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 (1)二、妇幼保健机构 (3)三、相关机构 (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 (5)二、儿童膳食 (6)三、体格锻炼 (9)四、健康检查 (9)五、卫生与消毒 (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6)八、伤害预防 (17)九、健康教育 (17)十、信息收集 (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19)一、卫生评价流程 (19)二、卫生评价标准 (19)第四部分附件 (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
妇社发[2012]35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幼儿教育·教育教学》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rn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
2.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104号)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8〕147号)4.卫生部关于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56号5.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
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2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_修正版

卫生部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_修正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一二年五月九日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 (1)二、妇幼保健机构 (3)三、相关机构 (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 (5)二、儿童膳食 (6)三、体格锻炼 (9)四、健康检查 (9)五、卫生与消毒 (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 (16)八、伤害预防 (17)九、健康教育 (17)十、信息收集 (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 (19)一、卫生评价流程 (19)二、卫生评价标准 (19)第四部分附件 (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 (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 (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 (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龙源期刊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
来源:《幼儿教育·教师版》2012年第07期
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详见卫生部网站,编者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年。

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

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2006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

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二○一二年五月九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二〇一二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1一、托幼机构1二、妇幼保健机构3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5一、一日生活安排5二、儿童膳食6三、体格锻炼9四、健康检查9五、卫生与消毒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八、伤害预防17九、健康教育17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一、卫生评价流程19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1、解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1、解读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5.
无证处罚
第 二 十 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 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失职处罚
第 二 十 一 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
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 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教育行政 部门
第一责任人
第 九 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保健室或卫生室要求
第 十 条
根据规模、接收儿童 数量等设立
卫生室
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取 得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医 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
保健室
不得开展诊疗 活动,其配置 应当符合保健 室设置基本要 求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
第 十 八 条
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 人离园(所)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
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所)。
罚则
第 十 九 条
由卫生行 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 正,通报 批评
逾期不改 的,给予 警告
情节严重 的,由教 育行政部 门依法给 予行政处 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办法》和《工作规范》介绍
略阳县妇幼保健站 二0一八年四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二○一○年九月六日
目的
第 一 条
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工作水平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适用范围
第 二 条
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前言托儿所幼儿园作为儿童成长的重要环境之一,卫生保健工作的规范对于幼儿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提供清晰的指导,以确保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

一、卫生环境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定期进行环境清洁消毒,保证室内外卫生达到规定的标准。

2.定期检查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设施,如水电设备、卫生间等,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理和更换有问题的设施。

3.定期处理幼儿园附近的垃圾,保持周边环境整洁无污染。

4.配备充足的清洁用品和器具,并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1.定期组织幼儿家长会,邀请专业医务人员进行健康讲座,向家长传递卫生保健知识,并解答家长的疑问。

2.在幼儿园内设置宣传栏,定期发布卫生保健知识,如洗手、预防传染病等。

并配以图文并茂的内容,以吸引幼儿家长的注意。

3.将卫生保健知识渗透到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时常与幼儿讨论相关话题,引导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疾病预防和控制1.托儿所幼儿园应建立健康体检制度,定期对幼儿进行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幼儿的身体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2.每天到园前,在家中检查孩子是否有不适症状,如发热、咳嗽等。

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幼儿园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在幼儿园内定期进行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定期检查幼儿接种证明的有效性。

4.对于有传染疾病症状的幼儿,应及时隔离并通知家长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

同时,对幼儿园内的其他幼儿加强健康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5.幼儿园应建立与医疗机构的紧密合作关系,定期向医疗机构进行汇报和咨询,以确保对传染病等突发疫情的应对处于及时有效的状态。

四、饮食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2.定期对厨房、餐具、餐桌等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相对清洁。

3.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相关健康证明,并经过相应的培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领域,是我国儿童保健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

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障儿童的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颁布已有26 年。

随着社会的进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

在此期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__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__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__ 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卫生部、__ 及相关部门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规章制度。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制度》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因此,在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为更好地落实《管理办法》,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和内容,于xx年起,卫生部妇社司组织专家修订1985 年的《制度》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托幼机
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第八条也指出:“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的修订以《管理办法》为指导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依据。

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水平,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自xx 年起,卫生部妇社司开始酝酿、组织专家讨论、调研对《制度》修订为《规范》的工作。

目前,已召开20 余次全国专家研讨会议,其中,专题召开有关传染病、消毒方面问题的讨论,并组织有关专家赴福建、甘肃、辽宁、云南、安徽、江苏、河南、贵州、山东、北京十省十五市进行《规范》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问题的调研。

同时,借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契机,组织召开全国省级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培训会,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省对《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并于xx 年4 月正式向全国各地和相关部委、司局广泛征集意见
和建议。

根据__体卫一司、基础公司xx 年12月和xx 年2 月两次反馈的
《规范》修改意见,经专家会讨论进行修改,最终完成了此《规范》。

修订后的《规范》调整细化为四部分,将原《制度》内容列为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包括十方面内容:一、一日生活安排;
二、儿童膳食;三、体格锻炼;四、健康检查;五、卫生与消毒;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八、伤害预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

同时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和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包括卫生评价流程和卫生评价标准;并补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关表格附件。

与1985 年颁布的《制度》相比,将原有“预防疾病制度” 细化为现“传染病” 和“常见病”内容;原“安全制度”修订完善为现“伤害预防”;原“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修订为现“信息收集”。

删除“家长联系制度”,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内容。

修订后的《规范》内容得到更新补充,条理更清晰,实际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强。

下面对修订的《规范》予以说明。

(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依据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增加本部分。

对妇幼保健机构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职责明确细化,方便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操作。

同时,对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细化,有利于规范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施开展,更好地促进群体儿童
卫生保健工作开展。

( 二) 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
将原《制度》内容纳入本部分规范,并修订为现有十项。

1. 一日生活安排
将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

该部分包括五方面内容,更清晰明了、详细、条理地说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规范》的操作性更
强。

其中,与1985 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 强调定期检查一日生活安排的执行情况。

(2) 根据现阶段社会状况,绝大多数儿童1 岁以后入托幼机构,所以本《规范》删除了原《制度》里1 岁内儿童的一日生活时间安排
(3) 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的时间,具体指出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 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 小时。

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可操作性更强。

2. 儿童膳食
将原《制度》中的“婴幼儿的饮食”修订为现《规范》的第二部分“儿童膳食”。

修订后的部分包括两个内容:膳食管理、膳食营养,更加全面地涵盖儿童膳食的基本内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1) 依据现有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新修订后要求,重点提出对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给出具体可行的依据,强调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规章制度。

(2) 要求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

(3) 要求膳食卫生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 增加托幼机构食品采购要求和库存食品要求,明确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

严禁托幼机构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并根据食药局xx16 号文件规定托幼机构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

对饮用水、留样食品要求也提出明确要求。

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