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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优化监理工作,需要制定一套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确保监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理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咨询和审查:监理单位应提供专业建议和技术咨询,确保施工计划合理可行,并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

2. 合同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及时对合同变更进行评估。

3. 施工过程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 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提出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防措施。

6. 环境保护: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视和评估,确保施工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7. 资料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二、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要求1. 专业知识: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等多个方面,能够熟悉掌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2. 监理经验:监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监理经验,熟悉建设工程监理流程和方法,并能够灵活应对各类问题和突发情况。

3. 法律法规意识:监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能够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

4. 沟通协调能力: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解决纠纷和矛盾。

5. 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理人员应独立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保持中立和公正的姿态,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建设工程的合法权益。

三、监理程序和方法1. 委托和合同签订:业主在建设工程开始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监理范围。

2.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监理单位在项目正式启动前,应与设计单位进行深入的协作和沟通,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并对施工材料进行审查。

监理规范解析三控二管一协调一履职

监理规范解析三控二管一协调一履职

建设监理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来说,监理的职责耳熟能详,简明的阐述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责”,这是2013版监理规范对监理的定义,也是目前建设工程领域行业管理层对监理工作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这其中“三控”一一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是监理职责的重点内容,在监理工作中占有核心位置。

每一个工程项目实施,都包含实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即“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投资目标”。

这三大目标的管理与控制是项目各参建方都必须实施的。

当然对于不同的参建方来说,进行这三大目标的管理与控制所采取方式和侧重点又有所区别。

监理单位受业主方委托,委派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是工程现场除业主方、施工方之外最重要的责任主体。

尽管监理被认为是独立的第三方,但从委托关系方面看,监理的职责其实是代表业主实施的项目管理,监理方的,三控”行为,总体上应归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管理与控制体系。

而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也同样面临项目管理三大目标控制的要求,同样需要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

作为不同的工程项目参建主体,监理方的“三控”与施工方的“三控”在侧重点与控制手段上有本质的区别。

1质量控制监理方的质量控制,其实质是业主方的质量风险防范与控制行为因为业主及其委托的监理人员,并不自身组织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和材料进行工程直接投入,而是采用经济合同关系,业主将此项工作发包给更加专业的施工方(或叫承包方)。

从业主角度看,工程质量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施工方是否投入足够的资源(人员、设备等)来保证工程质量;二是施工方是否会为降低成本而偷工减料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三是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时施工方为减少损失可能会采取掩盖隐瞒的行为从而造成质量隐患或降低工程质量。

为避免出现以上质量风险,相应地,其风险防范措施对应包括:对施工方(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检查,对施工用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中各阶段成品或半成品进行检查,以保证最终工程产品为合格工程产品。

GBT50319-2013解析

GBT50319-2013解析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 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 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 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 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市住建规„2013‟1 号”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设活动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 业以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 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
变化:平行检验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应符合有 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 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 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变化:
四、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一致,明 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五、强化了可操作性 除了明确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还明确了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等。
六、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如:总监的职责(哪部分不能委托给总监代 表的职责)、监理日志与监理人员个人工作日 记的区分以及监理日志应该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填写等。
“承接2项以上(含2项)工程业务的,须办理年 度企业信息登记。 ”
“市建协每年对年度企业信息登记进行一次市场 行为评价,评价结论分不合格、基本合格和合格 三个等次 ” 宜昌市住建委将对管理办法深度开发,对分值进 行调整,对项目经理及总监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对履责加强监督管理,如:检查时通知后一小时 不到岗的,扣3 单

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

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2014年3月1日起实施)1 总则本章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监理依据等内容。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特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范。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增加了相关服务,拓展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版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版建设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监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可控性至关重要。

本规范版将就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指导监理人员在实践中严格执行规范,做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一、监理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涵盖了工程施工前、中、后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在施工前,监理人员应当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施工中,监理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日常检查和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施工后,监理应当参与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为工程的最终验收提供依据。

二、监理要求1. 人员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熟悉建设工程施工规范和标准,能够独立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保证监理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2. 日常管理:监理人员应当按照规范版要求,定期对工程现场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向业主和设计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 资料管理:监理人员应当对工程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及相关文件记录完整、准确;及时更新工程监理报告和施工日志,对重要事项和问题进行详细描述。

4. 综合协调:监理人员应当起到沟通协调作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之间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争议,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5. 紧急处理: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快速反应的能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确保工程安全。

三、监理报告监理人员应当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和评估。

监理报告应当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监理报告是监理人员对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正式呈现,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可靠性,必须认真对待。

四、监理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保证监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详细解读,监理人必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详细解读,监理人必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详细解读,监理人必读!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一、规范的总则中,明确了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1 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如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二、规范的总则中,重新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准则新规范的监理准则: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建筑法》34条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建材、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独立性的要求。

旧规范的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或公正、独立、自主 )三、规范对部分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1、总监的定义:由监理公司法人代表任命;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已取消工程实践经验年限要求的明确要求(原规范为3年)。

2、总监代表的定义:由总监授权;代表总监行使其部分权力和职责;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原为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3、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定义:由总监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原为1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并非一定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4、监理员的定义: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监理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的要求)。

5、注意区分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的概念:新规把监理日记改为监理日志,监理日志由总监指定专业监理师记录(组织编写),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5号现批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9-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5月13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监理工作基本表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解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解读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综合考 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 56 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3.2 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 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 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 8 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为增强《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 9 章内容及附 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 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一级附录 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 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
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工程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 筑施工企业。”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
3.4 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 5.5 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 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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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作者:————————————————————————————————日期:2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内容解析(2014年3月1日起实施)1 总则本章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监理依据等内容。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特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范。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增加了相关服务,拓展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说明]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

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即使是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或要求,也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

[条文解析]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新增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2.1款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

[条文解析] 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已成为发展趋势。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

尽管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但应公平地处理有关问题。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提。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

倡导“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工程监理实际。

同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

2 术语本章定义了规范所用的24个主要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

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

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2.0.2 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2.0.3 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

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2.0.4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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