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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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编商法总论

3. 超越“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立法体 制的可行性
一方面制定民法典,一方面将调整商事关系 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同时, 将单行商事法律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 的商事法律和具体领域的商事法律。
所谓商事通则,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般性、 共同性规则。
它所提供的商事法律规则,是其他单行商事 法律不可能提供而又非常必要的一般性规则。
定商人营业的人。 第四,营业辅助是和商人建立了特定的从属
法律关系的人。
(二) 经理人 经理人是作为特定商人的全权代理人,在特定
商人的营业中有权在一切诉讼上或诉讼外实施 代理行为的人。
1. 经理人的选任与终任 2. 经理的代理权 3. 经理的义务: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三) 被聘任为某一部门或特定事项的商业雇员 (四) 店铺的营业员
市场交易关系说。 (二) 如何认识商事关系 1. 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
济关系;
2. 商事关系是商人和其他依商法从事商行为 者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3. 商事关系大多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第一章 引论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一、 商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一)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 代理商 所谓代理商,是指接受其他商人委托经常为
其进行营业交易的代理或媒介的独立商人。 代理商和经理人的区别 代理商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其一,缔约代理商。 其二,媒介代理商。 其三,特许经营商。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二节 营业转让
一、 营业转让的意义 所谓营业转让,是指移转作为一定营利目的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商行为是营利性行为和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营利性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是营业上实施的行为。 所谓营业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营业实施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交 易
公示主义



外观主义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第一章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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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 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对此,拉 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 “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 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 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 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 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 秩序。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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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分立的历史考察: 法国: 商人自设的裁判机构到司法裁判 商事习惯法到国家立法,且许多商事条 例都在民法典制定前 德国: 票据关系的统一流通要求产生了全国 统一的商事法规。1870年为更快的加速国内交 易,《德国普通商法典》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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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制度 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度,1855年瑞士苏黎 世的《债务法》
本的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投资者的行为。 3持续营业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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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中关于商事关系的分类 1、基本商事关系和辅助商事关系 2、双方商事关系和单方商事关系 六、如何把握商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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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关系的把握有不同的学说:
内容把握论—— 从内含上把握商事关系
特征把握论——从特征上把握商事关系
内容论:
历史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及其相关行为, 且在逐步扩大。
商法总论
推荐书目: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 人民大学出版社 范健:《商法》,高教出版社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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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商的概念理解 布莱克法律辞典: the exchange of
goods,production or property of any kind Lavine : the word commerce includes everything related to trade of traffic….

商法总论第一章

商法总论第一章
18(六)传统Fra bibliotek法学者对商的观点
按照商法学者的观点,现代商法商事可以分为以下四 种: 第一种商,也称“固有商”。它是直接媒介货物交易 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例如: 投资公司、商品买卖、证券交易、票据交易、财产保 险、海事海商活动等。 第二种商,也称为“辅助商”,它是间接媒介货物交 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其实质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 的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例如:货物运输、仓 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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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 目前,世界各国的多数商法学者在理论上将商法分为形式 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主要包括商法总则,公 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等。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的界定基础。 形式意义上商法典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1)实行主观主义原则制定商法。即以商人为中心作为立 法基础而制定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实行客观主义原则。即以商行为为中心作为立法基础 而制定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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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术语的“商”是发展与变化的。
1、早期的商的标的是动产与有形财产。现 在商的标的包括不动产、无形财产、票据、 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3、早期的商行为买卖、代理、票据、运输、 保险和海商。现在商行为还包括信托、证券 交易、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贸易等。 3、早期商主体主要是自然人,现在企业是 最主要商主体,特别是大量的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成为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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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它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专门法规;商法规范不仅仅存在 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1)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不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2)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 经大量存在。 例如: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都设定了许多 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一批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 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银行法、海商法等都颁布实行。应 当说我国已经有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学总论、分论与主要内容CommercialLaw

商法学总论、分论与主要内容CommercialLaw

二、商法的特征
• 1. 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 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在利润分配方面(分配给投
资者是最终目的) • 商行为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
于获取盈利。 • 所以:一般来说,商行为必然具有营利性,但是
营利性行为未必是商行为。(牢记)
•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 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 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 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 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同。
• 4. 商法具有很大的易变性。 • 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变化性决定的。
• 法理:法律的安定性让位于法律的适应性。
• 5.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 法范畴,但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 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公司上市交易 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 2.商主体内容法定 •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
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 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 因此:
• 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 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 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 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
• 3.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 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 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 则形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 体要件制度。
二、企业维持原则
• 通过商事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 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 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商法总论(申惠文)第一章 商法调整对象和特征 三

商法总论(申惠文)第一章  商法调整对象和特征 三
Biblioteka 3、商法和民法的适用主体不同


民事主体。其主要特点是在适用主体上具 有广泛性。 商事主体。其主要特点是在法律适用上通 常仅限于特定的商人。
4、商法和民法的规范性质不同


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是对 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 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较为稳定。 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 为效果。是数百年来商事实践持续发展、 不断选择的结果。
1、商法和民法立法价值取向不同


民法公平至上。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人 们公认的价值观和公认的经济利益上的公 正、等价、合理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强调 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 商法效益至上。以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经济 利益的实现为目标。强调必须对个人利益 进行尊重和保护,要求社会主体必须注重 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

2019/2/25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企业相互间的利益为目的的法,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公司 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法律制度。 经济法是以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为基础, 以调整企业与整个国民经济间的关系为目 的的法。 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财税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等
——《和谐商法:满足实践不争“地盘”》 2007年11月22日-检察日报
2019/2/25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一种观点是:以经济法为主。认为经 济法的核心内容是商法,要保留传统商法 体系中的基本部分。 另外一种观点:以商法为主。认为经 济法是更新传统商法的一种途径,把行政 法、刑法、社会法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规 则融合到商法中。
2019/2/25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5.发展性。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商法的演进本节包括三个问题: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二、近代商法的形成三、现代商法的发展一、商法的起源——欧洲中世纪的商法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城市法商人团体的形成商务机构的诞生商事规范体系商业制度的形成商业联盟的章程条例法商业观念的改变商人习惯法的特点: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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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1. 法国 1673年《商事敕令》和1681年《海事敕令》。 1807年《法国商法典》。 * 这部法典的意义在于: 第一,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 法的形成。 第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第三,这部法典对两个敕令的重大修改是将商人 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 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 反映了资产阶级消除身份等级观念的思想。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632条关于商事行为的分析 一、商法在国外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三种理论尝试:流通行为论;投机 行为论;企业完成行为论 (一)民商分立制
1.商行为法模式 2.商人法模式 合理分类、区别对待---公平 3.折衷模式 (二)民商法合一模式 (三)示范性质的统一商法典模式 (四)单行商事法规模式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特点: 1.动态化。 2.技术化。 3.融合化。 4.国际化。
*启示:
1. 现状 2. 发展的起点--法的移植问题 3. 发展的方向--商法典?商法通则? 商法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补充 :

谢怀轼教授:(《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 2002年11月版)持有不同的观点: 其一认为:民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是市民社 会的法,是自由、平等关系的法,奴隶社会和封建 社会都不存在民法,封建社会及其以前的法都是等 级的法、身份的法,因此都是公法。 其二认为:商法的内容产生于近代民法之前,比近 代民法早一二百年,产生于封建社会末期, 是从 封建制度内逐渐形成的,它与原来的民法根本没有 关系。从历史沿革上看,民商分立完全是历史的原 因而不是理论的原因形成的。
③ 《法国商法》(第一卷) [法]伊夫·居荣著 法律出版社2004版 ④ 相关法律法规
* 查找资料的方法:
① 图书馆:(期刊) 《中国法学》 《法学研究》 《政法论坛》 《比较法研究》 《中外法学》 《现代法学》 《法学评论》 《法商研究》 《法学》 《法学家》等。 ② 上网: 知网 民商经济法律网 google 学术搜索 ③ 专著的引文和参考文献。
1.兼容性。 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 组织法兼行为法 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 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 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 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 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 范围趋于统一。 5.发展性。
3.日本

18ann Rosler)仿法国商法起草,但其内 容主要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1899年新商法典,其体系和内容都与德国商法 典相同,属于德国商法法系。
4.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商法的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 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于英国法,它开始 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这是和大陆 法的主要区别。到19世纪中叶后,一批商事成文 法相继在英国诞生。
“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 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 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 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
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而不能适应以工商
业为生计的人们。商人们需要有一种更为灵 活的法律,一种更为迅速、更不依赖偶然性 的证明方法,需要熟悉受审者的职业情况, 能够凭借对案情的知识迅速结束争论的法官。

2.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1)定型化交易规则 (2)短时效主义
3.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公示主义 (2)外观主义 (3)严格责任主义

【思考题】
一、对部门法的划分 问题如何认识? 二、对世界各国商 法的差异性和发展趋 势如何认识? 三、对商法地位问 题的几点共性认识。
(视角的差异)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 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 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 利…… 但不会被任何 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 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仑· 波拿巴
2.德国 1861年,《普通商法典》(旧商法),是采用法 国立法例,即主观主义原则。 1897年,《德国商法典》(新商法)。 德国新商法与旧商法有本质区别,同样也区别于 法国商法。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主观主义原则, 以商人观念为基础,这和法国商法采用客观主义 原则,以商行为观念为基础是不同的。因此开创 了德国商法法系。
(2)主体结构法定 商主体结构法定是指商主体的财产关系 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 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 与组织关系的商主体。
(3)商主体程序法定

商法对在设立商事主体的程序作了明确规 定,投资者欲成立商事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 些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否则,就无法达到 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 一、商的概念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的概念
词义学上: 通财鬻货曰商 经济学上: W—G—W,G—W—G 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 法学意义上:四种商
1.第一种商,也为 ‚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 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 动的行为。(流通领域) 2. 第二种商,也称 ‚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 品交易的营业活动。(运输、仓储、商事中介) 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 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 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 条件的营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 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 定联系的营业。(服务业)
系商 事 规 范 体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1.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其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 之间。这一原则的实践成为后来商身份法的立法 基础。 2.其内容体现了现代商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 3.商人习惯法实质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 各类不成文商事规则的总称。带有一定的国际性。 * 商法最早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
结论: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 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 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 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 法 学 总 论
* 共五章: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 商业登记 第四章 商业名称 第五章 商业账簿
第一章 商法概述
本章内容结构:
共四节: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演进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 思考:商法的价值和地位
二、商法的概念
1.定义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 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2. 分类
① ②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广义商法(国际∪公法) 狭义商法(国内∩私法) 古代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商法 英美法系商法 商事主体法 商事行为法



三、商法的特征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本章包含三节内容: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商主体 第三节 商行为
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本节包括两个问题: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一、商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外延


商事关系的概念 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征: 第一,从主体看,至少有一方是商人; 第二,从客体看,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 第三,从内容看,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 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婚姻家庭等人身关系; 第四,商事关系发生在营业活动中,是一种营利 性关系,而不是公益性关系,也不是非营利的民事关 系;
二、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学说简介 1民商合一论 2民商分立论 3经商合一论 (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研究商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第一,现代商法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背 景的。 第二,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四、商法的调整对象

小结:
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二、近代商法的形成 三、现代商法的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 ——欧洲中世纪的商法
商业的发展 城市的兴起 商人团体的形成 商务机构的诞生 商业制度的形成 商业观念的改变 商业联盟的 章程条例法 城市法
商 法 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吴京辉
一、教学内容与课时分配
商法总论 18课时
商法学
公 司 法
21课时
破 产 法12?课时
二、指定教材和参考资料

指定教材: ①覃有土著:《商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版

参考资料:
① 《德国民商法导论》 [德] 罗伯特·霍恩等 著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版 ② 《德国商法》 [德]C .W.卡纳里斯 著 法律出版社2006版
美国法律在传统上承袭了英国法律,采用习惯法 和判例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5.中国

中国近代的商法不是由古代封建社会发展而来 的,而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清政府:1904年《公司律》、《商人通律》, 1906年《破产律》,1908年《大清商律草案》。 民国政府:《中华民国商律》、《公司条例》 《商人通例》等。 从历史角度来看,德国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 最大,我国商法因此属于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
在较早时期,或最迟在11世纪初,由 于环境的需要,产生了一些萌芽的商法。 这是商事活动所形成的一些常规汇编,是 商人们在交易中所通用的一种国际惯例。 由于缺乏合法的效力,在当时的法院中无 法接受这些惯例,因此,商人们同意从他 们中间选出能了解他们的争论并能迅速予 以处理的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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