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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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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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新规能否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探析

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新规能否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探析

新刑诉法关于证人作证新规能否破解证人出庭作证难题探析[摘要]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助、证人保护等内容,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了具有历史性的进步,但是这能否破解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题尚有待于进一步的努力。

[关键词]出庭作证难原因;新法回应说到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为什么要出庭作证,就涉及诉讼制度中的直接言辞原则。

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在法庭上直接以言辞辩论等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为审理判决的依据。

直接言辞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亲自听取双方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其二,审判程序上应以言辞陈述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攻击和防御,必须以言辞辩论方式进行。

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做不到这一点怎么办?后果很严重……证人出庭是能够正确审视和认定这个证据的主要前提,这个问题解决不了,质证就会流于形式。

”[1]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控辩双方对诉讼证据采取说明、反驳以及交叉询问等形式进行质询,以确认其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

简而言之,质证的功能之一是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功能之二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的程序参与权。

“质证是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提出质疑,那么证人不出庭,怎么质疑?对谁质疑?我们多数情况下是在对着纸张在质证,对着死物质证,质证没有互动,没有回应,没有交叉,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质证。

”[2]证人不出庭,证言无法质证,怎么能确定它是真实的?又怎么能根据这样的证据定案呢?证人不出庭作证一直是我国司法审判中的大难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更是不到5%。

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无数的著作和文章进行了论述,归纳起来大概有这几种:1.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和畏惧法庭心理综合作用,致使多数人从骨子里不愿出庭作证。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为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家自扫门前雪”等等传统观念在中国老百姓的心里是根深蒂固的。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

浅议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证言制度的影响[摘要]随着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对证人证言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势必会改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的难题,进而提高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文章主要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证人证言制度的修改来分析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证人作证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证人证言制度;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即证人出庭作证应为一般,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

但是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精神并没有能够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体现,相反,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般,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例外,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据实证调查显示,刑事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在3%以下,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

[1]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关,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各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精神得以体现的因素将会得到摒弃,证人作证制度会得到不断地完善。

一、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因素(一)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缺乏刚性证人出庭作证作为程序公正的底线应当在立法中得到确认。

[2]立法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规定例外情形符合科学立法的原则,但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没有给出更为严格的硬性标准,使得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出庭作证应为例外的法律原则在司法实践走样。

这削弱了出庭作证作为一种义务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而缺乏刚性的立法往往会使原有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架空。

其次,审判机关对不出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的认可和采信也是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法律原则被架空的重要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证据证明规则的变通实际赋予了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作证具有同等的证明力,使得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最佳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这也使得证人证言在庭审中交叉询问的查证以发现案件真实的应有效果难以实现,也就难以使庭审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现实。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人 民法院 依法通 知 , 拒绝 出庭 作 证的 。 ”
2 0 1 0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检 、 公 安 部、 国家安 定” 、 “ 重 复鉴 定” , 法 官缺乏 必 要 的专 门技 术 和知识 , 难 以对 鉴定 全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死 刑案件 审查 判 断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的根 据 : … …对 鉴定 意见 有疑 问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 依法通 知 鉴定
关键 词 出庭条件 经济补 偿 处 罚措 施
作者 简 介: 王斌、 李军, 天 津市人 民检 察 院第二 分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7 9 ・ 0 2
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这就使公、 检、 法三家为主, 医学院校; 、 医
的法 律责 任 。公诉 人 、 当事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经 审判 长许 院为 辅 的司法鉴定 格局转 变为 公安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负责各 自侦
可, 可 以对 证人 、 鉴定 人发 问。审判 长认 为发 问 的 内容 与案 件无 办案 件 的鉴定 , 其余 鉴定 由社会 鉴 定机 构承 担的格 局 。 《 决定》 针
鉴定 制度 是我 国证据 制度的 重要组 成部分 , 在现 代诉度 中存在 的 些 挥着 日益 突 出 的作用 。而 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是 鉴定 制度 中非 常重 问题 进行探 讨 :

要 的对鉴 定 结论质 证 的程序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法 制建 设的 加强
和 司法 改革 的深化 , 有 关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的法 律法规 不 断完 善 。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建议 法律 明文规 定 ,不管在侦 查 、起 诉、 审判环节 ,司 法机 关都应 为证人保 密 ,尽可能 不公开其 姓名 ,不暴露其 身 份 ,不披露其住 址 。对证 人近亲属 的情况 不需询 问的不予 询 问 ,对公 开审理 的案件 ,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者摄像 ,对 新 闻机 关的采访报道 ,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 时予 以 制止 ,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 ,要严厉予 以查处 。审判实践 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 的做法应当 舍弃 。其次是建立完善的证人出庭作 证费用补偿制度 。目前我 国经济 尚不很发达 ,人民生活并不十分富裕 ,对相 当一部分人 来讲 ,作 证所需的交通 费、住宿 费、误工费还是一笔不小的开 支。因此,建立作证费 用补偿制度很有必要 。再次 ,我国立法 应 当明确规定证人拥有 以下几项权利 :l 、证人拒绝作证权 。 证人 在特殊 情况 下有权拒 绝就 其所知道 的案件 事实 向法 庭作 证 的权利 ,即证人特权规则 。2 司法 告知的权 利 。我 国现行 、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司法机 关应当告 知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 义务 ,但对 证人享有的权 利和可能获得 的帮 助是否需要被告知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作 者 简 介 : 飞 ( 9 9一) 女 , 东大 学法 学 院 2 1 赵 18 , 山 0 1级 法律 ( 学 )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法 专

95 ・
其 进行 二次 秩序 处罚 。2 H l ( 在 证人 保 护 方 面 , 国 l 德 整合前 期松 散 的法律 并于 19 9 8年通过 了专 门的《 证
公 正性 。
性 。建立科 学 完善 的刑 事证 人 出庭作 证 制度是 解 决
这 一 问题 的有 效途 径 , 是 提 升我 国刑 事 审 判 水 平 也
的迫 切所需 。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已经 成 为普 遍 理 念 , 论 是 奉行 无


证 人 出庭作 证 的理 论分 析
当事人 主义 的英美 法系 还是奉 行职 权主 义 的大 陆法 系, 均将证 人 出庭接 受 质 询 作 为庭 审 中必 不可 少 的 环节 。例 如 在 美 国证 人 必 须 出庭 作 证 , 否 则 会 按 “
论 我 国刑 事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 —
以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为视 角
赵 飞
( 山东大学 , 山东 济 南 2 0 0 ) 5 10
摘 要 : 事 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是 现 代 刑事 诉 讼 中的 重 要 环 节 , 到 世 界 各 国 的广 泛认 同 , 长 期 来 该 制 度 却 由于 各 刑 得 但
证 人 出庭 作证 , 是指 凡是 知 道 案 情 事 实 的人 都 有 义务 在法 庭 审理 阶段 到 庭 如 实 陈述 案 情 , 接 受 并 控辩 双 方 的质询 , 法 律 明确 规 定 有 拒 绝作 证 权 或 但 可 以不 出庭 作证 的人 除外 。证 人 出庭作 证作 为证 人 的 一项 法定 义务 和庭 审 中不 可缺少 的环节 应 当得 到

论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论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及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善, 标 志着我 国刑诉 法 已经形成 了一 套科 学完整 的证人 出庭 作证

如何应 对新 刑诉法 实施 对公诉 工作 带来 的机遇 和挑战 , 值得 我们 序 , 既可 以是 由公检 法依职权 主动 提供保 护 , 也 可 以由证人 、 鉴定
深思 。

人、 被害 人 向公检法 提 出予 以保护 的请求 ; 四是规 定 了法律后 果 。 新 刑诉 法 关于证 人 出庭作 证制 度 的规定 及简 要评 析 对 证人 及其近 亲属进 行威胁 、 侮辱 、 殴打或 者打击 报 复, 构成 犯罪
度 , 以及 没 有正 当理 由拒 绝作 证 的惩 罚措 施等 。这 些修 改 和完 出庭 。
( 三) 关于证 人保 护制度 的规 定及 评析 机制 , 对 于核 实证 据 、 查 明事 实、 正确 判决 的意 义重 大 , 也有利 于 新刑诉 法第 6 l 、 6 2 条确 立 了证人保 护制 度 , 具体 内容包 括 : 改善 当前刑 事诉讼 案件 证人 出庭率 过低 的现状 , 进 一步 深化 控辩 是保 护对 象的范 围规定 为“ 证人 及其近 亲属 ” ; 二是 明确 了负有 式刑 事审 判 改革 , 提 高 司法 的公信 力 。 但是 这 些规 定对 公诉 工作 保 护职 责 的机 关为 “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察 院 、 公 安机关 ” , 同时规 定 有 关单位 和个 人应 当配 合”的义务 ; 三是 规定 启动保 护 的程 也将 带来 巨大 影响 , 对检 察人 员 的业 务能 力提 出了更高 的要 求 , 了“
新刑 诉法 已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起 正 式实 施 。 新刑 诉法 对证 果不 仅不 能保证 出庭率 , 反 而容 易引起 证人 反感 , 达 不 到应有 的 人 出庭作证 制度 作了重 大的修 改和 完善 , 明确 了证人 出庭作 证 的 效果 。 因此 , 公诉 人 员应 当牢 固树立保 护证 人 的意识 , 要 始终 注 范 围, 规 定了强制 证 人 出庭作 证制度 、 对证 人 出庭 作证 的保 护制 意与证 人 的沟通协 调工作 , 以鼓励 为主 , 制 裁为 辅 , 正 面引 导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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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摘要: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阶段。

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证人出庭问题上的规定比原来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下面就新刑诉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进步性、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论述。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进步性问题完善措施一、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不同于见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就其所知如实陈述,回答质询的行为。

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是实现控辩式审判方式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阶段。

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

据统计,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超过8%。

多年来,我国的审判实际上是以书面证言为中心的,这也是在实践中证人一般不出庭的原因之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包括警察在内的各种证人,一般都不出庭,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说,证人都不愿意出庭,因为在法庭上要接受对方律师的盘问,有可能处于一种尴尬或者难堪的境地。

其次,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证据制度的系统规定,仅是在各部门法中散见零星的对于证据的片面规定,法律规定方面的欠缺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种种弊端,极大的阻碍了公正司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等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实现。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创新(一)明确应当出庭作证范围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问题,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的规定比原来的刑诉法更加符合诉讼要求,适应诉讼规律,明确规定了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尽作证义务,出庭作证;凡是证人证言都要接受法庭控辩双方质证;还规定了伪证和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在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上,在保留原来比较理想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的情形。

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有异议,且该书面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提供该书面证言的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也就是说,同时满足该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有争议的书面证言,是否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最终由法官裁量。

经过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官可基本确定应出庭证人名单并通知出庭。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的,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条款,司法机关对于证人不出庭无可奈何。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也就是说,新法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

以拘传的方式强制证人到庭,是处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

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

但不等于传统的“亲亲相隐”入法,因为近亲属依然不享有拒绝作证权,依然负有作证义务。

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尤其是强制到庭后继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证人予以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因为有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法律明确的处罚方式是轻则予以训诫,重则予以短期治安拘留。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为鼓励和引导证人出庭作证,打消其作证的后顾之忧,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包括人身安全保护和财产权益保护,具体体现在:(1)人身安全保障对出庭作证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主要体现在新刑诉法第62条,主要有三个内容。

一是对于证人保护的案件范围,考虑到警力现状,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二是对于保护的对象,不限于证人本人,还包括其近亲属。

证人的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也可以向公检法机关请求保护。

三是保护的措施具体且注重预防性保护,比如,不公开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新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予以特别人身安全保障有助于减少证人因害怕出庭作证后打击报复的顾虑和畏难情绪,也从法律层面给予了证人必要的人身保障。

这是旧法所未涉及的。

旧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但基本上流于形式,这与法律缺乏对证人的相关保护制度不无关系。

因此,新法吸取了这一教训,并结合司法实践与域外经验,强调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特别保护。

(2)财产权益保障对出庭作证证人的财产保障主要体现在新刑诉法第63条。

即:一是明确了作证补助,对于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并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二是明确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因证人作证而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待遇,进一步落实证人不会因其作证而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

证人出庭作证是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可能误工,不对其相应的经济补助,就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证人就很难有出庭作证的利益驱动机制。

而保障证人因出庭而减损工资等收入,则从立法上强化了对证人的制度保护,消除证人因出庭而减损经济收入的顾虑。

三、新刑诉法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虽然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问题有了很大程度上的创新,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1)证人出庭作证的素质与立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不相匹配具体而言是指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与立法上关于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不相适应。

证人并不能发自内心自愿出庭作证,而且相关制度执行起来有点强人所难的意味,如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此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证人不愿出庭的现象,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2)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来配套刑诉法的修改,以确保新证人出庭作证的落实到位。

虽然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予以了立法保障。

包括证人不出庭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出庭证人加强了包括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保障的法律保护。

但这些规定仍然过于宽泛和虚化,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因为证人出庭候的经济补助由谁来出,具体标准如何?证人遇到威胁和打击报复,由谁负责?证人若觉得存在现实威胁,应当如何启动人身安全保护机制?证人出庭候单位克扣其工资和收入,应当由谁来处罚其所在的单位和保障证人的权益?这些立法均未有一个详实的操作细则,而只是一个宽泛的规定,相当缺乏现实的操作性。

很难对证人起到切实、必要的保护。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完善措施(1)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和倡导证人出庭作证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素质与立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不相匹配问题应该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和倡导证人出庭作证,为证人出庭作证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因为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和素质还有所欠缺,并且立法刚刚出台,可能很多人对证人出庭作证依然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为其并不增加公众的实际利益,反而可能引来打击报复等风险,因此要让证人出庭作证在全社会被普遍接受需要一个漫长和反复的认知过程。

我们不可毕其功于一役,以为有了立法就完善大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历史会就此画上句号。

因而,对于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集中宣传,充分利用运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宣传让公众知晓该规定,减少证人出庭的抵触情绪。

宣传不仅是面向公众,也要面向企事业单位,因为如若单位领导不理解,害怕牵连,而通过克扣工资、解聘等方式限制证人出庭作证,那么证人出庭只能止步于立法,而无法落实到实践中。

本来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就缺乏司法传统和文化基因,民众对诉讼都是敬而远之,更何况是可能会带来打击报复的证人出庭作证。

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面向社会播放公民作证的庭审实况,像提倡见义勇为那样,鼓励公民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懂得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形成人人敢于作证、人人愿意作证的环境氛围。

(2)出台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规范,确保证人出庭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细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强化了证人不出庭的后果及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

但限于立法的粗疏,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要落实到位,还需要相关实施细则与配套规范的出台,通过细化立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了改进,但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为其条文的粗糙性仍然无法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助由谁来出,发放方式和具体标准如何均当进行细化。

证人受到威胁或打击报复当如何启动预警和保护机制,这都是一个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和模糊的地带。

程序的缺乏一方面意味着操作空间大,随意性强。

但另一方面有可能意味着无法具体实施和操作或因为缺乏具体的程序条款容易五花八门,无法实现标准的统一化。

因此,要落实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可能仅仅止步于现有的法律规定,而应当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将证人出庭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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