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法学本科】《证据学》重点问题

第一章至第六章的重点问题阐述一、诉讼证据基本特征1.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承认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要坚持:一是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无法查证的途径得来的消息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能主观臆造,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是可知的;(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4)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必须经过仔细的检查、辩认、检验和鉴定或经过对比、分析、推理、实物验证等等才能确定。
3.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诉讼证据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是证据的形式,是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证。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分类的概念及其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的分类有别于法定的证据种类:(1)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证据法考试重点(浓缩版)

证据法考试重点(浓缩版)1、传闻证据规则:陈述主体将非亲身感知所得的事实运用以证明争议问题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证明力: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
3、举证时限: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4、举证责任倒置: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认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
5、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官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不因此而受到强迫,也不因此而受到不利的推论;有关官员则有义务在提问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有享有此项权利。
6、法定证据制度: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7、意见规则: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
一般而言不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
8、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9、本证: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依据、 10、证据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二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11、自白规则:只有基于被追诉的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
缺乏任意性或具有非任意怀疑的口供,不具可采性。
12、毒树之果通过违法证据取得的相关线索获得的证据。
13、司法自认: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项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
14、自认: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15、鉴定结论:指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小腹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证据法学一、判析题1、一般而言就证明责任制度来说,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来规定的,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或承担是由证据法或诉讼法来规定的。
2、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不具有法定的出庭作证的义务,他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决定自己是否出庭。
3、当事人的承认不仅指诉讼上的承认,而且包括诉讼外的承认;当事人的承认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承认4、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
6、证人证言是由自然人所做的陈述,受主观影响较小,一般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二、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2、简述书证的主要特征。
3、简述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4、司法认知与免证事实的区别。
5、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6、试述司法认知的特征。
7、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三、论述题与案例分析题1、论述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
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
3、案例分析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

证据法学复习重点(2011-01-1217:27:36)转载▼标签:案件事实证明责任证据制度实物证据间接证据杂谈1、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的一种证据制度。
该证据形成于13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于16至18世纪发展到全盛时期。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1、它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的必然产物。
2、它与纠问式的诉讼结构密切联系。
3、崇拜权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产生的社会及文化原因。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1、被告人的自白2、证人证言3、书证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1、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2、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色彩明显。
3、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法定证据制度因应封建君主专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它取代神示证据制度具有历史必然性。
1、法定证据制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理性。
2、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
3、法定证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
然而,本质上它是反科学的,是具有浓厚的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1)法定证据制度违背了认识论的基本法则。
(2)法定证据制度束缚了法官的理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3)法定证据制度容易导致刑讯逼供泛滥。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明力的大小和证据的取舍运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内容:1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并决定证据取舍的依据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认定案情时必须达到内心确性的程度。
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资产阶级与封建斗争的过程中逐渐确立并广泛适用至今,其优越性和进步性主要体现在:1、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符合诉讼文明和民主的发展趋势。
刑事证据学自考知识点

刑事证据学自考知识点
以下是刑事证据学的自考知识点:
一、证据的概念与种类:证据的含义、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方法。
二、证据的认定标准:证据的鉴定标准、证据的认定原则和证明质量的评估。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收集的场所和方式、证据的保全方法与规范。
四、现场勘查与勘验:现场勘查和勘验的基本概念、现场勘查和勘验的程序及技巧。
五、物证学:物证的特征、物证的种类、物证的采集和鉴定。
六、证人证言的收集、保全与审查:证人证言的分类、证人证言的采集和保全、证人证言的审查方法。
七、鉴定与辨认:鉴定和辨认的概念、鉴定和辨认的程序、各类鉴定和辨认的技巧。
八、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种类、电子证据的特殊处理。
九、证据的用途:证据的作用、证据的限制、证据的排除和反驳。
十、证据的规则:刑事证据的规则和法律责任。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1.名词解释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
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
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⑵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
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
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
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
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⑶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
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⑷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4.比较的方法。
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⑸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
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
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
自考证据法学知识点总结(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知识点总结(重点)1、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行政诉讼证据法和刑事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2、证据在诉讼中则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
审判或诉讼的实质内容就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的活动。
离开证据则诉讼机制不正常运行且诉讼目的也不能实现。
3、证据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的宗旨是指证据法律制度的主导思想或主要旨趣,即证据法律制度①必须遵行宪法,②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③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做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
4、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两次重大进化,①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②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指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事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5、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
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6、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证据法重点(1)

简答题1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P141答:(1)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2)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3)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受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4)证据是在刑事诉讼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根据。
(5)证据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的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2物证证明力的特点及意义?P145答:特点(1)物证不依赖于其他证据可以独立存在(2)可以检验其他证据意义(1)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2)物证是查明或证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3)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根据(4)物证是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众法制观念的重要工具3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规则?P155答:(1)提供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供报告表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证人的条件?P159答:(一)适格条件(1)了解案情(2)能够辨别是非并且正确表达意志的人(3)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且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二)失格条件(1)缺失上述三个要件(2)年幼身体有残疾的人5简述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和判断?P181答:(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过程(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4)审查被害人作证的能力与品格(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6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原则?P208答:(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真实(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7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联系区别?8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和效力对比?P2339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P243答:原则(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要求(1)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全面客观(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高效率10诉讼证明及其法律特征p2741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和理由p29712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及其原因?P32513司法推定的特征有哪些p344名词解释1.诉讼证据制度:是审判人员,侦查人员等依法定的程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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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2)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人诉讼程序。
2、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总结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规律性,形成经验性认识,对于指导实践十分有益。
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学体系的区别三、掌握:1、证据规则的分类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毫无规则的证明是根本不存在的。
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
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后者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往往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概念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人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
不过这些证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具有证据力,能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
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它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紧密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是,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
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一、了解:1、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2、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二、领会:1、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2、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1)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我国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总的说来民刑不分,具体特点有:A.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
B.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
C.除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
(2)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其更具有纠问式诉讼的明显特征。
A.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B.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
C.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
D.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
E.重视勘验检查。
F.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J.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三、掌握:1、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在这种证据制度中,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自由地判断证据,而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有关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此认定案情,天书考虑案件的真实情况。
其特点是:第一,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第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第三,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证据的等级性主要体现为根据提供证据人的社会地位来确定所提供证据的效力,如显贵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等。
第四,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它是资产阶级思想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担任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
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这是历史上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
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
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
第三章证据法的原则一、了解:1.证据裁判的历史2.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二、领会:1.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例外(1)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与其他原则一样,证据裁判原则也存在着例外情形。
2.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
(2)《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有以下几个方面:(1)该规定第47条的规定。
(2)该规定第55条的规定及第59条第1款的规定。
(3)该规定也列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即该规定第56条规定及第59条第2款规定。
三、掌握:1.证据法的原则的概念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
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
简单地说,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
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2.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1)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
(2)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遵循的诉讼原则。
其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
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
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此外,法官认定案件只能以原始证据为依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两者的侧重点又不一样,直接原则强调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审理和法庭采证应以言词形式进行。
直接审理在通常的情况下,都会以言词形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直接审理和听取证人的言词证言,两者相互贯通、相互兼容。
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作用。
又由于两原则均要求诉讼各方亲自到庭出席审判,法官的裁决须建立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而严禁以控诉方提交的书面卷宗材料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故两原则有其共同的含义和功能,在理论上将它们综合在一起,称为"直接言词原则"。