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考核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会员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行业发展部具体负责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具体组织实施河南省建筑业企业级信用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五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市场行为指标等内容,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评分,其中市场行为指标按照《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六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标准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企业综合得分在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分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七条河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是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自愿参评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八条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河南省建筑业级信用企业评价的对象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并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等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9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济政办发〔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常态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一)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
其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存在的违法用地行为;对取得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查处;对取得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查处。
(二)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
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原则。
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探讨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探讨摘要:目前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随着建筑施工企业正逐年增多,但各企业信用情况良莠不齐,建筑市场出现了一系列失信的现象,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偷工减料、资质肆意挂靠、恶意竞标等。
受上述各种现象的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只有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建筑市场各方信用主体才能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现。
一些省、市住建局也已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
基于此,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1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在选择信用评价和诚信度较高的施工企业的过程中,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评价结果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关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11日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管辖的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一是明确了各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管理工作中;三是对严重失信、违规的企业单位实施“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其他部委实施联合惩戒。
近两年,部分省、市两级住建主管部门陆续开始了信用评价工作,总体评价内容主要以施工企业履约能力和在建项目过程管控为基础,通过对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管控、纳税信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贡献等要素进行考核评分,对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加减分,计算综合得分划分企业信用等级。
但各地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划分、结果运用均存在较大差异,如四川、河南等省信用等级分两等四级,山西分四等四级、湖南分三等四级,部分地市仅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名运用。
2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构建的思路2.1建立与项目管理相融合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筑业信用评价载体与项目管理载体紧密相连,信用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工程项目是否稳步投标、中标、适时推进、是否能按时、按质完成合同任务,各方全面履约,因此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与项目管理内容、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成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履职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大局出发,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
我市清欠工作,由市清欠办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由市建委具体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民工工资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政府目督办列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苏建质安〔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1.附件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考核办法

附件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委托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并对其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市场行为进行统一信用考核及结果公布,并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项目经理的日常考核统计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2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效期限;(九)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十)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十一)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十二)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3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建设(开发)单位建筑市场行为信用(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开发)单位项目负责人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建筑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开发)单位,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开发)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在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的市场行为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开发)单位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建设(开发)单位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
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行为进行分数递减(原: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建设(开发)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即时进行扣分,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为A级,70-85分(含70分)的为B级,60-70分(含6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是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发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三)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原:质量安全事故)的;(四)招标时发给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与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要求的内容不一致的;(五)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招用无资质、超越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施工的;(七)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八)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十一)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十二)经查实指定单位或个人挂靠施工的;(十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应当上报情节的;(二)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要求垫资的;(三)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的;(四)投标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活动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做出答复的;(五)对同一工程与施工或监理企业签订两份或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或监理合同的;(六)强行指定分包单位的;(七)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未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八)出现紧急情况,未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的;(九)以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抵扣工程进度款的;(十)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十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十二)招用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进行施工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发现继续施工的;(十三)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的;(十四)深基坑工程未组织专家组评审或评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擅自开工的;(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或指使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的;(十六)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或安全报监手续擅自施工的;(十七)提供或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十八)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十九)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二十)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二十一)强行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十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二十三)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计量及工程结算的;(二十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二十五)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二十六)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二十七)未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验收,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二十八)建设(开发)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十九)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十)无故擅自终止招标的;(三十一)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或合同约定工期的;(三十二)自行或授意相关单位及人员,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三十三)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造价咨询服务费或监理费的;(三十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三十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三十六)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规费的;(三十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三十八)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参与串标围标的,或泄露招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内容的;(二)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三)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四)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五)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对卫生间、屋面蓄水或对采暖系统未带水(气)压进行验收的;(六)因建设(开发)单位原因,工程项目未实行标准化工地管理的;(七)对居民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推逶扯皮的,或在限期内未予以解决的;(八)违反环保要求,强迫或组织企业进行夜间施工的;(九)因工程管理不到位,致使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十)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十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臵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十二)未按相关规定订立施工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十三)违反规定,要求中标单位实质性支付招标代理费的;(十四)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质量保修金的;(十五)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或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十六)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十七)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法定代表人未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
(十八)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的;(十九)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未设臵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牌或标识牌信息留存不完整的;(二十)不具备编制能力自行编制或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二十一)工程计价活动中,未以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计价依据的;(二十二)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肢解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或与造价咨询企业对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以上内容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二十三)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参建单位主要信息公示栏、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的;(二十四)未对施工、监理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或核实入青信用登记的;(二十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各方应参加人员无故不参加的;(二十六)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臵并消除影响的;(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督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二十八)未按照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履约的;(二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三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5分:(一)施工现场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及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支撑体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等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三)建筑施工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未进行妥善处臵并消除影响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五)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六)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阶段性安全评定的;(七)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九)未按照现行计价规定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十)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十一)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及轻微问题,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二)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建设(开发)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年度考核结果依法与工程招标、质量、安全、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程担保联动。
第十三条建设(开发)单位的建筑市场行为年度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告知银行、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房产、开发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建设(开发)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建项目给予优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鲁班奖”、省“泰山杯”等奖项的评选。
建议银行、工商、税务、规划、土地、房产、开发部门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