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学重点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大一商法知识点汇总第一章

大一商法知识点汇总第一章商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主要研究商业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商事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大一商学院的学生来说,掌握商法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章中,我们将对大一商法课程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简要梳理。
一、商法的定义和特点商法是指适用于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它主要调整商业交易活动中的权益关系和义务责任。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性与形式性的统一:商法重视交易自由原则,但也要求交易行为符合法律形式的规定。
2. 公平性和效益性的统一:商法既要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3. 国际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商法中涉及的商事活动一般跨越国界,且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许可和经营活动:商法规定了商业许可和经营活动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2. 合同法: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商法明确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规定。
3. 公司法:公司是商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商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事项。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资产,商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的规则。
5. 金融法:金融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
三、商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商法中有许多重要原则和规则,下面是其中几个重要的:1. 交易自由原则:商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交易自由权。
2. 信用原则:商法强调交易当事人应遵守信用义务,保持诚信行为。
3. 契约精神原则:商法鼓励当事人按照契约精神履行合同义务。
4. 平等互利原则:商法要求交易双方平等地参与交易,并追求互惠互利的结果。
5. 公开透明原则:商法强调交易行为应公开透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
四、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商法的知识对于商业活动和商事纠纷解决非常重要。
学习商法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为我们的商业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其领域涉及到生产、销售、金融等各种活动。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需要遵守商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我将梳理出商法学重要知识点,以便大家合理利用法律。
一、商法学概念及应用商法学是指利用法律系统来处理从事商业活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既是一门实践学科,也是一门理论学科,它研究解决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商法学是关乎商业活动的法律知识的总和,包括商法学的原理、法律及其实施、程序、合同及其实施等。
二、商法学的重要内容(1)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经营主体和消费者,这些主体都有其自身的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法上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2)商业法律的行为按照商法学的定义,商业行为是指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进行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它包括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许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撤销合同等。
(3)商法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者享有多种权利,但也会面临许多风险,为此,商法学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涉及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熟悉和熟练掌握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保护自身的权益。
(4)商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经济和贸易活动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贸易法、货币法、税收法、外国投资法、投资保护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学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意义,并能够准确判断国际经济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以便切实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三、商法学的研究成果商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涵盖了许多法律领域,它以学术理论为基础,并以实践为目的,旨在结合法律系统,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商法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主要负责处理和解决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的法律问题,其重点知识点主要有: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国际经济法。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1.商法主要分为三大类:(1)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3)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2.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商主体分类(主要是3 4点):(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者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6.商辅助人概念及分类: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委任关系。
它是指由商主体授予商使用人代理权,委托其代商主体为法律行为。
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
(2)雇佣关系。
它是指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权之授予和法律行为之委任,而仅仅为劳务之雇佣,商使用人仅仅为劳务人。
7.商行为的概念: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商法学重点

商法学课程重点及考试题型(一)课程重点注:★为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为老师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为了复习的需要加入为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任意法兼强制法(2)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民法伦理性(3)营利性(4)国际性(5)发展性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行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代表性国家:法国、意大利。
商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
代表性国家:德国、奥地利。
商人和商行为折衷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
代表性国家:日本。
【参考:P9(商法调整对象)、P12-15(现代大陆法系商法)、P23-24(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3、商法的演进参考本书第二节商法的演进。
重点掌握《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之历史意义。
法国商法典意义:一、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
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三、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
德国商法典意义: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从而形成德国法系商法。
现代商法发展的特点表现为:1.动态化;2.技术化;3.融合化;4.国际化。
4、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两方面的选择:一、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倾向于民商合一;二、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商事行为体系还是商人主义体系,倾向于商事行为体系。
5、商法部门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体现为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丰富内容和体系;相对是指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其联系表现为: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F0002-F000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重点学科;民商法;重点研究基地;人文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
摘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可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的中原大学民商法专业课程。
历经几代学者孜孜求索,学科至今已渐入佳境、初具厚势。
2004年,学科的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获批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学科获评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2008年获湖北省优势学科称号。
在中国法学创新网公布的全国法学院系(所)科研成果统计数据中,2009、2010连续两年在CLSCI工学术论文发表数上排名第一。
学科现有专职教研人员46人,其中教授17人,副教授18人,讲师11人。
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在读博士的人数达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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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课程重点及考试题型(一)课程重点注:★为特别需要加以注意的重点,※为老师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为了复习的需要加入为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兼容性:私法兼公法,任意法兼强制法(2)技术性:商法技术性,民法伦理性(3)营利性(4)国际性(5)发展性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利性主体从事营利性行为所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行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行为。
代表性国家:法国、意大利。
商人中心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人或企业。
代表性国家:德国、奥地利。
商人和商行为折衷主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主体和商行为。
代表性国家:日本。
【参考:P9(商法调整对象)、P12-15(现代大陆法系商法)、P23-24(中国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3、商法的演进参考本书第二节商法的演进。
重点掌握《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之历史意义。
法国商法典意义:一、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
二、它开创了民商分立的立法先例。
三、将商人法改为商行为法,即以商行为观念作为立法基础,确立了商事立法的客观主义原则,形成了法国法系商法。
德国商法典意义: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事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从而形成德国法系商法。
现代商法发展的特点表现为:1.动态化;2.技术化;3.融合化;4.国际化。
4、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两方面的选择:一、商事立法形式的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倾向于民商合一;二、商事立法体系的选择:商事行为体系还是商人主义体系,倾向于商事行为体系。
5、商法部门的独立性商法的独立性取决于其在内容上是否能够区别于民法而独立存在。
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独立体现为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有自己的丰富内容和体系;相对是指与民法的关系而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其联系表现为:1、民法的所有权制度是对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正常条件的一般规定;2、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3、民法的债权制度是关于流通领域中的商品交换活动的一般规定。
其区别表现为: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取向公平,商法取向效益;2、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是商品经济,商法是市场经济;3、适用主体不同:民法适用社会大众,商法适用于商人;4、法律规范表现形式不同:民法伦理性,商法技术性。
)商法的调整内容可以说是民法内容的具体化和扩大化(参见P25论述)。
商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
6、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便捷原则(效益原则)。
1、短期消灭时效主义;2、交易定型化规则;3、权利的证券化;4、行为的要式性。
(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
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分散规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
(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
【注:本书中关于原则的问题都应该是重点掌握的。
像商法的四个原则,其具体制度体现应该明晰,比如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体现为:1、平等交易;2、诚实信用。
答题时还应该进行阐述。
本书其他的原则主要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P105-113)、资本三原则(P132-133)、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P138)。
】第二章:商事法律关系1、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2、客体仅限于商行为;3、内容即商事权利义务有营利性。
2、商主体概说※商主体是指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特征:1、具有商事能力;2、以营利性活动作为其营业内容;3、须商业登记;4、是商事关系当事人。
分类:按组织机构特征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按主体资格取得要求分类(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按是否规范适用商法分类(大商人、小商人);按主体活动内容分类(固定商人、拟制商人)。
3、商法人商法人是指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征:法人性、团体性、营利性分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价值:第一,商主体可以有效地积聚和利用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第二,法人资格不受自然人生死影响,有永续性,可以经营长期性事业;第三,投资者可以得到最大的利益而只承担最小的风险。
4、商个人商个人,是指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特征:双重性、适法性、无限性、营利性。
分类:﹙各类的概念和特征﹚个体工商户(指公民个人或家庭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的一种商事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1、投资人为自然人,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只能是一个投资人,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
)5、商合伙★商合伙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照相互约定共同从事某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
(1)商合伙的特点:1、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的集合;2、是一种合同性主体;3、是特定财产的集合,在合伙人之间形成财产共有关系;4、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共同经营关系;5、是某种连带责任主体。
(2)设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2、须有书面合伙协议;3、须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须有自己的专有名称;5、须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3)财产制度: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非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财产出资、转让或分割。
(4)隐名合伙:是指合伙当事人相互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事业出资而分享利益并分担损失的经济组织形式。
特点:1、隐名合伙的业务执行由出名营业人独享,隐名合伙人不得参与(若参与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2、隐名合伙人以其出资负有限责任。
(5)商合伙的相对独立性(?)6、商行为概说※商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
分类: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7、商事代理定义:商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特点:委托性、商人性、有偿性、非显名性分类: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总代理与分代理;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第三至五章: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和商业账簿1、商业登记※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程序:申请——审查——核准——公告2、商业名称概念: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字号。
特征:代表性、必要性、信誉性、独立性构成要件:只能由文字组成;所在地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与商标之区别:1、定义不同:商标是生产者、销售者用以表明自己商品可以区别于他人的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一种独特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2、构成要素不同:商业名称只能由文字构成,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线条、记号或颜色等组成;3、表彰的对象不同:商业名称表彰的是商事主体特定的营业行为,从总体上代表商人;而商标表彰对象是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即从商品或营业上代表商人。
3、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业合法使用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名称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性质:财产权说、人格权说、折中说(一般认为商业名称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点)特征:1、是通过商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2、是专有使用权;3、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特点;4、具有公开性。
4、商业账簿※指商事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按照会计原则记载,说明其营业状况和财产状况的商事账簿册。
第六章:公司法概述1、公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立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1)营利性:与社会责任之辩证统一;其边界;(2)社团性:一人公司对其的挑战;(3)法人性:人格否认制度对其的限制(一、人格否认适用要件;二、人格否认的本质特征;三、人格否认的效力)2、公司的分类【注意对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等概念的考察。
】总公司:指在组织上统辖其系统内所有分公司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分公司:指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并受其统辖的从事经营活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名誉、地位或声望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对外经营活动的信用基础的公司。
3、公司法※公司法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而制订的,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1、私法公法化;2、成文法;3、人格法一、保护股东、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1)对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有13项权利:1、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席权;2、表决权,包括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3、临时股东会的请求召开权;4、资产收益权;5、知情权;6、建议权,质询权;7、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8、诉讼权;9、对公司负责人的选择权;10、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权;11、临时提案权;12、对出资、股份的转让权;13、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2)对公司权益的保护(3)对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护二、有限责任原则含义:1、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只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有限责任的限制:“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或“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适用情况:1、公司资本不够充足;2、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发生混淆或同一;3、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非法控制。
适用要件: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2、该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失;3、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