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总结

合集下载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重要知识点(期末必备)

商法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于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商法调整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营利,取得利润,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活动的商法始终都贯彻确认和保护营利的原则和价值取向。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3)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商法中就体现为交易公平原则。

交易公平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

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三个方面。

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1)公示主义,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2)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3)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法调整公司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也是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

一、鼓励投资原则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是投资的工具,是股东共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法律形式。

因此,公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鼓励民商事主体的投资创业行为,推动公司设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二、公司自治原则允许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公司的一切事项,法律只对某些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强制干预,法律中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公司章程或决议可以以另外的规定或约定排除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1. 法律的含义、特征和作用2. 法律的分类和法律规则的结构3. 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4. 法律职业的道德与法律规范二、商法基本概念1. 商业法律的含义与职能2. 商业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商事主体的认定4.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识5. 商事法律行为三、商事主体1. 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2.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3. 商事主体的成立与终止4. 商事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四、商业合同1. 商务合同的含义与特征2. 商务合同的分类与效力3. 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4. 商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 商务合同的保证与担保6. 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五、商法的特殊规定1. 买卖合同法的规定2.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3. 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4. 融资租赁法律规定5. 典当法律规定6. 金融衍生品合同六、商事法律行为1. 商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2. 商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与效力3. 商事法律行为的撤销与变更七、商法的纠纷解决方式1. 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分类2. 仲裁的基本概念与职能3. 诉讼的基本程序与规定八、商业贸易1. 商务活动的许可和审批2. 商业活动的登记3. 商务活动的税务规定4. 商业活动的价格监管5. 商业活动的广告规定九、商法的国际化与全球化1.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3. 国际商法的规则体系4. 国际商法的纠纷解决十、商法的现代化与可持续发展1. 商法的现代化理论基础2. 商法的现代化的内涵与意义3. 商法的现代化路径选择4. 商法的可持续发展路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结商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加深理解和记忆。

同时,在总结时也可加入一些商法案例分析,以便在考试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重点汇总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

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登记法定•(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1、事实揭示义务•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1、保护营利;•2、交易简便;•3、交易迅捷;•(五)保障交易安全•1、公示主义;2、要式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五、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特别是海外交易的发展。

商法重点归纳

商法重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代理商: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居间商: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二、简答题:一、商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具体包含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交易关系或商事关系,经过商法的“调整”,变为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⒈目的的营利性;⒉主体的商人性;⒊行为的交易性;⒋理念的服务性;⒌内容的广泛性;⒍关系的复杂性。

•商事关系丰富而复杂。

主要包括:•⒈在商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⒉在物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⒊在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⒋在商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⒌商事组织关系;•⒍商事管理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作用和意义。

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依法制作用以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书面簿册。

依法制作商事账簿,对商主体、交易相对人、社会管理、商主体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以及法律诉讼都有重要意义。

⑴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

商法原理期末重点笔记总结一、商法概述1.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研究商业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业活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2. 商法的特点商法是以商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学科,具有实践性、普遍性、经济性、规范性和调整性等特点。

3. 商法的基本任务商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商业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商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 商法的体系结构商法的体系结构包括一般部分、特殊部分和附则部分。

二、商法主体1. 商事主体的定义与分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事主体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大类型。

2. 商事主体的法人属性法人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并给予法律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享有财产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商事主体的准法人属性准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和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4. 商事主体的非法人属性非法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受到制约、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5. 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行为权利和合同自由原则。

6. 商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欺诈责任和担保责任。

三、商事登记与管理1. 商事登记的定义与意义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进行登记,使其依法享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2. 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登记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海关登记等。

3. 商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商事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主要包括提交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领取登记证书等。

4. 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和公示效力,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并保持登记内容的准确性。

四、商事契约与合同1. 商事契约的特点与种类商事契约是商事主体之间建立和发展商业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自愿性、约束性、相互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 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商事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主要包括合意达成、合同形式、合同对象和合同履行等要素。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之一。

它涉及了诸多领域,如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在商务活动中,了解商法的知识点对于提高商业运作的效率、规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商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有关商法的基础知识。

1. 合同法知识点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形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和承诺的双重要素,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协商、一方通知等方式进行。

2. 公司法知识点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

在公司法中,最常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法还对公司的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 商标法知识点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规范。

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和区别性三个基本要素。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程序,以及商标的使用和保护。

侵犯商标权益可能会导致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承担民事责任。

4. 著作权法知识点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益的法律规范。

著作权是对于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等方面的独立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行为。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得到真实信息的权利、享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益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家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规则,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商法作为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涉及到合同、公司、商标、著作权和消费者权益等方方面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商事法的性质及特点一、商事法的性质对商事法性质的界定,主要是考察它在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商事法是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域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商事法的独立性: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一种法律规范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而且有自己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调节机制。

商事法的制度虽然庞大繁杂,但维护商人的的营利则是其最重要的宗旨。

这种营利机制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

当然,商事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保证每一个商事主体都能够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事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分配到投资者手中的一般性条件。

2、商事法是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

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往往有很多种类,但以其属性而言不外乎公法与私法之分。

而商事法乃属于一个重要的私法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一,作为商事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从性质上看,要么属于法人,要属于自然人或自然人的联合体,法人和自然人无疑都是私法的主体,而同时他们又是商事法的主体,因而,商事法的对象和主体与私法具有同一性;其二,商事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间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而并非单指自然人。

商事关系的建立是商事主体这种个人为营利动机所驱使,围绕企业经营而与他人发生的财产关系。

因此,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这种关系正好也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

其三,商事法规定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

该权利的核心内容是保护企业经营自由,其本质则是保证企业营利动机的实现。

为了使企业能实现其权利,就必须确保企业的意思自治,确保主体意思自治,恰好是私法一项重要任务。

3、商事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

公法因素渗入私法领域是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到来的。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向人们表明,民法和商事法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等规则,如被商人出于不良动机利用,则可能会使民商法所意欲维护的竞争秩序受到践踏;另一方面,它也说明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是有限的,在有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以社会的名义进行积极的干预,以使这种既存的调节机制回到正常的轨迹上来。

这就是所谓的“私法公法化”。

“私法公法化”并不是私法的淡化和泯灭,相反,它是强化私法调节机制、保证私法功能实现的表现。

公法因素在私法领域的渗透,并非仅见于商事法,在民法领域中亦同样存在,如民法中的物权登记及公示制度,即是例证。

只不过由于商事法的特点,使其含有较多的公法因素而已。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包括商主体的基本原则和商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亦有学者称“确认企业维持制度”,商事组织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商事组织是否能持续存在,直接关系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第三人的利益。

故各国商事法都对商事组织加以严格控制,并形成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一)确保企业资本规则表现为:(1)大都规定公司或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2)设立和确认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3)资本不得贷给股东或其他的个人。

(二)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1)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减少企业设立无效的情形,增加企业存续的可能性;(2)规定企业合并和变更的法律效果,避免企业必须经过清算才能解散,并可以保持公司的同一性(3)限定企业解散的条件,避免企业任意解散;(4)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规定了重整制度,为企业免受破产之苦而重新进入市场提供了机会(三)有限责任原则(四)风险分散规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交易是商行为(或商事)的基本表现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事法规范的设置,其最基本的核心就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

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是各国商事法立法之重心所在,其主要体现为:(一)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加以强制性规制。

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

(二)公示主义原则商事公示主义是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厉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或不特定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或利益。

这不仅是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交易迅捷的需要。

(三)外观主义商事交易之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四)严格责任主义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只有交易迅捷,商事主体才能多次反复交易而达到营利之目的,因此,促进交易之迅捷为商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一)短期时效消灭主义指将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缩短,以迅捷确定行为之效果。

(二)交易定型化规则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和交易程序定型化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包括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一)平等交易原则商事法之平等交易原则主要指商事交易主体间地位的平等。

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二)诚实信用原则此原则为民商法之“帝王条款” 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的控制作用。

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交易习惯,依诚实与信用的方法互为交易,以维持公平。

此原则体现在商事法的各个方面(三)情事变更原则指商事契约成立后至履行前,若当事人不能预料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变迁,则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对方或由法院判令对方对该契约做适当的变更,以维持交易的公平。

构成要件:1、合同已生效,且未履行完毕;2、发生事前无法预料,事后无法阻止或回避的情事变化,且当事人对该情事变化无责任;3、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4、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应当于合理期限内向合适的机构提出。

后果: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之因素:1、国家价格、产业、税收政策的变化;2、国际或地区金融危机、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3、战争及国际汇率、关税的巨幅调整;4、因技术进步导致的行业整体衰落;5、国际或地区突发性事件;6、其他足以冲击行业整体经营的事件。

2、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1)企业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与终期。

企业法人设立之目的在于营利,因此,企业法人从其成立时起,即具有商事主体资格。

而其丧失则则须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而注销登记,在注销登记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结,由核准登记的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其商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2)事业单位法人被允许从事商事活动的,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与企业法人无异。

(3)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的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如授权前不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其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于国家授权的生效与消灭同步;凡授权前已具商事主体资格的,则与企业法人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区别:1、股东人数不同。

有:1—50。

股:2以上。

2、对章程要求不同。

有:全体股东同意,签章。

股: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通过3、注册资本不同。

有:分次;首20%余两年;最低3万A≤15万首次必须3万A>15万首次20%股:500万;发起设立:分次;首20%余两年;募集设立:发起人最少35%。

4、设立方式不同。

有:发起设立。

股: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5、股权表现形式不同。

有:出资证明书。

股:股份(股票)6、股权转让方式和转让自由度不同。

有:协议转让;半数同意。

股:协议转让和证券市场转让;自由转让7、内部机构设置不同。

有:规模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有执行董事和执行监事代替。

股:必须设立董(3—13人)、监事会(5—19人)除以上7点主要区别外还有其他许多区别。

一、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达到成立公司的目的,而依法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通常始于发起人发起,终于公司登记成立)设立内容主要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章程、筹备生产经营条件、发起人和认股人缴纳出资、申请设立登记、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三、设立的一般条件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1、设立时股东(发起人)人数有:1-50,2-2002、缴纳出资符合法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规定a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d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出资期限a 有限公司分期两年首20%,不低三万。

b 投资公司五年必一人公司一次缴纳c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d 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筹集不得分期。

3、出资限制a 首次出资限制:有限首20%,不低于三万。

股:发起人首次不低于20%b 货币出资数额规定:货币不低于30%,非货币不低于70%(原80%)c 募集设立最低限制:发起人不少35%4、出资方式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