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保险学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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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4-6章)】【圣才出品】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4-6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保险合同一、概念题1.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2保险硕士]答: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①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②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但定值保险合同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因此,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不愿采用,有的国家甚至禁止使用这种合同方式。

2.保险合同[河北大学2011保险硕士]答:保险合同也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有着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3.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

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4.保险合同的解除[中央财经大学2004研]答: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保险学课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险学课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保险产品创新
介绍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课堂讨论来了解如何创新保险产 品。
3 科技对保险业的影响
探讨科技对保险业的改变和挑战,学习如何利用科技优势来推动保险业创新和发展。
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与发展趋势
社会责任
介绍保险行业的社会责任,包括慈善和社区支持等, 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履行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职能
保险公司组织架构
介绍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包括总部、部门设置、从业人员等。
推销和营销策略
讲解保险公司如何设计和实施营销策略,以合理的成本获取更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
涉嫌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
解析保险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如何避免和纠正这些问题。
保险责任与赔付
1
发展趋势
展望保险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包括云计算、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解析产业转型和升级的方向。
保险行业的国际化及跨国投资
区域 亚太地区 欧洲
北美 中南美洲 非洲 中东
其他
市场份额 47% 26%
16% 4% 3% 2%
2%
特点 缺乏规范,市场潜力巨大 保险高度分散,面临监管协调 问题 保险业发达,竞争激烈 市场规模小,增长潜能有限 市场分散,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受地缘政治影响,保险业发展 受限 保险市场潜力尚未充分释放
赔偿责任原则
2
梳理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所遵循的原则和法
规,让学生了解赔付标准和程序。
3
保险责任
通过讲解保险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来帮助 学生理解保险与赔付之间的关系。
自然灾害保险
探讨自然灾害保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学 习如何利用保险来防范或应对自然灾害风 险。
保险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中南财大保险学整理

中南财大保险学整理

风险的概念:人们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对自己是否会遭遇灾难与不幸事件,将会受到多大的损失,处于一中不确定的状态。

危险与风险都是有可能发生而尚未发生的现象,区别在于危险的后果是严重的不利结果。

而风险的后果则不一定是不利结果;危险只有一种可能的结果,而风险则有多种可能的结果。

损失机会(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危险单位总数×100%表明风险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大小。

损失程度指一次事故发生所导致标的物的损毁程度=损毁价值/危险标的总价值量×100%风险的特征:(1)客观性:指风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着的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和社会现象,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

(2)普遍性: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3)不确定性(空间、时间、结果)(4)可测性(5)可变性风险的要素:1.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和条件(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是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3.损失: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三者的关系: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损失。

风险的分类:按载体分类,可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死亡、伤残或丧失劳动力的风险。

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毁损、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由于社会个体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以及无法履行合同致使对方受损而应付的合同责任所形成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按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风险管理:是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一中管理过程。

中南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

中南大学保险学期末复习

《保险学》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一).保险:根据约定的需要保障与提供保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建立风险准备,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对财产利益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者对人身伤亡给付货币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三). 保险基金:是由按照各类风险的出险几率和损害程度确定的保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用于风险损害补偿或给付的货币准备金。

(四).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在保险合同中居核心地位。

(五).风险因素:指足以引起或者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原因或条件。

(六).保险的经济给付职能: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保险合同的约定年龄期限时,履付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功能。

(七).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八).要约:要约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提议。

(九). 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指在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履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功能。

(十).风险管理:各经济单位在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的后果,以期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过程。

(十一).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给被保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十三).保险机构:是专门从事保险项目经营活动、拓展保险业务、分散风险、组织经济补偿、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专业组织。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保险费率)【圣才出品】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 保险费率)【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保险费率一、概念题1.国民生命表与经验生命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5研]答:生命表是寿险精算的科学基础,它是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计算的依据,也是寿险成本核算的依据。

生命表是根据以往一定时期内各种年龄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的,由每个年龄死亡率所组成的汇总表。

生命表是过去经验的记录,并且通常用于预测那些将来和过去情况完全相同的未来事件。

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就是设计产生每个年龄的死亡率。

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很多,主要有年龄、性别、职业、习性、以往病史、种族等。

一般情况下,在设计生命表时,只注重考虑年龄和性别。

生命表可以分为国民生命表和经验生命表。

国民生命表是根据全体国民或者以特定地区的人口的死亡统计数据编制的生命表。

它主要来源于人口普查的统计资料。

经验生命表是根据人寿保险、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记录(经验)所编制的生命表。

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这主要是因为国民生命表是全体国民生命表,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一般情况下与保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不同。

2.风险大量原则[中央财经大学2012研]答: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这是因为:①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和标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②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③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因为承保的标的越多,保险费的收入就越多,营业费用则相对越少。

遵循风险大量原则,保险企业应积极组织拓展保险业务的队伍,在维持、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发展新的客户,扩大承保数量,拓宽承保领域,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3.年金[中央财经大学2005研]答:年金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有规则地收或付的款项,依据不同的标准,年金可划分为很多类。

再保险

再保险

160 1.6 320 3.2 640 6.4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特点

优点

合同双方的利益一致 手续简化,节省人力和费用 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不利 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必须借助其他再保险方式 来分散风险

缺点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运用范围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运用范围,一般 来说,资金雄厚、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较少采用, 主要适用于

Hale Waihona Puke 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 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假如总赔款额不超过自负责任额,全部损 失由分出公司赔付;假如总赔款额超过自 负责任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赔付 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

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 有事故限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保险学—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 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是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 保险,或超过损失再保险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 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时间条款

分层再保险
保险学—再保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 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 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 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 付率或金额 正确地、恰当地规定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 赔付率和接受公司的分保责任赔付率至关 重要

保险学期末复习知识点

保险学期末复习知识点

保险学总复习一、本课程的复习要求保险学课程复习的基本要求是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保险学的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学会应用保险这一处理风险的方法,具备运用保险理论和实务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系统掌握保险学的重点内容本课程的重点内容是第一篇保险基本原理和第二篇保险实务。

第一篇保险原理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1、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2、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3、保险的职能。

4、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的内容5、保险的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第二篇保险实务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1、各类保险业务的特征。

2、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及保险金额和赔偿的确定。

3、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

4、责任保险有几种?他们的保险责任如何确定?5、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6、人寿保险的主要特征有哪些?7、归纳传统型寿险与创新型寿险的区别。

8、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条件是什么?9、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是什么?第三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重点掌握的内容包括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定价的依据是什么?2、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3、保险公司的承保内容和理赔的程序。

4、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及特点。

5、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重要性及其投资的途径。

一、解释概念风险纯粹风险投机风险风险管理可保风险保险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说保险合同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利益近因代位追偿委付第一危险(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火灾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人寿保险变额寿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分出公司分入公司危险单位自留额分保额成数分保溢额分保险位超赔分保资本金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责任准备金相互保险公司二、简答1、简述风险的定义与特征。

2、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3、理想可保风险应具备那些条件?为什么?4、保险损失说的观点是什么?有那些分之理论?5、保险是如何分担风险与补偿损失的?6、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圣才出品】

张洪涛《保险学》(第3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 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保险准备金与保险投资一、概念题1.保险基金[中央财大2011保险硕士]答:保险基金是指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

保险基金的特征有:专用性、契约性、互助性、科学性和金融性。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

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基金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自保型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

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

可见,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中央财经大学2009研、上海财经大学1996研、东北财经大学2007研、西南财经大学2001研、南开大学2004研]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3.保险准备金、保费准备金[中央财经大学1997研、东北财经大学2003研]答:保费准备金,也称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基金。

为了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留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可靠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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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理论与保险学说一、风险的定义:在保险学中,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可保风险:保险所能承保的风险简称为可保风险,也称为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一定时期的保险市场而言的)三、风险管理程序:(1)风险识别。

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识别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2)风险估测。

在风险识别基础上,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

(3)风险评价。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全面进行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为实现风险管理目标,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并实施风险管理的过程。

风险管理技术:a.控制型: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

b.财务型: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

(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实用性及其收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整和评估。

---考察实施风险管理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功能、分类一、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答与论述)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功能、储蓄的功能、投资的功能、社会管理的功能。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保险方式不同、承担的主体不同、保费缴纳不同、保险的内容不同、覆盖面不同。

(1)是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2)是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3)是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

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4)是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5)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

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

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三、保险的类别:1、按制度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2、按保险的对象分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3、按风险的转嫁形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三章保险合同一、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通常将主体划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合同的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人:收取保费,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人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二、保险金、受益金如何分配(案例分析)•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无指定,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声明变更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得列为死者的遗产,不得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

三、客体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四、合同变更。

当标的发生变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案例分析):参见课本66页。

五、争议处理的原则:(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四章保险的原则一、保险的四个个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更好地遵循保险宗旨,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确保保险不同与赌博行为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内容:对投保方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包括告知与保证。

对保险方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以及弃权与禁止反言。

违反的法律后果:(1)故意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过失行为,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退还保费(3)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损失事故发生最根本、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一定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产生损失最近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具有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而对于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则不适用。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1)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权利代位产生的条件:a.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b.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c.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产生的基础: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

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其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通常在海上保险中采用。

委付的条件:a.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b.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c.委付不得附有条件;d.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式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有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三种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价值损失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保险金额损失金额赔偿金额⨯=例:某房屋价值60万元,向甲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30万元,保险期间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

试用三种分摊方式计算甲、乙保险公司各赔偿的数额。

解:1、比例分摊方式 甲的赔偿额= 乙的赔偿额=第五章 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三大险:人身保险按照保险范围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二、人寿保险有哪些险种:普通人寿保险,特种人寿保险,现代人寿保险三、人寿保险三个险种特点:(1)普通人寿保险:是对个人或某个家庭的保险,保障的是人生、死等基本风险。

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生死合险。

(2)特种人寿保险:是从普通寿险发展而来,在寿险保单条款的某一或某几方面做出特殊规定而形成的新险种。

包括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次标准体保险。

(3)现代人寿保险:具有投资功能,或者保费、保险金额可变。

包括分红保险,万能寿险,变额人寿保险,变额万能险。

四、寿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a.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b.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c.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期满,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

第八章 财产保险一、财产保险三大险分别是什么a.火灾保险:又称财产损失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险。

包括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附加险特点:标的是有形的财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致;业务经营十分复杂;防火防损特别重要。

承保的风险责任:火灾、雷击、爆炸、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空中运动物体坠落(1)企业财产险:财产基本险 责任范围: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坠落。

财产险的综合险 责任范围:所有可保风险,除自然灾害中的地震。

(2)家庭财产险普通家庭财产保险1、财产损失保险2、责任险(家庭成员责任险、家庭动 物责任险、家庭静物责任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1、第一危险赔偿赔偿方式;2、按比例分摊方式;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b.机动车辆保险:(1)概念:机动车辆保险是承保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特征:5040255030⨯=+万元3040155030⨯=+万元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采用绝对免赔额赔偿;实行无赔款优待方式;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保险。

c.责任保险:概念: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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