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侵权现象赔偿数额确定方法
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四种《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这条规定了第4种计算方式,即法定赔偿。
专利侵权赔偿和商标侵权赔偿不同的是多了一种计算方式: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
高院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同商标侵权赔偿一样,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
在第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所以这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高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这个规定和商标差不多,计算方式比商标要明确一些,而且还多了一种依据,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是不一样的,销售利润应该是大于营业利润的,而且销售利润也比营业利润好计算一些,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破坏了创新和知识创造的积极氛围。
因此,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与赔偿制度的建立也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的意义行政处罚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常见手段。
通过行政处罚,可以有效惩治侵权者,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行政处罚对于关注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保护创新和知识创造的热情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行政处罚的形式行政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依照不同情况和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来进行处罚。
这些处罚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既要起到警示作用,又不能过度惩罚,确保公正和合理。
三、行政处罚的标准行政处罚的标准应当有效和合理,该行为的严重性和侵权后果将是制定处罚标准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对于严重危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较为严厉的处罚。
例如,大规模销售侵权产品、盗版行为以及伪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作出一定的行政处罚。
四、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的确定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意外因素的影响和侵权行为的程度。
赔偿金的数额往往是根据侵权行为的破坏性、权利人的损失和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的。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赔偿金应当相应提高,以起到警示作用,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需要规定侵权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的支付义务。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和知识经济的良好秩序。
总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赔偿标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保其合理有效;赔偿标准的确定则需要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因素,确保赔偿的公正合理。
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和防范机制,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上海市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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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法定赔偿的范围、原则与基本要求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适用法定赔偿方法:(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2)经法院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
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公平合理,确保权利人损失获得充分赔偿。
3、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判决中分析和阐明权利价值、侵权情节、侵权恶意、侵权损害后果等方面具体情形与确定赔偿数额之间的联系。
4、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判决赔偿数额既应当保持同类案件之间的赔偿尺度协调,又应考虑不同案件之间的案情差异。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商标法》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专利法》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有哪些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文 / 商建刚摘要:传统的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实际损失通常是指权利人现实利益的减损,即直接经济损失,通常不将间接经济损失称为实际损失。
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实际损失既包含直接经济损失,也包含间接经济损失。
目前司法实践确认的间接损失包括销量的损失、维权费用的损失、重新投放广告恢复市场声誉的损失等。
为充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价格侵蚀损失虽没有明文规定,在有可靠证据支持的范围内赔偿权利人价格侵蚀部分的损失,具有正当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际损失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我国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也作了明确规定,而美国联邦法典第35篇第284条规定:“法院应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事实,判给权利人足够弥补侵权的损害赔偿金,但不得低于侵权人利用该发明所需的合理许可费,法院还需确定利息和诉讼费用”,可见相比较美国立法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具体的计算规则而言,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哪些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损失的范围界定理解不一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因此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往往出现判决数额比赔偿数额低、不同地区赔偿数额参差不齐的局面。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侵权产品销售量总数乘以每件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而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销量损失、价格侵蚀、非专利部分的附带损失、预期损失、商誉损失、商品价值的变化、费用增加、阻碍增长等方面,1远比我国的赔偿范围要宽泛。
为此,厘清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实际损失的概念并科学合理的算出损害赔偿数额,有助于明确裁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整体偏低的困境。
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2 誉损害 赔偿 费 。如果侵 权 同时侵 害 了原告 的商誉 , . 商 则侵
影响 的支 出、 精神损 害赔 偿 费来 汁算 赔偿数额 : 其二 , 实际损害 难 权 人对 此 负有 赔偿 责任 。知 识产 权侵 权行 为 同时侵害 原 告商誉 以确 定 , 以通过 案涉 知 识产权 的合 理市场 价值 , 可 即合理 的许 可 的情 形 , 要 出现 在侵 犯 商标权 及不 正当 竞争纠 纷案 中。 个别 主 在 使用 费用来 计算赔 偿数 额 。 侵犯 著作 权纠 纷中 , 法院判 令被 告支 付 原告商誉 损失 费 , 有 但是
侵犯 商标或者 不正 当竞争 的案件 中, 对于侵 犯专利权 或者著 作权
但是 , 新修订 后 的知 识产权 部 门法所规 定的赔 偿数额 的计算方法 的案 件 中, 少会 出现对 权利 人商誉 造成 损害 的情 形: 很 对于精 神
仍有 不足之 处 :
一
损害 的赔偿 , 在我 国现 行法上 仅适用 于侵犯 自然人 著作人身 权的
一
、
确 定损 害赔 偿额 的立 法规 定及其 不 足之处
由于知 识产权 侵权 损害 的特殊性 , 损害赔 偿额 的确定是知 识 中均 会 出现 。例 如 , 权利 人 的利润 损失 , 果知识 产权 人 自己未 如 产权 侵权 损 害赔偿 实 践 中的一 个难 点 。我 国主要知 识产 权部 门 实施 该权利 , 则其便 无利润损 失 : 誉损害 , 商 一般情 况下仅 出现 在 法在修 改之 后 , 均对 侵权 损 害赔偿 数额 的计算 方法进 行 了规 定 。
( ) 一 权利人 的 实际损 害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创新等方面创造出来的知识成果,其对社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受到损失的权利人,应当给予必要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均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侵犯知识产权导致权利人失去的直接经济利益,包括受侵权行为所失去的收益、经过投入的费用,并能够通过合法措施予以计算。
2.赔偿责任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利润侵权行为使得侵权人获得无法合法获得的利益,此部分利益可作为权利人的赔偿标准。
3.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调查费用、维护权利的成本、诉讼费用等。
其次是权利人易错失的劳务费用如专家知识课酬、成果授权费用等。
4.混淆商标赔偿标准混淆商标的被侵权者,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和使用者,被侵权产生的破坏、损失都应是罪犯完全承担,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
这四个方面都是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核心,可以综合进行权衡,以最公正、公平的方式给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行业的故意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惩罚,而对于恶意加重的情节,则会按照刑法第287 条规定的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和一个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具体标准需要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之后进行确定,以最公正、公平的方式给予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法律监管的前提下,我们也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可以更好的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有的人可能会眼红,继而就会做出一些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这样是构成了专利侵权的,需要对专利权人做出赔偿。
但是这个专利侵权赔偿有哪些计算方法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年修订,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1号)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号)第27、28条。
法律条文在具体实务中如何实施,只能通过司法案例进行观察和分析。
本文将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展开讨论。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1、权利人损失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用公式表示如下: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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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侵权现象赔偿数额确定方法
作者:俞立严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1期
摘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合理选择赔偿裁定标准,提高知识产品保护效力。
本文将以知识产权法中侵权现象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为基础,对知识产权保护赔偿数额确定标准、数额确定影响因素及数额确定对策等做逐一阐述,为知识产权法侵权赔偿数额的科学确定,提供部分理论性参考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引言
现今,我国信息文化体系建设的逐步加快,使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为更好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科学计算知识产权法侵权现象的赔偿数额至关重要,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所在。
一、知识产权法中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标准
知识产权法侵权赔偿数额确定,应根据证据保全获利内容完整性、侵权人获利目的性等,做科学的司法评估,并由司法部门,将所获取的证据信息进行进一步审核,以确保被侵权申请人,所递交的证据资料及信息等,符合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事实。
(一)证据保全收集的获利证据分析
证据保全收集的获利征内容分析,主要针对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对被侵权人造成的侵害程度开展司法裁决赔偿标准的判定。
我国现有的证据保全收集体系相对完善,但在证据审查信息关联性分析、证据内容组成关系阐明方面,仍有部分不足,导致侵权赔偿数额标准存在一定波动,单元性的证据内容梳理,并不能完全的反应侵权事实,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证据信息核实,实现对赔偿数额基数的判定,以此,保证证据保全收集对侵权人获利证据的分析,可为司法部门对知识产侵权行为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完善的证据分析链。
(二)侵权人获利标准衡量
知识产权侵权,不同于常规的经济纠纷裁决,知识产品内容,属于一种非固定的知识结构形态,即便在互联网知识付费发展前提下,也难以对固定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内容价值做定性评估。
同时,随着知识产品所有者对知识内容的更变、及市场环境对知识内容需求的不同,知识产权价值波动处于不可控范围。
因此,针对侵权人获利标准的衡量,便成为确定知识产权法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标准。
另外,知识体系结构构成的不同,也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
确定产生一定影响。
所以,知识产权侵权培养数额的确定,应综合多方面数据做标准分析,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知识产权法中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导向因素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并不仅受主观因素影响,客观因素,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所需考虑的重要导向因素之一。
现阶段,知识产权侵权主要导向因素,主要分为知识产权结构、知识产权内容两个方面。
知识产权结构,直接决定知识产权侵权影响范围,而知识产品内容,则决定知识产权侵权的基本价值,需要在综合以上两项因素基础上,根据知识产权法中对侵权赔偿阐述标准,合理进行赔偿数额计算。
(一)知识产权侵权结构
现代知识产权结构构成较为复杂,部分内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衍生产品,而衍生产品所产生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等,均要纳入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体系,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准确性。
知识产权侵权构成,并非是受个体意识影响,通常由多个方面组成。
例如,知识产权侵权主体与知识产权侵权执行方的关系等,均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侵权构成,做细节化归纳,是知识产权法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最根本前提。
(二)知识产权侵权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内容,是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产生的阶段周期,是否处于固有形态内知识环境范围,不同知识内容范围的界定,所产生的侵权获利、侵权价值等,均有明显差异,必须在充分了解,知识产品侵权知识范围的基础上,对阶段性知识产权侵权的基础价值做评估,使知识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可进一步利用知识产权侵权内容分析,对侵权基本跨度有所掌握。
不同的知识产权内容,其基本获利标准、学术影响力等均有一定差异,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必须充分考虑侵权内容对社会环境、学术研究等方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合理排除知识产品侵权诱导因素,保障被侵权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数额确定的科学性。
三、知识产权法中侵权现象赔偿数额确定对策
知识产权法侵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较多,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获利及内容,必须采取科学的判定手段,从知识产权侵权举证阶段,对部分关键性证据做有效性分析,并阐明侵权者的侵权范围与目的性,从而,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侵权司法裁决效力。
(一)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的举证管理
加强知识产权侵权举证管理,是为更好的保障知识产权侵权举证的真实性,从复杂的知识体系结构中,提取存在侵权问题及具有侵权价值的内容,将通过侵权产生的利益信息,做深度整合,根据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法律要求,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做对比。
一方面,能有效避免外界因素,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裁决结果的干扰,另一方面,也充分保障知识产权侵权与被侵权
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性,保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与知识产品侵权事实保持一致。
(二)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内容及目的性
知识产权侵权内容,是侵权赔偿数额确定的决定性要素。
首先,知识产权的侵权内容,可以分为多种种类,不同种类的侵权,所带来的经济获益不同,基础社会价值也有所区别。
对此,应在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内容的基础上,对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做有效调整,充分满足司法权益保障需求的同时,实现知识产权内容的价值平衡。
其次,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目的性分析,主要用于科学选择赔偿数额界定标准。
例如,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一种为直接性以经济利益为根本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二种为社会公益性的知识产品侵权行为,两种行为均属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但在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第一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通常高于第二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因此,不同的知识产品侵权目的,也将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产生实际影响,需在司法判定过程中纳入司法裁判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中侵权现象的生产影响因素繁多,不同知识内容、知识侵权行为等,均可对最终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产生间接或直接影响,继而,要求司法裁判可以科学的运用法律内容,合理的进行司法裁决,保障知识产权法侵权现象赔偿数额的确定,符合司法执行公平性、平衡性等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杨方程.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存在困境及完善建议[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2).
[2]唐力,谷佳杰. 论知识产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J]. 法学评论, 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