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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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费用提取第一节提取标准第一条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生产风险、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应当明确列示于企业的财务预算中,并交有关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三节费用使用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二)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三)应急救援措施的建设和维护;(四)安全生产评估、监测和检测等相关费用;(五)其他与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一)与企业安全生产无关的用途;(二)超过费用提取标准的范围和额度;(三)个人职务消费和私人开支。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门账户,并设置独立管理人员,确保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专项使用。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责任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费用提取标准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根据其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具体提取比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在每年度末结算利润前,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成本,专户存储,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费用使用范围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费用使用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费用管理原则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确保费用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费用监督与审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经费的正规化、规范化以及高效利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用于企业安全生产事业的投入资金,包括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费用、安全生产培训费用、安全生产宣传费用、安全保障设施的维护费用等。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依法合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统筹规划、科学合理、适度节约、安全可控。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坚持内部财务管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进行双重核算。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的程序和方式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按照企业主责原则和依法主动,经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报批决定。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各项费用的使用必须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报批决定,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结转。

结转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并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由财务部门按期支付,支出情况应当及时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相关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置安全监察岗位,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还应当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费用使用合规。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2019 年428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是指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物资运输。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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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铁建财[2012]89号)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可以对所属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及时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正确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按当期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数据计算,当期尚未取得业主确认工程结算单的,应先使用预估的工程结算数据,并在实际取得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后,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对于各种原因形成的超计价部分(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超过计划合同部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编制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可暂不计提,待实际完成时计提。

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执行以下提取标准:(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七条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八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混合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九条所有项目部应清查开累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对于没有提足安全生产费用的,应足额提取;局指挥部应对局指确认的工程结算和所属项目部确认的工程结算之间的差额进行提取;工程公司财务部直接核算工程结算的,应按确认的工程结算金额提取,但不得低于年度财务预算数额;集团公司、工程公司财务部不核算工程结算的,一般按照年度财务预算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标准提取,也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超过所属单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3%,工程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超过所属单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5%。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与申请第十条年度财务预算应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年度计划,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表,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安质部门应编制季度•安全生产费用开支计划表‣(见附表一),并经计划、财务部门、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据此安排安全生产费用开支;实际开支时,安质部门应事先填制•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申请表‣(见附表二),经计划、财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具体包括:“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臵,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缆等);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臵;隧道瓦斯检测设备;地质监控设施;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臵;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臵;防治边帮滑坡设备;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臵的安全网、棚、护栏等;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拦挡等设施;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臵等;安全防护通讯设备;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具体包括: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急救药箱及器材;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救生衣、圈、船等;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与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3、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论证费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费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支出;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测检验支出;施工现场安全监测费用;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超前地质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水上及高空作业评估、整改;危险源辨识与评估(高路堑坚石开挖、瓦斯隧道、既有线隧道评估等);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应急预案措施投入;自然灾害预警费用;爆炸物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费用;施工便桥安全检测、评估费用;其他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购臵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等;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专职安监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特种作业人员(从事高空、井下、尘毒作业的人员及炊管人员等)体检费用;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办公、生活区的防腐、防毒、防四害、防触电、防煤气、防火患等支出;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其他。

(二)交通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2、购臵、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臵、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服用品支出;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支出;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对上述各行业开支范围中的“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的适用拓展1、安全生产奖励基金设臵;2、安全课题研究费用支出;3、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费用支出;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费用;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范围足额使用,专户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在年终决算时,只可超支,不可不足;当年安全生产费用发生超支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五条各单位利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事先向上级法人单位上报预算支出,经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方可作为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作为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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