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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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总论笔记

商法学总论共五章: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商业登记第四章商业名称第五章商业账簿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本节要解决四个问题:一、商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三、商法的特征四、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的概念词义学上:通财鬻货曰商经济学上:W—G—W,G—W—G文化意义上: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文明法学意义上:四种商1.第一种商,也为“固有商”,是指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行为。

(流通领域)2. 第二种商,也称“辅助商”,是指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营业活动。

(运输、仓储、商事中介)3. 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金融和生产领域)4. 第四种商,是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一定联系的营业。

(服务业)结论:❖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商”是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二、商法的概念1.定义: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分类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②广义商法(国际∪公法)、狭义商法(国内∩私法)③古代商法、近代商法、现代商法④大陆法系商法、英美法系商法⑤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三、商法的特征1.兼容性商法是私法,却兼有公法的性质。

任意法兼强行法;组织法兼行为法德国商法学家德恩(Dahn)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

2.技术性。

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而民法规范具有伦理性。

3.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4.国际性。

所谓国际性,是指商法规范在国际范围趋于统一。

《商法总论》读书笔记模板

《商法总论》读书笔记模板
一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的变更 三公司的终止
第三节股东与股权
一股东 二股权
第四节公司的融资制度
一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二公司资本的原则 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四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五公司资本的构成 六股东的出资 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增资与减资
一增加资本 二减少资本
第六节股票与债券
一股份 二股票 三公司债券
第四节商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一商事责任的追责机构 二商事责任的承担 三商事责任的追偿 四商事责任的解脱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变更、终止
第三节股东与股权
第四节公司的融资制 度
第六节股票与债券
第五节增资与减资
第七节公司治理
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 二公司法概述 三公司的人格与能力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
目录分析
第二节商法中的营 业制度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与特征
第三节商法的立法 体制
第四节商法的 历史演变
第五节商法与 其他法律部门 的关系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三商法的特征
第二节商法中的营业制度
一营业的含义 二营业体是商主体的人格基础 三营业模式是商事运行的专业模式 四营业财产是商事财产的制度形态
第二节商事运行法原则
一鼓励交易原则 二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三交易的制度化原则
第三节商事运行中的法律行为
一商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商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三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四一般商行为的理论分类 五特殊商行为的理论局限
第五节电子商务模式
一电子商务主体 二电子商务运行制度 三电子商务协调监管 四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责任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2013司法考试商法个人笔记DOC

2013司法考试商法个人笔记DOC

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1、一般特征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2、公司种类人合、资合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3、基本原则1、有限责任2、人格否认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B 股东滥用权力1、未履行2、为全面履行3、抽逃出资C 股东承担责任滥用权力股东:1、补充赔偿责任(以未出资部分或抽逃部分)2、一次责任其他股东(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3、连带责任3、中介机构评估或证明不实等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的设立1、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35%)2、发起人A 资格:均可,国家也可以B人数:有限1-50(包括后来)股份2-200(不包括后来)C发起人责任:1、商事外观标准:以谁的名义签的就找谁以自己的名义:原则上找发起人,三种情况(予以确认+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找公司以公司名义:原则找公司,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找发起人(相对人善意),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起阶段,发起人是合伙性质)2、侵权责任:成立后找公司,没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方式1、可以:A货币1、不低于30%2、犯罪所得:可以成为股东,获得股权,不能直接划扣,应当拍卖或变卖B实物1、以所有权出资,否则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处理2、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A交付未过户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限期完成权属变更手续。

未完成------未履行出资完成-------认定履行出资义务,从交付之日起享受股东权B过户未交付从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权利C股权4个条件:合法性+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P172、不可以:劳务、信用等(具有依附性,不能转让)3、抽逃出资的认定:4种P174、出资期限有限公司:一般有限公司,分期,20%,3万,5年一人有限公司,一次,10万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分期,20%,2年募集设立,一次,500万5、出资责任法定机构验资,股东之间不得协议定价1、出资不足(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补足+违约(被告股东向其他股东)+连带(原始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向公司)2、出资不实(主要涉及需要评估的财产存在虚假评估,货币是不可能出资不实的):补足+连带(原始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向公司)注意:在出资时,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实中的连带责任是原始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商法学读书笔记

商法学读书笔记

商法学读书笔记
我最近读了一本商法学的书,这本书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商法的重要性。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总结出了一些商法学读书笔记,希望能够分享出来。

商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民法、刑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在现代社会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企业和商人来说,商法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最近读了一本商法学的书,作者是北京大学的教授,书的书名是《商法学》。

在这本书中,作者系统地阐述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

作者认为,商法的核心是对公司和企业的管理和治理,作者通过对商法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探讨,为读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商法学视角。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商法的重要性。

商法对于企业和商人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作者在书中列举了许多商法案例,说明了商法对于企业和商人的重要性。

同时,作者也在书中呼吁,企业和商人应该加强对商法的学习和应用,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竞争力。

除了《商法学》这本书之外,我还阅读了一些其他商法学的著作。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证券法》和《保险法》。

这两本书都是著名的法学家所著,对于商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阅读这些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商法学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总结起来,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对于企业和商人来说,商
法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阅读商法学的著作,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商法的本质和核心,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竞争力。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商法总论学习要点

商法总论学习要点

商法总论第一讲要点商法规制对象与民法有什么不同(或除民法之外商法存在的必要性)?规制对等、平等私人(包括私法人)之间生活关系的法律总称为“私法”,商法与民法同属于私法范畴。

私的生活关系大体可分为家族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

家族身分关系是指,基于一定家族身份而产生的关系,它包括夫妇关系、亲子关系、亲族关系、继承关系等;财产关系是指,人们为满足经济欲望而进行的财货交易中产生的关系,比如买卖交易中买方与卖方的关系,租赁交易中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系等等。

财产关系体系进而又分为日常财产关系与企业财产关系。

民法所规制的是家族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中的日常财产关系,商法所规制的是财产关系中的企业财产关系。

即作为商法规制对象的财产交易关系,是通过企业展开的,这种通过企业展开的财产交易关系,与日常财产关系相比,具有集团性、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这是企业交易关系与日常交易关系的不同之处。

因此,仅靠民法这种以规制日常财产交易关系为目的的法律,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这就是除民法之外还需要商法存在的必要性。

家族身份关系私的生活关系日常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企业财产关系商法总论第二讲要点1 对比个体经营说明公司经营的利弊。

见第二讲提纲2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公司自身维持、发展以及实现投资人经济利益上具有何种制度优势?(1)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可以将投资人的他人资本转化为公司自己的资本。

即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筹资,筹集到的资金将变成公司自己的资金,投资人通过购入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公司股东的身份,作为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事务的决定,还可以按照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获得公司的盈余分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投资人的风险。

即股东只对公司承担缴纳股款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这样一来,第一,投资人可以预判风险;第二,该风险是有限的,这是驱动投资人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个重要动力,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较其他类型的公司更吸引投资人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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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一、简答题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

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

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

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

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

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唯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6)虽然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实际上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使商人可以始终保留企业核心部分的处分权。

(7)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以同时聘用几位经理人,因此,经理权还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等。

7.简述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自身的特征,表现在:(1)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2)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3)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活动;(4)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8.简述商行为的重要类型。

多数学者认为,商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4)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9.简述特殊商行为的概念及主要种类。

特殊商行为作为一个与一般商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特殊商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1)商事买卖;(2)商事代理;(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6)商事信用;(7)商事期货交易;(8)融资租赁;(9)商事仓储;(10)商事货运。

10.简述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般说来,商事登记包括以下几种:(1)开业登记。

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2)变更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3)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11.简述商事登记的程序。

商事登记的程序是指商主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的步骤和方法,主要分为下列几个阶段:(1)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创办人或商主体提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2)受理。

受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予以初步审查,确认文件已经齐备、符合申请条件后作出的接受商主体申请登记的法律行为。

(3)审查。

审查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4)核准发照。

核准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准的行为。

(5)公告。

公告是指将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报道或其他途径让公众周知。

12.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其二,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各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效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

(2)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

13.简述商号的法律特征。

(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

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14.简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1)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

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们可以相互一致。

(2)商号与商店招牌。

商店招牌是指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它是商主体住所地告示,起一个营业场所的广告作用。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相一致,但有时商主体使用其他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3)商号与行号。

行号是指商事营业所的名称,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

(4)商号与商号缩写。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如果商人使用的商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5)商号与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两者性质迥然不同。

15.简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商号选定的基本要求(1)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成。

(2)商号应当冠以商主体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3)某些商主体的名称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主要包括:法律规定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①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②主体的具体字号;③主体行业或经营特点;④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16.简述商事账簿的特征(1)商事账簿是由商主体制作的账簿。

它将商主体在商事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通过账簿语言直接转化为会计要素,并借助货币单位计量和表现。

非从事商事经营的主体不设置商事账簿。

(2)商事账簿与政府账簿的设置内容和目的不一样。

商事账簿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目的是营利性的,相对于政府账簿,商事账簿更为复杂。

(3)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商事账簿以及如何设置商事账簿,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17.简述商事账簿的分类(1)会计凭证。

即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

(2)会计账簿。

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的簿册。

(3)会计报告。

即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提供或向社会披露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18.简述商事账簿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制作的商事账簿,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于商事交易各方而言,尤其在商事交易计算中,商事账簿是其进行财物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

(2)对于商事主管部门而言,商事账簿是进行稽核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3)在法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二、名词解释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3、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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