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资设立民办高校法人制度论文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民办高校是指由社会力量创办,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高等教育机构。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民办高校可以采取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经营模式。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其财务收支必须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规定,所有经费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及学生服务等相关事业;营利性民办高校则可以按照公司制的方式设立,校董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可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1.政策法律因素: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在政策法律因素的制约下,尤其是在国家对高等教育管理法规的规范下发展。
在国家规划和政策引导下,民办高校才能健康发展。
2.经济因素:民办高校是市场化的高等教育机构,受到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的影响。
民办高校在市场竞争中能否生存、壮大,也影响到其法人属性的发展。
3.社会文化因素:民办高校属于社会力量所创办的机构,社会文化对其法人属性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在办学理念和文化方面,社会文化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法人属性的发展。
1.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问题:目前,民办高校中,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长,但其管理薄弱、运营不规范、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也一直引起社会的关注。
营利性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中所起的作用还需不断强化。
2.民办高校的发展与法人属性:随着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政府对教育市场的管理也越发深入,这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强化监管,保证民办高校的社会责任和学术道德。
三、建议1.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法律管理,完善法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和财务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和办学质量。
2.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的公共监督体系,为学生和社会提供信息透明、权益保护等服务。
3.加强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4.加强民办高校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投身社会发展大计,为社会提供更多贡献。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基础和核心,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和监管力度,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提高民办高校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研究

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研究摘要:目前我国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法人地位不明确,使其发展面临诸多障碍,影响学校的发展。
原因有三:一是法律未正视投资主体的“营利性”目的;二是民办高校无切实的法人财产权;三是投资设立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
而社会对它仍有很大需求,所以完善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可以从三方面加以完善:法律正视投资主体的营利性目的;通过财产权转移手续让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享有独立的财产;完善投资设立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关键词:投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23-02根据教育部官方网站的统计结果,截至2012年1月17日,普通高校共计2 358所,而其中民办的普通高校有674所[1],约占总数的28%;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5 754 245人,民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人数1 096 923人[2],约占总数的20%,广东省的普通高校共计56所,而民办的普通高校有20所,约占总数的36%[3],这一数据使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是投资设立,目前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在发展中面临很多障碍,其中的一个严重障碍就是民办高校法人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所以,展开对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研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一、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不明确1.民办高校的内涵与外延界定不同的人在谈民办高校时,含义可能不完全相同,民办高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民办高校包含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校;狭义的民办高校仅指民办普通高校,本文讨论的民办高校采用广义。
民办高校是指吸收民间投资设立的,能提供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并向颁发相应毕业证书的高等院校。
2.法律对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模糊不清2001年民政部发布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就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

民办高校主体的法人属性研究决定法人属性的主要因素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主要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法律规定是决定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民办高校享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办高校的所有制形式也是决定其法人属性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主要有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两种所有制形式,前者的法人属性多为非营利法人,后者的法人属性多为营利法人。
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本来源也对其法人属性产生影响。
如果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本主要来自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非盈利性来源,那么其法人属性更可能倾向于非营利性法人;反之,如果民办高校的办学资本主要来自于学费收入等盈利性来源,那么其法人属性更可能倾向于营利性法人。
根据前述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两种。
非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是指以提供教育服务为宗旨,依法设立、依法办学,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高校。
这类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追求社会效益为主,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传承,办学目标更偏向于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和文化的使命。
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教育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高校。
这类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的实现,追求学生数量的增加、课程的多样化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等目标,更偏向于商业化的办学模式。
非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相对于营利性法人的民办高校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更加注重教育的公益属性,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控制、课程设置等方面可能更加注重学术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招生政策、学费收取等方面可能更加注重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发展民办高校的对策和建议鉴于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的重要性,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来推动民办高校的更好发展。
应加强政府的引导与监管。
政府应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法人自主权,并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办学行为的合法合规。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民办高校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由于民办高校的营利性质,其法人治理结构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
本文旨在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治理机制,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法人治理结构是组织内部决策实施的基本制度安排,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与运作。
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至关重要,它关系着高校的管理效率、教育质量、社会声誉,甚至对高等教育发展和国家建设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完善内部治理机制的基础。
在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管理中,因为利益的驱动,往往会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高等问题,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高校的管理效率和内部监管。
法人治理结构对于维护民办高校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民办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培养人才,更应当参与社会建设,关心社会问题。
营利性民办高校需要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失去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在构建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合规原则。
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程序,形成符合法律法规的治理机制。
第二,市场化原则。
作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其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市场的推动下,依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构建,实现高校的经营效益最大化。
多元化治理原则。
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充分考虑到高校的各类利益主体,包括校长、教师、学生、投资者、社会等,形成多元互补的治理机制。
第四,专业化原则。
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需要依托专业化的管理人才和理论支持,从而更好地实施高校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透明度原则。
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而言,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应当更加透明,便于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
三、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措施1.设立法人治理机构。
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设想

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设想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改革,民办高校在中国的地位也逐渐得到了提升。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思考和改进。
在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我提出了以下的设想。
首先,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注重民主化和规范化。
民主化体现在不仅学校应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政府也应该采取一定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以保证学校的稳健发展和合理运转。
规范化体现在学校应该设立完善的经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具备科学性、依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其次,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加强股东层面的治理,建立稳定的股权结构和股东议事会制度,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和实现。
同时,建立起人格分离和财务独立的法人治理架构,以保证学校的财务独立性和经济透明度。
此外,在保证学校的内部治理和管理的同时,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和互动,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发挥学校应有的社会责任。
最后,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还应该注重文化建设和品牌塑造。
在推动民办高校规范化治理、提升办学水平的过程中,文化建设和品牌塑造也是发展民办高校的重要方向。
构建具有较强文化底蕴和个性化特色的民办高校品牌,更有利于提升学校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学校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总之,合理化和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民办高校发展和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民办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证。
我们需要不断地加强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构建和实践探索,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对民办高校筹资体系构建问题的若干思考

对民办高校筹资体系构建问题的若干思考
民办高校是指除公立高校以外,由私人投资或者社会团体创办、管理的高等教育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费、捐赠、政府补助等。
对于民办高校的筹资体系构建问题,我认为应该思考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民办高校应该积极探索多种筹资方式,并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如募捐、社会捐赠、产业合作等,降低过分依赖学费收入所带来的风险。
2. 完善行业政策和法律制度。
国家应该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民办高校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机遇。
同时,应该加强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的引导和服务,促进民办高校与各方面的合作。
3. 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透明。
民办高校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这不仅能够提升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增强受到社会信任和认可的程度。
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创新能力培养。
民办高校应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创新能力,并引进国内外优秀学者,吸纳各种创新人才。
如此一来,民办高校就能够吸引更多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进而推动民办高校发展。
总之,民办高校应该在筹资渠道建设、法律和政策环境、内部管理、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不断优化和改进。
只有如此,民办高校才能够发
挥更大的作用,为教育事业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浅析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产业的逐步发展,民办高校在教育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对于提高学校的治理效能和提升办学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对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浅析,旨在为民办高校的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一、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概述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其组织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法人代表机构、监事会、校长办公会等,这些机构共同构成了民办高校的组织治理体系,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1. 法人代表机构法人代表机构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负责代表学校履行法人职责和权利。
其成员一般包括学校的创办人、董事长、校长等,具体构成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而定。
法人代表机构行使着对学校进行全面监督和决策的职能,是保障学校发展的重要机构。
2. 监事会监事会是民办高校中的另一个重要法人治理机构,其职责是对学校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学校的董事长、校长、独立监事等组成,其构成应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保障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3. 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是民办高校内部的重要管理机构,其成员一般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是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核心机构之一。
虽然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一些民办高校中,法人代表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学校的决策过于少数化,容易造成决策的偏颇和不合理。
这不利于学校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治理。
一些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不足,或者成员构成缺乏独立性,导致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发挥。
这容易导致学校管理不善和出现一些违法违规现象。
在一些民办高校中,校长办公会的决策效率较低,决策不够果断和及时,影响了学校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最新-浅议民办高校的法人体制 精品

浅议民办高校的法人体制一、民办教育的本质特征民办高校是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从1978年成立的我国第一所民办高等学校湖南进修学院算起,迄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发展历史。
近些年,随着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我们在高等教育上普遍认识到了民办高校对整个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性。
到现在为止,我认为投资办学是中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
即使是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捐资办学还是投资办学,它最终形成的都是公法人,或者是财团法人的制度安排。
但是目前我国投资办学的基础上,试图形成的是私法人,或者是自然法人制度安排,这一点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讲,还是制度安排上来说,都是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的一个盲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可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发展民办高校。
而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就是必须建立合法、有效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
二、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及困境从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看,各民办高校还有较大不足,甚至部分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致使对民办高校的各种行为没有良好的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样严重影响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不完善,以及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从立法上来看,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与公立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由于民办高校座位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性质在法律界定上的模糊,民办高校法人资格地位平等的实现相当困难,其在经费来源,税收政策,人事制度等方面未能获得应有尊重。
从营利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已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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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研究摘要:捐资办学,是许多国家私立学校的主要运作方式,也是典型的非营利学校的运作模式。
尽管它在我国目前的民办教育中所占比例非常少,但更应给予制度上的重视。
因为捐资办学是要建立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教育组织,与教育的公益性最为吻合,是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主导方向。
在当前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并存的情况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既影响了捐资办学的公益性,也阻碍了投资办学的健康发展。
我们需要将两者严格区分,尤其要明晰捐资设立高校的法人属性,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法人制度,以确保教育的公益性本质。
关键词:民办高校;捐资办学;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98-02从中外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看,私立高等教育都是源于捐资办学。
旧中国陈嘉庚创办的厦门大学,张伯苓创办的南开大学,以及美国的哈佛大学等多所著名高校,都属于捐资办学的范畴。
我国私立高等学校发轫于清朝末年,当时民族资本主义开始发展,一些官僚军阀和富商的捐资办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私立高校的发展。
如今,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和教育思潮的推动,捐资办学的意愿也时有萌动。
如俞敏洪的教育理想是捐资创办一所私立精英大学,实施融合中西文化的古典教育;李开复的梦想是在中国创建一所有世界影响力的私立大学。
但遗憾的是,俞敏洪的教育理想至今没有付诸实践,李开复的梦想也因种种原因搁置。
当教育已经产业化,成为新的投资领域时,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什么让曾经启动并推动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捐资办学举步维艰,捐资设立的高校需要怎样的制度支持与保障。
一、捐资设立高校发展不畅的原因:捐资办学与投资办学相混淆20世纪后期,随着全球性高等教育财政危机的到来,市场机制被不断引入到高教领域,从而导致高等教育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公立大学的市场化,二是私立大学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高校之间的分化日益明晰。
因而,世界银行组织在2000年的报告中强调,区分私立教育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比传统上划分公立和私立更具实际意义,因为非营利性私立教育机构从其使命和结构来看与公立教育机构非常相像[1]。
而营利性私立大学实质上就是投资办学,这两类教育机构所享受到权益是不应一样的。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是公益性单位,所以我国的民办教育没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
对于投资办学,我们既缺乏理论上的认识,更缺乏法律上的准备。
《民办教育促进法》之所以没有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促进法》一厢情愿地在总则中指出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
虽然制定者也试图采用折中的方式,允许出资人在坚持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的原则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但又紧接着在《实施条例》中对合理回报作出了诸多限制,比如民办学校必须在章程中明确“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如果学校选择“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其权益会受到很多限制。
而且,一旦明确“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无疑承认学校是营利性,那么其社会评价必然会随之下降,从而影响招生,那么所谓的“合理回报”也就无从谈起,于是投资者纷纷高举非营利的旗号。
《实施条例》为合理回报增加了诸多的限制,意在鼓励捐资办学,限制投资办学,以此保持学校的公益性。
可是资本的天性就是逐利,即使是表面上放弃了“合理回报”,也只是欲盖弥彰的把戏。
一些民办高校一方面打着非营利的幌子享受税收优惠、土地征用、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优惠,一方面又行谋取暴利之实。
这种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不分的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玷污了教育的公益性,也使民办教育的社会评价下降,公众信任感滑坡。
将真正公益性的捐资办学拖入道德泥塘中,公益性法人或社会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受到沉重打击。
显然,社会捐资之所以不能盛行与民办学校的机构属性不清晰有关。
因此,为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资办学,增加民间资本对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多元化投入,必须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形成长效机制。
二、捐资设立高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思路《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鉴于我国民办高校成长的特殊性,用制度的手段推动民办高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分化,符合我国高校类别结构调整需要。
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就是提供制度保障,保护捐资高校的公益性。
民办高校至今混用一个模糊的称谓——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首次提出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并规定“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及个人三种形式;2001年颁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将民办高校冠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可见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与民办高校的法人要求是矛盾。
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后三者属于非企业法人,但并未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此外,民办学校按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严格遵守“非企业”的基本准则,反而具有企业的特征,这让民办高校的面目越发模糊。
解决我国民办教育性质模糊的关键,正在于捐资办学和投资办学的划分。
我们需要对民办高校的组织性质或法律地位重新加以明确,还原其本真面目。
从国外的情况看,私立高校只有依法进行非营利法人登记,将学校的产权转交非营利法人所有,取得非营利法人资格,才能保证其产权归属的清晰。
至于民办高校如何避免私有化,保证不同投入主体的产权,就在于完善非营利法人登记制度,以此厘清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税收优惠和合理回报等难题,进而实现对民办教育的有效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向公益性的转变。
2.措施首先,应该修改《教育法》,取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定,同时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区分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营利与非营利,承认两类办学模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
其次,在借鉴国外私立高校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法律法规及国情,为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进行重新定位。
篇幅所限,这里只以捐资设立高校为例。
国内学者的意见大致在于引入国外公法人和私法人概念,将民办学校归入私法人,并按设立方式划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同时对社团法人按是否营利再细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和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等等。
这些想法都具可操作性,也为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很好地借鉴和理论基础。
但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现行的法人分类和国外的法人分类有一定的区别,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并不相近,真正西为中用时,我国相关法律需要修改的幅度较大、内容也较多,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快速付诸实践的。
如果就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来进行调整,是否有一个见效较快的可行之策。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个分类,捐资高校显然不属于企业法人。
而在非企业法人中,机关法人显然也不适合。
那么最为接近就是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就是指学校及医院等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单位。
而捐资高校与事业单位的区别几乎就只在于资金的来源不同,但其功能和使命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鉴于此,笔者觉得完全可以将捐资高校纳入到事业单位法人的范畴中,再将事业单位法人的内涵扩大,分为公办事业单位法人与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这样不仅明确界定了捐资高校的属性,也同时解决了另外一个存留的问题,就是《民促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可是在民办高校学生的权益问题得到了大部分的解决后,教师的权益问题却没有明显的改善。
如果将捐资高校纳入事业编制,给予民办高校教师以事业单位编制,解除职称、福利、社会保障、进修等困扰教师多年的心病,就会解决民办高校招揽人才困难、师资过弱的问题。
师资问题的解决会进一步提高生源的数量及质量,从而保证民办高校办学质量、效率、公平等目标的有效实现,那么中国要建立哈佛那样的私立名校将不是空想。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将捐资高校纳入较为接近的社会团体法人范畴,两者的性质都是非营利性的,没有原则性的区别。
需要考虑的是,社会团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民办高校由民政部门接手,显然影响了高校专业性质,不利于教育部门的统一管理。
另外教师的身份及权益等问题无法在此一并解决,因而仅作其次的选择和尝试。
再次,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问题的完善。
其一,要改进董事会制度,克服利益团体内部控制的问题。
比如设立监事或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构;为防止家族化、私有化等倾向,应改变董事会的内部任命或选举制度,改由外部推荐或选举产生。
谁能帮助学校发展,谁能保证学校的发展方向,就吸收谁进董事会。
其二,为防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牟利行为,要改变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督不足的现状,由政府委派立法审计员或委托会计师对学校的财务情况、经费收支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捐助人、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财务使用状况,赋予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和提起异议权等等。
三、结语总之,本着公益性越强、承担的社会义务越多、享受的政府扶持优惠越多的原则,对民办学校采取分类管理和扶持政策势在必行,这既有利于支持捐资民办高校的发展,坚持其现有办学方向,又有助于规范投资民办院校的营利行为。
高等教育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和公共责任,对于各级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政府应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公共政策框架,通过多种政策手段和政策工具,对其进行积极干预,尤其要从政策上和法律上鼓励和支持捐资办学,促进捐资设立高校的发展,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确保教育的公益性本质。
参考文献:[1]高飞.我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问题研究综述[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