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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0•【字号】漳政综〔2014〕115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0日漳州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盘活我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拓展发展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清理范围按照“分清类型、查明原因、分类处置、理旧控新”原则,对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盘活。

批而未供土地分批而未征和征而未供两种情形,闲置土地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两种情形。

(二)阶段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辖区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2014年完成35%的清理处置任务,十年以上已批未供、闲置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5年完成35%,五年以上已批未供、闲置土地全部得到清理处置;2016年完成30%,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基本完成。

二、处置措施(一)土地批而未征的类型及处置措施1.政府不能及时组织土地征迁对已取得省以上政府农转用批文,还没有完成征地拆迁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精神,切实发挥好政府在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明确时间节点,依法依规、有序运作,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漳政综[2009]172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0【实施日期】2009.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市国土资源局漳州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漳政综〔2009〕172号)市直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订的《漳州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漳州市土地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二○○九年十一月九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等文件精神,为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及涉嫌犯罪行为,制订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中级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局、法制办、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银监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房管局、城管执法局、电业局组成。

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总召集人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文标担任,召集人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招鸿和漳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郭进福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林焕华兼任。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干部为联络员,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有关沟通联络工作和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及本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通报涉及土地违法案件的预防、查处和涉嫌犯罪案件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芗城光影:早期漳州电影院形成与发展考述(1911-1949)

芗城光影:早期漳州电影院形成与发展考述(1911-1949)

芗城光影:早期漳州电影院形成与发展考述(1911-1949)
王舒婷
【期刊名称】《东南传播》
【年(卷),期】2024()3
【摘要】自1911年漳州电影萌芽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早期漳州电影院的建设
大致呈现为三个发展阶段。

在漳州芗城市区和石码镇两地,分别以北京路(市仔头街)、锦江道和打石街为中心,形成两处影院集群,并随时局浮沉发展、频繁更迭。

漳州影
院的建设发展,一方面仰赖与厦门电影产业的联动,另一方面也在市政改造后受交通
建设、人口组成、商业消费结构等因素影响,还受到革命文化的熏陶,促使“芗城”
在中国电影放映产业的发展轨迹中留下独特印记。

【总页数】6页(P34-39)
【作者】王舒婷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传播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J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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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足实践求创新着眼发展绘蓝图——漳州市芗城区教育事业发展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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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1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妙红蔡月新王炜强【审理法官】陈妙红蔡月新王炜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漳州市公安局【当事人】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当事人-个人】胡亚贤【当事人-公司】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漳州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秦彦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彦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彦峰【代理律所】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亚贤【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有关证据、依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原审认证,证据名称及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均记载于一审判决书。

经审查,本院的认证意见同原审判决。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曾源辉、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曾源辉、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曾源辉、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1【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妙红蔡月新王炜强【审理法官】陈妙红蔡月新王炜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曾源辉;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当事人】曾源辉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当事人-个人】曾源辉【当事人-公司】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曾源辉【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

本案上诉人曾源辉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不予设立二维码门牌的决定,责令其及时为漳国用(2000改)字第08706号上的建筑和楼房设立二维码门牌,依法行政。

二审时上诉人明确“漳国用(2000改)字第08706号上的建筑和楼房"为漳国用(2000改)字第087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座落于“芗城区"的房屋。

根据上诉人曾源辉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其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上反映问题门牌,载明:“这是原公路局商住综合楼,后部分拆归国企,现常驻的有创新创业私企两家及拥有房产两证的百姓房居,没有门牌号,没有‘脸面’,不方便政府管理工作,对企业和居民正常对外交往、邮政通信、紧急救援、户籍管理等等方面起到严重的障碍。

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月新陈妙红王炜强【审理法官】蔡月新陈妙红王炜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施跃斌【当事人-公司】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潮永【代理律所】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施跃斌【被告】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违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政府信息公开财产保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冻结扣押查封复议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拘留改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即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本案中,上诉人施跃斌系对原龙海市角美镇土地管理所于1994年5月30日在《落实侨房产权报告》上签署“同意洪岱村委会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行为不服,向被上诉人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该被诉行为系于1994年5月30日作出的,至上诉人施跃斌于2019年10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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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芗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比选申请书比选申请人:(签字并盖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系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芗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项目比选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比选活动和委托代理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及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委托代理人部门:职务: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字)比选申请人:(盖章)日期:年月日编制机构组织结构编制机构简介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比选申请人:(盖章)企业信誉承诺(一)本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及负责人在参加比选活动前一年内,未因经营活动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因弄虚作假骗取比选资格。

本企业在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本企业及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漳州市中介机构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未被评定为D级即严重失信中介机构。

本企业未被有关部门禁止或者限制承接国有资金项目的相关业务。

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漳州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给予的处罚或处理。

(二)本企业在参加比选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出席比选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比选资格。

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比选申请人:(盖章)年月日报价承诺函致: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我司参加芗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项目比选,愿意按人民币(大写,精确到元)元的编制服务费承担本项目的编制工作。

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比选申请人:(盖章)。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条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条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条件一览表
职 位 条 件 序号 招聘单位 招聘 经费 职位 职位 来源 代码 招聘 人数 性别 年 龄 学历类 学 历 别 专 业 面向 范围 备 注
1
漳州市区土地 自收 职员 登记处 自支
1
1பைடு நூலகம்

土地登记地籍调查, 35周岁 本 科 国土资源管理专 全日制 本市 负责外业现场的勘丈 以下 及以上 业 、测量等工作 土木工程或资源 35周岁 本 科 全日制 环境与城乡规划 全省 以下 及以上 管理专业
2
常山地产地价 自收 职员 管理所 自支
2
1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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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011]芗国土资挂第4号
经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地[2011]148号)批准,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八幅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如下表):
土地出让年限50年(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算)。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在不低于起始价的情况下,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出让地块的土地按现状出让。

四、竞买申请办理:申请人可在公告期2011年6月22日至2011年7月11日(含节假日)8:00-12:00、15:00-18:00到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获取本次挂牌交易出让文件。

提出书面申请的,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审查,具备申请条件,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挂牌地点、时间: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地点在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大楼五楼,挂牌出让报价时间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1年7月21日9:00-11:30、15:00-17:00。

挂牌时间截止时点前1小时,所有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在挂牌时间截止时点前1小时内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六、本次挂牌出让只受理书面申请,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及口头报价。

七、竞买申请人保证金汇入银行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9日17:00止。

本次出让地块原预申请人向芗城区财政局或漳州金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交纳的预申请保证金可作为本次挂牌竞买保证金。

地块竞买保证金汇入芗城区财政局(开户单位:漳州市芗城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漳州分行,账号:161020100100081520)。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请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联系。

联系电话:(0596)-2024038 联系人:陈先生
传真:(0596)-2034616
地址: 芗城区大通北路48号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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