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三)

2021年全省税务系统财务管理练兵比武学习题库(三)上级单位预算安排应保证下级单位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的开支。
A、项目经费B、人员经费(正确答案)C、公用经费(正确答案)D、基建经费答案解析:国税发[2001]26号一、对预算分配权的监督制约(一)严格预算编制。
1.坚持预算编制原则。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内容()A、加大对基建项目立项审批的监督检查(正确答案)B、加强已审批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正确答案)C、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监督检查(正确答案)D、加强基本建设欠款项目的监督检查(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国税发〔2005〕130号二、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三)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下列关于会议费、培训费说法正确的有()。
A、严禁无计划、无预算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正确答案)B、严禁在非定点饭店、五星级饭店或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正确答案)C、严禁借会议、培训之名组织公款旅游、会餐和宴请(正确答案)D、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甚至虚报、冒领、转嫁和摊派会议费、培训费(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税总函〔2015〕604号四、加强会议费、培训费管理。
下列关于项目经费管理说法正确的有()。
A、严禁超范围准列支项目经费(正确答案)B、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项目经费(正确答案)C、严禁超标准列支项目经费(正确答案)D、可以相互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答案解析:税总函〔2015〕604号九、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D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支或相互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下列关于实时监控财政疑点信息说法正确的有()。
A、各单位不得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实有资金账户B、不得将本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往来收入等非财政性资金列入零余额账户(正确答案)C、单位之间零余额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正确答案)D、不得违规垫付、归垫资金,不得违规提取大额现金(正确答案)答案解析:税总函〔2015〕604号十、实时监控财政疑点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税总发〔2016〕16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税务管理》(第四版)第7章——纳税服务管理

➢ 7.2.1税收宣传
➢ 7.3.2办税服务制度
➢ 1.首问责任制度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
知》(税总发[2014]59号),首问责任制度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 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 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制度。 ➢ 2.限时办结制度 ➢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 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 【小思考】纳税人应履行哪些纳税义务?
➢ 7.2.4纳税人权益保护
➢ 3.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基本措施 ➢ (1)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 (2)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 (3)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融洽征纳关系。 ➢ (4)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税法遵从。 ➢ (5)推进减负提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 (6)加强涉税信息保密,维护纳税人保密权。 ➢ (7)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侵权救济渠道。 ➢ (8)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 ➢ (9)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 7.1.1纳税服务的概念
➢ 2.纳税服务的意义 ➢ (1)纳税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 (2)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 ➢ (3)纳税服务是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 ➢ (4)纳税服务还是世界税收发展的时代主题。
2023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测试题及答案

2023四川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测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 ()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A.人民群众,特别是知识分子B.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C.党员,特别是新入党的党员D.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2.办税服务厅设有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
下列关于咨询辅导区说法错误的是()。
A.咨询辅导区是为纳税人解答疑难,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重要区域。
B.设立咨询服务岗,配备咨询服务台,配备兼职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C.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配备电子触摸屏,采用文字、图表、动漫等形式,具体形象地描述办税指南、业务流程等。
D.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区可根据信息化建设状况、纳税人办税现状、场地规模、工作量、人流量等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增并、适当调整。
3.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 )为第一处置人。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C.办税服务厅分管领导D.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4.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A.162万元B.486万元C.459万元D.990万元5.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6.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7.办税服务厅内部各类标识的中文字体为(),英文字体为()。
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文件财会字45号关于修订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7.23•【文号】国税发[1999]138号•【施行日期】199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38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一、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任职试用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制度。
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心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非经选举产生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干部。
晋升为非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行试用制。
三、任职试用期限一般为一年。
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行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四、实行试用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用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通知本人,并在任命文件中明确试用期限。
五、试用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行民主测评和评议,人事部门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报党组审定。
税总发 2016 16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16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司、机关服务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基础上编制的,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的项目,以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可以简化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投资总额不满3000万元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第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f0b8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b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45号2002年9月24日)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收费事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的精神,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因此,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也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组成部分。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均需同时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对该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收费,由建设单位和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对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组成部分的财务决算审计不另付费。
二、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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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2﹞92号【发文日期】2002-07-23【实施时间】2002-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制度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在建项目2002年9月1日前的基建会计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调账。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软件将于近期下发。
本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 一、总说明 1.本制度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
2.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国税局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及其旧楼装修项目,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还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工程项目。
3.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大小,设立内部基建管理机构或基建班子,配备会计人员,设置基建会计账簿,对基本建设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4.本制度按实际成本进行会计核算。
5.本制度分为三个部分:总说明、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6.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相应的科目编号不得修改,建设单位如因会计核算需要,可增加明细科目的设置。
7.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为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报表的基本格式。
8.国税局系统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按财政部的要求另行布置。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补充,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科目 资金占用类科目 科目 资金来源类科目编号 编号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01 基建拨款102 设备投资 30101 以前年度拨款10201 在安装设备 3010101 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10202 不需要安装设备 3010102 国家计委基建拨款103 待摊投资 3010103 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10301 建设单位管理费 3010104 器材转帐拨款10302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3010105 自筹资金拨款10303 勘察设计费 30102 本年基建拨款10304 临时设施费 3010201 本年中央财政基建专项拨款10305 施工机构转移费 3010202 本年国家计委基建拨款10306 坏帐损失 3010203 本年当地政府财政补助拨款10307 耕地占用税 3010204 本年器材转帐拨款10308 土地使用税 3010205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10309 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 331 应付器材款10310 概(预)算审查费 332 应付工程款10311 招标管理费 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10312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 35101 调入设备10313 固定资产损失 35102 调入材料10314 器材处理亏损 35103 转入未完工程10315 报废工程损失 352 其他应付款10316 设备盘亏及毁损 361 应交税金10317 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36101 耕地占用税10318 城市规划费 36102 土地使用税10319 施工水、电使用费 36103 其他税金10320 水、暖、电增容费 364 其他应交款10321 利息10322 其他待摊投资104 其他投资10401 房屋购置10402 办公生活用家俱、器具购置10403 无形资产105 转出投资10501 专用道路10502 专用通讯设施10503 送变电站10504 地下管道10505 其他转出投资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10601 水土保持10602 城市绿化10603 项目报废10604 其他待核销基建支出111 交付使用资产11101 固定资产11102 流动资产11103 无形资产201 固定资产20101 房屋及建筑物20102 一般设备资产20103 图书类资产20104 其他类资产202 累计折旧203 固定资产清理211 器材采购21101 设备采购21102 材料采购212 采购保管费21201 设备采购保管费21202 材料采购保管费213 库存设备214 库存材料219 委托加工器材232 银行存款233 现金241 预付备料款242 预付工程款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25101 调出设备25102 调出材料25103 转出未完工程252 其他应收款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27101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27102 待处理设备损失27103 待处理材料损失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建筑安装工程包括: (1)建筑物(如办公室、招待所、食堂、车库、仓库、锅炉房、值班室等)和构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车棚、围墙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等。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4)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审核确认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此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转出未完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4.建设单位为项目配套而建造专用设施所发生的投资支出,专用道路、送变电站、专用通讯设施、地下管道等,也在本账户核算。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
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建设单位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6.本科目应按照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如发电机、变压器、配电箱、电梯、中央空调、各种机泵、锅炉等;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职工食堂用的灶具、电焊机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
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
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账。
不需要安装设备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
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不需要安装设备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已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各类设备的实际成本。
5.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二级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 待摊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级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内部设置的基建管理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未单独设置基建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本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