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制定水资源费标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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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渝府发[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5]11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2005年4月29日召开的全国水价改革和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5〕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我市水资源及水价改革现状。

我市水资源虽较为丰富,但蓄水和利用难度大,多年平均过境水量3837亿立方米,多年平均降水量986亿立方米,当地水资源量568亿立方米,人均地表水资源量180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5%),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西部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东部地区水资源利用率较低,总体开发利用难度大、成本高。

同时,我市水体污染形势比较严峻,治理任务十分繁重。

直辖以来,我市水价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多次调整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已开始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转化,普遍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逐步加大,城市供水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都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我市水价结构和计征方式不尽合理,用水定额制度尚不健全,水价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水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二次供水管理较为滞后,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不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全市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

因此,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理顺水价结构、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

水资源法律法规水资源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倡导节约用水,推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和保护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第二章水资源的管理第四条水资源的管理实行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不同的水资源类型和用途,对水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按需设立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利用。

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和数据管理系统,做好水资源情况的收集、评估、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第八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的规划。

加强对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等重要水域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水源地、水库、江河湖泊的行为。

第九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推动节水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严禁乱占用用途为非农业生产的耕地用作工矿企业的生产用地。

第十条国家鼓励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加强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十一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遵循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保证其安全、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水资源审批,取得水资源利用许可证才能进行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三条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应当投入相应费用进行水资源的修复和环境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水资源利用许可证。

水费价格策略运营方案

水费价格策略运营方案

水费价格策略运营方案一、背景水是人类生活必需的资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的持续增长,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水费价格策略对于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针对水费价格策略进行探讨,制定一套可行的运营方案。

二、目标1. 制定合理的水费价格,既能够覆盖水务公司的运营成本,又能够保障居民的用水需求。

2. 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居民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3. 促进水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水务公司的盈利能力。

4. 促进水务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水务服务水平。

三、策略制定1. 基本水费价格制定在制定基本水费价格时,我们需要考虑水务公司的运营成本、水资源的保护和居民的实际用水需求。

在这一基础上,我们可以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基本水费价格,并制定不同居民类别的用水定额。

例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可以设定一个较低的定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对于高收入家庭则可以设定一个较高的定额,以鼓励其节约用水。

此外,还可以制定阶梯水价制度,对超过定额的用水量进行适当的加价,以促进用水效率。

2. 梯度水费价格制定除了基本水费价格外,我们还可以制定梯度水费价格。

梯度水费价格是指按照用水量的不同,对水费价格进行不同的定价。

例如,对于超出定额的用水量,价格相对较高;而对于低于定额的用水量,价格相对较低。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励居民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3. 优惠政策制定在价格策略制定中,我们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以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例如,对于单身居民、老年居民、残疾居民、农村居民等特殊群体可以设定一些优惠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用水需求。

这样的政策不仅可以体现社会公平,还可以提高水务公司的社会责任感。

4. 完善水务服务除了价格制度外,我们还需要完善水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

例如,加强水务管网建设和维护,提高自来水供应质量;加强用水监测和管理,提高用水效率;提供用水咨询和技术支持,提高居民的用水科学知识。

水资源费标准

水资源费标准

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水资源费则是对水资源的一种保护和管理措施。

水资源费的征收是为了引导社会各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用途下,水资源费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就水资源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农村自备井取水、工业用水等。

对于城市供水,水资源费的征收主要是以水的使用量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费率计算。

而对于农村自备井取水和工业用水,水资源费的标准则是根据当地的水资源量和使用情况来确定,以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其次,水资源费的标准还会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费的标准会相对较低,而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水资源费的标准则会相对较高。

这样的调整可以更好地激励当地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另外,水资源费的标准还会根据不同的用水行为而有所差异。

例如,对于浪费用水的行为,可以采取较高的水资源费标准,以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而对于节约用水的行为,可以适当减免水资源费,以鼓励和奖励节约用水的行为。

最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让社会各界了解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增强征收水资源费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各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行动中来。

总的来说,水资源费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用水行为和地区差异来确定的。

通过合理的水资源费标准,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水资源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能够真正起到保护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人水和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7•【字号】吉政办发[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地下水源的水资源费,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情况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与当地同类自来水价格相衔接,并建立水资源费同当地自来水价格的联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所有取水、用水按计量收费,加大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保证水资源费征收的到位率。

除按《吉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程序核准减免的水资源费外,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减免水资源费。

二、逐步调整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在兼顾下游水价的前提下,先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

三、大力规范、整顿农村水价秩序。

在灌区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工作的透明度。

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民用水监管机制,村社要成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加强农渠的供水管理和田间工程的维护改造,并对灌区的供水计量实施监督。

四、加大供水计量设施投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农业供水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等制度。

合理制定水资源费标准 促进节约用水 保护水资源

合理制定水资源费标准 促进节约用水 保护水资源

水 资 源 的通 知 》 国办 发 [0 33 ( 2 0 6号 ) J
规 定 : 扩 大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范 围并 适 “ 当提高 征收标 准 凡未 征 收的地 区要 尽 快 开征 水 资 源 费 . 根据 水 资源 紧 并
温 家 宝 总 理 在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四 次 会 议 上 作 的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提 出 . 20 0 6年价 格 改 革 的 重 点 .是 逐 步 理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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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 8年 7月 1 E实 施 并 于 2 0 t 02
缺 程 度 . 步 提高 征 收 标准 。要综 合 逐 考 虑本 地 区水 资 源 状况 、 业结 构 调 产 整进 展 和 企业 承 受能 力 . 步使 城 市 逐
供 水 公 共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取 用 地 下
《 条例 》 实施后 , 对农 业 生产取 水 、 央 中 直属电厂取用水等均应征 收水资源费。 三是 规 定 了 制 定 水 资 源 费 的原 则 。《 例》 条 第二 十九 条规定 ,制 定水 “ 资 源 费征 收标 准 .应 当遵 循 下 列 原 则 :一)促 进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 f 利 用、 节约 和保 护 ;二) 当地 水 资源 条 f 与 件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相 适 应 :三1 f 统 筹 地 表 水 和地 下 水 的 合理 开 发 利 用. 防止 地下 水 过量 开 采 ;四) 分 考 f 充
20 0 4年 1 2月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
于印发 <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筹集 和使用
的一项工作 。 结合学 习《 条例》 和政府工 作报告 . 面就制定水资源费标准有关 下 问题 . 谈几点个 人意见 . 供大家参考 。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水资源费是指政府根据水资源的利用和污染情况,对水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的费用。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可以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的目的。

水资源费的征收方式和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水资源费的征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定水资源费的依据和基本原则制定水资源费的依据应当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水资源费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公平、合理、科学、依法征收。

水资源费的征收应当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对不同使用者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水资源使用的方式、用途和数量来确定。

二、确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者、污染源、水资源的购买者、销售者等。

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应当涵盖所有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确保水资源费的全面征收。

三、确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不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使用方式、用途和数量等因素来确定。

水资源费的计算方法应当简明易懂,便于使用者按时缴纳费用。

四、建立水资源费征收监督管理机制为了确保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加强对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监督,确保水资源费的资金用途合理合法。

五、加强水资源费的宣传和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水资源费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费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要出台鼓励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水资源费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防止水资源污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希望各国和地区都能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共同保护和利用好宝贵的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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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2006.7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2006年价格改革的重点,是逐步理顺
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要考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水资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根据国务院最近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各类取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政府价格有关部门的一项工作。

结合学习《条例》和政府工作报告,下面就制定水资源费标准有关问题,谈几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现行水资源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例》出台前,各地对水资源费管理的依据是《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出
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1988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02
年修订的《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5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规定,“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但是,对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已经征收的,不再重新处理;对在农村收取的水资源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
的通知》的规定,缓收5年”。

2003年12月,《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免收“
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2004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3〕36号)规定:“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

凡未征收的地区要尽快开征水资源费,并根据水资源紧
缺程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

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展和企业承受能力,逐步使城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

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地区,应加大水资源费调整力度,以限制地下水过度开采,促进再生水的利用。

要将水资源费调整与供水价格调整结合起来,合理调节供水单位和政府间的收益。


2004年12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规定:“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水利部、电监会及六省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005年5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
合理制定水资源费标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
唐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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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中国水利2006.7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87号)规定:“
对中央直属电厂与地方所属电厂用水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对中央直属电厂征收水资源费的标准,由六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目前制定水资源费标准的权限均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以及部分中央直属电厂,免征水资源费。

据了解,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开征了水资源费。

由于各地水资源丰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各地水资源费分类及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差异很大。

初步统计,目前各地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在每立方米0.10元左右,地下水每立方米约0.40元左右。

二、关于制定水资源费标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条例》是在总结地方现行有关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的,是对地方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提高,同时也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是在制定或调整水资源费标准时必须认真研究和关注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水资源费标准的制定由省级调整为省和中央两级。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是明确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条例》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规定,除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因此,

条例》实施后,对农业生产取水、中央直属电厂取用水等均应征收水资源费。

三是规定了制定水资源费的原则。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四是明确提出了制定农业生产、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的基本要求。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五是规定了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的制度。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三、关于做好制定水资源费标准的工作思路
1.全面调查摸清各地水资源费管
理工作现状
主要包括:各地现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分类和标准情况,水资源费征收率及年度征收总额情况,当前各地在水资源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措施、思路和建议,研究分析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对水价、农业生产、企业和居民的影响情况等。

2.研究对地方制定水资源费标准
的指导意见
由于现行各地水资源费管理主要是依据地方出台的有关规定,各地在水资源费征收范围、行业分类、制定原则及征收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指导地方根据《条例》的规定,相应调整和修改现行管理办法:一是在征收范围上要明确,除《条例》明确规定不征收的情形外,对其他取水对象都要开征水资源费。

二是要进一步规定制定各类水资源费标准的原则。

《条例》对制定水资源费标准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已有规定,要指导地方在修订现行有关规定时作进一步细化,如合理确定各类取用水水资源费的比价关系,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等,便于具体操作执行。

三是指导地方做好具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地方制定、调整的水资源费标准方案在正式出台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价格、财政、水利部门的意见,以利于地方出台的标准与相邻地区和中央制定的标准相衔接,要防止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同一地区对同类用户有歧视性的规定等。

3.做好中央管理的水资源费标准
制定工作
在全面掌握中央制定水资源费标准的水利工程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中央制定水资源费标准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初步考虑,制定水资源费标准除应当遵循《
条例》规定的一般性原则外,还要考虑与当地同类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标准相衔接,与当地工程供水价格和取用水用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等。

工作程序上,可考虑由负责审批取水许可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制定标准的建议方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初审后,征求工程所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单位意见,经充分论证协商后确定具体征收标准。


责任编辑
李计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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