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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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重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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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

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登记法定•(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1、事实揭示义务•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1、保护营利;•2、交易简便;•3、交易迅捷;•(五)保障交易安全•1、公示主义;2、要式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五、商人习惯法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特别是海外交易的发展。

商法重点归纳

商法重点归纳

一、名词解释:代理商: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居间商: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

发起人:亦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公司发起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解散: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

二、简答题:一、商法的调整对象,特点,具体包含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交易关系或商事关系,经过商法的“调整”,变为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⒈目的的营利性;⒉主体的商人性;⒊行为的交易性;⒋理念的服务性;⒌内容的广泛性;⒍关系的复杂性。

•商事关系丰富而复杂。

主要包括:•⒈在商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⒉在物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⒊在资本流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关系;•⒋在商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⒌商事组织关系;•⒍商事管理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作用和意义。

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依法制作用以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书面簿册。

依法制作商事账簿,对商主体、交易相对人、社会管理、商主体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以及法律诉讼都有重要意义。

⑴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商法学知识要点范文

商法学知识要点范文

商法学知识要点范文商法学是商业法律研究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法律规范、商业法律行为和商事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下面是商法学的一些重要知识要点。

一、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商事主体有法人地位,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程序和要求。

二、商事合同的要素商事合同是商事主体之间进行商业交易的一种法律形式,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和合同效力等方面。

商事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或者默示合同。

三、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公司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章程、公司出资等方面的规定。

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这些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公司的合法运作,并保护股东的权益。

公司治理结构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五、公司股权交易公司股权交易是指公司股东之间以及与外部投资者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活动。

股权交易的方式包括出售和转让,交易的要点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股权让与方义务和股权受让方的权益等。

六、商标法律制度商标是商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以区别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商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保护和商标的侵权等方面的规定。

七、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是指商业活动中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商业信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理方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不合理价格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管、虚假广告的打击、欺诈行为的追究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九、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关注金融机构、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中的法律规定。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知识要点

商法学一商法总论1 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目的上的营利性2)规范上的技术性3)兼具公法性4)具有国际性5)具有发展性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因为参加商事交易活动二进行和发生的社会关系。

基本原则:营业自由,商主体法定,商主体维持,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维护交易安全2 商法的法律地位商法是私法的组成部分,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

商法与民法的适用规则:1)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规范的适用和效力均优先于民法规范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2)调整对象的内容不同3)功能不同4)法律性质和理念不同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属私法领域,意思自治是基本调整方法,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和个体利益保护。

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属公法领域,依靠国家强制,注重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整体利益的保护。

3 商主体:以从事营利为目的,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职业,并承受商事权利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特征:职业性,营业性,技能性,公开性,独立名义分类:商自然人,商合伙人和商法人商个人,也称自然人或个体商人,指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营业活动并承营业活动所生权利义务的商主体形态。

商合伙: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商法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商事辅助人:辅助商人从事营业的人。

分为商事使用人和商事代办人商行为:经由商法规范确定的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者营业活动。

4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审核并登记公告的商事制度。

特征:商事登记是法律行为,是特殊目的行为,是要式行为,是商事私法行为和公法行为的复合体,是商主体的登记。

种类: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商事登记程序:申请和受理,审查,登记,公告四个阶段5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业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题相互区别的名称构成要素: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商法学是商务管理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让学生理解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为将来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基础的法律知识和应用技能。

本文将讨论商法学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商法基础商法基础包括商法学的概念、特点和法律体系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可能出现有关商法体系和法律渊源的问题,以及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准则和规则。

2.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期末考试重要的考察点。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方面。

考生应该关注常见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并了解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包括公司的种类、组成、运作机制、管理结构等内容。

在期末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公司法律责任、公司法人格和公司破产等方面内容。

考生也需要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机制,如董事会和股东会等重要机构。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保护商业活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例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实现维权的方式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注册程序。

5. 网络法律网络法律是商业活动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以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网络法律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交易合同的效力、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

6.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商法学重要的一部分,商业交易时的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考生需要了解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如起诉、应答、举证、调解、判决等内容。

同时,考生也需要熟悉判决执行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的手段,如异议和上诉等。

商法学是商业实践中必不可少的法律知识,期末考试是检验学生掌握商法学核心理论以及实践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

考生需要全面并深入地了解商法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应用,掌握商业领域中的法律要素和应用技能,从而为未来商业活动提供充分的保障。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

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律认定法律是指对社会关系作出约束和规范的规则。

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进行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合同、商业侵权等。

商法的形成是为了保证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正常秩序。

二、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商人、商业公司、商业合伙人和商业性组织。

商法对商业主体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其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以及对商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1. 商人商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商人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且经常从事商业活动,其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经营权、经营自主权、正当竞争权等;义务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

商法对商人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商业公司商业公司是指按照法律,由若干数人共同出资设立,设立公司名称,以谋求利润的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

其特点是:独立法人、股份限制责任、持续经营、合同自治等。

商法对公司的设立、注册、经营、股东权益和公司管理机构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3. 商业合伙商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商业主体合伙进行共同经营的行为,其特点是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商法对商业合伙的成立、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4. 商业性组织商业性组织是指为商业目的而成立的其他形式的组织。

商法对商业性组织包括商业联合体、商业协会等的成立、管理、代表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三、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了从事商品、服务和资金的交易而开展的社会经济活动,包括购销、供应、运输和仓储等。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

1.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行为。

商法规定了商业行为的种类和形式,包括合同、抵押、质押、担保、违约等。

2.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指商业主体之间为了订立、变更、终止合作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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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部分1、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四)商法的公法性⏹(五)商法的国际性2、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二)公平交易原则⏹(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五)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法和民法的关系a.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b.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c.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

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

4、商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5、经理人的特点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2.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以使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相区别。

3.经理人的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

4.只有完全商人才可以授予被代理人经理权;小商人不可以授予他人经理权,即不可以任用经理人。

5.在商事登记部门履行登记并不是经理人被授予经理权这一法律行为生效的惟一前提条件,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

只有明示与登记相结合,经理权授予才能生效。

因此,不存在隐示经理权或容忍经理权。

6.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的限制。

立法上所规定的经理权的权限范围颇为广泛,但在实际生活中,不少经理权在被授予时其权限范围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

不过,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限制只是商主体内部的管理行为,对第三人无效,除非第三人已明知经理权已经受到限制。

此外,立法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如经理人不享有处置不动产财产的权利,除非他已经获得了商人的专门授权。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商人可以始终保留企业核心部分的处分权。

7.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一位商人可以同时聘用几位经理人,因此,经理权还可以被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等。

6、传统商行为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乃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营利性。

以营利为目的使商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公益行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这种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

如有学者认为,公益机构、宗教机构、政治组织都可能从事经济活动,但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其行为不是商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商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

至于最后是否实现了营利或者能否营利,在商行为的判定上是在所不问的。

由于营利目的乃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只能通过外在表现加以推定而作出判断,因此从理论上看,商行为属于推定法律行为,在商法实践中也往往要借助于法律推定规则。

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就明确规定,只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就可推定为为其营业实施的行为,从而成为商行为。

⏹ 2.是经营性行为;⏹ 3.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

7、特殊商行为概念及种类概念: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别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概述:a特殊商行为作为一个与一般商行为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从商法对商行为之特别调整的个性角度提出来的,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B特殊商行为之理论研究,可以提高人们对不同种类商行为之个性的深入认识。

可以更好地把握不同类型商行为之间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从而可以进一步推动商事单行法或调整特殊商行为之商事专门规则的完善。

C各国商事立法对特殊商行为的法律调整不同。

种类:⏹ 1.商事买卖 6.商事信用⏹ 2.商事代理7.商事期货交易⏹ 3.商事行纪8.融资租赁⏹ 4.商事居间9.商事仓储⏹ 5.商事信托10.商事货运8、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公法行为⏹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9、商事登记的意义A、有利于商主体确立经营信誉;B、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C、有利于国家建立良好的商事经营的法律秩序⏹ 1. 它使商主体得以成立和存续,获得合法资格,使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和国家对商事活动的管理有明确的对象。

⏹ 2. 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 3. 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通过合法途径在登记机关查阅到商主体的实际状况。

⏹ 4. 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设立和经营状态。

10、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 1. 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及宣告,商法人不能成立,其行为不能被视为商行为。

⏹ 2. 商事登记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程序,行为人实施了商行为,同样可以享有商人的权利并履行商人的义务。

⏹ 3. 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要件;未经商事登记程序,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商事经营活动,也不得享有商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必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可认定为无效行为。

监督管理:⏹商事登记监督管理分为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两种方式。

1.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主要是规定公众享有查阅商事登记簿、查阅与登记相关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2.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商主体之登记事项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商主体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

11、商号的法律特征⏹ 1. 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

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

⏹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 3. 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12、商号的种类(一)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

组合商号是由简单商号的核心部分附加其他附属物而组成的一种新形式的商号(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如享利汽车厂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

(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根据经营者的姓名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人名商号。

这类商号不仅仅包括独资商号,也包括一些以经营者姓名命名的公司商号。

⏹根据企业经营的标的物来命名的商号被称为物名商号。

公司商号是物名商号。

⏹根据人名和企业经营标的物共同命名的商号被称为混合商号。

(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理论中,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

⏹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里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

⏹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13、商号权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特点:⏹(一)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二)商号权具有公开性⏹(三)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证券法1、股票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所持股份数额和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特点:(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券(2)股票是股东权凭证(3)股票是无期限的投资证券2、债券债券是指政府、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特点:(1)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机构或企业(2)债券是债权凭证(3)债券是有期限的投资证券3、股票和债券的区别⏹A收益的多少不同。

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

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B风险的大小不同。

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说几乎没有风险。

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

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

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C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

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

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4、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一)符合检查、调查程序要求的义务⏹(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三)忠于职守的义务⏹(四)办事公开的义务⏹(五)兼职禁止的义务5、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证券公司的设立在我国采取特许制。

公司发起人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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