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永续利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应对环境挑战,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增加电厂废渣利用率,保障总厂发展战略的实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3 职责
3.1粉煤灰综合利用部是总厂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3.1.1 统计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量,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及报表。
3.1.2 厂内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
4 工作内容
4.1 积极深入进行市场调查和研究,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
4.2 巩固与现有用户的互惠互利关系,主动替用户解决其需要解决的困难。
4.3 了解、应用各项新材料技术,针对性的进行新型粉煤灰及脱硫石膏产品开发。
4.4 积极主动地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搞好良性互动关系,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
4.5 对各台机组粉煤灰烧失量、细度指标进行长期跟踪分析汇总并反馈给生产部门,保证商品粉煤灰的生产质量和数量。
4.6 协调外来运灰车辆的验票、装车、计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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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正文:----------------------------------------------------------------------------------------------------------------------------------------------------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4年1月11日国家经贸委、电力工业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保证电厂安全稳定运行,治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排放粉煤灰的燃煤电厂(包括公用电厂和自备电厂),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包括科研、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包括筑坝、筑港、桥梁、地下工程和水下工程等)、筑路、肥料生产、改良土壤、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矿井、煤矿塌陷区、海涂等)和其它产品制作等,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物质。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由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要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企业界限,发展横向联合。
积极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经营形式。
排灰、用灰和运灰单位,应按照公平、合理、互利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依法签订供用灰合同。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厂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包括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国家发改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国家发改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粉体工业》
【年(卷),期】2011(000)003
【摘要】据悉,国家发改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对1994年由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据测算2010年粉煤灰产生量约4.5亿吨,加之历年堆存量,已造成占用土地和环境污染较为突出问题。
本次修订以规范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发展;细化和增加新条款,增强可操作性;明确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主体和职责;
【总页数】1页(P24-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
【相关文献】
1.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J],
2.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发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J],
3.发改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J], ;
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有望年内修订发布 [J],
5.十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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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建材》
【年(卷),期】2013()1
【摘要】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536.4
【相关文献】
1.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新修订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3.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5.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发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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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粉煤灰的利用价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六条产生粉煤灰的单位应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粉煤灰得到合理利用。
第三章粉煤灰的产生与收集第七条产生粉煤灰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煤灰的产生量,并对产生的粉煤灰进行分类收集。
第八条粉煤灰的收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标准,确保粉煤灰的质量。
第四章粉煤灰的储存与运输第九条粉煤灰的储存设施应符合安全、环保要求,防止粉煤灰流失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粉煤灰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粉尘污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五章粉煤灰的利用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粉煤灰在建筑材料、筑路材料、土壤改良剂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二条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环保设施,确保粉煤灰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章激励与监督第十三条对于在粉煤灰综合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和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能源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

崇信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报告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为了更有效的拓宽粉煤灰开发和利用渠道,提高粉煤灰利用挡次,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
近几年来,各电站普遍对粉煤灰进行精加工。
即选用以下几种方式:分选、磨细、分选+磨细组合方式。
1、选用分选或磨细或两者组合方式的先决条件a)应确保电除尘器或布袋收尘器及气力输灰系统运行可靠;b)应力求煤源包括掺烧煤源的稳定,掺烧煤种应力求掺均,特别是应重视灰中Cao和f—Cao含量的变化。
2、选用分选方案分选即将电除尘器或布袋收尘器第一电场分离下来的粗灰下行筛选,将掺混在粗灰内的部分一、二级细灰分离出来进入细灰库,将分离后残留的粗灰进入粗灰库。
再按质销售。
所以在选用分选分案时应首先将原灰进行检测。
若原灰中一、二级细灰的含量低于20%,则选用分选方案意义不大,即效益太低。
若接近40%,则可选用。
选用分选方案的优点a)系统简单;b)施工时间短,见效快。
一般安装、调试仅需2—3月;c)分选技术日趋完善,分级机的运行可靠性提高;d)分选后粉煤灰外层玻璃体未遭破坏,其化学内能和表面自由能大,活性较高,对混凝土强度的贡献较大。
如三峡水电站掺用粉煤灰全部是经分选后的一级灰.。
3、选用磨细方案所谓磨细即将电除尘器或布袋收尘器第一电场分离下来的粗灰全部进球磨机进行碾磨,而磨细灰可全部达国家一级或二级灰标准。
再进入细灰库。
选用磨细方案的优点a)粗粉煤灰可100%全部利用。
产量高,磨细灰质量也较稳定.b)当碾磨高钙灰时,能降低和改善士f—Cao的功能。
4、选用分选和磨细的组合方案所谓分选和磨细的组合方式即上述两种方式的叠加。
即对选用分选方案经分离后残留的粗灰再进至球磨机进行碾磨。
其磨细灰与分选后细灰均进至细灰库内。
该组合方式的优缺点更明显,即同时吸取分选和磨细方案的优点,当然,其投资、维护工作量、运行费用等环保问题的处理均明显增加。
但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观。
一般情部下,投资回收期也就一年左右。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建议

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建议粉煤灰是煤燃烧后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目前大量的粉煤灰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处理,给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以下是我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议。
一、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体系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成功与否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提供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研发和实施。
同时,加强对粉煤灰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粉煤灰固废资源化利用粉煤灰中含有大量的无机成分,如二氧化硅、氧化铝、氧化钙等,具有较高的资源化利用价值。
建议利用工业技术手段,开展粉煤灰的资源化利用研究。
例如,将粉煤灰用于水泥生产、建筑材料制造、陶瓷制品等领域,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同时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三、发展粉煤灰在环境修复中的应用粉煤灰中的二氧化硅和氧化铝等成分具有较强的吸附性能,可以用于土壤污染修复、废水处理等环境修复项目中。
可以通过混合粉煤灰和有机材料,制备出具有吸附性能的复合材料,使其应用于环境修复工程中。
同时,还可以利用粉煤灰中的钙元素,应用于酸性土壤的中和处理,改善土壤酸性,促进植物生长。
四、开展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粉煤灰具有较好的填充性能和粘结性能,可以用于建筑工程中的路基填料、混凝土掺合料等领域。
建议加强与建筑企业的合作,开展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研究,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推广粉煤灰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降低建筑材料的成本,同时减少对天然资源的依赖。
五、加强粉煤灰化学元素的回收利用粉煤灰中还含有一定数量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等,因此,建议开展粉煤灰中有害物质的回收利用研究。
可以通过研究开发新型化学物质提取剂,从粉煤灰中提取有害物质,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
同时,可以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的化学元素,如锌、镍等,用于冶金、化工等行业的生产。
综上所述,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议包括建立政策法规体系、推动固废资源化利用、发展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开展建筑工程中的应用以及加强化学元素的回收利用。
最新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粉煤灰的产生、储运、综合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是指:燃煤电厂以及煤矸石、煤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下称产灰单位)锅炉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获得的细小飞灰和炉底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从粉煤灰中进行物质提取,以粉煤灰为原料生产建材、化工、复合材料等产品,粉煤灰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筑路、回填和农业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本行政区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技术培训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应遵循“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减少粉煤灰堆存,不断扩大粉煤灰综合利用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各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制订完善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和标准,组织开展粉煤灰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设备的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推动粉煤灰在建筑、建材、化工等更多领域的广泛应用。
第九条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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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储运和综合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粉煤灰综合利用是指:粉煤灰(包括炉底渣)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包括筑路、筑坝等)、肥料生产、回填、改良土壤和其它产品制作,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有用的物质等。
第四条襄樊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经贸委按其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内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坚持"以用为主"的指导思想,实行"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多方协作、鼓励用灰"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用灰,不断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实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申报认定制度,凡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企业(含分厂、车间)、事业单位应当向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产品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燃煤电厂,应实行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其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工
程设计和工程建设均应当有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内容,其基本要求是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设施,灰场建设应当实行干湿分排、粗细分排和灰渣分排,配备粉煤灰运输贮存系统、挖灰和装灰机具及运灰车辆,修建外运灰道路,其投资列入工程总概算。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有关部门和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同时建成的,有关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组织验收。
第八条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应将粉煤灰的综合利用优先列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不断改造、完善除灰系统和增设灰渣储运、利用设施,并逐步扩大综合利用规模。
未进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应无偿提供给利用单位使用,利用单位与排放单位并应签订正式供用合同,按年度实际利用粉煤灰量,根据双方商定的标准,由供应方提供给用灰方适当的装运补贴。
第九条鼓励生产和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新型建材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距离粉煤灰堆放处20公里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已建有的砖瓦厂、墙体材料厂和有关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2002年6月底前完成工艺改造,从2002年7月1日起掺用粉煤灰,粉煤灰掺用量必须大于30%。
第十条距离燃煤电厂的粉煤灰堆放处50公里距离内的筑路、筑坝、回填、复垦造地等工程项目,应当利用粉煤灰。
第十一条经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配有粉煤灰、煤矸石或炉渣运输标志的专用车、船,免征有关交通规费。
运输粉煤灰的专用车辆、船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二条排放、运输和利用粉煤灰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办公室报送排放、运输、储存利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排灰、用灰、运灰、科研设计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粉煤灰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涉及粉煤灰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自身不利用粉煤灰,又不支持其它企业利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业主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审批部门、验收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此文件根据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要求,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