或受让排污权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经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工业建设;(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 )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3日以粤环〔2014〕21号发布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开展,由试点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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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
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粤财工【20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实行无偿补助。

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

(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环保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及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用于解决我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流域地区。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下达
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以上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于当年三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

其中县(市)申报的项目,同时报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省直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当年三月底前直接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而且是项目业主单位。

地级以上市属项目原则上限报3个,县(县级市)属项目原则上限报5个。

第八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

(一)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
1、联合上报文。

由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公众网http:/
3、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项目,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

4、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

工程项目需由经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

工程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境监管能力项目需附项目建设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经费预算、项目效益等。

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需提供生态建设规划或创建方案或验收批复等。

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

属续报项目,要求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二)其他的辅助材料。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附初步设计文件、用地证明文件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附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领导审批。

经省领导审批后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补助项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各级环保、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省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每年四月底前,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将往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联合上报省环保、财政部门。

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地收到省级下达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后,要认真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申请方案认真开展工作。

在省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和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确需调整的,要经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责令承担单位限期完成。

第十四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拨款,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进展、资金用途、招投标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同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项目绩效评价与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自评。

第十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单笔补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同一项目累计补助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该项目完工后,除项目承建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外(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内容完成、资金使用、项目环境效益等情况),项目单位还应向省财政、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试运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和资金使用管理报告等材料。

省财政、环保部门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其他补助项目参照上款要求,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承担单位属省级的,由省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绩效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资金补助项目的验收工作可结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对有关项目的验收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2001〕2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粤环〔2002〕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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